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6
2023-05-30
2023-03-15
2023-03-07
2023-06-05
更新时间:2024-02-01 12:22:2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3-06
2023-05-30
2023-03-15
2023-03-07
2023-06-05
一、认真履行金融协调服务职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协调力度,扩大信贷投放。
协调银行加大信贷投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10月底,我区信贷投放总量达160.37亿元,信贷投放总量增量是去年全年增量的2.7倍,同比增长15%,创历史新高。其中,贷款余额128.44亿元,贷款增量是去年全年增量的2.4倍,同比增长22.82%。全区各金融机构平均存贷比为53.32%,较年初提高1.55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4.03个百分点。存款余额为240.89亿元,较年初增加22.92亿元。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促进银企深入合作。全区金融机构骨干企业座谈会上,有13家企业和11家银行签约,共达成协议金额32.18亿元,到10月底,已落实资金13.72亿元,工业和服务业重点项目承担企业贷款余额13.7亿元,新增贷款4.88亿元。
(二)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扶持、指导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规范运行,截至10月底,小额贷款公司今年累计发放贷款19748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保责任金额 21166万元。深化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对民间投资公司实行严格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三)加强整治力度,优化金融环境。
召开全区优化金融环境工作会议,成立了优化金融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宣传,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多渠道、多方式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并于5月24日组织公安、工商、驻周各金融机构举行了全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印发宣传资料20xx余份。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支持银行维护自身债权。深入开展全区整顿金融秩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全力做好困难企业解困,地区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四)突出重点,推进企业上市。
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帮助解决上市前需要准备的部门手续和相关合法证明文件,企业上市工作有序推进。赫达公司申请材料已报证监会。华安新材料股权改制、规范股权结构等工作正加快推进。磊宝公司确定了先挂牌培育,后上市发展的工作目标,与具有上市保荐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了协议。加快培植上市后备资源,选择一批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企业和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区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对具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制定合理的工作目标,并邀请中介机构到企业实地考查。
(五)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企业挂牌。
召开了全区企业挂牌推进会,镇办、有关部门、50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会议,邀请专家进行挂牌融资知识培训。全区挂牌推进会后,各镇办成立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并分别召开了各镇办辖区挂牌工作推进会,邀请齐鲁股交中心及中介机构专家,到镇办集中为企业进行资本市场培训,帮助企业开拓融资思路,坚定挂牌信心。加大走访调研力度,今年以来走访全区规模以上企业100余家,已有30余家企业进入全区挂牌后备资源库。对有挂牌融资意愿、符合挂牌条件的企业,重点扶持、推进,邀请中介机构与企业进行对接,并进驻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目前怡然园艺、北方特种油公司正式在齐鲁股权挂牌交易;对炳坤陶瓷、磊宝公司已启动程序的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尽早实现挂牌。
二、扎实开展评议工作,把行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近年来,我办始终高度重视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始终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完善机制、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抓紧抓好。切实把政风行风评议作为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契机,周密部署,深入推进,把行评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健全组织行动快。
我办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性工作,融入金融管理的方方面面,并与全办的主要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围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服务基层和帮基层解难题、帮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公开办事流程和对外服务承诺事项,完善政风行风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
(二)认认真真找问题。
我们认真听取了服务对象、社区群众以及相关企业等来自各层面对金融办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恳接受并认真采纳。并自查自纠,召开全体干部专题分析会,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并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原因。
(三)扎扎实实抓整改。
综合各方面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进一步提出解决办法;
二是服务主动性不够,服务水平需要提高;
三是金融风险隐患凸显,防范金融风险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针对企业、群众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出现问题的症结,制定了包括服务意识、队伍建设、制度完善、工作推进等4个方面的改进措施。明确要求全体干部切实加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意识,以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创新服务;以人民满意作为第一目标,不断优化服务;以清廉为民作为第一要求,强化廉洁服务。凡是涉及企业发展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则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列出明确时间进度表,逐步解决。
一年来,我们还紧紧围绕“团结、务实、高效、廉洁、创新”的思路,狠抓了班子自身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认真执行和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了领导班子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全面加强服务型金融建设
根据行评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明年工作,我们将积极加以整改,努力兑现服务承诺,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促进发展为主线,创新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融资难问题,全面加快服务型金融建设,不断提升金融部门形象。
(一)加大金融协调力度,扩大信贷投放。
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银行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组织银行、企业适时召开点对点、面对面的银企对接会,完善银行的考核奖励机制,争取更多信贷资金。引导信贷投放向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倾斜,争取各银行全年对重点项目和纳税30强企业贷款总额超过30亿元,确保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多形式、多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加大部门联合力度,防控金融风险。
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成立全区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实体性工作班子,出台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妥善处置企业担保链问题,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安、法院、仲裁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专项处理地方企业融资风险问题。将防范金融风险纳入镇办考核机制,调动基层第一线的力量提前预防企业金融风险的爆发,及早发现及早化解,确保不发生大的金融风险。加强银企沟通,协调各银行树立“抱团取暖”思想,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纳税30强企业不抽贷。加大企业财务审计,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实业、坚持主业,防范金融风险。成立金融业行业协会,规范自律,加强交流,防范风险。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环境。
(三)加大管理扶持力度,盘活民间资本。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业务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并按时对其进行风险排查,加强规范运营的监管指导。深化民间融资规范管理,初步建立民间融资的有效管理体系。对批准成立的民间融资公司实行严格监管,加强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水平;成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经济发展;成立1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多形式盘活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四)加大上市挂牌力度,增加直接融资。
跟进赫达公司上市工作,提高认识,抢抓机遇,突出重点,加大协调争取力度,攻坚破难,扫清上市进展中一切困难,全力推进,争取赫达公司顺利过会,早日实现上市。再筛选3-5家企业,进入上市培育期,形成我区企业上市梯次结构,有序推进。加大调研力度,完善企业挂牌后备资源库,对启动挂牌程序的企业专人跟踪服务,动态管理,聘请高水平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辅导,力争全年新增3家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探索新三板挂牌,努力推动企业在新三板实现挂牌融资。
行风评议工作尽管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但行风建设永无止境。这次行风评议是我们接受群众评议、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整体素质的良好契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狠抓成效,努力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效能型部门。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销售部负责人: 手机号:
申诉事由:
本人在x年xx月xx日进入x公司工作,职务为,月工资x元,用人单位在x年xx月xx日无理由辞退我, 在该公司工作的x月期间,该公司未给我签劳动合同,也未给本人买社会保险(当时公司录用我工作约定是没有试用期也答应给买社保的),现本人要求按照国家新劳动法合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1. 要求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单月工资*0.5)元。
2. 要求该单位补交xx个月的社会保险。
3. 要求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单月工资*2)元。
提供证据:
本人提供xx银行(公司代办的银行工资卡)卡折对账单
(提供工资条等,不涉及保密协议的证明文件,如打卡,签到等) 工作介绍人:
由于公司发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向公司索要工资条,公司不给。本人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考勤记录——此用人单位掌握管理,需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已不能自行收集,现申请仲裁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帮助我收集公司发放本人的工资记录和本人的考勤记录,以证明本人与该公司存在实事劳动关系而要求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
时间:
答辩人(被申请人):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称:x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银行转账单,x9年7月14日给被申请人付款的是“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请人秦柱玉。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方(购车单位)为秦柱玉,身份证号x2;乙方为被申请人。故按约申请人即秦柱玉应支付本合同的定(订)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自愿代为申请人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义务;其次,如申请人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实为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行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请人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x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人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人举证。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向我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没有收到过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证明,证实其支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在银行转账单上也无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申请人应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来我司开具定金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方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一处是写“定金”,一处是写“订金”(见合同第8~9行),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人银行进账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申请人秦柱玉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所支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广州市太平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请人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金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自行处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履行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履行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人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