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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4 14:41:1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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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全县企业补报2023年度、2023年度年度报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3年度、2023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我局已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三、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2023年度、2023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我局将依法处理。
省直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23〕4号)规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省直大部分单位已于3月31日前报送事业单位法人2023年度报告,但仍有部分单位尚未按要求上报。为做好2023年度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经研究,定于4月20日-4月30日为补报时间。请尚未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到我局办理。补报时,须提交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的原因说明。
逾期未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报送地点: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省委大院三办公楼366房(联系电话:0731-82219306)。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现将由我局注册登记且未依法报送上年年度报告的73户企业向社会进行公告,请相关企业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补报企业年度报告或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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