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2022-12-15
2022-12-12
2022-12-12
2022-12-15
更新时间:2023-10-27 12:45:4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2-12-12
2022-12-15
2022-12-12
2022-12-12
2022-12-15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全社区的平安和谐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社区调委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来,社区调委会共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14起,调解合格率98%,未发生因调处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
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社区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
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
三、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
在社区调委会直接受理纠纷中,有一些纠纷经调委会多次调解,形成客观上的疑难问题,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来解决疑难问题。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
在一些抚养、赡养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凤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全社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按照《报送20xx年上半年综治目标责任书自查报告及负面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关于转发市综治办〈20xx年**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考评细则(县)〉的通知》,我单位对照考核指标,认真开展了自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我县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截至目前,县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3人,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工部,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32人,聘期5年。
全县11个乡镇按照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本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已有**个村民委员会成立了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形成完备的县级仲裁、乡村调解、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仲裁日常工作经费20xx年开始列入县级财政预算,20xx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经费预算5万元,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二)仲裁能力建设情况
1、建设仲裁基础设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合议调解室设在**路办公楼,配备了电子显示屏、仲裁员席、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席、旁听席等必需的庭审设备;建立了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
2、制定仲裁规章制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职责,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的管理机制,健全仲裁工作机制、议事规则。同时,研究制定了《**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3、培训仲裁员。为提高仲裁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调解仲裁操作能力,计划20xx年下半年组织仲裁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调解仲裁业务培训,计划培训人次约30人次。
(三)调解仲裁案件
20xx年上半年,**县未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重大事件;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越级上访信访案件。各乡镇没有上报街镇纠纷调解情况。
二、下一步措施
按照综治工作目标,农工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努力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抓宣传培训。继续做好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农民群众对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政策和手续还不熟悉,要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靠宣传引导,为农民群众申请仲裁提供便捷通道。继续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开展对调解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公正裁决。
(二)抓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县仲裁员都是兼职,如何稳定调解仲裁员,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法律精通、业务娴熟的调解仲裁员队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做到既为农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又要提供优质服务。
(三)抓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仲裁委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仲裁经费管理制度等。建立仲裁员聘任、考核、持证上岗、年审和解聘制度,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建立仲裁员管理档案等。
(四)抓问题调研。通过深入调研,研究制定**县加强土地承包及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的指导意见,努力减少因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或程序引发的纠纷;加强与法院系统的沟通协调,建立顺畅的案件通报机制,协同做好案件受理和审查,确保生效裁决的有效执行。积极探讨因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清引发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出嫁女土地承包等类纠纷的调处解决办法。
你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你可以参考下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被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第三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41队。申请人称:xx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
xx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xx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
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xx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xx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
综上,xx岭、xx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被申请人称:xx岭、xx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xx,地上全部都是松树。
钟xx死后,由于钟xx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xx岭、xx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
xx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xx山头交换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
综上,xx岭、xx、xx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
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xx与被申请人队长何xx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xx、何xx的xx子众坟山头至xx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xx子山头交换出去。
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xx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xx子、xx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xx岭位于申请人xx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xx(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xx岭土地分给钟xx管理使用。
由于种xx从广州四会到xx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xx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xx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
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xx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xx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
争议土地xx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
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xx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xx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xx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
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xx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xx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xx子位于xx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
(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
1974年左右,xx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xx和第三人队长何xx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xx子众坟山至xx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
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争议土地xx岭土地,自钟xx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xx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
相反,由于钟xx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xx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xx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_一免两补_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_两金一费_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20xx年3月1日施行的《_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调查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研报告》。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_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_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_优惠条件_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_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_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_道南边_、_沙坑北边_、_东房东边_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_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_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_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动态巡查实行班子成员分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分片负责,并纳入目标考核。
严格遵循凡是本辖区内发生涉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村组干部必须在x小时内发现并在x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制止,同时将涉嫌违法基本情况和制止情况在x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在x小时以内必须组织乡镇所属的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在x小时内将制止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各类涉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将该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的规定。全年共接收到村、组干部报告违规占地行为x起。
题及处理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市国土局、市监察局: 根据《关于在全省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_]8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分局开展此项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的土地违法情况 1、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基本情况 20_年10月21日,_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_年10月28日,_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_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后,_又颁布了涉及年度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和执法监督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分局一是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组织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_《决定》和_总理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决定》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__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
同时为便于大家学习领会《决定》、讲话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我区国土部门专门编印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文件汇编》、《国土资源法规宣传手册》及多期专题《国土资源要情摘报》送呈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党政一把手。通过宣传,促进了增强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
二是严格管理,保护耕地。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大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2、当前我区土地违法违规的态势和新的动向 经过20_年以来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尤其是_《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之后,地方政府依法用地的意识有所提高,土地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国土资源违法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当前违法用地形势仍很严峻,县(市)级地方政府公开直接违法的情况已不多见,更多的是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县级政府默许、支持,乡镇基层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基层干部亲自出马搞“以租代征”。
长期一来,由于乡镇基层干部缺乏资源保护和依法用地的意识,更谈不上集约节约用地,导致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被随意圈占等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由于耕地被占而又多数得不到合理补偿,也形成了新的不安定因素。中央严管土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基层农村更难得到落实。
同时,国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乡镇都拟将设立建设新农村的试点,而设立试点的范围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的将良田也纳入其范围,将出现新的违法用地迹象,也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后,土地违法行为即将反弹的主要问题。 (二)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查处和《决定》下发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土地违法行为的自查 《决定》下发,我县一是狠抓了规范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规章制度,并要求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大土地动态巡查力度,以每周二和周四定为巡查日。
制定巡查路线,加大巡查范围,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变化、利用、执行情况做为重点巡查,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场发现的问题,就地依法制止解决。三是坚持县国土、城建监察大队联合巡查执法制度,进一步加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打击城乡各类违法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行为,对城乡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20_年卫片检查我区共有图斑39个,总面积亩,其中10号图斑属于开发区分局管辖,44号图斑为伪图斑(临时性晒场),在37块图斑中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图斑七块9宗用地,面积亩;共查处违法用地31宗,上报后由市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31起,总面积亩,处以罚款万元,责令拆除违法建筑32932平方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建议12人次,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议市局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3宗。切实巩固了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卫片执法的成果。
(三)自查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我分局按照_《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_〕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_〕2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执法检查,对违法严重、性质恶劣的大要案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做到即处理事又处理人。
对各类违法用地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决不能姑息手软。切实起到处理一个,震慑一方的效果。
同时建立健全了符合我区实际的规章制度,我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力度的文件和规章。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在农业部和省、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_弥勒县委、县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依据中央、省、部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完成了为期一年的仲裁试点工作,现将自批复以来的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滇东南以北,平均海拔1425米,全县国土面积4004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134个村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全县共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万户。在云南被称为典型的农业大县。近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局部地区农民越级上访的根源。为此,我县以农业局弥农字[20xx]19号文件向省农业厅、农业部申请仲裁试点,申请得到了省、部的大力支持,并于同年以云南省农业厅云农经字[20xx]26号、农业部农经发[20xx]15号文件批复批准了我县作为省级和部级的仲裁试点县。试点以来,我县共受理承包土地纠纷案件50件,其中,乡镇调解41件,县仲裁委受理9件,审理裁决6件,审理中达成调解1件,有2件正在审理中。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仲裁机构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既是贯彻实施《_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渠道解决机制,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这是我们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来取得的一致共识。为此,我们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农(经)字[20xx]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仲裁机构,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以弥政发[20xx]3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和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水务局、农经站,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经站,办公室主任由农经站站长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乡镇相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形成了上下联动机制,构成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调处机制。从而形成了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仲裁制度,建立规范的仲裁程序
规范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根本保障。确保仲裁程序规范严密的核心就是抓好制度建设。为此,我们参照省外先走入试点县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纪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原则、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和仲裁流程图等七个制度,并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统一规范的仲裁文书格式。仲裁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以弥政办发[20xx]74号文件发布实施。
(三)筹建仲裁庭做好仲裁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
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农经站,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挤出经费7万元,在农经站办公楼5楼原培训用的教室筹建了一个可容纳20多人的仲裁庭,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设备。
(四)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
自开展试点后,我们按照试点要求,把仲裁委员会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一并上墙,并把仲裁工作的整个程序以流程图的形式公布在办公室,使前来咨询和申请仲裁的人员对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一目了然,使仲裁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坚持每周仲裁员业务学习制度,其学习内容包括《_合同法》、《_民法通则》、《_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努力提高仲裁员法律水平和政策观念,为参加仲裁打好坚实的业务基础。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承包土地纠纷投诉无门的怪圈。
我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已从政府部门很难下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法院不予受理的三难境地走了出来,县乡两级纠纷调处机制的`成功搭建,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试点以来,全县共发生承包土地纠纷50件,其中,乡镇调解41件,县仲裁委受理9件,审结7件,2件正在审理中。
(二)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弱势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县仲裁委受理的9件个案中,纠纷发生时间都是很长,短的有二三年,最长的有十多年。由于法院涉及承包土地的纠纷不受理,承包土地纠纷一直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持调解。而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达成。村级处理决定又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弥阳镇上母乃村的杨家德和杨文兵,两人的纠纷于20xx年发生,村民小组20xx年4月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作出处理决定,同年5月村民委员会又作出处理决定,20xx年4月弥阳镇政府领导带镇农经站又到村内进行调处,而处理决定迟迟得不到履行,最后矛盾上交到县仲裁委,县仲裁委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最终作出明确裁决。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三)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但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重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处理原则,公平、公正地调处一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如弥阳镇城_区四组的贺志文、贺丽萍、贺丽芬兄妹三人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导致承包土地收益权丧失的纠纷案件,该案是仲裁委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例,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和站领导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并经开庭审理,最终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诉方王为慈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我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驳回了王为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维护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最后,申请方贺志文、贺丽萍、贺丽芬兄妹三人依据仲裁裁决书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原居住地顺利分割了原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土地,取得了丧失多年的土地收益权,平息了多年来因土地纠纷兄妹几人产生的怨气,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以来,通过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案件的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致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亟待加快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法律,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仲裁案件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达25年之久,人地矛盾比较突出,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出嫁女绝大部分都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类推,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衍生的收益分配权,出嫁女应该在原居住地同时享有。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村集体剥夺了该部分出嫁女的权利,引发了出嫁女集体上访事件。出嫁女回原居住地申请分割原家庭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以不是本村组成员为由拒绝分割承包。如何保护妇女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受侵犯,是我县试点中遇到最多的案例。如弥农裁(20xx)1号案件,申诉方贺丽萍、贺丽芬、贺志文三兄妹就是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导致承包土地经营权丧失引发的纠纷。弥农(20xx)4号案件,申诉方陈丽、陈红芬也是同样的原因。审理实践中,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村小组集体虽然存在一定的阻力,我们只有多做小组干部的思想工作,改变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地方。
(二)缺乏必要的保障。由于我县制定的仲裁收费办法还未获批准,试点期间,有省、部的试点工作经费作保障,试点结束后,仲裁工作经费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续工作的开展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
(三)缺乏专业人才。目前,能独立承担主审任务的仲裁员不足,严重制约着办案的速度。机构成立,应配给相应的编制人员指标,增加各类专业人才,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司法配合不够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是法院受理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或诉讼完全由农民自由选择,但我县法院规定凡是涉及承包土地的纠纷全部由仲裁委首先裁决,加大了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审理后续执行工作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
(五)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主体是弱势群体农民,而引发纠纷的原因太复杂,包括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赡养老人、损害赔偿等,土地承包仲裁只对土地纠纷裁决,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如我们仲裁的弥农裁(20xx)5号案件,申诉方杨文兵申请被诉方杨家德赔偿承包土地被强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弥农裁(20xx)3号案件,申诉方王乃明请求裁决被申诉方赔偿承包土地被强占所造成的损失3410元。审理实践中,我们是采用回避的办法,请求赔偿裁决由申诉方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承包土地在册面积与实际面积的不相符,增加了纠纷仲裁的难度。如我们仲裁的弥农裁(20xx)1号案件,申诉方贺丽萍、贺丽芬、贺志文三兄妹申请分割承包土地,实际面积远远大于经营权证上在册的亩;弥农裁(20xx)6号案件,申诉方王有富的经营权证上载明位于六队大地的承包地亩,实际面积接近3亩。审理实践中,我们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作依据,明确地块四至界限。因为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是农户承包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我们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明确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司法地位。细化和完善有关实体法律,增强仲裁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领导协调。建议省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解决机构设立、财政支持及司法接轨的问题。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由于我县的仲裁员都是原承包土地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水平亟待提高,建议省级多举办一些以仲裁相关的法律培训,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