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1
2023-03-09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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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12 16:20:3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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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完善,全面夯实组织基础。一是扛牢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抓不好党建是失职”的理念,始终把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台了《机关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台账》《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的通知》等制度性文件4个,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台账推进管理,增强了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的责任意识。二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三比三争”作风建设主题教育,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开展每月“主题党日”活动,认真组织开展双重组织生活,对照“过硬党支部、过硬好党员”要求,逐步规范了党员学习、教育、监督、党费收缴、支部双评等活动,及时调阅支部活动记录和党员学习笔记,完善规范活动记录,推动了党支部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三是不断丰富活动载体。组织机关党员先后开展了全县义务植树、无偿献血、爱心送考、扶贫济困、城市禁燃、义务扫雪、省级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创建等志愿服务活动,尤其是积极投身脱贫攻坚,广大党员干部纷纷走出机关,深入基层,走进贫困家庭,帮助排忧解难,清洁家园,改善户容户貌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注重清廉,不断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排查廉政风险防控点,完善预防措施,自觉接受监督。坚持廉政谈话和重大节日“打招呼”制度,开展了年度述职述责述廉、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社会团体兼职、收受红包礼金、“帮圈文化”等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以案促改标本兼治制度化常态化活动,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机关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
(四)注重长效,认真落实巡察整改工作。机关党支部把巡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主动认领,全面整改。第一时间成立了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推进台帐,明确责任领导和整改时限,建立了委室主任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周例会制度,细化责任清单,实施台帐销号管理,定期通报整改完成情况,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推进顺利。
一年来,县人大机关党支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党员教育方式单一。对机关党建工作缺乏主观能动性,对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够,平时注重于读读报纸、学学文件、看看视频,缺乏深层次互动交流,上级安排什么学什么,结合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学习不够。
二是“三会一课”坚持不够好。虽然每月坚持召开“主题党日”活动,但是支委会开展不经常,大家平时都忙于业务工作,坐在一起商量党支部工作的次数比较少,相互沟通交流不够,即使坐到一起了,也是讨论业务工作多,商量党建工作少,对机关党支部的工作开展缺少高质量的建议。
三是对退休党员管理不够严格。退休党员居住比较分散,加上身体状况、年龄的影响,集体活动和集中学习组织难度越来越大,机关党支部约束监督管理不够到位。
三、下步打算
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年的党建工作中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树牢“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站稳政治立场,进一步提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
二是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在廉政建设工作抓深、抓细、抓常上进一步下功夫,加大敢管敢严力度,努力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常态化。
三是全面加强机关党建。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示范引领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县委“过硬党支部、过硬好党员”要求,积极创建党建示范点,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开展党内各项活动,推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开展。
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违规到上述风景名胜区开会问题仍未完全杜绝,到其他热点风景名胜区开会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外开会到区内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还巧立名目组织公款旅游,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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