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4-29 13:07:2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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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执行进出企业人员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登记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企业员工要全天佩戴口罩,要安排专人每日测量员工体温,问询健康状况,并按1人1表登记;三是食堂不要集中供餐、员工实行错峰、分餐就餐,避免人员密集;四是必须对重点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五是严禁住宿人员串门、聚餐、聚众打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案例2:聚众聚餐,致多人感染。湖南省某水泥厂员工秦某2月8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隔离前,秦某曾多次与多人共餐,最终导致包括父母、妻子、儿子等在内的10人确诊感染,141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观察。
案例3:落实规定做到位,自己患病而未感染家人和他人。李某从武汉返乡后,个人防护意识强,及时向所在社区报告了个人行踪轨迹,居家隔离,做到不外出,不与家人同吃同住,坚持戴口罩,每日监测体温。于20_年2月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一家五口人,只有他一人发病。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用于建筑区划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住宅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用于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单元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够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明确列支范围;
(三)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编制工程预算,对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
(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使用报告和相关材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可以按照工程预算百分之五十拨付工程预付款;
(六)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七)申请人应当将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业主费用分摊情况对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但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单位承担的除外;
(四)排水设施堵塞、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五)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查,需要专业检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专业检测报告;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可以拨付百分之五十工程预付款;
(三)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业主费用分摊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一条 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及正常使用为目的,申请人不得扩大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
第二十二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推行申请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施工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诚信企业信息库,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下列费用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
(二)前期勘察设计、鉴定费用;
(三)工程招标、监理费用;
(四)工程预决算审核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得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者虚增维修工程量。
为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交叉传染,有效保护广大市民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已严格按要求定时对中心进行全方位消毒处理。建议广大市民如无紧要事项尽量不要到市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咨询、办理业务。如您确需来大厅办理业务,请遵循中心管控措施:一是严格按预约时间到场办理,办理完毕即刻离场,减少聚集时间;二是必须佩戴口罩;三是配合测量体温;四是做好信息登记(出示身份证并登记联系方式、办理业务名称、家庭住址等)。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从中心1号门进出;办理其他业务人员从中心2号门进出。如中心人流过于密集,我们将启动限流措施,敬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并配合。
唐山市民服务中心A区咨询电话:2806300、2806301
唐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咨询电话:5398272
特此通告。
唐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_年2月27日
复工企业必须按照“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防护措施到位、隔离设施到位、安全稳定到位”的要求,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和返岗员工全面摸排登记和分类管理。一是制定完善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二是开展全体职工和家属的健康状况摸底调查和登记,做到一人一档、一企一册,切实掌握每名员工健康情况;三是严格落实外地员工返企后14天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规定;四是建立返岗员工日健康登记制度;五是复工前对生产经营环境各个区域进行全面整治、消毒,重点对办公区、车间、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进行彻底地消毒清洁;六是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七是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口罩、手套、消毒剂、红外测温仪等)储备。多措并举,切实做到群防群控、联防联控。
案例1:未执行外地返回人员居家隔离观察14天规定,导致企业多人感染隔离。北京某企业员工春节回老家过年。期间与亲朋好友聚会,个别聚集人员虽出现了所谓感冒症状也没在意,正月初六返京次日就到单位上班,正月十五出现症状并检查确诊。由于患者没有进行14天居家隔离观察,导致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的全单位几十人被隔离,同在食堂吃饭的同事被确诊传染,单位运转也受到严重影响。
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秩序持续平稳、经济稳健运行,市公安局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护航保障、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措施,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科学有序复工复产“两手抓”,护航保障亮“绿灯”,排查控制闪“黄灯”,打击防范示“红灯”,全面助力夺取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双胜利”。
一、强化户政业务服务
受理24小时电话咨询及户籍类业务预约申请。非必须加急办理的证件超期、损坏、遗失等业务,待疫情结束后无附加条件正常受理。通过“平安唐山”微信公众号“居住证件在线办理系统”受理自助申报、预约办理居住证件。协同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提前做好来返唐务工人员摸排登记工作,针对有集中办理、延期居住证需求的复工企业,主动上门提供服务。申请人经核实未变更地址的超期、延期居住证可直接出证。
二、强化涉外业务服务
受理24小时电话咨询,通过“平安唐山”微信公众号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xxx须知,同步推送中外文6种语言版本《新冠肺炎公众预防提示》供在唐外籍人员了解知晓。通过“公安出入境企业微信群”在线解答涉外单位报备、签证、住宿登记等相关业务咨询,受理预约错时办理。为来我市就业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和港口过境船员开通绿色通道,加急办证、延期签证。
三、强化车驾管业务服务
开通“12123”平台线上自助办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补换,机动车号牌补领,机动车免检标志、临时号牌申领等业务。适当延期逾期驾驶证换证、机动车审验业务,对超期行为不作相应处罚。
四、强化政务承诺服务
六、强化法制保障服务
对全市涉企案件统一收归市局提级审核,快速处置,快侦快破。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负责人、技术骨干等,慎用强制措施,符合从宽条件的依法从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强化涉企防疫服务
建立企业信息互通、对接随访机制,“点对点”指导风险隐患排查,“一对一”解决困难问题,开通诉求解决“直通车”。联合企业开展涉疫风险综合评估,帮助制定完善防控预案,防疫物资储备,防护检查监测等工作制度。
八、强化矛盾纠纷处置
协助企业做好封闭式防疫管理,及时排查、妥善处置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租房出行、工资薪酬等涉企矛盾纠纷。启动涉疫涉企应急响应和联动处突机制,通过12345、110等民生警务平台实行警情秒级受理、派警速达一线、跟进落实落地。
九、强化涉企环境整治
深入推进“警灯闪烁”工程,强化社会面特别是企业园区、工程项目工地周边治安巡逻防控,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强化上下班高峰时段企业周边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严防聚集引发疫情扩散。
十、强化涉企犯罪打击
依法从严打击妨害复工复产、阻碍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扰乱市场秩序、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和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农用生产资料等违法犯罪。健全快侦快办快破工作机制,依据涉企案件影响程度,实行挂牌督办、专案侦办、领导跟办,有效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xx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影响使用的,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等单位和个人,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费用只能支付到施工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面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与房屋所有权同时变更。分户账面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补足。
房屋灭失的,在注销登记后返还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应当接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必须把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有力有序有效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后的防疫工作,学习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坚持做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两不误。社区或村委会要支持职工返岗就业,根据排查情况为拟返岗人员开具证明。企业要履行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周密安排部署,逐级压实责任,实施封闭式管理,精心抓好生产经营、交通组织、餐饮安排、员工上下班管理等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千方百计为企业复产复工创造良好条件,全力做好交通运输、要素保障、防控物资协调等各项服务,在确保防控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应急、民生优先、支持工业和产业链协调配套的原则,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双胜利。
唐山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_年2月18日
对话框发送【乘车】可获取唐山出租车乘车码;
对话框发送【口罩】可获取唐山线上口罩预约通道与唐山口罩最新消息;
对话框发送【肺炎】可查看唐山肺炎最新病例情况、病人行程轨迹、发热门诊地址、口罩售卖点、公交恢复最新消息、各大商场营业时间、线上免费义诊等最新消息。
各镇街、各园区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严防人员聚集。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单位主体责任,特殊时期从严从紧,加大力度。特别要严防人员聚集,堂食用餐一律取消。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持续做好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各行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规定。
全市广大居民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居室勤通风,个人勤洗手,出门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出现咳嗽、发热、嗅味觉减退等新冠症状,要第一时间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发热门诊筛查诊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有关规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指挥部已经印发《迁安市疫情防控明白纸》,每家一份,违规必查,违规必究。
第六条 下列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第七条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为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五;
(三)交存的面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确定。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应当先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或者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的方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立专用账户。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至专用账户之日起,以会计年度为基准,按照人民银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补建制度。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补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续交制度。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通知业主在六十日内,按照首期交存数额补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确定自主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三)业主大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已经代收的,应当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核实购房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套房屋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拨付资金;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现有疫情防控组织、指挥体系不变。
2.管住大交通,非必要不来乐、非必要不离乐,各交通路口继续严格管理,原则禁止跨县域流动,允许县域内有序流动。
3.对县域内密接人员所在的区域、单位实行封控,规范落实封控要求。
4.所有村、小区物理隔离不变,继续实行只留1个进出口的要求,一段时期内(解除另行通知)继续由各小区下沉工作组及社区、村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继续鼓励志愿者执勤参与防疫。
5.每周2次(星期四、星期日)做好核酸检测,所有人员必须严格参加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期间,各工作组原定的工作体系、负责点位、人员编排等不变。恳请各志愿者人人按时到原定点位工作。
6.进出单位、村、社区需凭县内最后两轮核酸检测证明,未按时参加核酸检测人员不得进出卡点。
7.外出流动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目的地和居住地“两点一线”,同时做好个人健康防护,自觉养成戴口罩、勤洗手、一米线、不扎堆、少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
8.严控聚集性活动。各单位、各部门坚持非必要不举办,原则上不召开、不举办、不组织线下大规模会议、培训、慰问等,举办会议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人数,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人员聚集,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对私自组织或承办聚集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疫情输入、扩散、传播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工业企业、建筑工地要系统做好防控准备工作,尽可能封闭管理,可以开工。需要指导和服务的,与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10.餐饮、大型商超、冷链食品和水产品、集贸市场、洗浴、KTV、健身馆、电影院、棋牌室、景区景点、美容美发等场所暂不得开放,其他公共场所全部执行50%限流措施。
11.任何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工地必须严格管控县外来人。
12.严格落实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消杀要求,做到“日产日清”。电梯、楼道和公共区域等重点场所和设施定期进行通风和预防性消毒。
13.各类学校和市场解封工作由县教育局和县市场xxx分别制定专门方案,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14.积极接种新冠疫苗,提升加强针接种率。有类感冒症状的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治疗,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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