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十三篇】

更新时间:2023-06-21 11:27:4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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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1

1.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2.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3.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

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2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发展,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各职能科室正、副科长、护士长、副护士长,医技科室正、副主任)。

  一、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四)有与岗全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五)临床科室拟聘中层干部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二、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一)医院管理严格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受院长领导管理。

  (二)副主任、各诊疗组长、护士长除接受相关职能科管理,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三)护理工作(即护理人员招聘、人力资源调配、人员培训、督查考核、规划制定和实施等)实行院长领导下垂直管理体系,报院长审批,日常业务工作服从护理部统一安排。

  (四)保质保量地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任务及临时突击性任务。

  (五)严格执行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各项核心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六)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化建设科、设备科、药剂科、院感科、医保办、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相关条块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七)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八)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科研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临时性工作。

  (九)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

  (十)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按照医院总体绩效考核方案,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性质、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绩效分配计划,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执行。

  (十一)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十二)科主任负责本科进修、实习带教、传染病管理等工作。

  (十三)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

  十五、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推荐权。

  (十六)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十七)护士长对科内消毒灭菌、院感管理、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十八)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十九)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院长决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3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医院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特点制定。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既了解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又精通专业技能,执行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能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下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的岗位管理。党务系列干部按照相关工作章程进行选拔任用,进入中层干部管理序列。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对医院中层干部管理的选拔、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全流程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章 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勤政务实、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周期为3年。

  第七条 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再任职(聘任);护士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任职(聘任)。

  第八条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度,财务、医学装备、药事、信息、基建、总务等重点部门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九条 医院中层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二)求真务实,作风扎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刻苦学习、热爱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履行岗位职责,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职业素养、职称或执业资格。

  (七)职能部门负责人、医技科室主任、临床科室护士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科室主任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具备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近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及其他违规违纪记录。

  (九)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普通职工晋升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工作岗位工作满3年。

  (十)担任大科主任的人员必须有2年及以上科主任工作岗位经历。

  第十条 医院新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新任的中层干部,正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副职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医院引进的高学历或特殊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产生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 公开竞聘。

  (二) 直接任用。

  第十三条 换届:3年届期满后需换届。新一任期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应先行公示,并按本办法完成任用。

  第十四条 届中: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新任中层干部的产生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一)方案制定:对中层干部的岗位设置,由院长或院领导班子成员提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原则上临床科室的设置,以配置20张病床,连续三个月日均住院病人在15人及以上为基准点,不能满足设置条件的,先设定为医疗专业组;医疗专业组实行责任组长负责制,原则上不予配备中层干部职数。

  (二)信息发布: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三)应聘报名:个人向医院人事科提出报名申请。

  (四)资格审查:由人事科、党办、院纪检小组对报名者的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审查。

  (五)竞聘演讲和测评:由党总支组织实施竞聘与测评。

  (六)任前考察: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七)审议决定。根据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演讲测评和考察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八)任前公示。经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拟聘人员,需要进行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如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党办反映。

  (九)宣布聘用:公示结束后,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聘任名单,由医院党总支发任用文件,行政发聘任文件。

  (十)直接任用: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提名、院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直接任命。

  (十一) 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纪检小组应对新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中层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科室整体发展。

  (二)部门、科室主任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或科室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做好上传下达,并认真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完成工作目标及各项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教育培训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以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国家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医院相关制度、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管理知识为基本内容;以提高现代管理知识,强化管理技能为要求;以强化干部任用管理程序,规范健全医院管理制度为根本宗旨。

  第十八条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中层干部必须积极、认真接受培训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每年度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并接受测评考核。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办法,为干部的任免、奖惩、轮岗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考核实施方案》(巴中医〔20_〕36号)执行,由党办、院办和人事科牵头承办具体考核事宜。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等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总支委员会决定后予以免职。

  (一)达到办法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中层干部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教育不改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或法纪处理的,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轮岗安排的;

  (七)原任中层干部,参与新任期竞聘上岗竞聘落选的;

  (八)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调查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积极整改影响工作开展的;

  (九)原科室关停并转,医院决定不再设立部门或科室的;

  (十)不能正常履职等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 自愿辞职。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逐级审批,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引咎辞职或院党总支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五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及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党纪、政纪和规定处分条件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批准,予以降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诫勉谈话。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对医院中层干部进行警示、告诫谈话。

  (一)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构成违纪、

  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等有关规定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三)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在干部考核中连续排名靠后的,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工作不力,或未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 廉洁从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院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或医疗服务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其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公共卫生产品、计生药械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或者违反规定接受第三方的捐赠及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的赞助等情形。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相关工作、资产及资料移交手续。凡涉及财、物等部门的干部均应接受离任内部审计,由经审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参与人员同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考察、选拔、任免中层干部。

  (二)不得泄露干部任免相关信息。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干部任免过程中,严禁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严禁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三十条 接受群众及各级纪检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巴中医〔20_〕38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聘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有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五)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八)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

  (一)由党组织牵头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二)根据科室发展需要,由科室推荐、个人报名,全院竞聘,在团政工办、纪委的监督下产生。

  (三)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中层干部中进行。

  (四)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党支部及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党总支下发任命文件,医院行政下发聘任文件,医院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一年一聘,年度述职考核称职者可连续聘用,否则给予解聘,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和权力解除。

  (七)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规违纪、经司法党纪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院党支部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对科室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护士长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十三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四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五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十七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享有本科室人员职称晋升的推荐权。

  第十八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本科护理人员职称晋升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实习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以及量化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医院党总支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院办公室协助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一)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二)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四)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以及医德医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议的程序

  (一)每个中层干部年底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二)由医院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三)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四)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五)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三)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四)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六)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胜任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给予诫勉,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三十五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团政工办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院部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根据医院规定每月做好科室计划、科室经济工作运行报告、科室医保病人分析以及其它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并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院长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一)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回院后须销假,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二)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三)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将个人行程等情况报院长同意后交院办备案。

  (五)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

  (六)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八)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逐级申请汇报制度及审批制度,掌握好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参与科室量化绩效分配。

  (九)凡外出均以请假条为准,电话请假者无效,出勤率达不到98﹪(缺勤8天以上)年底不得评先进,每月事假超过3天的不得拿当月绩效,每季度事假超过10天的扣除本季度绩效,一年事假超过30天扣除全年绩效的50﹪。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做到下情上传,保持与院领导通讯通畅,违者一次罚100元。

  第四十五条

  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好医院职能部门每周的医疗质量检查,做好反馈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毫无条件的配合职能部门的检查,有事不在者,必须以书面假条形式请假,否则,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200元。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院部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院长请假,无故缺席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再次不参加者给予200元处罚,三次不参加者,免去科主任、护士长职务,并在年内不允许参加评先、评优、晋升、晋级。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总支及院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起施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5

  为更好地调动激发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完善选人、育人和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旨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育打造对党忠诚、个人干净和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管理得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医院中层干部适用范围为受聘于医院行政后勤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大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技类科室的正副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群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依据本办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和群团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任用审批程序。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风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教研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团结同事,为多数群众认可。

  (三)有胜任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强,勤政廉洁。

  (四)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是学科带头人或专业技术骨干,能团结和带领科室创新性开展工作。

  (五)在岗职工并签署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及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获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

  (六)现任职的中层干部经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结论应为称职及以上,且符合续任或提拔任用条件的。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八)副职晋升为正职,须有2年(含)以上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不含试用期工作时间。

  第六条新任中层干部任职资格

  (一)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的任职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中级职称及以上职务;

  3、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50周岁;

  (三)临床、医技业务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2、正职不超过55周岁,副职不超过45周岁。

  (四)科室(病区)护士长的任职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

  2、工作五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相关任职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需要选任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席会确定任职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行政后勤职能部门岗位中的医务科、科教科、医患关系办、质控办、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用管理条件,比照临床、医技业务科室岗位负责人执行。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在医院院办、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

  第十条担任党内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外,还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须有3年以上的护士长及以上中层任职工作经历,支部副书记须有5年以上的工龄。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要分别符合有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动议

  (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岗、补岗、调岗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会提出汇报。

  (二)院党政联席会根据院委会建议,审议启动干部选拔任用流程(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

  (三)人事科按照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安排,根据岗位需要、岗位职责,就选拔任用的职位及职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拟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报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报党政联席会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第十二条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不同情况和医院工作实际,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党政联席会会议听取推荐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三条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

  公开选拔与竞聘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常用方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换届或出现干部岗位空缺时,院内符合该岗位资格条件人数较多(2人及以上)形成竞争关系者,原则上在任者和新任者均要进行竞聘上岗。

  (二)竞聘程序

  1、个人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意愿,填写报名表在截止时间前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审查:人事科会同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并公示资格审查名单。

  3、竞聘上岗:竞聘演讲和答辩。

  (1)竞聘演讲人员包括续聘中干岗位形成竞争者,新竞聘人员。

  (2)竞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思路和保障措施(竞聘护士长人员,根据本人现所在科室的情况演讲)。

  4、民主测评和推荐:在竞聘演讲会上,参会人员(中层以

  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对每位竞聘演讲人员进行测评和推荐。

  5、确定考察对象:

  院党委会根据竞聘人员测评、演讲、答辩的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

  的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演讲答辩测评结果与平时考

  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防

  止简单以票或以分取人。新竞聘人员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按岗位职数与竞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考察程序

  1、由总支、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考察。

  2、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

  3、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

  (1)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医院有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

  (4)其他有关人员。

  4、考察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

  (4)考察人和考察时间。

  5、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意见征询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把关作用,在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对考察对象作意见征询。

  1、向医院监察室与纪检委员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在廉洁执业、法纪遵从、道德谨守方面等是否存在问题。

  2、向医患关系办公室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三年来是否存在患者投诉、群众投诉,医患办需将相应情况如实书面回复。

  3、向医院计生办发出书面意见征询,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五年来是否存在违反计生政策等行为。

  4、人事科汇总相应意见征询的反馈并与书面考察材料一起汇总。

  第十六条讨论、决定、公示

  1、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原则上必须

  全部成员到会,超过2名(含2名)未到会情况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务。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

  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

  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

  考核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6

  为了更好地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选拔、育人和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使用条例、推进领导干部可以提出一些规定(试行)和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级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的来说。总的来说。

  那样的话。

  第一条。

  该方法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大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精神,根据党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教育管理制度,有效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通过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干部管理制度,努力培养对党忠诚、个人清洁、敢于负责的领导干部,建设政治坚定、业务优良、管理有力、作风优良、清洁廉洁的管理团队。

  第三条。

  医院中层干部的适用范围是医院行政物流职能部门的正副主任(科长)、各科(科系)的正副主任、护士长、各临床医疗技术科的正副主任。临床医学技术科正副护士长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方法执行。党组系统干部的使用管理,在基于本方法的同时,还应履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暂行方法》和团组织章程规定的任用审查程序。

  第二章。

  选拔的任何条件。

  第四条。

  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人人惟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大众公认,重视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选择优秀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行优良,坚持和维护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国家宪法法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制度规范,自觉培养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医德医疗风格良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岗位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完成以医疗教研防卫为中心的任务,团结同事,为许多人认可。

  (三)具有适合工作的组织管理才能、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以身作则,大局意识、团队意识、献身意识强,勤奋廉洁。

  (四)临床、医疗技术科主任、护士长,学科领导人或专业技术骨干,可以团结和领导科学创新开展工作。

  (5)在职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录用)合同的员工,在本院相应的职场连续工作5年以上,近5年的年度审查合格以上,没有不良执行记录。

  (六)现任中层干部工作期满审查,审查结论应当为能力和以上,符合继续工作或提拔工作条件。

  (7)(7)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8)副职晋升为正职,需要2年以上副职的工作经验,不包括试用期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

  新中层干部的工作资格。

  (一)行政物流职能部门副职务资格。

  1、应具有大学专业及以上学历

  2、2、、

  具备中级职务及以上职务

  3、3、、、

  年龄不超过50岁。

  (二)大科正副主任的工作资格。

  1.具有相应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作用

  3、正职年龄不超过55岁,副职不超过50岁

  (三)临床、医疗技术业务科副主任工作资格。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务或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务

  2、正职不超过55岁,副职不超过45岁。

  (四)科(病区)护士长的工作资格。

  1、护士长具有专业以上学历、主管护士及以上职务

  2、工作5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七条。

  特别引进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不受本方法规定的基本工作条件和相关工作资格条件的限制。特殊情况和特殊工作场所需要选择的对象,由院党政联合会决定工作资格的放宽条件。

  第八条。

  行政物流职能部门职场医务科、科教科、医务关系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病案管理科、科教部、护理部、院感科中层干部的任务管理条件,与临床、医疗技术业务科职场负责人相比执行。

  第九条。

  任命医院、党办、人事、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团委、工会等岗位的中层干部,政治面貌必须是共产党员。

  第十条。

  担任党内职务的,除了具备上述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外,还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年以上党龄要求,支部书记需要3年以上的护士长和以上中层工作经验,支部副书记需要5年以上的工作年数。

  共青团、工会、女工委领导职务,应分别符合相关章程和规定。

  第三章。

  选拔任务程序。

  第11条。

  动议。

  (一)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院长提出增职、补职、调职需求,分管院长向院委提出报告。

  (二)医院党政联合会根据医院委员会的建议,审议开始干部部程(选拔任务的职务和职务数、条件、范围、方式、手续等)。

  (三)人事科根据医院党政联合会会议的安排,根据职场需要、职场责任,选拔使用的职务和职务数、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制定初步建议方案。

  (四)初步建议方案经党政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发生后,报告党政联合会议,形成正式工作方案。

  第12条。

  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对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

  (二)根据干部职位的情况和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民主推荐参加者。

  (三)民主推荐程序:

  1.发表推荐职务、工作条件、推荐范围。

  2、组织推荐会,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对话推荐。

  3.综合分析推荐情况。

  4、党政联合会议听推荐情况报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13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工作。

  公开选拔和竞争工作是中层干部选拔的常用方法。一般来说,中层干部职位空缺,院内没有合适的候选人,特别是需要补充不足的专家,可以进行公开选拔。中层干部交替或出现干部职场空缺时,院内满足该职场资格的人数多(2人以上)形成竞争相关人员,原则上任职者和新任者必须竞争。

  (二)竞争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根据本人的意愿,在填写申请书之前提交人事科,同时提交相关证明书。

  2、资格审查:人事科与党办、院监察室进行资格审查,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审查结果,公布资格审查名单。

  3、竞争录用:竞争录用演讲和答辩。

  (1)招聘演讲者包括在继续工作中形成竞争对手、新招聘竞争对手。

  (2)招聘演讲内容包括个人优势、工作目标、构想和保障措施(招聘护士长,根据本人现在的课程情况进行演讲)。

  4、民主评价和推荐:在竞争演讲会上,参加者(中层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工会委员、员工代表)对竞争演讲者进行评价和推荐。

  5、5、、、、

  确定考察对象:

  医院党委根据招聘人员的评价、演讲、答辩情况,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能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演讲答辩评价结果和平时的评价、年度的评价、一贯的表现和人工作岗位等,防止简单地用票或者分人。新招聘人员民主评价不合格率超过20%的,不列入中层干部考察范围。根据职场职务数和竞争者数的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14条。

  调查程序。

  1、1、1、、

  总部、人事科、院监察室组织调查。

  2、2、、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的候选人,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一)组织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

  (2)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调查采用发行征求意见和民主评价表、个别对话、现场调查、特别调查、文件调查、与调查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资料。

  3、3、、、

  考察医院中层干部的候选人,个别对话范围如下

  (一)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二)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

  (3)考察对象所在科室的人员

  (4)其他相关人员。

  4.调查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调查资料,列入调查对象本人的文件。考察资料要写实,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成绩、廉价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竞争工作、民主评价情况;

  (4)考察人员和考察时间。

  5、执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签字负责。

  第15条。

  征求意见的程序。

  为确保纪检等部门在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作用,在医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决议前,人事科征求考察对象意见。

  1、1、1、、

  向医院监察室和纪律检查委员提出书面意见,询问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近5年来是否有廉洁工作、法律遵从、道德遵守等问题。

  2、2、、

  向医务人员关系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征求,对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员近3年来是否有患者投诉、大众投诉,医务人员如实书面回答相应的情况。

  3、3、、、

  向医院的会计事务所提出书面意见,询问列入中层干部考察对象名单的人近5年是否有违反会计政策等行为。

  4、4、、、

  人事科总结了相应意见征求的反馈,与书面考察资料一起总结。

  第16条。

  讨论、决定和宣传。

  1、医院中层干部任免,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医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决定干部免责事项,原则上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会议,2人以上(包括2人)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下不讨论干部免责事务。参加者对任意免除事项,必须发表同意、不同意、缓和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口头表决、举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果意见分歧较大或存在重大问题不明确,应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议后应立即调查,避免长期拖延。

  3、院党政联合会议讨论决定干部免责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管理人事的院长逐一介绍任职人员的提名、推荐、考察和免责理由、意见征求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超过党委会会议必须同意会员的一半。

  4、需要向上司报告审查的免职候选人,免职前必须按上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5、执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计划就职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在发出就职通知,必须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工作的,办理工作手续。

  6、在竞争和考察中,职场没有合适的人选,院长办公会、党委研究决定录用人选。

  第17条。

  就业。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持和行政录用,录用期为3年。

  2、2、、

  执行任职前对话制度。党总支部指定专家对决定使用的干部进行对话。

  3、3、、、

  所有干部在任前进行集体对话,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者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通过审查的人可以继续录用,不合格的人不录用。如果招聘人员不符合职场条件,可以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的招聘人员可以招聘正副职场,新的提拔人员都是副职场(正职空缺时,可以主持工作)。从副职工作到正职工作的,原则上需要在副职工作2年以上(不包括试用期),具有正职工作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根据个人意愿和组织需求的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组织的调动和交流决定,则根据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级或者不使用。

  第四章。

  干部的任期和退出机制。

  第18条。

  中层干部工作期、交流调整和回避原则。

  (1)(1)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录用制,录用期为一次,每次。

  三年,定期更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沟通沟通,或者需要通过沟通锻炼提高领导能力,或者需要按照规定规避,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沟通。

  2、行政、物流、职能科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10年以上,原则上应轮流工作。

  3、组织、人事、财务、物流保障、物资、采购、基础设施、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主要负责人工作2次(6年)以上,原则上应轮流工作。

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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