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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总结(精选6篇)由i乐德范文网整理。
第1篇:办公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
办公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材料
办公室贯彻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汇报材料
2016年,办公室紧紧围绕工作中心,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以“业务建设年”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筑牢防线,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力地保证了县委决策的科学制定和顺利实施,得到了领导和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具体工作中做到四个“不”。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不动摇
一是完善机构,突出责任分解。我办在安排年度工作计划时,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业务建设目标管理考核中,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同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实施意见,落实任务,分解责任,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配合抓,各科室直接抓的工作局面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党风廉政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领导有力,落实有力。
二是明确职责,突出责任考核。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由办公室主任负总责,划分各级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定期逐项对照检查,对发现没有完成任务和工作不实的方面,能及时改正的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时间改正的、限时改正。在搞好日常考勤考核的基础上,坚持半年一小结,年末一总结,对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评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考核细则落到实处。
三是领导带头,突出责任主体。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工作中,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言必行,行必正。在作风上,坚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力争工作零差错。在生活中,恪守“两个务必”,坚持做到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搞特殊化,不以权谋私、以陪谋私,做到了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二、筑牢防线,学习教育不间断
一是在学习内容上求“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首要问题是提高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这是明辩是非,经受考验的根本保证。2016年度我办根据不同时期的学习重点和要求,适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及时学习中央颁布的《两个条例》,从中吃透精神,领会实质,指导工作。同时,积极宣传曹发贵、任长霞等先进典型,对王怀忠、唐宗仁等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剖析,通过鲜活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全体干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在学习形式上求“活”。我办根据工作特点,以建设“学习型办公室”为切入点,安排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采取大学习、小学习间周更替的方式,通过集中学习、分科室学习讨论及组织专题讲座、观看电教片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不断调动全体职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全年共举办各类形式的讨论、讲座数十场,撰写心得体会文章40多篇,在全办形成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浓厚氛围。
三是在学习效果上求“实”。通过每月召开一次室务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在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述廉、讲廉活动,从中找出差距,修正缺点。同时,将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通过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切实提高学习教育效果。
三、堵塞漏洞,健全制度不放松
我办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纪律约束制度,以制度来规范各项工作,堵塞和防范漏洞。
一是抓纪律作风树形象。办公室是县委的核心部门,办公室同志工作在领导身边,不是领导,但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影响到县委的形象,影响到领导的形象。因此,办公室对全体干部群众提出,要做到“正直、敬业、奉献、保密、团结、进取”,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政治作风上,不断强化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与党中央及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作风上,先后完善了上下班、车辆管理、文印、用印等规章制度,严格考核,约束行为,引导全办职工形成无私奉献、任劳任怨、品行端正、奉公守法的工作作风。在生活作风上,要求每位同志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坚决做到不打领导旗号办私事、谋私利。一年来,无一名同志有违法违纪违章行为,未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件,树立了县委办的良好形象。
二是抓行政管理促服务。在后勤服务上,坚持做到主动、超前、快捷、高效,确保保障有力,进一步严格财经纪律,完善重要物品的采购领用制、公务接待交办单制、重大事项定期通报制等,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杜绝不正之风在我办发生。在大楼管理上,严格执行完《县委办公大楼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大楼卫生状况通报制,强化值班门卫管理。同时,根据县委常委会议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牵头组织开展了县委大楼电梯招投标和更换安装工作,努力为党委、基层、群众提供一流的服务和工作环境。
三是抓机制创新提业务。为切实履行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三大职责,我办完善了学习考勤、机要保密、文秘综合、会务接待等规章制度,使办公室工作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促进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保持良好操守。在文字工作上,切实加强文秘人员的文字交流和写作锻炼。全年共起草文稿110多份近55万字,核发县委及办公室文件300多份,发表种类文章18篇,业务整体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了进一步发展和创新。在机要保密工作上,完善落实密码目标管理,执行岗位工作规范,全年办理各类电报700多份,收发文件万份,打印各类文件材料近7 万字,基本做到了保密、及时、准确、安全,全年无差错。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不走样
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实施的途径是落实责任,把握住这点,就是抓住了要害,县委办公室作为决策机构的参谋部,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督促落实。
一是在群众监督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县委办主动推行政务公开,定期通报各自工作进展和财务运行情况。在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活动中,要求全体职工对领导干部一年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工作进行打分,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求每位同志做到:同志之间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干群之间热情相待,以礼待人。特别是对待上访群众,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协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00 余件次,全部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二是在业务建设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办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总要求,把提升业务水平作为办公室每位同志的必修课,自觉做到爱岗敬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拉得出、用得上、干得好。切实不让领导交办的工作在我手中延误,不让办理的文电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各种差错在我身上发生,不让基层的同志在我这里受冷遇,不让党委办公室的形象在我这里受损害。
三是在经济工作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办同志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招商引资决定,充分发挥办公室联系面广、权威性强、可信度高等优势,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思路,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超额完成了全年引资任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全办同志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到拒腐蚀、永不沾,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2篇:办公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
综合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汇
报
材
料
综合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今年以来,办公室在所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牢牢把握“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宗旨,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党风廉政建设为抓手,不断强化办公室职工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筑牢防线,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力地保证了办公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职责
办公室作为决策机构的参谋部,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在业务建设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年以来,办公室按照所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下达的责任目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对内部管理细节作出明确规定,树立了说办就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工作作风。一年来,办公室工作人员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以勤政促廉政,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到了实处。
二、加强党性党纪党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 办公室作为第一党小组,除参加所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之外,严格按照“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集办公室人员开一次例会,组织学习了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勾红玉和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银超美同志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所党支部关于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定。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办公室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了政治鉴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严格对照“八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办公室工作涉及领域广、工作量大,但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各项工作,堵塞和防范漏洞。
(一)为切实履行办公室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三大职责,结团公司的离任审计工作和所党支部开展的巩固深化中央八项规定“回头看”活动,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新制定修订了《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车辆管理办法》《机要保密》《印章管理办法》等10余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务接待、车辆保养维修、办公用品采购、房屋租赁等工作,形成了统一安排、统一结算、从严审批的管理体系,使办公室工作有章可循,做到了工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
(二)加强和规范“三公管理”,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公务接待填写“派餐(住宿)申请表”,不存在超标准、超陪餐人数、同城接待、相互宴请等公款大吃大喝情况;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存在借学习培训、学术交流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不存在公车私用等现象;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办公用品实施申领登记制度,在保证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开支,实行节约化办公;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不存在“私设小金库”、吃拿卡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出入私人会所、参与赌博、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等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车辆用油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维修保养必须在指定维修点维修;加强对驾驶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要求驾驶员的个人行为,保证了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三)后勤服务坚持做到主动、超前、快捷、高效,确保保障有力,进一步严格财经纪律,完善重要物品的采购领用制,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杜绝不正之风在办公室发生。
(四)机要保密工作执行岗位工作规范,基本做到了保密、及时、准确、安全,全年无差错。
(五)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矛盾不上交。
一年来,经过办公室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章办事,全年无一名同志有违法违纪违章行为,未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件,树立了良好形象。但与所党支部的要求和群众期望相比,还有不少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主要是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和为群众服务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为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转变作风、提高“三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体现到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去,着力营造清廉、勤政、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
第3篇: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xx中级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院党组对全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推进司法改革,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法官,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防止和杜绝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和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中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全州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方针、措施。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
第七条 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部门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规范审判秩序、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并组织制订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
(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除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纪检组、监察处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建议;组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治部领导在院党组领导下,结合法院实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其他部门领导应根据所在部门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和院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中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州纪委做好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纪检组负责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中院党组每年应向州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每年应向中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组织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并予以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处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中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部门和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其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纪检组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院一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责令院长到中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中院各部门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部门领导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住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主动揭露,配合查处,积极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第4篇: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总结
2008年,本办本着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抓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建管办廉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为目标,大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了实处,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 同志为组长, 同志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临时党支部齐抓共管,各处室分工负责的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交通部、交通厅及公路局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开展教育活动,确保党风廉政工作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结合全体员工政治学习,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临时党支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七大”文件,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开展“两个务必”教育,深刻理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作风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结合上级领导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研究当前雨雪冰冻灾情 部署做好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工作》、《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在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中央委员会胡锦涛同志作重要讲话》、《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于做好党员交纳“特殊党费”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桂中公路管理局开展“两迎、两保、两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学习读本》《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惩治中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和《关于转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的品质修养,坚持“勤政廉政”,发扬优良传统,以自谦的精神、自信的状态、自律的意识和自责的勇气正确对待工作中的成绩和失误,要求具有心底坦荡的胸襟、虚怀若谷的品格、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团结协作的能力。每个党员进行了深刻的党性分析,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写心得体会材料等,党员和干部对自己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等各个方面存在的不足作了深刻地认识。
三、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权力运用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本办领导认真执行廉政规定,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正确运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为员工服务。明确认识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服务,权力就是奉献。全年班子成员无一人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2008年度,本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工作,努力提高党员和全体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依靠监督,保证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依靠法制,从根本上解决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后,本办领导班子一定要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要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办事,同时对社会上的各种歪风邪气,敢于反对,敢于抵制,勇当反腐倡廉带头人。
第5篇: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八次全会、市纪委十届七次全会和区委十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从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现将我院围绕法院工作主题,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反腐倡廉的方针,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在上级法院、**区法院相继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之后,我院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院党组会议对我院今年的党风廉政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党组一班人首先在思想上深刻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保障司法廉洁的重要手段。院党组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与审判业务工作一起统一研究、统一部署,并且狠抓落实。首先,我们在“一把手”负总责的基础上,分层级签订了《**区人民法院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初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 1
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每个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明确各自的职责,以全面贯彻落实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工作与审判业务的“一岗双责”。
其次,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完成,我们把党风廉政建设与队伍建设、岗位目标管理相结合,公正司法与抓“五个严禁”、“六条高压线”的贯彻落实相结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专项教育整顿与勤政廉政教育相结合,坚持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同法院各项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扎实做到“一岗双责”、“四个一起”。
二、以集中开展三项重点工作教育为核心,大力加强法官队伍思想作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今年我们紧密结合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使全院干警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理念。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实现。
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在工作中我们一方面要着眼于大局,注意抓关健、抓源头,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分析形势,针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工作思路,研究新的工作方法,做到与时俱进。为此,今年我们一方面在继续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的同时;另一方面根据我院的自身实际情况,经院党组研究修订、整理了《**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汇编》,并严格贯彻落实,通过与干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党组成员上党风廉政课、警示问题自查、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法,时刻提醒干警在思想上要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工作中要增强责任感,执法中要坚持公平与正义,做到警钟长鸣,防患未然。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能与审判业务工作做到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今年我们还结合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活动、最高法院组织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司法管理年”活动,以约束审判权、执行权为突破口,围绕“两权”的正确行使,实行立、审、执彻底分立,引导全院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法治观念和公正、廉洁司法意识,注意抓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微杜渐,加强预防,防止那些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形成风气,确保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一年来,在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全院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见到了实效,但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为适应新的形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努力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研究新的工作方法,使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能更上一层楼。
第6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方案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完成好年度各项任务,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秦发〔2014〕8号)和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依据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局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1、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情况;
2、坚持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3、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抓作风建设情况;
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入推进源头治理情况;
5、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情况;
6、履行单位主要领导主体责任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7、单位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等。
(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协助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加大惩治腐败工作力度情况;
3、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情况;
4、强化廉政警示教育情况;
5、履行监督责任各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情况等。
三、考核办法
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满分均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同一事项不累计加分或扣分。
(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办法。局纪委将组成督查考核评价小组,分别到各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评价,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加分项和扣分项,对领导班子实施量化考核评价,具体分值为:对领导班子考核专项评价量化打分标准75分(见附件1);民主测评15分,按照测评较好以上率乘以权重得出分值(见附件2);局考核组评价(5分),通过听取述责述廉报告、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见附件3:查阅资料清单)、实地察看等方式,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出评价,根据每个方面工作情况给出分值;“两个责任”报告评议(5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考核组进行汇报。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办法。通过民主测评得分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给予加分、扣分三种形式计算分值(见附件4: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量化打分标准)。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考核办法。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加分项和扣分项,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实施量化评价(见附件5: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考核量化打分标准)。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结果,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凡单位主要领导或其他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和被问责的情况,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内处分,或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受到刑法处罚,所在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该单位的考核将被“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三)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单位,由局党委书记和局纪委书记约谈其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影响恶劣的,由局纪委书记约谈其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
(四)对本单位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影响恶劣的单位及主要领导、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中共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试行)
按照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要求,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特制定集团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一、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清单(33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党委是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的主要责任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转型发展的总体布局,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综合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检查考核。
3、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分析和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
4、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导督促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二)选好用好干部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管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坚持新时期好干部“五条标准”,把握“重德、重廉、重绩、重练”四个导向,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用环境。按照“三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对干部队伍进行认真梳理。
6、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党委必须要把好“五关”,即管原则,把好导向关;管标准,把好资格关;管程序,把好规则关;管机制,把好政策关;管监督,把好调整关,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7、强化对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的考察,落实“六查”要求,严格执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征求纪委意见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倒查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
8、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制度,坚决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等违规违纪问题。
9、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建立教育、监督、约束常态性管理机制,防止“提拔后生病”。
(三)加强作风建设
10、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反弹。
11、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十项要求”, 推动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
12、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各项制度,以制度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13、认真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员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4、坚持“一线工作法”, 做到“干部在一线指挥,处室在一线调研,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经验在一线总结,成绩在一线创造”。
(四)规范权力运行
15、按照《同煤集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深化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权力规范运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6、认真落实“六权治本”要求,规范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7、阳光行使权力,坚持党务、企务和重大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8、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对分离、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19、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严格执行贸易业务、招标监督、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建筑工程等管理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办案
20、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
21、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22、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承担的职责,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的指导和协调,有效地整合各种力量参与办案。加大对廉政风险高的单位和部门的分析研判。
23、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指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
24、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健全有效保护纪检干部履行职责的机制,为纪检干部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六)加强党内监督。
25、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质询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6、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要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
27、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予以问责处理。
(七)加强宣传教育
28、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切实增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知责、明责、担责、尽责。
29、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从业道德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30、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党校廉政培训制度。党委中心组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3次,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31、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八)主动报告工作
32、定期向省委、省国资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33、集团公司党委全力支持集团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动接受集团公司纪委对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责任清单(15项)
(一)履行领导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任务的落实。
2、定期不定期地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准确把握廉政建设状况,积极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加强教育监管
4、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定期约谈班子成员及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了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从业、履行好“一岗双责”。
(三)管好班子
6、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7、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将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8、管人、管事、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班子成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既要管班子成员八小时之内的工作,又要监管好八小时之外、事涉“四风”方面的生活作风问题,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省委、省国资委报告。
(四)带好队伍
9、以上率下,以身作则,以班子自身建设带动干部队伍建设。
10、强化各级干部政治素质和法纪意识,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加强道德养成,“先做人,后做事,再做官”,让为民、务实、清廉成为干部的自觉遵循,让规定、规矩、规范成为干部的行为准则。
11、不定期与班子成员和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党委书记谈话,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其所在班子及其本人廉政勤政等情况。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责成纪委和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当好廉政表率
12、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群众监督,自觉接受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
13、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严格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4、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依法办事。
15、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谋取特殊利益。
三、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10项)
1、带头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部署要求,主动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研究提出负责任的意见。
3、对分管单位(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对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围绕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制定防范性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5、定期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解决分管单位(部门)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工作。
6、不定期与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等情况,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并提出要求。
7、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教育和督促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8、在分管单位(部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坚决抵制说情风,帮助排除办案阻力。
9、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带头接受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严格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中共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委员会
2015年2月27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确保全市交通工程建设健康顺利开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中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简称派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局纪委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市交通运输局在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并建立健全派驻工作机构(简称派驻机构)。
第四条 派驻机构成立和人员的筛选与项目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同步进行。由市局纪委监察室派驻,如人员不足,在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选派,并通报工程项目主管局领导。 第五条 派驻人数,应根据工程量大小、工期长短等情况确定;确定为一名人员的,原则上实行专职派驻,确定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的,一般要有一名人员为专职。专职派驻人员为驻在单位党组织临时支部成员,参加驻在单位支部会议。
第六条 派驻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与驻在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廉政问题。
第七条 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在原单位领发,保留原工作岗位、职级不变,职级调整不受影响,并享受驻在项目管理单位在岗同类人员相同的驻工地补助。
第八条 派驻人员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用车,由驻在单位负责;派驻人员受局指派(或同意)参加有关会议和业务学习所发生的培训费,明察暗访和调查取证工作所需费用,由驻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九条 派驻人员的条件。
(一)热爱交通事业,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保守秘密。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熟悉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和党纪政纪知识;或熟悉工程建设管理业务;或熟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财务管理业务。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文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本人及亲属没有在从事交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材料生产和销售等企业任职、兼职;本人及亲属没有参加与交通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派驻人员须是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第十条 派驻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驻在单位抓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监督体系;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人员的监督;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
(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期间、交(竣)工验收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驻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规模、资金筹措、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事项及时通报派驻人员及机构。
(三)受理群众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人员、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四)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清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五)参与驻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合同》的签订,并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督促抓好阳光工程“十公开”工作。
(七)加强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整体转包和指定分包等违规违纪行为和以劳务名义分包工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对各类拖欠现象,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
(九)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驻在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十)加强计量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大额资金收、付、转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套取、转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
(十一)?)发现工程建设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驻在单位制定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纪委监察室报告。当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或案件调查建议。①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计量支付中有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贪污、受贿行为的。②规避监督检查,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符合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的;③贪污、挤占、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④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⑤严重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⑥隐匿、伪报有关数据、资料的;⑦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⑧阻挠、妨碍派驻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或行使职权的。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派驻期间的有关廉政建设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该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作出评估,写出报告。
(十四)完成派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人员的权力。
(一)有权参加驻在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会议、重大问题的研究,监督有关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权查阅、复制派驻工作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有权进入施工、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并询问有关问题。
(四)有权向驻在单位的财务、审计、工程建设资金代办银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监理、监督单位调查了解有关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材料价格及产地等情况。
(五)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派驻人员的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参与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工程施工建设的正常工作。
(二)不接受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任何活动。
(三)带头遵守驻在单位和工程筹建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程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主动与工程管理和从业单位人员搞好配合,加强团结,努力为工程建设保好驾护好航。
(四)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的考核
(一)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采取年度述职、组织检查和考核等方式,对派驻人员进行履职和廉政情况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派驻人员在派驻期间的工作鉴定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局纪委监察室要不定期组织对派驻工作的检查,如发现派驻人员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交通局的派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派驻工作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纪委监察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花集团招投标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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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花集团在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管理,规范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兰花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招投标监督工作,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条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执行兰花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主 任:纪委书记
副主任:纪委副书记 监察处长
成 员:监察处、审计处(部)、法律处(部)、财务处(部)负责人
第六条 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部)、法律处(部)、财务处(部)等人员组成的招投标监督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招投标监督办法;
(二) 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 检查指导招投标监督组的日常工作;
(四) 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 招投标监督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兰花集团招投标各项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五)接受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和检举,组织调查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监督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现场监督,是指监督人员参加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而实施的监督,包括评委的随机抽取、评委资质的认定、代理机构的确定、投标单位资质的审查、参加招投标预备会议,开标、评标、定标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等;
(二)实地考察,是指监督人员参加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进行的实地考察而实施的监督;
(三)听取汇报,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为了解情况或澄清问题,要求招投标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汇报而实施的监督;
(四)查询资料与备案,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要求招投标有关单位或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或对资料情况作出说明并对相关文件进行备案而实施的监督;
(五)提出监督意见,是指监督人员根据需要,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要求招投标有关单位或当事人根据监督意见予以纠正。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对招标准备过程进行监督
(一)根据兰花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二)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要按照集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三)招标项目的项目审批和预算情况,招标文件的编制情况和标书发布情况;
(四)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价采购等方式的,其投标单位的数量要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议标方式的,要符合议标条件,遵守议标程序;
(五)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需要召开预审会议的,应有监督人员出席,并应形成预审记录;
(七)开标前,由工作人员填写开标前情况备案表,连同招标公告、预审记录等材料在监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对开标会议进行监督
(一)开标会议要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要有专人公开唱标、计算得分、记录开标过程,主持人要按照规定程序主持会议;
(二)招标单位、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入场;
(三)投标文件要按规定密封完好;
(四)投标单位得分情况要进行复核;
(五)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班子成员的资质、资格证书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六)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和人数要符合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要遵守回避制度,行业技术专家人数要达到规定比例;
(二)评标小组中行业技术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在开标当日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评标小组要按照规定程序,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标;
(四)对投标报价、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等有关资料要进行审核,评分要公开、公平、公正;
(五)对废标和流标的认定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六)评标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第十三条 对中标结果进行监督
(一)中标人的确定,要符合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
(二)中标结果确定后,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存在与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情况。
(三)合同签订前,工作人员要填写评标、中标情况备案表,并在监察处备案。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应当报法律事务处(部)审查。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酌情提出监督意见、暂停开标程序或者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宣布招投标结果无效;
(一)投标单位不足规定数量或资质不符合要求,仍然进行开标的;
(二)开标会议流程不规范的;
(三)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提供的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应被认定为无效而未认定的;
(四)评标小组的组成和人数不符合规定,或评标专家未按规定抽取仍然进行评标的;
(五)评标程序不规范或评标存在舞弊行为的;
(六)投标人有串标、陪标、围标、恶意竞标等行为的;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招投标无效的。
第十五条 后续监督
(一)合同的内容要与招标内容一致,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二)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条款;
(三)合同如有变更或修订,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四)招标单位要对中标单位项目班子成员的相关资质证件予以扣押,待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返还。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不按集团招标规定,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者改变中标结果的;
(五)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
(六)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兰花集团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兰花的投标资格:
(一)利用伪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实质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在兰花的代理资格: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和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招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招标的;
(五)随意更改中标结果的;
(六)其它不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的。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兰花的评标资格:
(一)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花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花集团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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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副厂(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三)贯彻执行决策部署不力,贻误工作的;
(四)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和工作目标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欺骗、误导上级领导或滥用职权,导致企业和职工利益受损的;
(七)浪费资产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贪污、行贿、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九)违反投资管理、招投标和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违反价格政策、销售规定、销售纪律、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或效益下降的;
(十二)参与纵容黄、赌、毒及其它不良行为的;
(十三)泄露商业机密及工作秘密的;
(十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警示谈话;
(二)记过;
(三)停职检查;
(四)降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消极对待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的;
第九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警示谈话、记过、停职检查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担任高于现任职务的领导职务。
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问责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两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主要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问责。
对出现问题的干部应当问责而不履行问责的,要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通过检举、控告、处理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第十条规定进行问责;
(二)问责决定单位可以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单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问责决定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后,由党办、人事、劳资、财务等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单位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要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部门、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单位等。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党办、人事、财务、劳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回复问责建议和决定单位。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单位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中层以下干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及各分(子)公司以前下发的有关问责制度同时废止。
兰花集团项目建设监督办法
http://www.ilede.com.cn 2013-6-5 17:18:37 兰花廉政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高质高效、安全廉洁,根据集团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集团范围内,以各种形式投资的项目均在监督范围之内。主要包括新建、扩建、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投资过程中的勘察、可研、设计、概预算编制、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或工艺变更、施工、竣工验收、决算等全部环节。
第三条 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遵守集团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察处、审计处(部)、财务处(部)、法律处(部)和相关业务处(室)组成项目投资监督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六条 监督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参加有关会议;
(三)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座谈;
(四)查阅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二章 监督组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立项、可研、设计、招投标、工程或工艺变更、质量、进度、安全、验收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财务处(部)负责对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管。
第九条 审计处(部)负责配合财务处(部)对项目的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法律处(部)负责对合同签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中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监督组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监督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并进行查阅或复制,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核;
(二)要求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四)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组织就有关情况进行汇报;
(五)可以参加有关设计变更、项目建设等各类会议。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给集体利益和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四条 监督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必须采纳。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一)立项、可研、初设、详设、概算、预算要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二)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违规指定采购、以包代管的现象;
(三)设计变更程序要符合有关规定;
(四)要遵守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五)要遵守集团合同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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