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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9 20:43: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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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汇报不同于工作报告和个人事迹总结。它们只是形式(格式和写法)上的相近,内容绝不一样:工作情况和先进事迹内容都是实事,思想汇报的内容则主要是思想情况。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关于2023人员思想汇报写作指导_人员须知,希望你喜欢。
人员思想汇报写作指导
在期间,通过司法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及我所在单位领导的教育,本人思过悔过,·······························································对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了新的认识:
1、思想上,我··············································,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2、生活上,我··············································,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3、工作上,我·····················································,不要辜负亲人对你们的期盼,要真心、有诚意、有恒心、有信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接受矫正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家庭中心社工,及时主动地与我联系,········································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
他们帮助我,教育我,经常走访我的家人,还代表政府给予我和我的家庭极大的关心和照顾。·······································,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此致
敬礼!
汇报人:xx
日期:xx年x月x日
人员须知
一、人员在期间享有的权利
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才真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二、人员在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有关规定,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三、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法院禁止令,服从监督;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
(四)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批准。
(六)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
四、被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
(三)遵守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人员还必须遵守有关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
(六)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
(七)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人民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五、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因严重疾病暂予监外执行的,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治疗情况。保外就医的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有关规定,按期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批准。
(四)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因严重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其亲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和活动情况;条件允许的,应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六、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的规定
(一)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当在期间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少于八小时。
(二)社区服务包括: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工作以及其他不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
七、人员有正当理由需离开居住地的请假规定
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有正当理由确需到本市其他区县的,外出时间在三日以内的,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时间在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返回居住地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人员离开本市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人员变更居住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
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在本区县范围内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人员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在本市范围内或者跨市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
九、对人员的奖惩措施有哪些
(一)警告。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级司法局应该给予警告。
(二)治安管理处罚。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惩处的措施。
(三)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1、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缓刑、假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机构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机构两次警告吗,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减刑。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如果在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考核结果和获得行政奖励情况,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其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及期限的制度。
十、矫正期满解除程序
人员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写出个人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所通知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组织解除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完毕,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向人员发放解除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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