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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节能宣传周时间】2023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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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03 17:04:2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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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区、办):
为深入落实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亲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目标,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投入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工作中。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干部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我省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坚持依法构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商(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组织领导
成立“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
四、时间安排
20_年X月至20_年X月
五、工作内容
一、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权益
(一)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减轻企业负担。准确把握简政放权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应当按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优化企业服务。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放宽企业市场准入,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贯彻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机制,实施“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承诺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构建全省统一在线审批平台。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救济补偿机制,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查办案件中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涉企民事、商事行为,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及商(协)会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保护涉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一)明确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负面清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做到“八个不准”:不准收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假借名义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不准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规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商(协)会及企业举办的庆典等活动;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倡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模范遵纪守法。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自觉抵制下列行为: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好处;代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股份或有价证券;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为机关单位工作
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薪;拉票贿选,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治荣誉和职务安排;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对公正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恶意打击报复,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一)健全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和服务,每年安排一定时间深入企业调研指导,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及商(协)会组织的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
(二)健全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座谈会,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对企业诉求,属于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要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督察部门、审计部门与工商联、商(协)会的工作沟通机制,推动相关政策、扶持资金、重大项目等落地落实。
(三)建立容错机制。要建立正向激励、负面清单与容错纠错相结合的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区别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而产生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区分开来。
(四)完善奖惩机制。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守法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在申请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经济活动,在相关期限内不得授予该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加强激励引导,对于诚信经营、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资金、项目支持和企业负责人政治荣誉、政治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五)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等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涉企政策宣传活动,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教育,提升反腐倡廉意识。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担负起监督责任,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政商交往活动的监督,突出“关键少数”,强化自律和服务意识;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纠正。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网站等媒介接受群众举报,对于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全面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四)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八个不准”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有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省、市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济南市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的官商勾结行为和“清”而不“亲”的为官不为行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通过优化政务服务、规范政商交往、严格落实责任,推动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实现零距离联系服务、有尺度正常交往,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
第五条制定涉及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策或作出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以及“一次办成”改革,严格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强化效能建设,坚决整治对企业合理诉求在职责范围内不主动协调处置、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企业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
第七条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办案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等形式,及时、集中公布扶持性政策,方便企业查找。全面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提供详尽指引,预留企业能够完成申报的时间。
第九条注重普及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多手段向企业宣传和解读扶持性政策,收集企业反映意见,解答企业疑问。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认真对待企业反映问题,尊重历史、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健全完善政务服务网络,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各涉企数据平台和信息整合,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以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
第十一条推进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改善政务大厅窗口设置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实现“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综合出件”的集成服务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制定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精简评估事项,防止重复评估。
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
第十三条坚持政商平等交往,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鼓励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正常接触和交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以下活动:
(一)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接受企业提供的符合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
(二)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为推动企业学习提高、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三)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为了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四)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有需要企业提供用餐的,应按当地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但不得上高档菜肴和烟酒;
(五)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应自备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但不许单独指派、专程接送;
(六)协助企业到外地申报项目、开展推介活动等,企业统一安排出行、就餐的,可一并同行、就餐,并按公务出差标准结清差旅费用;
(七)开展招商引资和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以邀请企业人员在各类符合公务接待的场所进行商议;
(八)在与企业人员特别是港澳台海外人士交往中,不提倡互赠礼品,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的礼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活动。
第四章严格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担负起监督责任,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统战部、工商联要做好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企业界人士自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
第十六条加强对机关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切实抓好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公职人员担当、服务、法治、廉洁意识。
第十八条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强化廉洁从商意识和守法意识,加强内部约束,推进行业自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1+3”监督平台(以党风政风行风正风肃纪民主评议为引领,统筹电视问政、电台问政、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监督作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依纪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企业及其负责人通过拉拢腐蚀、围猎领导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牢固树立“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是政绩”的理念,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落实省委有关工作要求和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机制,把握政策界限,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宽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推动改革发展所犯的过失,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与社会团体组织的交往和关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和关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法》出台的太及时了!在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践中,政商交往尺度往往难以把握,现在好了,《办法》里对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写的很清楚了。”兰山经济开发区莱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郁善涛高兴地说。
日前,我区出台了《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工作办法(试行)》,督促厘清政商交往定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向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备案,可从事以下“正面清单”:一是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二是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三是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四是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机关单位组织的调研考察以及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工作餐;五是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六是上门服务企业或者开展调研,确有需要可搭乘企业交通工具,因工作误餐的,可以参照员工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但不得超出区财政规定的出差标准范围;七是深化“一次办好”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八是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公开通报曝光,注意维护企业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九是规范执法单位的涉企执法行为,推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十是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的情形。
同时,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从事以下“负面清单”:一是不得以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二是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三是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四是不得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六是不得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七是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八是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九是不得“背对着背”,拒商、远商、避商、怕商,对企业正常诉求置若罔闻、视而不见、遇事“推绕拖”,更不得“勾肩搭背”,或是以金钱、美色、嗜好等方式,或是以认干亲、拜把子等途径形成利益共同者的“小圈子”、“小团伙”,诱惑甚至“围猎”党员干部;十是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将重点监督‘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的各种行为,但是也会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党员干部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政商交往中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曹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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