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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是指乡村地区人类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即村落或乡村聚落),乡村一般风景宜人,空气清新,较适合人群居住,民风淳朴。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和局部着眼,寻找出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对照新农村建设和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较长。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私自挪用集体资产、利益面前偏亲向友、重大决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干群关系十分紧张。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多是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同时,一些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表现为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挖空心思地去“拉关系、走后门”亲近权力,却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在农村,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时有发生。有的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执法者“不教而诛”、“一棍子打死”的硬性执法方式没有改变;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面对复杂的情况,或是束手无策,或是定性不准、处罚失当;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贿赂;还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农骗农案件,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些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三是农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问题成因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大隐患。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据调查,影响农民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依次为盗窃(占被调查总数的56.7%)、赌博(占被调查总数的35.9%)、打架斗殴(占被调查总数的20.9%)。各类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破坏整个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由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使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幼、妇的“空心”现象,给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观念陈旧、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障碍;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可依;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
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导航”和“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加大法律法规的出台力度,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依法推进。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农村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当前,农村地区许多制度、章程、村规民约的建立缺乏理论依据,执行难度大,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围绕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和制度,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农方面的立法进程。应加快对农村种植养殖业、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等诸多涉农方面的立法。同时,地方的立法要在打击假劣农资,优化农村人员就业环境,深化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快进程,把农民的各项权益纳入各种法律保护之中。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工作法律缺失的问题。
(二)贴近农民的思想实际,搞活农村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一方面,要本着“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的原则,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以及偏远贫困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加强乡镇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培训班,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让他们成为守法、用法的带头人。另一方面,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应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之中,使农民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还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学开设法律知识课,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成为“明白人”,从而带动家庭和亲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层司法、执法机构也应针对当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现场给农民以案解法、以案说法,变“法律下乡”为“法律驻乡”。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需求,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发挥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功效,积极预防和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黑恶、邪教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执法资源,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农村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农执法问题。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广巡回法庭办案方法,即在办案时兼顾农村交通、农田季节等实际情况,开展“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办案活动,减少当事人讼累,拉近执法机关与农民的距离。第四,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司法、执法机构经费不足、待遇偏低的实际,加大投入,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要建立农村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制度。适度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建立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信用档案,实行年度执业情况综合考核,促使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成为农村地区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质团队。二要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以顾问制、服务团制、“结对子”和建立法律服务联络点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村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一、基层法治建设的意义
基层法治建设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基层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基层法治建设。基层法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基层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法治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基层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基层处于社会关系的最底层,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的过程,能过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文化素养。许多的社会矛盾往往产生于基层也汇集于基层,基层化解矛盾的压力和任务不断在增加。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可以运用法治的方式减少矛盾冲突,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因此完善基层法治建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认识、情绪和意识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理现象的心态、观念、理论。①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的高低对基层民主法治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有些人常把法治与道德对立起来,排斥与本地风俗习惯有冲突的法律条文。在知法、守法及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弱,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容易丧失理智,不懂得通过合法的渠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其他违反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有些地方厌讼的情形较为普遍,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碍于面子,认为不管是不是自己的错,一旦经过诉讼程序总是不好的事情。还有些群众出现了法律意识偏差的现象即维权的意识提高了,但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却没能同步提高,过分地强调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忽视了对义务的履行。还有些群众对法律学习的自主性和自觉性不强,对法律知识只是被动地接受,甚至只有认为自己没有做太过分的事,就不会触犯法律。对法律的理解仅局限于刑法,认为自己只要不触犯刑法就行了,除此之外,自己根本用不上法律,因此,当他们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坏时,他们不知道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么自认倒霉,要么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暴力维权。
(二)立法及司法解释不够完善
立法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是否科学、行使程序是否公正以及运行是否和谐顺利,都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目前,基层立法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不能完全调整那些新型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涵盖的面不全,具体的问题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就会导致无法可依的问题出现。立法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也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和实效。一套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立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些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内在的逻辑结构不够严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法律应有的效应无法正常发挥。有的法律条文只规定了权利和以为,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条文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些条文在司法解释方面不够完善。有些涉及基层治理的法律规定出现滞后的情况,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求。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出现了互相矛盾的情况。在有些方面法律的缺失及位阶不高的情形,影响了基层法治体系的建设。有些立法脱离了实际情况,导致立法质量不高。虽然立法速度较快,但存在量多而质不高的情况。在立法的过程中忽视了立法的内在性和衔接性。
(三)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
无论多么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都需要通过具体的人去操作和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表现,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③执法是法治的基础,如果没有执法的过程,所有的法律规定都将为一纸空文,法治也将沦为纸上谈兵。目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依然存在,阻碍了基层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存在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的不高,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习惯人治代替法治,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的现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一些执法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只止于表面,不按照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具体的步骤、方式,方法,但随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一些政策具体的落实已经发生了变味。常发生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执法时既不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也不出示执法证件,不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当事人需来回跑,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当事人,多次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材料。有的执法人员执法时态度生硬,甚至存在暴力执法的现象。除此之外,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缺乏监督,导致法治实施不够彻底。对执法的监督多数来自本机关的内部监督,关系案、人情案、暗箱操作、不作为、滥罚款、滥收费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没有形成合力,存在同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的现象。由于有些部门存在职权不明确,多头执法与互相推诿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四)法治环境有待改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普及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近年来普法工作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普法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通过学法知法懂法,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普法的过程中,有些法律知识过于学术化,缺乏针对性,普法没有深度和氛围,一些活动并不是大众喜闻乐见的,没有贴近生活和实际,导致群众对普法的热情降低。还有一些普法活动只是在局部地区小范围内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受众较少,且并不是长期性的,普法的实效性难以显现。二是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屡禁不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负责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主要表现为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突发。一些人在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去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挖空心思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败坏了社会的风气,给政府的维稳工作增加了压力。
三、解决基层法治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发挥群众主体性
当前群众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较为薄弱,这是影响基层法治建设进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实现从“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最重要的就是要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增强群众的法律教育,适时加大对普法工作的投入力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全社会各部门各业积极参与,聚焦定靶,形成合力,大力营造全社会的法治氛围, 努力提升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④创新普法工作机制,丰富普法教育内容。要将普法宣传的任务落到实处,明确普法宣传责任,建立健全普法宣传责任机制,将宣传区域模块化,建立区域模块名单,将普法宣传任务具体的分配到各人,建议健全评价考核机制,为了避免在普法宣传过程中仅仅完成规定的动作、只是发张传单、听听讲座等敷衍了事的行为,需要强化普法宣传监督措施。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加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在普法前要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群众喜好及接受程度,结合不同群众的不同喜好,分门别类地设置普法宣传内容。在普法时,要紧密围绕时代精神,结合法理与情理并融入当地好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的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从基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普法形式上要实现多样化,改变说教和简单灌输的方式,改被动接受为积极学习,采用多形式多渠道生动形象地开展法治宣传。以大众喜闻乐见和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晦涩的法律法规,采用案例教学、榜样示范并通过大型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平台,注重法律法规关键条文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的宣传,让法治宣传更接地气。增强普法的实效性,这就要求在普法的过程中,不能只是走走过场。主动积极的学法、用法、尊法、信法、守法,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能够运用法律的思维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力求全面提高群众的法的法律素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要,加强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营造法治氛围,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 要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建立完备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建构权力清晰、监督有力、权责分明的基层治理体系。⑤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为地方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从立法上对基层政府决策运行的各环节、各部门予以明确界定和规范。在立法时需注意法的内在逻辑结构,增强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提高立法治理,注意各部门法律之间的衔接,确保法律应有的效应能够正常发挥。
(三)规范基层执法行为
优化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树立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观念,在制度的约束下自觉的办事,执法的前提是要知法、懂法。因此,要定期地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法律教育培训活动,以此来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执法人员主动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积极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不应流于形式,而是真正让执法人员认可法律,树立法律信仰,通过严格执法得到群众的认可与信赖。与此同时,还需健全和完善执法考评考核机制。发挥民主监督和上级司法部门的监督的作用,确保执法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坚持人性化执法理念。坚持说理式执法,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与保护群众合法诉求结合起来。提倡温情执法,把管理与扶持结合起来,把执法与服务结合起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以较强的专业素质,保障执法效率和公平公正性。⑥建立健全执法问责制度,对执法过程中违法失职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改进信访工作机制
近年来上访、闹访、缠访等问题不断发生,究其原因多为上访户对信访的定位不够准确导致,在发生事情时信访不信访法,认为只要找到熟人,问题就能得到解决,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挖空心思,宁愿花钱找关系,甚至不惜违法犯罪。针对这些问题,亟待改进信访工作机制,让信访工作不断走上理性化和法治化的道路。改进信访工作受理登记机制,在有主管部门的信访事件中,应当明确告知其应当通过主管部门解决。在现实的情况中,时有采取过激行为闹访、缠访的情况发生,信访接待窗口可能迫于无奈和舆论的压力,不得不接受这些本不应该信访的案件。针对这些无理取闹的违法上访行为,需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通过耐心的引导和教育告知其应当通过法律的渠道正确的解决诉求,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诉讼程序引导。对在信访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除此之外,还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通过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性质,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结语
不断完善和发展基层法治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社会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从基层的实际出发,从薄弱环节、关键部位人手,不断的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在立法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和建立与基层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执法方面,转变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并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使其依法履职,文明执法。在守法方面,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普法合力。总之,采取多种方式共同推进基层法治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注释:
①陈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问题及对策研究,重庆理工大学
②李关勤,浅谈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治与社会(3)
③郑明远,基层法治建设的理性思考,郑州大学
④汤丽,当前农村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农村经济与科技20_年第28卷第16期(总第420期)
⑤李咏玲,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⑥李关勤,浅谈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3)
参考文献:
[1]胡盛仪.基层治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_,(17)
[2]李生帅,地方法治政府评价指标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_(4)
[3]陈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问题及对策研究,重庆理工大学
[4]李关勤,浅谈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治与社会(3)
[5]郑明远,基层法治建设的理性思考,郑州大学
[6]汤丽,当前农村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农村经济与科技20_年第28卷第16期(总第420期)
[7]李咏玲,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摘 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充分发挥好法治的稳基础、利长远作用。但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农村主体的法治缺陷,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提升农村主体的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完善农村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四个方面探析解决对策。
关键字:农村法治;法治建设;对策
20_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农村法治成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1]的新型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农村法治建设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与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农村地区法治主体的法治意识不够强,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之法治文化氛围也不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农村法治建设陷入困境。本文就从分析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出发,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农村主体存在法治缺陷
1.作为村集体事务的管理者——村级组织的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基层村干部对具体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在日常处理村集体事务时存在主观臆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背离了法治原则。还有些基层村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和金钱观,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行为。
2.作为村集体事务的参与者——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民主参与性不高
当前,极大多数的农民对我国法律法规,甚至是关乎自身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規了解甚微。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采取何种合法手段寻求救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暴力蛮横,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解决。民主的参与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大多数中青年长期在外务工,无暇参与村集体事务,而留守的老人或儿童则对相关事务表现出漠不关心。
(二)农村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多侧重于一些原则性、宣传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农村现实生活的特性,忽视了农民的部分权益,不适用于农村现实情况;一些农业法律制度落后于农村实际发展,经常出现“政策搬家”,生硬地把政策入法。虽然也有的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办法,但大多只停留在政策的层面而未形成相应法律法规,普适性不强[2]。
(三)传统文化习俗的束缚
费孝通曾将传统乡村理解为乡土社会,而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社会等则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3]。受重人治轻法治和“厌讼”的封建传统文化影响,当农村出现纠纷时,人们往往忽视法律,而习惯求助于道德规范,希望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内心与行为;或求助于家族,希望通过家族长老的裁决来解决纠纷,这使得法律丧失了至上性与权威性。加之“熟人社会”思想影响,当遇到纠纷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人”而不是“找法”,将问题的解决寄托于“某种关系”之上。这与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相违背,不利于农村法治建设。
(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1.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尚不健全
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或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但在现实中,派出法庭和检察室并非分布在每个乡镇,存在一个司法机构管辖两个甚至几个乡镇的情况。
2.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率较低
许多偏远乡镇尚无法律援助,农民在案件的咨询上得不到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3.法治宣传力度不够
普法宣传手段单一,多采取派发宣传资料、挂宣传横幅等传统方式,忽视了互联网等各类新兴媒体的应用。农村劳动力老龄化严重,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对普法宣传的内容接受度不高,法治宣传难度较大。此外,法治宣传内容针对性不强,对于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用到的法律知识宣传较少,部分乡镇仅仅只是象征性地悬挂了一下宣传标语,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二、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提升农村主体的法治意识
在村级组织方面,要积极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4]。尤其要针对当前有些村干部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违法变卖土地等现象,严厉整治在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时,要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
在农民自身方面,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农民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需要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学习。例如可以通过观看中央法制频道节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不断扩充自身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注意提升农民的民主参与能力,增强其法治主体意识。通过采取一些奖励机制,扫清阻碍农民行使自治权的障碍,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政治生活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以及有关政策,才能保证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农村法治有关法律制度
“当代中国农村法治社会之建立,先决条件在于完善有关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体系”。具体到当前农村发展实际,就是要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在农村经济法律制度方面,要围绕农业产业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要现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当然还要建立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以规范农业产权,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以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完善农村分配法律制度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完善农产品生产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农产品安全。
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快完善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拆迁补偿、农村基本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关于该事项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之中,如我国《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来立法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应注意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生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以此形成对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规范农村企业及居民的行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一方面,要破除封建、老旧传统文化的束缚,通过现代科学知识的熏陶,促使农民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通过开展移风易俗,遏制农村存在的不良风气。另外,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中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对道德规范进行创新,在社会生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
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增加资金投入,确保“一村一阅读室”。为了避免阅读室成为摆设,可对阅读数量多、学习知识技能多的农民群众予以一定物質奖励,激励其学习热情。此外,农村法治文化的建设要抓早抓小,要重视对农村儿童的教育。当前农村教育存在基础设施差、教师资源不足等问题,因此,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学校的教学设施,完善对乡村教师的各项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吸引优秀教师支教农村。
(四)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农村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完备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完备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各方面的因素。
第一,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要将着重点放在线下法律服务的建设上。要充分调动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定期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深入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服务农村。
第二,需要提高基层法律机构的覆盖率,并向着专业化方向不断努力。还需要建立健全多元的纠纷调解机制,结合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一步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机制,节约群众用法成本。
第三,需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要创新法治宣传途径,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法治宣传中的应用,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如覆盖互联网、建立资料查阅室等。针对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直接理解法律知识存在困难等情况,可以将法治内容融人文艺节目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此外,要选择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重点。
三、结语
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基在农村、难点在农村、希望也在农村。我们只有在提升农村主体的法治意识上下功夫,积极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文化氛围,完善农村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乡村法治建设才能迈上新的台阶,才能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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