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仲裁重点工作总结(优选5篇)

更新时间:2023-10-29 14:40:4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土地仲裁重点工作总结1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在农业部和省、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_弥勒县委、县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依据中央、省、部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完成了为期一年的仲裁试点工作,现将自批复以来的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地处滇东南以北,平均海拔1425米,全县国土面积4004平方公里,辖12个乡镇,134个村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全县共5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万户。在云南被称为典型的农业大县。近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局部地区农民越级上访的根源。为此,我县以农业局弥农字[20xx]19号文件向省农业厅、农业部申请仲裁试点,申请得到了省、部的大力支持,并于同年以云南省农业厅云农经字[20xx]26号、农业部农经发[20xx]15号文件批复批准了我县作为省级和部级的仲裁试点县。试点以来,我县共受理承包土地纠纷案件50件,其中,乡镇调解41件,县仲裁委受理9件,审理裁决6件,审理中达成调解1件,有2件正在审理中。

二、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仲裁机构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既是贯彻实施《_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多渠道解决机制,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这是我们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以来取得的一致共识。为此,我们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农(经)字[20xx]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仲裁机构,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以弥政发[20xx]38号文件批准成立了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局长和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人民法院、司法局、水务局、农经站,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农经站,办公室主任由农经站站长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乡镇相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形成了上下联动机制,构成多部门、多渠道、多形式调处机制。从而形成了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仲裁制度,建立规范的仲裁程序

规范的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的根本保障。确保仲裁程序规范严密的核心就是抓好制度建设。为此,我们参照省外先走入试点县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弥勒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纪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原则、仲裁庭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和仲裁流程图等七个制度,并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统一规范的仲裁文书格式。仲裁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以弥政办发[20xx]74号文件发布实施。

(三)筹建仲裁庭做好仲裁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

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农经站,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挤出经费7万元,在农经站办公楼5楼原培训用的教室筹建了一个可容纳20多人的仲裁庭,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设备。

(四)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仲裁员业务水平

自开展试点后,我们按照试点要求,把仲裁委员会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一并上墙,并把仲裁工作的整个程序以流程图的形式公布在办公室,使前来咨询和申请仲裁的人员对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一目了然,使仲裁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外,坚持每周仲裁员业务学习制度,其学习内容包括《_合同法》、《_民法通则》、《_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努力提高仲裁员法律水平和政策观念,为参加仲裁打好坚实的业务基础。

三、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承包土地纠纷投诉无门的怪圈。

我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以来,农村承包土地纠纷已从政府部门很难下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法院不予受理的三难境地走了出来,县乡两级纠纷调处机制的`成功搭建,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试点以来,全县共发生承包土地纠纷50件,其中,乡镇调解41件,县仲裁委受理9件,审结7件,2件正在审理中。

(二)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弱势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县仲裁委受理的9件个案中,纠纷发生时间都是很长,短的有二三年,最长的有十多年。由于法院涉及承包土地的纠纷不受理,承包土地纠纷一直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持调解。而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达成。村级处理决定又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弥阳镇上母乃村的杨家德和杨文兵,两人的纠纷于20xx年发生,村民小组20xx年4月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作出处理决定,同年5月村民委员会又作出处理决定,20xx年4月弥阳镇政府领导带镇农经站又到村内进行调处,而处理决定迟迟得不到履行,最后矛盾上交到县仲裁委,县仲裁委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最终作出明确裁决。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三)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但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重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处理原则,公平、公正地调处一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如弥阳镇城_区四组的贺志文、贺丽萍、贺丽芬兄妹三人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导致承包土地收益权丧失的纠纷案件,该案是仲裁委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例,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和站领导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并经开庭审理,最终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诉方王为慈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我仲裁委下达的裁决书,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驳回了王为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维护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最后,申请方贺志文、贺丽萍、贺丽芬兄妹三人依据仲裁裁决书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原居住地顺利分割了原家庭成员共同承包的土地,取得了丧失多年的土地收益权,平息了多年来因土地纠纷兄妹几人产生的怨气,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以来,通过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案件的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依据不够充分。目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致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亟待加快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法律,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仲裁案件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已达25年之久,人地矛盾比较突出,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出嫁女绝大部分都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根据法律规定类推,承包土地经营权及其衍生的收益分配权,出嫁女应该在原居住地同时享有。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村集体剥夺了该部分出嫁女的权利,引发了出嫁女集体上访事件。出嫁女回原居住地申请分割原家庭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以不是本村组成员为由拒绝分割承包。如何保护妇女承包土地经营权不受侵犯,是我县试点中遇到最多的案例。如弥农裁(20xx)1号案件,申诉方贺丽萍、贺丽芬、贺志文三兄妹就是因婚姻关系户口外迁导致承包土地经营权丧失引发的纠纷。弥农(20xx)4号案件,申诉方陈丽、陈红芬也是同样的原因。审理实践中,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村小组集体虽然存在一定的阻力,我们只有多做小组干部的思想工作,改变习惯做法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地方。

(二)缺乏必要的保障。由于我县制定的仲裁收费办法还未获批准,试点期间,有省、部的试点工作经费作保障,试点结束后,仲裁工作经费不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续工作的开展将缺乏强有力的保障。

(三)缺乏专业人才。目前,能独立承担主审任务的仲裁员不足,严重制约着办案的速度。机构成立,应配给相应的编制人员指标,增加各类专业人才,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司法配合不够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是法院受理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或诉讼完全由农民自由选择,但我县法院规定凡是涉及承包土地的纠纷全部由仲裁委首先裁决,加大了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审理后续执行工作也需要得到法院的大力支持。

(五)农村承包土地纠纷的主体是弱势群体农民,而引发纠纷的原因太复杂,包括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赡养老人、损害赔偿等,土地承包仲裁只对土地纠纷裁决,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如我们仲裁的弥农裁(20xx)5号案件,申诉方杨文兵申请被诉方杨家德赔偿承包土地被强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弥农裁(20xx)3号案件,申诉方王乃明请求裁决被申诉方赔偿承包土地被强占所造成的损失3410元。审理实践中,我们是采用回避的办法,请求赔偿裁决由申诉方另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承包土地在册面积与实际面积的不相符,增加了纠纷仲裁的难度。如我们仲裁的弥农裁(20xx)1号案件,申诉方贺丽萍、贺丽芬、贺志文三兄妹申请分割承包土地,实际面积远远大于经营权证上在册的亩;弥农裁(20xx)6号案件,申诉方王有富的经营权证上载明位于六队大地的承包地亩,实际面积接近3亩。审理实践中,我们是以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作依据,明确地块四至界限。因为承包土地经营权证是农户承包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我们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明确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司法地位。细化和完善有关实体法律,增强仲裁法律依据。

二是加强领导协调。建议省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解决机构设立、财政支持及司法接轨的问题。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由于我县的仲裁员都是原承包土地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水平亟待提高,建议省级多举办一些以仲裁相关的法律培训,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土地仲裁重点工作总结2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其中不乏重大疑难纠纷,如何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确保全社区的平安和谐成为亟待破解的课题。社区调委会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通过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以完善制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年来,社区调委会共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14起,调解合格率98%,未发生因调处工作不力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一、坚持重大矛盾主动介入调处制度。

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社区调委会都能够在获悉情况后的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并主动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纠纷妥善解决。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风起于青萍之末,重大疑难纠纷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密切掌握矛盾的发展动向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因而我们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开展常规排查,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开

展定期排查,在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定期排查与专门排查相结合。

三、强化疑难案件联合调处制度。

在社区调委会直接受理纠纷中,有一些纠纷经调委会多次调解,形成客观上的疑难问题,如何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呢?我们主要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来解决疑难问题。

四、有效落实调解回访工作制度。

在一些抚养、赡养纠纷中,因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一直注重调解回访工作,并使之制度化。通过回访及时掌握纠纷调处的效果和协议履行情况,对不全面履行或不履行协议的,说服教育当事人,督促其履行协议。通过回访还可以了解到其它一些隐藏在民间的矛盾纠纷。

凤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领导的要求、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今后我们将保持和发扬优势,改进不足之处,为维护全社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土地仲裁重点工作总结3

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_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_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_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土地仲裁重点工作总结4

我xx村是一个地处深山区以林果为主要收入的小村。现有xx人,xx个自然村,xx名党员。虽然山区偏远人员居住分散,但家族裙代关系复杂,各类民事纠纷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群众之间民事纠纷的发生,维护村庄正常的生产、生活、,促进xx村三个文明及新农村建设,我xx村于xx年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几年来,调委会在xx镇党委和地方司法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其间,共受理民事纠纷24起,调解成功23起,调解成功率90%以上,防止纠纷激化2起,接待法律咨询64人(次)。为维护xx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我村的改革和发展,为稳定群众队伍,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村调委会先后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建立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自村调委会成立以来,就配备了较强的力量,随着机构和人员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充实。目前村调委会主任由村支部书记王东风担任,委员由支委赵克信、王玉琴担任。村调委会下设调解办公室,配备了两名专职调解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各自然村均以生产队长为调解员。目前全村有调解信息员4名,形成了发生纠纷有人管,有人问,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有力度的调解格局。

为了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明确调委会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学习、会议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二下午学习制度,主要学习政治、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提高调解人员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2、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月度工作,讨论研究疑准纠纷的处理。

3、纠纷当事人来访,接待登记制度,针对当事人的来访认真细致做好登记,做到24小时内接触纠纷,并做好纠纷防激化工作。

4、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制度,根据村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对调解工作做的好专干的和信息员进行表彰,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大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调解组织应有作用

xx村要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指标,没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环境是难以实现的。村民日常事务繁杂,难免因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而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了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情绪,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亲友、左邻右舍,甚至会引起纠纷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整个村庄的和谐稳定。作为村调委会,是村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能部门。调委会必须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群众分忧解难。调委会要求全体调解人员,一但发生纠纷,要及时解入,及时调解,果断地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转化矛盾,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如村民xx一家常年在外,其山楂树无人管理。村民xx在未经xx授意的情况下管理了这些树木。等到秋收,xx未经xx允许摘收了这部分山楂。xx知道后找到村调委会要求解决,经过调查处理,xx返还了山楂,xx补给xx200元工钱。

三、几点体会

1、领导的重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是调解工作取得胜利的保证。

多年来,镇党政工领导对我xx村调委会工作极为重视。广大群众也给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只要本村村民之间发生纠纷都积极主动配合做工作。

2、建立健全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网络,就能做到事出有人管,有人间,纠纷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纠纷也不易激化。村调委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度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充实调查,调委会虽然人员变动,但运作机制不变,工作效力不变。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

话说,打铁还要自身便,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加强调委会人员的自身建设,必须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知法律、懂业务、顾大局、有事业心责任感、热心为职工家属服务的调解队伍。所以说,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决定调解纠纷的质量,调解人员如不加强学习,不懂业务、法律知识缺乏,说外行话,办外行事,矛盾和纠纷不但调处不好,有可能还会引起激化。调解人员还要有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上不怕吃苦,敢于说真话,敢于反映真实情况,不怕得罪人,工作扎扎实实,一身正气,使调解工作真正成为上为领导分忧,下为群众解愁,成为上级领导处理村民内部矛盾的有力肋手。

多年来,我xx村调委会在镇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广大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勇于开拓,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xx村的全面稳定,发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土地仲裁重点工作总结5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xx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xx年受理18件,20xx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xx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 ,20xx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20xx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20xx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本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类:

1、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主要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农转非、参加工作等变更引起的纠纷。包括:

(1)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是否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是否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3)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

(4)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进城等,户口也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

(5)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

2、经营权流转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俏。因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频频发生。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税改前,种田效益不高,一些农户将土地让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地由接受者承担。现在不仅土地税费全免,而且国家还倒补贴,原承包户主张转包要求被转让户退还其承包地,接收户主张转让不愿退,于是双方发生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民弃田荒地,外出务工经商,又不承担税费和提留等。村干部为不使税费落空,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又履行了税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农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来了,找代耕户或村组集体要求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3、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前文已经提到,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加快和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逐年增多。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不但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各类补偿费纠纷,也包括原土地承包者请求土地实际耕种者返回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费纠纷,还包括表面上诉请返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上因返还土地不能而希望返回土地补偿费的纠纷。前两者案件是单纯的给付之诉,后者则需要先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承包经营权是否遭到侵害。

4、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其中前者占此类纠纷的绝大多数,承包人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合同对承包费交纳的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二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这类纠纷既有违约,也包含了侵权。三是因承包合同损害了合同外第三人利益而被请求确认其无效。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李隆富”系列案件。

5、经营权侵权纠纷。

(1)违法收回“农转非”承包地。农户进入小城镇落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土地 ;

(2)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强制收回出嫁女承包地;

(3)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层政府为搞退耕还林等政绩工程,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由村社组织出面进行其他方式的承包。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短短的50余年,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大混乱。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

2、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从1983年1月_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xx年3月《_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xx]法释6号)的实施,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矛盾。例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曾经推广过“两田制”,而在这种制度被国家认定不利于土地的长期利用之后,很多地区却还在积极的继续施行,与国家政策和法律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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