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优选7篇)

更新时间:2023-10-13 17:07: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1

通过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活动,让更多人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为推动健康*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v^反间谍法

(20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v^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v^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v^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v^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v^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v^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v^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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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及宣贯《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XX市“职业病防治宣传月”活动部署,XX市安监局、质监局、人社局、*消防局、卫生局、总工会、城东街道联合XX市安全生产志愿者协会于4月19日在XX市城东街道慎海工业区麒麟摩配有限公司,以头盔行业为基础,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本次活动主要分为现场设摊咨询、职业健康宣传、应急救援宣传三大部分。安监、卫生、人社、总工会、消防、质监以及疾控中心分别开展了现场咨询,基础项目体检以及现场消防演练,来自XX市安全生产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们也积极参与到活动中,现场安全知识竞答、急救知识(止血包扎)讲解、心肺复苏(cpr)教学等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展,吸引了大批员工驻足观看学习。现场的职业病防治法、新安全生产法展板前工友们纷纷拿出手机拍摄,学习劲头十足。

本次活动共计出动宣传人员35人,吸引来自头盔行业的300余名员工参与,共计发放各类宣传品(宣传资料、手册)3000余份。

(一)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工作·健康·和谐。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保护劳动者健康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五)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六)防治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七)学习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防护意识。

(八)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九)遏制职业病,预防最关键。

(十)关爱农民工,防治职业病。

(十一)防粉尘,戴口罩。

(十二)防噪声,戴耳塞。

(十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十四)为了您的健康,请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十五)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危害的有效手段。

(十六)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根据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20_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_]283号)要求,XX县卫生局、安监局、人社区、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

本次宣传对象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重点对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4月30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广场设立现场咨询台,采取制作宣传图版、散发宣传单、接受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现场宣传和咨询活动;4月25日起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过街横幅,并在集贸市场、超市、车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全县职业病涉危企业张贴宣传画;4月25日至5月1日,在全椒电视台播放“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滚动字幕等。宣传周期间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培训,并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

整个宣传周期间,开展现场咨询1次,接受现场咨询120人次,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设置展板12块,悬挂过街横幅4条,深入企业宣传2次,举办培训班1期,培训人员40人次,新闻媒体报道2次。

为进一步提升美化就医服务环境,落实安全生产职能,胶州市北关卫生院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于4月25日至28日在院内开展了以“洁净安全我先行”为主题的环境卫生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本次活动以科室为单位,分区分责,将环境卫生与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位职工的职责内,做到卫生安全人人有责,人人负责,既加强了大家的环境与安全的责任意识,也使就医环境水*与安全生产保障工作得到了有效提高。

在检查中,院领导小组先后对全院的'环境清洁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大检查。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检查消防设施齐全完好和用水用电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理情况等;环境卫生方面主要检查了玻璃、墙面、地面的环境卫生擦洗、卫生间等是否干净,科室内办公物品是否摆放整齐,环境是否整洁美观。同时医院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打分记录并纳入到职工个人绩效考核中。

通过开展本次活动,前期各科室负责人卫生督察工作整改效果明显,有效清除了各处卫生死角,进一步加强了院内的人防、物防、火防能力,在五一劳动节前使医院整体环境与安全水*得到有效挺高,树立了良好的院容院貌和医疗服务形象。

新形势下信息安全对银行业的重要性

-----学习《反间谍法》心得体会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交易市场的中介、是社会信用的基础,银行运行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因此,银行的信息安全、稳定运行都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得到高度的重视。

世界风云多变,各国之间的利益斗争暗流涌动,不乏一些间谍组织通过种种非法手段获取信息,牟取利益,破坏和平。银行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命脉,首当其冲,成为他们攻击的重要目标。

20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v^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v^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该法律是针对保护我国信息安全,对抗间谍行为制定的,大大震慑了间谍行为,极大的保护了我国的信息安全。《反间谍法》需要我们每个人认真细读,严格遵守,更是在工作中时刻紧绷一根弦——保护信息安全,绝不泄密、漏密。

作为一名银行的职员,更应该为保护银行秘密做努力,应该认真学习《反间谍法》。10月26日,我行对在职员工进行了如何维护信息安全,抵制间谍行为的安全教育。通过教育学习,深刻的认识到信息安全之于银行的重要性,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危险性,每个人都深深的受到感染,决心为维护我行信息安全付出全部的力量。为进一步学习、加深巩固《反间谍法》的内容,我搜集到一些相关的案例,更加警示我严守秘密、维护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以上的事件也许是职员的操作失误导致信息泄露,但仍有一些人为因素故意泄露银行秘密。这些人往往是被间谍利用,被利益、色情所迷惑,走进了一条不归路,而他们的最终归宿必然是坚固的牢房。

网上还有很多的泄密案件,看完之后,心惊胆颤,曾以为远离自己的危机原来就在身边,曾以为安全的行为也是导致泄密的直接因素,庆幸当时没有犯错误,没有把U盘插进USB接口,没有在工作电脑上给手机充电……

《孙子兵法·形》篇在分析攻防范畴时指出:‚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这是对军队战争信息安全重要性的强调,战场残酷激烈,稍有不慎,信息泄露就会导致战争的失败,导致血流成河。银行信息安全的维护虽不像战场那样有人员伤亡,但是它的战场同样是激烈残酷的,它的成败也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因此,我们在信息的安全维护战中时刻警醒自己,严守秘密,规范行为,遵守《反间谍法》规定,为实现‚中国梦‛作出自己的努力贡献。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20_年)》的落实,根据《遵义市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在宣传周期间我区结合本地实际,紧紧围绕以“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中,悬挂横幅5条,发放宣传折页20xx余份,发放《^v^职业病防治法》300多本,张贴各种小标语400余张,接受咨询250人次。

通过此次宣传周活动,使我们自身受到了一次良好的教育和提高,认识到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的缺乏和迫切需求,同时也看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性,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潜在的危害,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尽管本次宣传周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劳动者所需求的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提高广大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2

反间谍新闻观后感

针对近期的台湾间谍事件,认真学习观看了央视等新闻媒体的反间谍视频报导,以下是本人对于本次事件的一些切身感受和想法。

首先,就台湾当局制造间谍事件来说一下我的想法,自古以来,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本是一家,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作为华夏儿女,我们应该团结起来,任何阻碍国家统一的行为都应该遭到谴责和唾弃。兄弟同心,其利断金,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为早日实现民族统一而努力奋斗。

然后,就我们如何反间谍来谈一下个人观点。世界之大,国家众多,有些国家都自然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甚至会侵害别国的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短时间内实现了惊人的发展盛况,同时遭到了某些国家、利益集团的妒忌。为了保障我们国家不受外部不轨行为的影响,我们每一个国人都应该学习了解反间谍相关知识,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希望两岸同胞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3

反间谍活动总结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我校于20_年10月26至10月28日积极开展了反间谍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师生学习有关反间谍常识。活动期间,通过广播站、主题班队会、师生共同观看反间谍视频和漫画等形式,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反间谍法》,具体总结如下: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学校充分利用班(队)会、广播站作为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使全体同学对反间谍相关知识有了比较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2、组织讨论。

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讨论交流。讨论中,注意引导学生结合有关反间谍法知识,进一步深入剖析一些境外间谍组织的本质及特征,了解个别别有用心的帝国的丑恶嘴脸。同时,发动学生今后要注意向自己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争当国家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员。

3、师生共同观看影像资料和图片、学习《反间谍法》

由学校统一安排,师生在多媒体教室共同学习《反间谍法》,观看反间谍漫画和视频。通过触目惊心的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放松警惕,国际_势力的阴谋就有可能得逞,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国家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人民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活动开展以来,学生积极性较高,有效地增进了我校学生的国家安全知识,大大激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进一步树立了学生安全意识。

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4

为了搞好农村法治宣传月活动,区法治办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得到了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区委区政府要求全区要把此次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取得实效,为我区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区法治办制定了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要求各乡镇和涉农街道要因地自宜,围绕“深化农村法治宣传,健全基层自治机制”主题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在人、财、物予以保障。各街道和涉农乡镇也相应制定了实施方案,成立了活动组织机构,为整个教育月活动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确保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取得实效。

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5

本次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我区为给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后盾,我区采取了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一是派出法律宣传车,在各个乡镇街道的主要干道上进行广播,重点宣传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自治法、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组织法、居委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力求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广大村(居)民了解和掌握村(居)委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能、工作程序、选举方式、民主监督、违法责任等法律知识,将法律武器交给人民群众,便于广大村(居)民在换届选举中,依法行使选举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宪法赋予的权利,有力促进基层民主自治。二是我们联合各社区(村)开展了多场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人数300余人。同时为把当前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征地拆迁纠纷、重点工程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利用这次法治宣传月作为契机,集中组织了一次民间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共化解各类纠纷30余 起,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三是部门协调、通力合作,在本次活动中,区法治办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和协调各社区(村)参与活动,相关单位也积极作为,发挥了其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的工作局面,为我区五月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的开展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6

_反间谍法

(20_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_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_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_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_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_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_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_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反间谍新闻观后感针对近期的台湾间谍事件,认真学习观看了央视等新闻媒体的反间谍视频报导,以下是本人对于本次事件的一些切身感受和想法。首先,就台湾当局制造间谍事件来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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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反间防谍工作总结7

20xx年4月26日下午,龙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西庆旗龙电器有限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题的宣传活动。讲座现场,专业医师详细讲解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措施,职业健康诊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等实用知识。应企业的要求,医师重点讲解了噪声和生产性固体颗粒物、有毒气体的危害和防护,介绍不同类型口罩、耳塞的防噪音效果,并且现场演示这些防护用具的正确穿戴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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