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

更新时间:2023-07-03 17:41:0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移民搬迁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_〕66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扶办发〔20_〕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的决策部署,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20_年全面完成3799户9402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搬迁任务。

  二、安置方式

  移民(脱贫)搬迁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统筹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考虑有发展潜力、就业能力、居住安全且公共服务设施较好的城镇、社区和中心村,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率不得低于85%。

  (一)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进城、进镇、进社区和中心村安置四种方式。

  依托县城安置。提升县城人口吸纳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大型移民社区集中安置,鼓励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创业就业。

  依托小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重点镇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集中安置区,使有一定劳动技能或商贸就业基础的搬迁对象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依托中心村安置。结合镇村综合改革和近几年实施整村改造建设项目情况,现有村民达到100户以上且贫困户较多或搬迁50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全县统一规划建设中心村集中安置点。

  (二)分散安置。在城镇、社区和中心村集中安置点范围以外搬迁安置的搬迁户。

  三、安置房源及分配

  县政府将安置任务分配给各镇、街道办,由各镇、街道办按照不同的安置地点、安置面积,组织摇号分房。安置房分配后将各安置户档案按“一点一册”整理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移民办。安置房源按照先镇后县的原则,由移民办统筹协调。

  (一)单人户安置房源。符合民政集中供养条件的安置户在杨家沟敬老院由县民政部门集中供养;雷赤、罗子山、交口、安沟、郑庄五镇符合“交钥匙”工程的单人户,通过维修改造原学校、财政所等闲置房源进行安置,每个安置点由所在镇政府落实一至两名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搬迁户自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依托子女住房进行安置。

  (二)两人以上户安置房源。两人以上户采取分散安置和进镇进城集中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1.县城房源。政府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完成轮候计划,并及时调整项目册,不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回购作为移民搬迁安置房;回购部分整体完工或在建的商品房作为移民搬迁安置房。

  2.小城镇或新型农村社区房源。各镇政府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优先满足保障对象,完成轮候计划,并及时调整项目册,不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前提下,回购作为移民搬迁安置房。

  3.中心村安置房源。由县移民办牵头整体规划,搬迁户自建,统一验收。

  4.分散搬迁安置房源。搬迁户自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住房。

  三、补助标准及个人自筹

  建房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资金兑现到户;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按人计算补助资金规模,由县政府按照安置社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

  (一)集中安置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人均补助2.5万元,搬迁户人均自筹2500元,每户最高自筹不超过1万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到户)。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人均2万元配套。

  (二)分散安置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不足部分个人自筹。

  四、建设内容

  围绕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搬迁群众就业增收配套建设的产业项目等。对靠近城镇和中心村庄的集中安置区(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一)住房建设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严格按照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的红线要求确定安置房。回购已建成房屋进行安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房屋面积。新建安置房必须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面积。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要齐全,室内工程必须达到入住条件。

  (二)配套设施标准。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要求,根据集中安置规模和相关行业标准,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安置区(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产业配套标准。以“搬迁一户、脱贫一户”为目标,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要求,统一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和配套产业项目,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增加收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技能培训,使搬迁户主要劳动力至少掌握1—2门致富技能、每户至少有一项致富产业、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贫困户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是移民搬迁工作具体实施的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全县移民搬迁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移民搬迁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严格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分类筹措、依规拨付、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强化监管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移民搬迁资金。财政部门要对移民搬迁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搬迁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要依规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县移民办负责招聘专业监理机构,加强项目监理,确保项目安全。

  (三)加快项目进度。所有单人户安置点必须在3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中心社区安置点、镇区安置点、朱家湾康宁小区、温馨家园、警苑小区、延水新城安置点4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朱家湾安居小区安置点5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欣欣家园安置点10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桐铖明珠安置点8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10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各镇、街道办要落实措施,督促搬迁户完善室内剩余工程,尽快达到入住条件,确保按期搬迁入住。同时要加强搬迁户监管,所有搬迁安置房严禁出售、出租,一经发现,取消搬迁资格,无偿收回补助资金及安置房,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户签协议、村建册、镇建档、县建库”要求,建立搬迁安置到户信息管理体系,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五)明确职责分工。组织部要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安置区党建活动室和阵地建设,并将移民搬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设置专门指标体系,增加分值比重。宣传部要全面宣传好移民搬迁工作的亮点、经验做法以及先进典型,并负责搞好安置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国土局牵头负责移民搬迁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拟定、整体推进等工作。移民办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移民搬迁计划下达、过程监督,组织参与移民搬迁考核验收工作。经发局负责制定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整合意见,按项目争取国家投资;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计划落实项目和资金。财政局负责拟定全县移民搬迁资金的筹措、整合等意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会同审计部门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审计局要加强对移民搬迁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全面做好资金审计和项目跟踪审计,以及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的决算审计。住建局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城镇建设规划,将城镇建设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负责指导安置点建设规划技术审查,免费提供群众建房设计图纸;统筹做好移民搬迁建房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扶贫局负责提供精准建档立卡扶贫搬迁对象;做好产业扶贫及其他扶贫政策与移民搬迁工作的有机衔接,确保搬迁群众如期实现脱贫。水务局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将水利、水保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负责对移民安置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并做好同步搬迁安全饮水工程相关资金筹措。公安局负责做好搬迁群众户籍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影响移民搬迁工程的违法案件。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审核纳入城镇社区台账;指导社区开展自治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安置到敬老院。交通局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交通发展规划,将交通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农业局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农业发展规划,编制移民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规划;按照产业扶贫政策,围绕移民安置区,优先安排产业项目及资金;负责农民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林业局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和生态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负责做好安置区绿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相关项目资金支持。教育局负责对扶贫搬迁安置户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和措施;对搬迁安置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教育资助。文广局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将文化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化活动。供电公司负责调整完善“十三五”电力事业发展规划,将电力项目优先向搬迁安置区安排;负责建设集中安置区电力基础设施;做好安置区输变电基础设施管理、维护与升级。

  (六)强化督查考核。按照“周督查、半月通报、月评比、季考核”的办法,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推进。按照《延长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考核办法》,认真开展移民搬迁半年、年终综合考核验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严格兑现奖惩。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 ”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_〕15号),加快推进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采取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和插花安置等方式,20_-20_年,防城港市搬迁上思县和防城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079人。其中,20_年搬迁4043人(含20_、20_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783人),20_ 年搬迁5812人,20_年搬迁4224人,20_年-20_年进行搬迁扫尾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项目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扶贫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市、县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项目县(区)编制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编制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要将搬迁任务明确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绘制 20_-20_年移民搬迁“红线图”,其中 20_-20_年要明确移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20_-20_年要明确移民“到哪里去”;要明确年度搬迁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1.实施梯度搬迁。以县城为龙头,充分发挥县城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县、乡、村 “三级联动”。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离乡意愿、自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院、养老院)。

  2.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搬迁。

  (1)对经过精准识别需要整村整屯搬迁的实行整体搬迁。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 20户以下扶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对特殊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搬迁。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老院、养老院、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3)对历年异地安置租地群众实行分层分类搬迁。对于不用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4)对自主移民遗留的历史问题实行专项解决。对建档立卡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3.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

  依托县城、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边关旅游、休闲养生旅游和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扶贫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项目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4.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全市所有新建设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积极打造我市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国土资源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责任单位:项目县人民政府)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 “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1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住建委、财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确定不同区域基准补助。按不同区域确定基准补助标准(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上思县属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 1.8 万元;防城区属于其他面上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 1.35 万元。项目县(区)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区)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以县(区)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 15%。安置到边境 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2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市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安置到边境 0-3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2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住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扶贫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基准补助标准及差异化补助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在方案印发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筹措安排。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发展改革委,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7.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纳入防城港市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防城港市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亩。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区)倾斜。年度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市国土资源局转报国土资源厅审批。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市人民政府先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明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3)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

  (4)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35%或500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防城港市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5)在防城港市权限内,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解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项目(区)县人民政府〕

  8.确保安置点用电保障。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扶贫移民搬迁规划明确的移民搬迁安置点配套供电工程,供电企业要列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三五”规划。符合《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轻重缓急分年度优先列入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农村电网技术标准设计、建设,为移民安置点提供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等电力服务。移民搬迁项目用电报装实行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政策,原则上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统一办理业扩报装手续,建设维护费用参照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执行,统一纳入移民搬迁工程房屋建筑费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 “五保户”扶贫移民家庭给予每月享受 10千瓦时(10度电)免费用电量。迁出地供电区域配电网不得再次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范围。迁出后不再使用的配电网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电力部门提出处置建议。(责任单位:防城港供电局)

  9.积极筹措安置点建设资金。我市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4079人,搬迁资金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测算,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8.4474亿元。具体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金融办、国资委,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防城港分行,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10.加强安置点档案管理。县(区)、乡镇建立扶贫移民搬迁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 ”的要求,做到档案齐备,材料规范。〔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移民搬迁后续扶持。

  1.产业扶持。对有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集中无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移民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要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指导有经营能力的移民自己经营,没有经营能力移民对外发包经营,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入。移民搬迁安置后,允许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移民按股分红。〔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工信委、农委、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2.就业扶助。建立健全县、乡、村和就业用工单位四级信息网络,为移民培训和就业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搬迁移民实行“一扶四免三优先一确保 ”就业扶持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搬迁移民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搬迁移民子女免学费就读本地职高;搬迁移民免费参加园区企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搬迁移民到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安置区移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自主创业,确保认定为城镇 “零就业”家庭的搬迁移民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失业金使用机制,盘活和运作失业金用于贴息贷款,提高失业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金融办、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3.金融扶持。对列入防城港市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搬迁移民农户,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区)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4.教育扶持。完善移民安置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等学校布局,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对建档立卡贫困移民子女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搬迁移民子女应助尽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5.困难救助。对搬迁移民中生活条件困难、符合五保、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六)规范移民搬迁后续管理。

  1.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区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1000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以及整体搬迁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500人以上的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加强社区软硬件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水电路、绿化亮化、科教文卫、学校、医院、菜市场、商业店铺、安保等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组建社区党组织,帮助搬迁移民党员向社区服务党组织转化;组建社区居委会,成立物业、文化、计生、养老等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安排公安、民政、社保、教育等单位进点帮扶。实施“社区管房、管人、管社会事务,原村委管林、管地、管惠农补助”的“人地分离”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教育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文化委、商务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2.完善移民户籍管理。搬迁移民的户籍管理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_〕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_〕8号)规定执行。全市统一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属跨县安置的,可凭安置地房屋产权证等住所证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属本县范围安置的,凭原籍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地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移民搬迁社会保障机制。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搬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接转。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搬迁进县城、进产业园区的移民情况,合理规划调整安置地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在项目建设安排上满足移民就医需求。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搬迁移民计划生育实行属地管理办法。对搬迁到县城、产业园区的移民,死亡后原则上实行火葬,统一安葬在公墓区,也可根据群众意愿回葬在原搬迁地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八)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按照“大而有序、小而精致”的要求,每年选择 2-3个地域特色明显、资源禀赋条件较好、前期工作落实较快、群众搬迁意愿明显、工作推进力度较大的集中安置点,打造市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探索积累项目融资、资金整合、工作推进、市场运作、设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与城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机结合等方面的经验,示范带动全市移民搬迁工作。项目县(区)参照市做法,每年建设1-2个县级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示范点,制定相关标准和政策,统筹推进本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搬迁任务较重、安置点较多的项目县(区)可适当增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将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逐年完成落实。建立扶贫移民搬迁计划项目月报、年报制度和移民搬迁工作年终总结制度。市、县(区)发展改革、扶贫、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开展专项检查。工程检查要对照项目规划书逐项比对;资金检查要看专项资金、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需发放到搬迁户的补助资金是否按时发放、移民搬迁工程各项资金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问题。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县(区)发展改革、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县级移民搬迁专责小组、乡镇、村组一起对移民搬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移民(脱贫)搬迁补助方案(最新)

  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是我市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推进精准扶贫的有力抓手。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X市发〔201X〕X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现就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XX年起,全市每年力争实施5万人移民搬迁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全市居住在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15万贫困群众的移民搬迁任务,整体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综合发展能力,让移民群众真正实现“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利益趋向,激发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群众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自觉自愿接受移民搬迁集中安置。

  (二)整体搬迁、集中安置。坚持以自然村或居住点为单位,实行整体搬迁,对贫困程度深、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居住点,优先安排。搬迁安置以县城(工业园区)集中安置为主,乡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为辅。

  (三)差异扶持、综合推进。整合相关政策,移民搬迁户可享受移民搬迁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帮助扶贫对象解决搬迁安置困难和后续发展问题。

  (四)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科学制定移民搬迁扶贫规划和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迁出地范围和搬迁规模。科学选址,配套建设集中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整合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统筹解决好移民搬迁资金,移民户的建房资金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移民搬迁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中的特困户实行差别化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资金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建档立卡中的特困户建房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移民搬迁进城进园、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分别按每人20_元、15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要按照X国土资字〔20_〕182号文件精神,落实土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政策,确保农民利益。农粮、林业、水利、农网改造等涉农惠农资金,在确保资金性质、用途、管理要求不变的前提下,优先用于移民安置点建设。将移民集中安置点纳入县城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向安置点延伸,实现共建共享。移民对象办理城镇居住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强化用地保障。把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专项安排用地指标,并积极争取防灾避灾专项用地计划,用于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省委农工部《关于实施贫困群众移民搬迁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X府厅发〔20_〕20号)“搬迁移民扶贫集中安置点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县两级按照各50%的原则专项安排解决”的政策,优先安排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点建设工作的县(市、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三)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移民搬迁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贷款抵押、担保。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鼓励搬迁户入股或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山林经营权,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依法保障移民对原居住地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移民搬迁户原宅基地可通过增减挂等,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四)完善社会保障。落实支持贫困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统筹移民对象的城乡社保、医保、低保政策。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安置的移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户在取得城镇户籍后可申请城镇低保。允许移民对象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省市统筹时予以认可并接续,已进入企业务工的'应随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

  (五)优化公共服务。在县城和工业园区安置的移民户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子女教育、公共卫生、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并可在过渡期内享受原户口政策待遇,按规定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和国家惠农政策。教育、卫计、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六)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移民搬迁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把移民搬迁的技能培训和劳动力培训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雨露计划”、“金蓝领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中,通过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对移民搬迁就业指导服务,帮助移民户在本地本园企业就近就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移民搬迁扶贫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统筹谋划;要建立健全“县负总责、部门配合、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运转协调的工作合力,促进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科学制定规划。按照“整体搬迁、梯度安置、差异扶持、综合推进”的要求,认真分析本地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整体搬迁的自然村或居住点,确定整体搬迁目标、搬迁范围和安置地点,制定好搬迁规划。在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移民向县城和园区集聚,并实施乡村逐级审核、县审批,“三榜”公示。

  (三)明确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农户意愿,结合实际,采取以进县城进园区集中安置为主,乡镇和中心村集中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对有劳动能力,尤其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务工的农户,引导他们进县城进园区集中安置。其他打算长期自愿在农村发展、或不具备在县城或工业园区安置的贫困群众,在乡镇或中心村集中安置,坚决杜绝搬“富”不搬“穷”的现象,做到整体搬迁。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各县(市、区)应在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将移民搬迁的贫困户纳入结对帮扶对象,精准扶持,如期脱贫。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矿管部门负责指导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安置用地保障,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工作指导以及住房建设过程的监管;房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落实;环保部门负责指导进城进园集中安置点的环境评估;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展实施贫困群众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六)完善考核机制。市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移民搬迁扶贫工作实行每季度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年终一检查的工作制度,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抓好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的落实,对各县(市、区)平时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市政府年终考核县(市、区)民生工程移民搬迁扶贫专项工作的依据,确保移民搬迁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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