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据( )的精神,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交给甲方实行整体托管。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托管原则
1.医院托管后坚持5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财政拨款渠道和标准不变;职工身份及待遇不变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保值外,甲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含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一律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托管目标
在托管经营期间,双方预期达到的经济指标是:
第三条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5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托管内容
甲方全面拥有乙方医院的经营管理权,包括:
1.乙方医院的的全部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药品、低值易耗品、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
2.乙方医院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3.乙方医院在村、街道设立的诊所、卫生室的各种资产;
4.乙方医院的绿化与院内道路设施建设;
5.乙方医院所在地居民的公共卫生工作(含计划免疫、住院分娩、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防治等);
6.乙方医院所在地区妇幼保健工作(含妇科病普查、住院分娩、新生儿接种、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7.乙方医院所在地区的爱国卫生运动的技术指导;
8.乙方医院所在地区的居民的基本医疗(含门诊、留观、康复、保健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医院移交
1.乙方的全部财产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如病人欠费),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2.在移交时,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预防保健许可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补偿
为体现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以及维护乙方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对下述项目按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1.属于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
2.抗洪救灾、卫生防病的专项补助;
3.医院建设中应由主管部门扶持的专项建设资金(如重点学科建设、科研补助等)。
第七条甲方权利
1.及时接受乙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乙方医院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医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有权对医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7.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乙方名称前加挂或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
8.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方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医疗活动。
2.把医疗服务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3.应当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医院规模,快速发展专科特色。
4.接受乙方监督,确保乙方资产保值增值。
5.负责安置乙方在编职工,承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办理职工晋职晋级等档案管理手续,但停薪留职人员自理,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
6.有义务搞好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
7.承担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8.需要使用乙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乙方及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9.保证医院非盈利性质十五年不变(15年后是否改变,另行书面商定),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0.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乙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11.承担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九条乙方权利
1.有权对移交给甲方的资产保值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2.有权维护在编职工的利益,督促甲方按照法律政策落实各项待遇,搞好安定团结。
3.有权对甲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甲方应做好的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予以考核评估,并与将奖惩挂钩。
4.有权督促甲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5.有权对医院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6.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乙方义务
1.及时与甲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
3.支持甲方开展医疗活动、公共卫生、防疫保健、社区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工作。
4.积极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协助甲方办理各种手续。
5.甲方需要引进人才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6.不干涉甲方开展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托管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赢利分配
第十三条甲方投资返还
甲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法律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后由乙方按方法返还。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因违约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重大违约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在合同期间造成新的债务或亏损(低于移交时资产价值)时,由甲方负责承担亏损或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由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情况,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协议解除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或国家建设影响本合同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协议期满
本合同期满后,移交财产、证件等按本合同附件——双方签署的移交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财产价值减少的,由甲方补足达到保值。财产增值的,不计算增值。财产价值减少幅度发生争议的,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七份,双方各执三份,公证处一份。
第二十二条协议附件
双方签署的移交表、具体经济目标、财务制度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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