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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责任的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风廉政谈话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实行省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谈话类型
省政协机关廉政建设谈话分为: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
实施党风廉政谈话活动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的范围为: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助理巡视员,研究室各处正、副处长,老干所正、副所长,报社、杂志社正、副社长和正、副总编以及其他处级干部。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范围为:机关新任职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机关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廉政准则》等方面发生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提醒谈话的对象为:机关干部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三、谈话内容:
(一)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是:
1、沟通、交流处、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2、沟通、交流处、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了解掌握处、室主要负责人执行廉政自律各项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情况;
4、听取对机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其他需要相互沟通的情况和问题。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
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根据任职的不同岗位,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求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三)诫勉谈话主要内容是: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的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及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写出书面报告,作出承诺。
(四)提醒谈话,主要内容是:
根据群众反映,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提醒谈话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帮助其提高认识,查找原因,进行批评教育,促其自查自纠。
四、谈话方式:
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免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1、政协机关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谈话,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负责进行。
2、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对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新任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提醒谈话的谈话名单,由机关纪检组提出,报机关党组书记审定。
3、机关党组每个成员每年至少应同2至3名处、室负责人进行谈话。
4、政协机关党组负责人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前,机关纪检组要提前将谈话的要求、内容、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谈话对象。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前,纪检组要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5、谈话人在谈话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的姓名、单位和有关情况。
6、政协机关党组成员同处、室主要负责人谈话纪录及有关材料由机关纪检组统一存档备查。
7、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处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活动。
六、其它
省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由主管部门谈话,或由受委托的政协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从政;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
(一)机关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
(二)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三、谈话内容
(一)对单位各科室第一责任人的谈话内容: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委党工委工作部署的情况.2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3、参加党工委织生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5、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6、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说话.严肃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回复.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在党工委领导下,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机关干部谈话以纪检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经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
五、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科室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为了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责任范围
1、市**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班子的正职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
2、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6、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严格教育管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三、责任考核
1、市**党组将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报上级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进行。
2、在被考核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开展好考核工作,如实汇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干部,应追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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