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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1 14:49:1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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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废旧农膜回收和交旧领新小结
为了紧抓当前集中覆膜的关键时期,利用春耕生产的黄金时间对全县范围内的废旧农膜进行集中拾捡、集中回收、集中整治,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回收利用废旧农膜和交旧领新的高潮,为全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开展废旧地膜“以旧换新” 3月低之前,按照《陇南市废旧农膜“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陇农发„20_‟73号)文件精神,我站联合农技中心,以农膜补贴项目为依托,进行将废旧地膜“以旧换新”活动,共回收地膜吨,交旧换新吨。大大鼓励了广大农户拾捡废旧农膜的积极性。
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宣传活动 以活动为契机,深入田间地头,积极发动和引导农户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结合春耕生产自觉捡拾清理农田废旧农膜。深入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督促企业及时配备专门人员,出动回收车辆,运行回收网点,在第一季度共回收农膜350吨左右。
加强了对农膜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督促回收企业加大回收力度,检查企业与网点鉴定的协议,深入网点检查回收情况,督促网点深入村社回收农膜。
大力宣传“废旧农膜”相关政策法规 以《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条例》为主,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标语,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政策以及废旧农膜的残留对农业生产安全以广大农户的人身健康危害进行宣传。杜绝以下农膜的市场的市场销售和使用。
建立农膜残留监测制度。按每个示范县设置 5 个乡镇,每个乡镇筛选10户,主要对农田地膜开展残留监测与调查,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膜残留监测工作。把农膜及农药包装袋(瓶)等废弃物回收工作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点工作,列为人居环境考核指标。召开各乡镇农膜经营户、种植户专题技术培训会,安排部署农膜回收利用等相关工作,经营户销售的农膜由农资门市部回收处置,种植大户购买的农膜由种植户有偿回收,各乡镇均已成立相关组织,每村设置1-2个回收点,乡镇设立回收处理中心,统一回收,再送县级回收点,回收再利用。
废旧汽车回收与利用方式
我国国家标准规定,对于报废的汽车,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方向机、车架等六大部件必须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彻底解体,按材料方式回收,严禁再出售利用。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国外由于旧车回收主要是各大汽车公司回收自己的旧车,对于回收后可重用的零部件一般直接用到使用的车上,只有不可重用的零部件才以材料形式回收。发动机上有很多零部件如发动机支架、空调压缩机支架、机油标尺、离合器压盘等,可直接重用到新车上,而性能不会有任何影响。
但近几年,工业发达国家拆卸旧车、回收零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减步。原因主要是:
(a)人工拆卸费用过高;
(b)由于汽车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各代间零件的互换性不大,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很难直接应用于下一代汽车;
(c)由于汽车价格下降,淘汰期缩短,维修市场对于零部件的需求量不断减小。目前,较多采用的汽车回收处理模式是:先用人工拆卸大件,如车身板、车轮、底盘等;然后将拆卸下的大件和车体分别进人切碎机流水线压扁,在多刃旋转切碎装置上切成碎块;全部碎块通过空气吸道,吸走轻质塑料碎片,再通过磁选机,提取钢铁碎块,通过浮选介质分别选走密度不同的铝合金和镁合金;最后利用熔化分离出,提取铅、锌、铜。
从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看,以零件方式回收具有更大的优势。
其一,汽车的报废并不意味着其中的所有总成和零部件均已失去使用价值,统计数据表明,一辆汽车的报废,真正失去原有效能的零部件不到总数的 5 %,其余的各部件完全可以经过适当翻新重新使用;
其二,可以建立梯级利用体系,即从高等级车种流向低等级车种或从高消费层次的用户流向低消费层次的用户;
其三,从社会成本看,以零件方式回收,既可以节约大量的机械制造工艺,又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为此,对于拆解下来的汽车零部件,可以通过严格的检验,分成不可再生零件(报废处置)、直接再生零件(可在原车种继续使用)、有条件再生零件(经翻新加工后使用或用于更低档次的车种),然后,分级、分类供应金属冶炼厂、汽车制造厂或汽车修配厂
以零件方式回收利用报废汽车的关键在于:(a)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检验、评价标准;(b)具有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检测与评价手段和稳定的回收加工场所。我国之所以要求“六大部件”必须销毁,主要是从安全角度出发,防止不法商人利用不符合要求的废旧汽车零部件组装“伪车”或扰乱正常的汽车零部件市场秩序。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粗放的管理模式,或是因管理水平跟不上而采用的一种“不得已”措施。但从我国的实际国情看,在一个劳动力廉价、丰富而资源又十分短缺的国家里,过分强调产品的一次性使用而不十分重视资源的合理再利用是不足取的,决不能因为管理跟不上、出现了某些问题就因噎废食。
目前,按零件方式回收利用的主要工序,仍由人工完成。大件废钢铁的解体,主要采用氧气切割,解体后分拆零件,然后经过清洗、分类、检测、翻新、再检测,包装出售。
按材料方式回收利用时,我国主要采用两种方案:一是报废汽车送交_门指定的废旧汽车处理厂后,先拆下发动机、变速箱,锤击破碎,然后拆下前后桥、方向机和车架,用氧气枪切割,最后解体成小块送钢铁厂冶炼;二是初步分拆后,将汽车壳体用 Y81-250B 型、Y8-315 型、Y81-400 型等金属打包机打包,汽车大梁采用 Q43-63B 型废钢剪断机剪断,变速箱、发动机缸体等采用 PSZ-160 铸铁破碎机破碎。条件较好的企业,使用 Q91Y630-Q9lY1200 的门式废钢剪断机预压剪断。发达国家现在将整车一次送入,分类回收各种金属与非金属材料。某些较先进的采用隧道式液氮冷冻破碎机,小粒度出料,以便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材料分选更加彻底。
如前所述,废旧汽车的资源化,一种方式是作为材料回收;另一种是作为零件回收
一是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农机推广中心和是执法办配合,将农膜列入农业农村部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在农资销售旺季,开展春耕备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打击非标地膜经营销售,做好源头防控。20_年4月14日-5月6日,界首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全市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拉网式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车辆43辆次,出动执法人员216人次,在农资经营门店张贴《科学安全使用农药挂图》、《我国限禁用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一览表》548张,182家农药经营单位签订《农资经营承诺书》。界首市农资流通协会为182家农药经营单位配备了农资包装废弃物专用回收装置,印制了《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1000本发放到每一个经营单位。各乡镇政府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农业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经营门店摸排统计,逐户检查,拟设立辖区内农药、微肥包装废弃物(袋、瓶)农地膜回收站点,拟配备村、镇、集市专业保洁员负责清理回收工作。
二是加强地膜使用管控。开展地膜覆盖技术适宜性评价,因地制宜调减部分作物覆膜面积,促进地膜覆盖技术合理利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强度高、耐候期长、易回收的国家标准地膜。
三是推动减量增效。示范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覆盖、适时揭膜等农艺措施,加强粮经、蔬菜轮作等轮作倒茬制度探索,推广抗旱性强、地膜依赖度低的作物品种,同时,积极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减少化学地膜使用量。20_年,我市在田营镇姜楼甘薯田间开展了降解农膜的使用试验示范。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甘肃省_会
甘肃省_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_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_常务委员会 20_年11月29日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20_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_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废旧农膜,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不用或者残留的农用地膜和农用棚膜。
第三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扶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回收利用废旧农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废旧农膜加工企业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专项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四)负责废旧农膜农业污染监测评价,组织开展农业污染区域的综合治理;
(五)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废旧农膜农业污染事故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捡拾废旧农膜,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提供便利。
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农用地膜生产地方标准。第十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引导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科学使用农用地膜、棚膜,推广机械揭膜、拾膜等新技术。
第十一条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及时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毫米的农用棚膜。
政府统一采购和享受其他补贴生产的农用地膜,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农用地膜和棚膜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网点,回收废旧农膜。
申请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与县(市、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签订包片回收责任书,经考核验收达到责任书约定标准的,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研究开发废旧农膜再生加工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量,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生产农用地膜、棚膜并回收利用废旧农膜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生产的标准农用地膜、棚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销售、使用农用地膜、棚膜和回收、加工废旧农膜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棚膜或者废旧农膜再生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厚度小于毫米的农用地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厚度小于毫米的农用地膜或者未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农用地膜补贴。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处以所套取财政补贴资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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