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九篇

更新时间:2023-06-17 18:36: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范文九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持续供应,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采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以下统称为采购物品)。

  三、职责权限

  1、总经理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批;

  2、副总、财务总监负责采购管理制度的审核;

  3、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

  四、采购原则

  1、询价比价原则

  物品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一致性原则:

  采购人员定购的物品必须与请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采购人员须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或作参与。如确因特定条件数量不能完全与请购单一致,经审核后,差值不得超过请购量的5—10%。

  3、低价搜索原则:

  采购人员随时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库,了解市场最新动态及最低价格,实现最优化采购。

  4、廉洁原则:

  (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物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廉洁自律,不收礼,不受贿,不接受吃请,更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3)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4)加强学习,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市场信息。

  (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5、招标采购原则:

  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都应通过询议价或招标的.形式,由企管、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定出一段时间内(一年或半年)的供应商、价格,签订供货协议,以简化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价格随市场变化较快的物品,除缩短招标间隔时限外,还应随时掌握市场行情,调整采购价格。

  6、审计监督原则:

  采购人员要自觉接受财务部或公司领导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质询。对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犯廉洁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依照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等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采购流程

  1、采购申请:

  物品(物资)需求部门根据生产或经营的实际需要,由企管部负责采购物品每月25日前、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负责采购物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提出采购申请,填写《请购单》,请购单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按采购申请流程,由各相关部门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与后勤部采购。各审核环节对采购申请提出议异者,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采购申请部门。

  2、询价比价议价:

  (1)每一种物品(物资)原则上需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报价。(2)采购员接到报价单后,需进行比价、议价,并填写《询价记录表》,按低价原则进行采购。

  (3)属下列情况者,无须进行比价、议价:独家代理、独家制造、专卖品、原厂零配件无代用品,但仍需留下报价记录。

  3、样品提供和确认:

  (1)若须进行样品提供和确认的,须确定送样周期,由采购人员负责追踪,收到样品后,须第一时间送交需求部门进行确认,必要时需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予以确认。

  (2)对于需要保存样品的,须作封样处理,以便日后作收货比较。

  4、供应商选择:

  (1)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者。

  (2)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等条件良好者。(3)信誉良好者。(4)客户认可的供应商。采购人员须建立供应商信息台帐。5、合同签定:

  (1)供应商经送样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与后勤部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2)交易发生争执时,依据合同的核定条款进行处理。6、进度跟催

  (1)为确保准时交货,采购人员应提前采用电话、传真或亲自到供应商处跟催,以确保物品(物资)能适时供应。

  (2)若采购物品(物资)无法在预定时间内交货的,采购人员须提前通知需求部门,寻求解决办法,并须重新和供应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并知会需求部门。

  7、验收入库:

  采购物品(物资)到公司后,属经营性固定资产、材料、配件等物品(物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大宗劳保用品等经需求部门验收,办公用品等常用品经库管验收合格后,库管开具《入库单》,按流程办理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部门通知人力资源与后勤部,2日内办理换(退)货手续。

  8、对帐付款:

  采购物品(物资)办理入库后,由采购人员凭《入库单》按合同或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六、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包括集中和分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归档的基本资料有:

  (一)领导批示、政府投资计划;

  (二)采购申请;

  (三)采购方式批复书;

  (四)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

  (六)评委抽取登记表

  (七)供应商投标情况登记表;

  (八)评标委员会及监督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签到表;

  (九)评标专家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评标地点、评标程序、评标结果、评委打分表、商务、符合性、技术审查表、评审专家质疑表;

  (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新闻媒体或网站发布的中标公示;

  (十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文件;

  (十四)书面询问或质疑和询问答复、质疑处理决定;

  (十五)历次资金支付申请书;

  (十六)其它应保存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人员,应注意采购活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要认真核对资料是否齐全,避免出现资料遗失漏报现象。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催促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将评标资料和合同报我办归档。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检索工具,方便查找;归档资料必须按照采购项目归档目录要求,排列顺序,填写清楚;归档的项目资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质量要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案卷质量标准,对资料不全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保证档案的完整,未经领导批准,政府集中采购档案一律不准向外借出。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要树立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保存经手的档案资料,严禁失密、泄密和档案遗失现象的出现。

  第九条对于达到保存期限应于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的鉴定,无误后提出销毁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采用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

第三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供应,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原材料和各项物资连续供应。

  (二)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选择优质物资,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合格。

  (三)开拓货源基地,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条采购审批:

  (一)各部门所需物资申购均须事前填具采购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审批。

  (二)对预算外

  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元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采购审批一律使用采购申请单:

  (一)采购申请单各栏填写是否清楚,审批者是否签字。

  (二)紧急采购申请单应优先办理。

  (三)无法于需用日期办妥的采购申请单,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四)接到撤销通知的采购申请单,应先处理,并在采购计划中删除。

  第五条寻价及洽谈:

  (一)充分了解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其他特别要求。

  (二)向供应商详细说明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三)同规格产品的供应商至少对比三家。

  (四)寻求其他更适合的替代品。

  (五)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

  (六)有没有价格上涨、下跌因素。

  (七)寻价单应注明与供应商议定的成交条件。

  (八)如果是紧急需求临时购买,采购人员可以参考以往之类似的价格,免经寻价、比价手续。

  第六条订购:

  (一)需预付定金、长期需用的原材料等物资、内外销价须办退税、采购金额()元以上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活动应签订合同。

  (二)分批交货的须在合同中注明。

  (三)订购单(采用联络函或传真)交供应商,无法按需用日期交货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第七条采购:

  (一)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物资进行详细检验,确认是否与订购单或采购申请单所列内容一致。

  (二)采购员应向供应商索取必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资料。

  (三)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人员应及时赶到仓库。

  第八条收货:

  (一)原材料采购经原料库进行外在验收办理收货后,采购人员填具报验单,报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采购部接到合格通知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其他材料需经项目部验收后,材料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或报销。

  第九条付款结算时采购人员应注意:

  (一)发票抬头、金额及其它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预付款或暂付款。

  (三)是否需要扣款。

  (四)需要办退税的及时转告退税。

第四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制定本制度。所有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以本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采购部应该根据公司的采购请求、库存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考虑物资材料供求形势、供应商的交货期和供货率、运输时间等因素,科学确定采购时间、采购批量、采购批次和报价,确保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保证公司经营能够连续进行及采购的最佳经济效益。

  二、目的作用

  1、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2、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3、作为采购部人员工作中相互监督与协作配合的依据

  三、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2、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合格供方评定工作;

  3、编写统一格式的采购计划,内容包含数量、质量、价格等采购要求;

  4、与供应商的比价、议价、谈判工作;

  5、经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归档,来料及协助检验部做好进货以及检验事宜;

  6、负责物料订购及交期控制,积极追踪未完成采购料件,及时处理各种异常情况,确保采购计划能如期、如质、如量的完成;

  7、负责新产品、新材料供应商的寻找、资料收集及开发工作;

  8、每年度对原有合格供方进行复审,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

  10、及时跟踪掌握原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变化及品质情况,以提升产品品质及降低采购成本。

  11、执行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落实;

  12、负责与供应商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13、积极参与紧急的、临时的采购工作;

  四、标准采购作业程序

  (一)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1、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物资、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

  2、需用日期相同,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物资商品,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3、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注明“紧急采购“章,以急件递送。

  (二)请购案件的撤销

  1、请购案件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请购单(采购)“或“请购单(采购)“第一、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2、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1)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2)原“请购单“已送公司办公室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公司办公室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3、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三)采购工作的划分

  1、日常采购:由使用部门或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2、销售商品的采购:由采购部负责办理。

  3、采购部长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采购部办理采购作业。

  (四)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1、集中计划采购:凡大批量采购的商品,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2、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采购的商品,且销量较大的商品,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按照公司需求分批采购。

  (五)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商品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六)询价、比价、议价

  1、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采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2、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注明,经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3、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4、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七)呈核及核决

  1、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2、采购核决权限:采购部长以上管理人员。

  (八)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1、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2、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3、采购部门于采购案件“运输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九)廉洁条款

  1、采购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支付的回扣、礼金、报酬及返利等现金或有价票据。

  2、采购经办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利益开支。

  3、采购经办人员人员不得主动索取自用的供应商的产品或其他实物礼品。

  4、采购经办人员或采购经办人员直系亲属等不得以正式职员、兼职职员、顾问、专家等任何名义参与供应商的经营。

  5、杜绝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采购经办人员如有违反,除赔偿公司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除名。

第五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控制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特订本制度。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本镇内政府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镇属部门、

  站所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订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形式和运作程序

  落实采购计划:各单位为了确保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的完成,需购买物品或取得劳务时,单位向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党政办本着“量入为出,适度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签具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后,报财政所确定落实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具体采购方式由镇采购办、机关主管、后勤组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四、采购程序

  先由各机关各部门、站所根据工作需求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定,财政局乡财局和,采购办要签审核意见,镇采购办根据采购内容和金额确认采购方式和采购单位,如果需由站所采购的,由站所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报镇采购办审核,由镇采购中心安排采购,如果由镇采购办采购的,需报分管采购领导审批后,由镇采购办安排采购。所有采购物品资金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财政所直接付给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镇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本着实事求是和节约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镇采购办应有计划地安排日常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纪律要求

  凡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部门,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纪检、财政所应定期对政府机关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办应定期汇报政府采购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定期进行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六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二)招标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签订代理委托合同、项目备案、招标信息发布。

  2.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编制、组织项目论证、发售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

  3.现场踏勘及组织投标预备会、招标答疑、开标准备。

  4.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评定标、中标(成交)信息发布。

  5.中标合同的签订、项目验收等后期跟踪服务。

  (三)综合财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依据公司有关印章用印流程,完成业务部门印章用印申请。

  2.按照招标信息的约定收取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费用。

  3.根据采购项目进度,按照业务部门申请,退付投标保证金。

  4.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档案资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前监督程序

  (一)招标部经理对委托项目的各种采购审批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项目立项文件、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资金落实情况、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方案等,审查委托项目是否具备采购条件。

  (二)招标公告(磋商公告、谈判公告)发布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完成会审,由监审部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提出会审意见,招标部经理对公告格式及相关法定时效约定提出会审意见。

  (三)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前两个工作日,报监审部、招标部经理、公司主管领导完成三级复核:监审部审核时间为二个工作日、招标部经理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时间为一个工作日,应填写招标文件审核单并按复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内容齐全,不允许存在任何的倾向性。

  招标的时间安排、招标工期、投标报价、采购预算价的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各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中合同条款有国家示范文本合同的必须采用示范文本,并对合同专用条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同委托方充分沟通,对专用条款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确。

  明确投标格式化文件,并在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发售时将电子版文件同时发放投标单位。

  评标办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指导下制定评标办法不允许有任何的倾向性,必须坚持平等的竞争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中监督程序

  (一)项目经理做好在采购项目工作中的一切文件领取签字手续及接收文件的领取记录手续。包括:投标报名表、投标报名资料留存、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图纸及答疑纪要的领取等。

  (二)项目经理必须精心准备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相关单位及监管部门发出参会邀请。做好评标专家的抽取及保密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严格禁止同投标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三)开标工作结束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采购人进行定标,并由采购人出具定标复函。

  (四)依据定标复函内容编制中标(成交)公示,报采购人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成交)公示。

  (五)中标(成交)公示期满方可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经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事后监督程序

  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司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将纸质招标资料及与纸质招标资料一致的电子版完整归档。

  电子版招标资料交招标部内勤人员整理归档。

  项目经理将纸质版招标资料整理完善后,报招标部经理对档案内容进行复核,应填写档案卷宗审核单,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意归档后,报综合财务部存档,并建立档案台账。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纪律及准则

  第九条 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

  第十条 诚实守信,不畏惧权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优质服务,不敷衍塞责和玷污信誉。

  第十二条 正直公正,不隐瞒真相和营私舞弊。

  第十三条 公平竞争,不互相拆台和私下交易。

  第十四条 爱岗敬业,不玩忽职守和推诿扯皮。

  第十五条 秉公办事,不假公济私和感情用事。

  第十六条 遵章守纪,不违章违纪和泄露秘密。

  第十七条 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和固步自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内部控制制度:

  一、岗位工作责任制

  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人、采购受理、采购操作、履约验收四个岗位。

  1、负责人岗位的主要工作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岗位培训,业绩考核,签批对外文书,审核报告。

  2、采购受理岗位主要工作是:接受采购人委托、审核项目资料、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协调采购会议时间安排、采购文件审核、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3、采购操作岗位主要工作是:沟通采购人、发布采购信息、制作并发售采购文件、组织评标活动、整理已办结项目档案等。

  4、履约验收岗位主要工作是:督促、指导和服务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对重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与采购人共同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进行验收、制作验收报告;一般项目由采购人验收并填制合同履行情况表作为验收报告;受理质疑和投诉。

  工作岗位相互分离,各负其责,互相制约与制衡。即采购受理岗位不负责采购操作和档案管理;采购操作岗位不负责履约验收和档案管理,履约验收岗位不经办采购受理和档案管理。

  二、回避和轮岗制度

  1、建立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建立轮岗制度。采购中心受理业务后,对中心人员工作分配要全面,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都要经手,大、小项目尽量平均,促进全体人员都能掌握采购操作的全流程业务。

  三、文明办公制度

  1、实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每周除参加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外,每月还安排两个下午,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特别是学习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2、提倡文明用语,对来电来访者,应做到热情、大方、得体,一律使用文明语言,树立良好服务观念。

  3、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全体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请假须按规定办理。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上网淘宝、炒股、打游戏、看电视剧等等。

  4、注意安全和保密。平时注意保管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重要文件及时归档,对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减低采购成本。

  四、印章管理制度

  1、日常工作所需,比如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需启用印章,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文件、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外单位需采购中心出具证明等之类情况,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凡是出现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盖章的情况,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五、档案管理制度

  1、文书档案和专业档案应按照档案资料的内容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归档目录,交由档案室登记装订保存。文书档案一般在每年年底全部收集完整,次年三月底前完成全部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专业档案一般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归档。声像档案随时归档。

  2、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的查借阅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借阅、复印档案资料,均需填写《档案查询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归档、核实。

  3、档案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经常检查设施安全保密情况;离开档案室时,必须锁好文件资料柜,关好门窗。

  4、销毁档案要登记造册,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能进行,销毁时要有监销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5、档案人员熟悉档案库藏情况,完善档案检索工具,对库藏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卫生等工作,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报销程序

  ①、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②、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③、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

  ④、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财务印章及报销金额,据实予以报销。

  ⑤、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申请工作用餐、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审批单、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⑥、所有报销票据、财政受权支付票据、报销审批单,均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方可生效使用。

  2、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①、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核实缴款人公司名称及办理人员身份证明、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申请退款人提交的领款单,核实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签字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缴款人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七、廉政管理制度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廉政八不准:

  1、不准违反工作程序,违规操作;

  2、不准滥用权利、谋私、玩忽职守、假公济私;

  3、不准在工作中扯皮、推诿或无故拖延;

  4、不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替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评标人员说情、打招呼。

  5、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7、不准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活动;

  8、不准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一切活动。

第八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xxx8]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

  市财政局核定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在市场购置的各类设备及服务项目,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范围。

  (一)设备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摩托车、其他用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相机及镜头;

  4、农机、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5、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

  6、其他设备及备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基建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一律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三)服务采购

  市直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项目支出。

  1、机动车辆定点维修;

  2、机动车辆定点供油。

  二、政府采购管理

  在市财政局设立阜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市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批准,处理采购投诉;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事务。市政府采购中心职责:编制本级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的计划和目录;设立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会计核算与管理;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集中政府采购业务,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程序

  1、货物采购:

  (1)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数目采购,只要“货比三家”,采购人认为价格合理,并能满足需要,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额采购,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选定的厂商采购。

  (3)市直单位采购货物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较大金额采购,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货物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疗、教学和通讯设备;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货物。

  2、工程采购:一般由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3、服务采购:

  (1)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各有关采购人必须进行采购报价,至少必须邀请3家厂商投标,对他们的报价进行比较后,择定供应厂商,填报有关《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财务主管部门审查。财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向共同选定的厂商采购。

  (2)市直单位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实行招标采购。

  下列服务采购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不受前款限制:公务用机动车辆维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服务。

  (二)政府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或者服务采购,由采购中心或委托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其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者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货物,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同级政府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获得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综合考评与监督。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核准的书面文件与招标机构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公证部门和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市监察局对招标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采购中心、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2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的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采购中心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四、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外支出中能够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二)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三)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直接将其余款拨付给供货商。

  (四)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采购中心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按市财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情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篇: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六)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损害或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999]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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