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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汉语词语,拼音是zhí zé,意思是职务上应尽的责任。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浅谈论派驻纪检组如何能履行好监督职责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由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所驻单位主要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如何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是派驻纪检组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派驻纪检组,尤其是纪检组长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问题,在工作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当然,纪检组长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应当为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建议,作为派驻机构,其工作职责便是帮助所在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形成监督、教育、管理、惩戒体系,而不是“内设机构的份内任务”。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要紧紧围绕强化监督职能这个重点,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多提醒、多帮助,要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实际,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突出监督重点,把教育、预防、监督、惩处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出新体制、新机制的作用。
(二)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纪检监察队伍是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主体,在履行职能上,有一支优秀的纪检监察队伍,是适应纪检监察新体制,确保派驻机构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是敢于对所驻单位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优秀领导干部,但是有时也需要得到周围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对于这些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干部要熟练掌握办理的程序和方法,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熟悉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做到廉洁自律,公正不阿。就目前情况看,派驻纪检组人员相对不足(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干1人),结构还不尽合理,在加强派驻队伍建设上,一要严把用人关,选拔政治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青干部充实到派驻纪检组;二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在交流中考察和锻炼干部;三要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证。
(三)要切实加强监督。结合当前工作,基层派驻纪检组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情况;对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五项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紧扣“六大纪律”“八项规定”,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紧紧盯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一要切实理清关系。纪检组工作不再既当教练员也当运动员,让纪检组集中力量抓好再检查和再监督,这是使纪检组切实能够硬起来,履行好监督责任的一项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否则,纪检组的监督工作就没有权威,这也是“三转”的核心所在。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作为派驻纪检组,应该紧紧围绕驻在单位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所驻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之中,切忌板着面孔去监督、生搬硬套去检查,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
(四)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委局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纪委领导定期与派驻纪检组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纪检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纪检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纪检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学习交流。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纪检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派驻纪检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纪检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以及“三转”工作要求,加强对派驻纪检组人员尤其是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由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对所驻单位主要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如何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是派驻纪检组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正确认识设立派驻纪检组的目的意义
设立派驻纪检组,是把党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立起来的实际行动,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加强派驻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上级纪委向下级党组织延伸监督触角、实现全面监督的重要途径;加强派驻监督是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深入正风反腐的现实需要,派驻纪检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设立派驻纪检组,纪律检查机关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能的独立性,同时又让派驻机构更具权威性,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派驻纪检组,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
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_[70]号)指出,派驻纪检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为了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与所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对权力行使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加与所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既便于派驻机构及时了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情况,又保证了其监督身份的相对独立性,有利于派驻机构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督。同时纪检组长在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能具有相应的身份,保证其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具有更大的权威性。但是,实行统一管理,不是一味地让派驻人员专职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在现实工作中,派驻的纪检监察人员更应该协助所驻单位做好其他工作,只有深入其中才能更好地做到监察,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即便发现问题深入去调查也只会是一头雾水。所以“三转”以后,派驻机构更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不能陷入事务性工作,又不能高高在上或蜻蜓点水。派驻纪检组要在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既要加强对所驻单位班子及成员和下级干部的监督,又要注意加强沟通和协调,团结共事,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同时更要主动自觉接受监督,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真正做好派驻部门纪检监察工作。
三、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认识上还存在差距。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认为纪检组就是驻在单位的纪委,承担着“纪委”的工作,没有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区分开来,主体责任不明确,因而派驻纪检组也就陷入具体的日常性工作,形同驻在单位的工作人员,“驻”的优势发挥了,但“派”的权威和监督主体责任没有充分体现。纪检组接受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的双重领导,有的部门和个别领导没有把纪检组与党组成员这个角色严格区分开来,把纪检组从代同级纪委对驻在部门监督的角色人为的变成了被驻在部门领导的被领导者角色,使纪委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名不符实,理由是纪检组长是部门党组成员,须接受党组的领导。这些认识上的差距,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着纪检组工作的开展。
(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派驻纪检组是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机构,其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纪检组成了包干被派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人员,没有充分发挥纪检组应有的作用。因而纪检组的工作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也就不强,在工作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错位和缺位的问题,没有聚焦“主业”,没有突出问题导向,因承担了一些“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而荒了监督的“责任田”。
(三)监督上存在硬不起来问题。有的纪检组担心自己提的建议和意见多了,会伤害领导之间的和气,不利于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怕开展的工作多了增加部门和干部职工的负担,影响业务工作,怕工作认真了干部职工不理解,甚至得罪人,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存在。
(四)开展监督工作的阻力较大。个别部门对纪检组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甚至认为纪检组碍手碍脚,影响发展;一些部门认为纪检工作不打“粮食”,形式一下,抓一抓就行了;对于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一些干部职工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实实在在的推开纪检工作,因此难度比较大。
四、履行好监督职责的对策和措施
(一)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派驻纪检组,尤其是纪检组长要认清形势,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问题,在工作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当然,纪检组长作为部门党组成员,应当为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建议,作为派驻机构,其工作职责便是帮助所在单位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形成监督、教育、管理、惩戒体系,而不是“内设机构的份内任务”。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要紧紧围绕强化监督职能这个重点,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多提醒、多帮助,要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方法,紧密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实际,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突出监督重点,把教育、预防、监督、惩处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出新体制、新机制的作用。
(二)要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纪检监察队伍是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主体,在履行职能上,有一支优秀的纪检监察队伍,是适应纪检监察新体制,确保派驻机构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是敢于对所驻单位进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优秀领导干部,但是有时也需要得到周围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对于这些案件线索,纪检监察干部要熟练掌握办理的程序和方法,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熟悉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做到廉洁自律,公正不阿。就目前情况看,派驻纪检组人员相对不足(组长1人,副组长1人,专干1人),结构还不尽合理,在加强派驻队伍建设上,一要严把用人关,选拔政治强、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青干部充实到派驻纪检组;二要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在交流中考察和锻炼干部;三要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证。
(三)要切实加强监督。结合当前工作,基层派驻纪检组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情况;对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五项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紧扣“六大纪律”“八项规定”,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紧紧盯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处级以上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一要切实理清关系。纪检组工作不再既当教练员也当运动员,让纪检组集中力量抓好再检查和再监督,这是使纪检组切实能够硬起来,履行好监督责任的一项前提性和基础性工作,否则,纪检组的监督工作就没有权威,这也是“三转”的核心所在。二要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纪检组要勇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敢于处理。同时,也要讲究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使监督工作少走弯路。三要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党规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整体素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作为派驻纪检组,应该紧紧围绕驻在单位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所驻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之中,切忌板着面孔去监督、生搬硬套去检查,只有树立这种思想,才能得到党组的重视和关心,得到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监督的路子才会越走越宽。
(四)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权威,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委局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探索建立纪委领导定期与派驻纪检组约谈制度,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纪检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派驻纪检组业务例会制度,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纪检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相互学习交流。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纪检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确派驻纪检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纪检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纪检组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新形势新任务以及“三转”工作要求,加强对派驻纪检组人员尤其是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开创了管党治党新局面。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不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派驻监督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的重要制度安排和重要形式,如何履行好监督职责,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是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深化“两个认识”
深化监督职责认识。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审查调查和问责处置就没有基础。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的重点,既包括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指出的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等8个方面,也包括监察法规定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等方面内容。监督有力才能发现问题,并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严格审查调查,进而严肃问责处置。
深化派驻监督认识。派驻纪检监察组是由纪委监察委派出、驻在党和国家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的机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派驻纪检监察组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职责。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对于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逐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紧紧围绕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日常监督和经常性管理,创新监督思路和方式方法,在监督上全面从严、全面发力,真正把监督职责履行到位,确保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履行好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
二、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改革,由“同级监督”转变为“上级监督”,增强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自觉理顺与被监督单位及班子成员的关系,加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沟通交流,始终牢记派驻纪检监察组自身的职责和使命,自觉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置于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重大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监督之中。
正确处理好“主体”与“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的派出机构,核心工作是监督。在工作中既要落实好纪检监察组应尽的监督责任,又要督促被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把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又要与所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协调好关系,在尊重理解中监督,在沟通协调中监督,在参与服务中监督。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掌握以及对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有效监督,督促驻在部门更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问责处置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是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预防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是增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想腐”的自觉。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上来,逐步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建设,特别是对涉及到人、财、物以及工程建设等部门要坚持监督与问责处置相结合,以监督为主。通过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实行定向联系,参与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等措施,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地防止和减少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积极探索履行监督职责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切实把监督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查处转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上,监督好制度设计、制度防范、制度督察、行为规范、政令畅通、廉政勤政等,提高派驻监督实效,真正把新的管理体制的监督优势转化为监督工作成效。
三、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
提升监督高度。要从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高度出发,着重检查驻在部门是否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否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是否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在遵守党章党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方面打折扣、搞变通,是否存在“七个有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规选人用人等破坏政治生态的问题,以及党员干部是否忠诚干净、担当有为,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坚持监督检查与专题调研并用、来信来访与谈心谈话并重,动真碰硬,久久为功。
夯实监督基础。一是夯实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思想基础。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内设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经常性纪律教育。纪检监察组要敢于监督,切实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抓起,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第一、二种形态用到位,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用力、成为常态,督促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二是夯实保障措施基础。“面对面”加大监督力度。靠前站位,以监督者的身份参加党组会、局务会、工作推进会等重要会议,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带着敏锐性和前瞻性评估风险、查找漏洞,更好推动驻在部门工作规范化、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服务高效化,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融入各项工作中。创新方式方法,监督好驻在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加强对被监督单位落实班子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规范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集体议事制度,建立分级集体决策机制和上会前合规合法性审查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三是夯实制度基础。督促驻在部门及时更新职权目录,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对新设工作、项目、岗位和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查找廉政风险点,完善防控措施,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强化内部流程管控,注重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和实效性。四是夯实问题整改基础。坚持效果导向,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向党组通报问题事项,该提醒的及时提醒,该建议的果断建议,该追责的坚决追责,督促相关人员立改、真改;执行整改跟踪机制,将问题和整改情况“一对一”备案并视情况“回访”,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把握监督重点。一是在正风肃纪上下功夫。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以钉钉子精神抓具体、补短板,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更大功夫,以督促驻在部门“两个责任”落实为重点,坚持纪律作风建设常态化监督,强化再监督再检查。推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二是在“治病救人”上下功夫。通过专题党课、廉政约谈、短信提醒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抓细抓实,更多地运用谈话提醒、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监督,在教育挽救干部的同时,树立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威信。结合驻在部门的工作特点、党建氛围等,探寻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同时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在惩贪治腐上下功夫。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授权,履行好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职能,重点关注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的,坚决严肃查处。积极配合开展好巡察,实现派驻“固定监控”和巡察“流动岗哨”有机结合。四是在推动履责上下功夫。要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用好问责利器。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监督力量,深入研究驻在部门工作特点、热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推动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五是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监督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专业性,要不断提高发现违纪问题的能力、准确抓住问题要害的能力和依法依规依纪开展监督的能力,把准关节点、要害处,做到精准施策、精准解决,讲究方式方法,既有力度,又重尺度,实现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纪法效果的最大化。
前置监督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阶段性工作目标,发挥专责机关职能作用,监督前置,对驻在部门重点工作主动介入,一路跟进、全程监督,确保实效。及时掌握其年内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时限等情况,督促责任单位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实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和约谈制度,适时开展相关监督工作,早打招呼早提醒,坚持挺纪在前和责任追查,倒逼驻在部门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坚持问题导向,要以发现问题“一个也不能少”为努力方向,在重点工作实施各阶段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踏勘、走访服务对象等举措开展全方位的前置监督,尤其警惕“四风”和腐败问题。始终紧盯社会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查,重拳出击,直指风险隐患,推动驻在部门出台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开展差异化监督。通过开展廉政谈话、走访调研、参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等方式,贴近并融入驻在部门的履职和管理过程,全面把握驻在部门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实施差异化监督,以增强监督的精准度。结合驻在部门和负责联系监督单位实际,把握派驻监督主动权,充分利用派驻纪检监察组协作配合机制,协调抽调驻在部门联络员和财务等相关人员对驻在部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易发多发问题的领域或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强化“靶向思维”,坚持监督工作重点、重心下移,对财务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的项目建设、公务支出、非税收入管理、物资采购、津补贴发放等财务状况等,通过自查自纠或交叉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等方式,着力发现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从而在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政策把握等方面积极为驻在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坚持把信访举报监督作为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把办理信访件作为突出执纪监督问责的有力手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研判举报内容,制定详实核查方案,严肃审慎,深查细究,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发现问题,快查快结,形成震慑。
四、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派驻机构联系制度和派驻机构业务例会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协调、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掌握派驻机构工作动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创建派驻机构与派驻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平台,促进相互联系,促进学习交流。二是制定派驻机构工作办法,建立重大事项参与制度,针对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对人事、财务、物品采购等关键岗位的监督等,制定一系列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具体参与监督的环节、方式,为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和保证,作到既不缺位,又不越厨代庖。三是健全管理考核制度。建立并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联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干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派驻机构的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明确职责权限、干部管理、任免奖惩、轮岗交流等事项,实施对派驻机构的有效领导,激发派驻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
实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改革是一件新生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学,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搬,现有的涉及派驻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指导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体性和操作性还有待加强。要将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和制度,转化为实用面广、操作性强、量化度高的具体监督执纪问责路线图,更多的仍有待纪检组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因此派驻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实践相关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坚持在实践中总结,在落实中完善。
(三)主动作为建规范
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强化对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选准工作及监督切入点,主动参与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各项业务及管理之中,加强日常性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全程参与、全程监督,把预防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正确运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赋予的权力,秉公执纪执法,深入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派”权威“驻”的优势,体现政治“显微镜”和“探照灯”的作用,瞪大眼睛,积极主动的去发现问题,强化“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是渎职”意识,秉持底气、豪气和正气,大胆进行监督、有效进行监督,督促联系监督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四)有效对接齐推进
派驻机构在干部管理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营造一个相互信任、协调沟通、和谐共处的环境,才能顺利开展监督、实行有效监督。要正确处理好与市纪委监委各委部室之间的关系。派驻机构要加强请示报告,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积极与各委部室加强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处理好相关工作问题;市纪委监委各委部室要积极主动地深入派驻机构指导;各派驻机构要加强业务交流和相互学习,营造共同提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努力合成一个整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要协调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使命感、责任感。
(五)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
实行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改革后,派驻机构的同志虽然对党纪党规理论和监督执纪工作有所了解和掌握,但在监督执纪问责能力和水平上存在不同的弱项和短板。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要按照队伍结构、监督体量等实际,再选派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派驻机构。切实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改革创新、争优创先的意识,适应新体制新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履行监督、检查和协助职能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派驻纪检监察人员轮岗交流,激发队伍活动和工作潜力,全面提升派驻纪检监察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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