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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利息借款合同书5篇
朋友们,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质押利息借款合同书,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出质人: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__________(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以上出质人合称为“甲方”)
贷款人(质权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就丙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甲方愿意以其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丙方对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
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甲、乙、丙三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订本合同,甲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__________公司共计____%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出质给乙方,由丙方向乙方借得本金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共计____%的股权(其中,_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_________出资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_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持有标的公司____%的股权)。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
2、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丙方如没有按期履行本合同,出质股权由乙方全权处理。
3、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的,甲方应以自有资金出资购买配股并将配股随质物一起质押。
因不购买配股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时,甲方应当及时补足。
出质期间,因质物而取得的分红、派息应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以下的银行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丙方的责任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及丙方的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逾期滞纳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依法主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处分质物、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乙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
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乙方的收款票据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本金、利率及给付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月利率:____%。
利息的收取方式为:按月结息,乙方在借款发放后一个月的当日向丙方计收利息。以后每月依此类推。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应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为他用,并随时接受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本合同项下之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应由丙方结清的款项,丙方应按期结清。丙方还款的确认以所还款项到达乙方账户为准。
丙方逾期交纳利息或逾期归还本金时除须及时补交利息、本金外,还需每日按借款之未还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全部结清债务之日止。
第五条借款期限和放款条件
1、借款期限: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借款起始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2、若丙方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可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同意,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延长借款期限,如无特别说明,甲方的股权质押担保在展期期间继续有效。
3、甲方、丙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方可向乙方申请放款。
第六条登记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_________登记部门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取得签发给乙方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七条质押物的占管
质押借款期间,甲方除应遵守本合同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移交乙方保管。
第八条质押股权的相关处分限制
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采取引发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重大变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合并(或兼并)、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等。
3、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对其财产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申请重组、破产或解散公司。
6、签署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九条甲方保证及承诺
1、甲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本合同各条款均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甲方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甲方保证其出具的全部资料、文件、信息等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并将需提供的所有证件、文件和凭证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发生不实或欺骗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必须按借款金额的30%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5、甲方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或其他手续,并支付相关税项和费用。
6、本合同项下质物系甲方合法拥有及持有,乙方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先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7、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对质押股权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8、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甲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
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股权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一旦乙方要求,甲方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权的状况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允许乙方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10、甲方愿以其质押物(所质押股权的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款条款项下的本金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担保。
当乙方需要处置质押物时,甲方愿意无条件配合。
11、甲方同意签署并公证授权乙方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质押股权的相关文件。
12、甲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2、丙方不应将本协议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3、丙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借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4、甲方、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及时(三日内)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1)标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况;
(2)甲方、标的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
(3)甲方、丙方、标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质权未设立或无效;
(5)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
5、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丙方应在上述情形出现后立即通知乙方并于三日内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如发生以下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变卖、拍卖质物,并就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1、提前行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任何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质权提前实现:
(1)甲方、丙方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义务性条款;
(2)丙方不能按时支付到期利息;
(3)标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情况;
(4)保证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质押股权发生贬值,危及借款安全;
(6)丙方所负任何债务或其他赔偿责任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归还的;
(7)依据法律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的其他情况。
2、到期行使
丙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二条质物处置
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处置的质物由乙方委托任意一家拍卖公司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处置质物。
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追索。
有关拍卖等手续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为办理。
因质押的股权出现瑕疵,影响乙方正常处理,甲方及丙方应予以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强制执行公证
三方当事人经协商决定向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方共同确认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没有误解。
如果丙方(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全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和费用,乙方(质权人)有权单独向__________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和本合同的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物)。
甲方、丙方承诺就本合同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全部债权的费用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该执行的抗辩。
第十四条费用
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产权过户费、律师服务费及实现质押权时的费用等均由丙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一份,丙方一份,登记部门、公证处各存档一份。
(为办他项权利登记,甲、乙双方在股权登记部门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丙方已支付完本合同约定的一切相关费用,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特别约定
丙方如需提前还款,应于拟提前还款前十五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通知条款
所有的通知事项应以挂号、快递等方式发出,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的,也应按上述方式通知对方,并在收到对方确认函后,地址变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1、若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若各方当事人未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办理。
若今后新颁布或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三方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声明条款
1、甲方、丙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甲方、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丙方要求,乙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3、甲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签字):
日期:
甲方:(贷款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发放借款 元,(大写: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借款的质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使用权人为:
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的情况,甲方有权对于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
1、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按乙方购买每亩土地价格的的价格索取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按每亩 万元,共 亩,共计人民币万元整。
2、甲方处理抵押所得借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索偿。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借款或不能按时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意思表达、承诺。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财产。
七、在抵押协议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九、使用权人对抵押物必须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借款总额的10%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借款人:
第一条:乙方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抵押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小写)¥: 元整,抵押地址 。抵押期限为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签字后共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他项权利证。
第四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及执行合同所需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条:在房地产抵押借款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现状的证明(如有无诉讼、查封、出租、抵押等)。并保证该抵押房地产产权明确,权属清晰,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在甲方处封存,在乙方未偿还清借款前,乙方负责抵押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并不得转让、赠与、出售、重复抵押、拆动或损坏、保证抵押房地产的完好无损。如发现乙方有上述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保险,在抵押期内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借款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借款及相关费用。 如未办理保险,发生抵押物的损毁、灭失情况,导致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于5日内增补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抵押,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享有对乙方债务的最终索取。
第八条:如乙方因为重大疾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等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催收欠款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此抵押的房地产更名、变卖、拍卖,实现抵押权。
第九条: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抵押权人(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动产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质押标的 质押物名称:
质押物品种、型号:
质押物数量:
暂估价值:人民币 万元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时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地点: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 借款数额: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
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 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 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 质押动产的交付与登记
1、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2、依法应当办理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质押动产已交付甲方占有,甲方已取得仓单或相关凭证。
3、已办妥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甲方已收到相关文件。
4、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5、乙方已付清仓储保管费、公证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质押动产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动产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确需转让质押动产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质押动产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押期间如质押财产价值显着减少的,或第三方就质物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质物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质押动产上另行设定质押权、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动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
3、及时交纳质押期间动产的仓储及保管费用。
第十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价值下降,或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或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
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
或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质物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质物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质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3、如仓储合同约定的质物仓储期限届满,则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向仓储人交纳下一期的仓储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押权。
4、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5、质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3、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乙方或丙方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动产返还及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1:质押动产清单
附件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经营权质押借款合同书
出质人:
质权人: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甲方以在经营的权作为质押向乙方借款。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依照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做以下约定: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本人在本合同下出质的权力是完全的、有效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权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
而且本合同的质押不收任何限制。
第二条 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方式
本质押合同主债权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每月
第三条 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人的权利为出质人位于权利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
主债务履行其届满收回贷款时未清偿的部分,乙方有权依法行使 经营权,收益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的应付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权力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
在质权收到可能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从处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甲方的 设备减少,经营利润走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偿清本合同质押担保贷款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附则
甲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峻
出 质 人: 质 权 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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