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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18 18:10:2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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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形象进度为工作重点,以落实投产为工作目标,对全县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及时跟踪督导,狠抓项目落实,推进新型尾矿产品市场的推广应用。一是组织明德建材公司深入开发商、建筑施工等单位进行对接,使建筑商对新产品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积极帮助县建龙固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亿块蒸压砖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积极帮助企业跑办相关,使该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目前项目已试生产。三是抓好产业布局,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我县区域特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20_年前在全县范围内规划五个区域建设新型尾矿建材企业17家(含现有企业5家)、有价元素再选回收企业1家。新型建材幅射全县23个乡镇,重点保证区域内民用建筑市场,中高端尾矿建材产品视产品及市场情况再统筹布局。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认真抓好新建项目立项前审查工作,对提出尾矿项目申请的企业和个人,我办根据布局、投资及产品等指标要求,组织人员深入现场严把审查关。截止目前完成了6家企业的审查工作。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督导,随时掌握项目进度;对已试生产项目及时了解运行情况。
山东理工大学走进尾矿库,铭记安全规章
路途上酷暑难耐,但实践队员不顾路途艰辛,怀着充沛活力与无限激情跟随矿区工作人员来到公司尾矿库,进行学习调研。经了解,实践队员得知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一般由尾矿堆存系统、尾矿库排洪系统、尾矿库回水系统等几部分组成,此公司所建设的尾矿库属于平地型尾矿库。据悉,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生产最大的危险源,各种自然灾害如雨水、地震、鼠洞和人为灾害如管理不善、工农关系不协调等不利因素时时刻刻或周期性地威胁着尾矿库的安全,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因此,此公司专门指派相关人员每日负责检查尾矿库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产生重大安全事故。
随后,跟随矿区相关负责人,实践队员来到尾矿库的排水口进行调研,工作人员谈到尾矿水中往往含有多种药剂,如不加处理,则必造成选厂周围环境严重污染,本着建设生态矿业的`目标与信念,此公司格外重视尾矿水的处理与排放,尽量做到对周边环境零污染。工作人员提出尾矿水可随尾矿排入尾矿库内,经过澄清和自然净化后,大部分的水可供选矿生产重复利用,起到平衡枯水季节水源不足的供水补给作用,由此可起到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成效。
遵循安全管理章程,有效改善周边环境。“资环梦・矿山行”与山东黄金共同践行“生态矿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_或者_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已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七十七条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三)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四)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二)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四)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五)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八十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
第八十二条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 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于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
(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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