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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02 16:09:5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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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队伍建设、依法维权、服务社会”等方面做文章,通过各种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组织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一是进一步抓好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教职员的培养工作,镇民宗线多次向县宗教局报告请示,并征求业务指导。二是进一步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引导和和鼓励宗教界开展扶贫帮困、救灾、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赛华村道教场所老天宫捐资1万元用于村级公路建设,组织宗教场所向四川雅安捐款捐物2万多元,党外爱心人士、宗教人士向敬老院老人捐赠财物1万多元。三是着力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帮扶,切实为宗教场所办好事办实事,帮助硬化出行道路。
半年来,我镇民族宗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形成了民族宗教的和睦与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我们将以更扎实的工作,更投入的作风,更创新的思路,力争民族宗教工作获得更为丰硕的业绩。
时间过的真快,不知不觉在社区工作的岗位上已经工作了xx年的时间。在这xx年的工作中,我积极的学习和工作,并且掌握了社区医保方面的知识。
这xx年来,社区工作虽然取得的进步是很大的,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在今年的工作中,我通过向同事请教,对于社区的医保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社区的医保工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还未能在工作中有效的做到完善。为此,在下面我就这xx年来在社区工作中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一、医保数据
今年的医保工作中,我积极参加医保工作,通过对社区医保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对社区医保情况有了较为准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积极的将医保数据上传的信息和网友们一起分享。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认识到社区的医保人员在医保工作中的确不仅是医保工作,同时也是医保病人们的健康保险。因此,我对社区医疗保险和医保的医保数据也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和整理工作。并且在社区的各部门的协调下,对医保工作人员的医保情况进行了核定。对于社区的医保工作人员,我都及时的将医保的医保申请单上传到网友们的网友们的网络上。
二、医保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社区医保工作的完成对于这xx年来的工作,我们是非常重视的,并且也有效的将其做好了,但是却仍然有不少的问题。如:
1、医保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医保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流失。
2、社区的居民对医保政策的认可度不高。
3、医保工作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医保工作的流失。
4、医保数据上传的信息不准确。
5、医保工作人员的流失,导致医保数据的流失。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在以下这方面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和对医保工作的认识。
三、下步打算
通过以上工作,我在工作方面有了较为详细的工作计划,在工作中能够及时的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调整,避免出现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发生。为此,我要在工作中不断的提升工作效率,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多多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温泉县医局认真贯彻落实帮扶结对有关精神,按照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要求,50名干部职工于4月17、18日两天深入托里镇大庄子村,着力解决帮扶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努力改善帮扶对象落后的生活状况,促进帮扶对象脱贫致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定责任
县医保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结对帮扶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商讨有关事宜,制定扶贫方案、确定扶贫方式,并将帮扶结对工作进行细化,帮扶对象具体落实到个人,确保帮扶责任个个有担子,贫困户家家有帮手。成立了帮扶结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亲自抓结对帮扶工作的安排、督促落实,具体工作事宜由办公室负责,并明确了一名联络员,做好单位与村队对接工作,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要求。
(二)深入排查,明确目标
落实单位主要领导遍访贫困户,对结对帮扶村队托里镇大庄子村贫困户逐户走访。对新调整的村队托里镇伊吉莫林墩村贫困人口进行熟悉了解,通过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做到进村入户,帮扶对象每户必进,人员必访,摸清情况,了解走访对象在想什么,在干什么,思想上有什么心结,生活上有什么困难,享受各项扶贫***策,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建立帮扶结对工作台账,详细记录帮扶结对对象、事项和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并上传到扶贫工作APP上。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根据排查情况,与定点村队共同细化定点帮扶村队帮扶计划,完善帮扶措施。
一是20xx年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到大庄子村完善“一户一策”帮扶计划、与结对亲戚座谈各1次,根据帮扶对象实际,与结对亲戚一起掌握享受的***策,帮助结对亲戚理清思想,明确发展方向,制定20xx年帮扶计划,对扶志、扶智重点宣传,引导贫困户增强感恩意识,因地制宜实施脱贫;
二是开展走访、住户工作。我局50名干部开展走访34次,第一季度住户率完成100%,4月份走访24次,收集困难诉求2个,解决困难2个。
三是鼓励有能力的贫困户创业,同时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鼓励有就业能力的在村镇的帮助下实现就业。
四是加强慰问帮困。局领导班子成员今春以来四次来到托里镇大庄子村进行了走访慰问。
今后,我局继续将脱贫攻坚工作形成常态化、专门化、固定化,尽最大努力防止贫困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托里镇大庄子村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劳动保障厅的业务指导下,本人能尽职尽责、真抓实干,与同志们一起共同努力,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_xx市委关于印发的通知》下面,我向大家作述职报告,请予评议。
一、认真学习,不断实践。
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下发的学习内容、任务和要求,能认真自觉抓好学习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学习,不断充实。能积极参加集体集中学习,认真做好笔记。并利用业余时间积极主动的抓紧抓好自学,不断提高和充实自己的理论水平。特别是学习领会市委市政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指导性文件精神,能结合xx实际去思考、去解读,去开展好工作。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团结和调动分管各科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分别调研、论证、出台了多项事关人民群众关心的医疗保障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一是出台了《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惠民措施和意见,从今年开始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在广东欠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保制度。二是切实解决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粤府办〔xx〕74号精神,xx将x万名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月印发了《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通知》(湛劳社〔xx〕9号),降低了我市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减轻职工看病就医负担。将市区与五县(市)分别统筹,调整为市级统筹;将一年医保待遇等待期缩短为六个月;将一、二、三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现行的x元、x元、x元下调为x元、x元和x元;将全市参保人的自付比例平均下调3%。全市累计x人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待遇。其中xx年新增x人。
二、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为了深入抓好局党组交办工作的落实,做到有的放矢,年初以来,我能坚持深入基层,抓好调查研究。深入一线基层平台和乡镇调研、走访、座谈,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是在《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出台后,能积极进言献策,注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解决问题。在宣传发动、经办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工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的发放、人大政协意见提案的调研答复方面,积极进言献策、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保险热点问题。二是为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提升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服务水平。我们于x月x日联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湛劳社〔xx〕x号)。三是为解决我市华侨管理区归难侨退休人员和“x”归难侨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_xx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xx〕x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侨务办《关于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函〔xx〕x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市财政局、市侨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华侨管理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劳社〔xx〕x号),我市华侨管理区归难侨退休人员和“x”归难侨职工共x人纳入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是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印发《关于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湛劳社[xx]x号)。我市从xx年x月起,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30%,期限暂定7个月。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x%。
截至xx年x月x日,进入安置程序的企业共有33家,其中xx年12月前进入安置程序的有x家,xx年新增企业8家。1—5月份,我中心进行了x家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并完结了x家。安置职工人数x人(其中解除劳动合同职工x人,退休职工x人,离休职工x人,审核职工安置资金x元(其中:经济补偿金x元,拖欠社保费x元,其他x元)。核发职工安置资金x人次,核发资金x元。
三、廉政自律,洁身自好。
在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本人能做到廉政自律,洁身自好。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格遵守《中国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真正做到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要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_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练好自身内功,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四、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努力方向。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反映的现实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一个新的制度政策出台,特别是两个制度的合并会出现一些磨合,但也反应出本人在调研论证上缺乏深度和广度。
今后努力方向: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行动上争创一流。继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争取更新更大的突破。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_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_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_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_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_出版行政部门会同_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_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第四章 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印刷
第三十条 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向印刷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三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五条 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_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_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_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8日_发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1月1日国发[]24号《_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的只是_门对于“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这个行政许可项目即《特种行业许可证》,而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2月27日《_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取消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原先对“印制商标单位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也不是取消《印刷业管理条例》。
1、加强政策法规学习
2、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按照县上的具体安排,切实把创建工作贯彻于各项工作的始终,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拓宽领域,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全镇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局面。
3、依法规范和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对我镇辖区内的庙宇管理组织人员进行教育引导,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日常管理知识,帮助他们建章立制,实行民主管理。使场所内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管理组织成员之间职责明确,增强了工作责任心,提高了办事效率,民主办教的作风和自我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高。
4、狠抓宗教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确保宗教领域的团结安定
镇党委、政府始终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和责任人制度,坚持并落实了矛盾纠纷调查调处月报告、零报告和要情专报制度,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要求宗教场所每年搞大型宗教活动时,及时上报镇上审批,防止发生意外。同时,我们还开展了宗教场所安全防火、禁止乱化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地解决本辖区出现的宗教问题,截止目前,全镇没有出现因宗教而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一、注重理论业务学习,不断增强履职能力
系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系列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思想素养,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和纪律观念。在加强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进一步畅通与参保群众沟通的渠道,坚持阳光医保,着力构建起廉洁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强化效能建设,为民服务的宗旨更加明确
一是切实配合局长加强了我局组织建设、精心打造起一支党性坚定、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职工队伍,营造起勤政务实、严谨活泼、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促进了党的建设工作与医疗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二是通过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机关效能建设、建立健全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党员受教育、干部受监督、群众得实惠”的长效机制,始终坚持把“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作为发展医疗保险事业的重中之重,要求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广泛宣传医疗保险服务政策,竭诚提供社会服务。三是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明显增强。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做好招商引资、“三送”等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议事决策的透明度不断增强
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决策制度,充分发挥支部成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自觉将自身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一是严格遵守支部会议,中心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局长办公会等各种会议制度,进一步改进了思想观念、服务态度、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
二是修订并完善了《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等行之有效的能改善我局职工工作行为、工作作风的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了办公用品采购、来客接待和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有效杜绝了奢侈浪费之风,做到了厉行节俭。
一、四川宗教概况
四川自古以来就有“天府之国”的美誉,沃野千里,物产丰富。四川宗教历史悠久,道教就发源于我省。这里五教俱全,现有信教群众800多万人,教职人员74000余人,各级宗教团体260多个,宗教院校6所,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2500余处,特别是峨眉山、青城山、稻城亚丁以其让人惊艳的自然风光和神秘的宗教文化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和信众,倍受媒体的关注。同时,这也给我们的宗教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问题和困惑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在国家宗教局的指导下四川的宗教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使用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境和难题。
(一)《条例》中部分条款比较简略,缺乏操作性
《条例》中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处罚手段乏力,法人地位不明确,财产权属也不够清楚,导致《条例》的执行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还存在使用政治方式和行政手段的做法。
(二)《条例》的法律责任过软,缺乏威慑性
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共有9条,有些条款确实存在处罚手段单一,处罚措施偏软,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只设定有违法所得时可以并处罚款,那么没有违法所得时就不能罚款,也未规定其他的处罚手段。
(三)宗教事务部门执法手段有限,缺乏权威性
一是执法主体问题。宗教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很多地方特别是县级及以下的基层没有专门机构,存在“无人执法”的现象。二是宗教工作部门社会地位问题。宗教工作部门是社会管理部门,与政法、人事、经济等部门相比,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树立起应有的行_威。
从以上情况看来,《条例》的修订对于四川的宗教工作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三、意见和建议
尽管条例的修订还未完成,但从部分修订的条款中,明显感觉到在尽量减少审批事项、降低审批层级。这让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在我国政府由传统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宗教管理的理念正在从传统的“约束管制”向“服务引导”方向发展。在此,我们结合四川宗教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机构,保障执法主体
目前《条例》规定了很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责任,但现实中宗教部门不少隶属于_部门,毫无执法主体可言;设立在政府的也多属于政府办的内设科室,也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如果不能就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贯彻执行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宗教事务条例》这么优质的米有了,也得有人去做,只有明确机构、人员的配置才能解决引导、服务的问题。
(二)坚守底线,明确各级权责
1.坚守政治底线,坚持政教分离,有力控制宗教的商业化倾向。现在个别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甚至利益追求的原因,有意无意扩大了政府机构对宗教界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范围,非法干涉和伤害宗教界感情的事情时有发生。建议条例中一是应明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二是《条例》的修订应明确联合执法协调机制,便于宗教事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综合协调,满足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需要,改变以往依靠机密文件来处理一些宗教问题的现状。
2.坚守价值底线,有效引导宗教服务社会。在四川藏区有一个关于寺庙的案例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一座建筑、设备、设施都很陈旧的寺庙在听说政府要修一所学校没有合适的土地后,主动提出让出寺庙的一大块地无偿提供给政府修学校,解决孩子们上学的问题。这充分体现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做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建议《条例》在修订时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引导宗教发挥正能量,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坚守权力底线,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授权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定。二是针对特殊的宗教问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_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有权制定实施细则。三是临时活动点的设置应谨慎,如需设立程序应该更加明确:首先要明确宗教部门的指导责任和乡镇街道的监管责任;其次是临时活动点应有存在的时限,建议设定一年的临时活动期限,届满进行评估,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四是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基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我国宗教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很不明晰,宗教法人制度也未能建立,极大地影响了宗教事业的现代发展。有必要以这次《条例》修订为契机,重点完善宗教法人制度,明确宗教财产归属。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非法宗教院校、非法宗教活动等的处罚,建议参照其他法律“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能继续违法”的处罚原则,使《条例》产生“不敢违”的威慑力。
(三)强化落实,提高《条例》执行力
1.《条例》中应明确加强领导干部、宗教工作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
2.《条例》中应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退出机制。对于自养能力及信教群体缺失,运行存续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严重违法、违背教规教义的教职人员应有相应的退出机制。
一年以来,在领导的悉心关怀下,在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现将思想、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
一、不断加强学习,素质进一步提高
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年来,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同时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活动,通过实践有效地提高了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
二、积极开展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本人参加了市_举办的培训班,认真学习了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及时立卷、归档xx年档案。同时,根据号文件精神,花了一个多月时间,整理了自xx年以来的业务档案,一共收集、整理、装订业务档案xx卷。
(二)办公室工作
从事办公室工作,本人深深懂得“办公室工作无小事”的道理。无论是待人接物、办文办会,都要考虑周全、注意形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树立办公室“高效办事、认真干事、干净做事”的良好形象。
(三)人事劳资工作
完成了本单位职工工资正常晋升及标准调整工作,准确无误填写个人调标晋档审批表,上报各种工资、干部年报,及时维护人事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切实保障了本单位职工的利益。
三、存在问题
(一)在工作中积极性差,常常是被动的做事情,安排一件做一件,工作不够主动。
(二)在工作中,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在思想中存在着只求过得去、不求高质量的满足意识;有时自由散漫;有时对有难度的工作,有畏难情绪,拖着不办,不按时完成任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克服畏难心理,更加出色的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思想素质上还需要不断的提高,克服懒惰情绪,进一步加强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1、加大了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城镇居民的参保积极性。20XX年以来,累计发放宣传单6万余份、城镇居民参保服务手册3万多本,据统计,20XX年我市城镇居民(包括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参保人数为109466人。
2、严格管理,优化服务,采取四级分工的运行模式。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工作;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统一的参保业务流程对乡镇(村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将乡镇(村居)上报的参保数据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村居负责家庭及人员的审核、登记录入、保费核算、档案保存等。
3、加强基层平台建设,确保参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四有”,即有标识明显的医疗保险经办窗口、有专职或兼职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职责、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的计算机终端,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有序的服务,确保参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自走上局领导岗位以来,我一直从严要求自己,端正思想认识,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政策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加深对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的理解。二是注重党性锻炼与修养。三是廉洁自律、清廉从政。严于律己,落实好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自我回顾检查,没有任何违反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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