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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17 14:13:1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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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总结(7篇)
公司工作总结涉及公司的多个方面,如业务管理、企业文化、人才队伍、财务状况等,需要在全面性和深度性上兼顾。分析公司工作情况,搜集数据资料,并结合业务背景和市场情况进行对比和评估。现在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总结,希望你喜欢。
浅谈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论文
摘要:公司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对公司的发展壮大具有决定意义的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创造。有限责任制度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即使蒸汽机和电力也远不能与其相媲美,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这种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
关键词:有限责任制度;功能优势;缺陷
一、有限责任制度的定义
公司的有限责任并非指公司负有限责任,而是指公司投资者(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最高限,对公司的债务和亏损所负的责任,此外,对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财产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特征:一是公司具有与其投资者(股东)个人互相分离的独立的人格。公司的人格即公司作为一个团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也就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只要公司经注册登记就取得了不同于其股东和债权人的独立资格,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具有无限延续的人格。公司对股东投资的资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权利,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分离的,公司对于自己的债务和亏损应由自己的全部资产而不是由股东承担。二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的.义务,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对公司的责任。在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一旦公司负债,股东便不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提出请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度的功能优势
(一)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最佳的集资工具
有限责任制度能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投资者选用公司形式能事先预见并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其预见的范围内。尽管“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但这种减少风险的特点,足以激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有限责任制度促使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
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中,股东投资风险小,股东可以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尤其是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份的小额化和分散化,加剧了股东对公司直接管理的忽视和放松,公司的管理则寄希望于具有专门管理知识的公司经营阶层。公司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上,经营管理独立,最终必然导致公司责任的独立,使公司具有真正的独立法律人格,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限责任制促使了股东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三、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首先,有限责任对那些基于信用而与之交易的公司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会造成道德公害。首先,股东有权经营管理公司,当管理不善致使公司亏损不能履行其义务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权额的损失,将由那些对公司经营不善完全无辜的外部债权人自己承担,而那些有权控制管理、避免这种情势发生的股东或成员却不用承受这种风险,这是显失公平的。
其次,股东相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在公司中总是居于有利地位。有限责任可能使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的活动,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股东个人帐户上,以致公司往往不能合理地存续下去,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在公司集团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无视子公司的利益,把子公司当作推销商业政策的工具。母公司与子公司法人资格相混淆,没有相应的、明确的帐目,结果是母公司独吞子公司经营成果,又可利用子公司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这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绝对不公平的。
四、有限责任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有限责任制度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不仅遭到了人们的批评,而且还有许多人正在从事改造有限责任,重构公司类型的研究。一种意见认为,应选用无限责任来代替有限责任。主张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股东处按照股东在公司中出资额比例得到赔偿,即“对公司侵权按比例分摊股东责任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可采取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模式,以此代替有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负无限责任的股东有权管理公司,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以股东的有限保证责任来弥补单纯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即由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约定由投资者以出资额的若干倍数作为公司未来承担责任的担保,当公司资产不足赔偿债权时,由投资者在担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可否认,这些意见的提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细加分析便可得出不宜采纳的结论。首先,从历史上看,早期商事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无限责任。但事实证明该制度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因为无限责任制度本身固有的先天性不足,制约着商事主体规模的扩大,必然使其随着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而逐渐退居次要的位置,并进而在某些国家被淘汰。即使以无限责任代替有限责任,也会遇到许多具体实施的问题。其次,双重责任模式虽是一种较早的形式,但现代以来,这种模式日趋衰落,实际中存在的极其稀少,而且这种责任模式破坏了现代公司赖以生存的有效资本市场的存在。
笔者认为,有限责任作为一种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而确立下来的现代公司的基石,这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必然结果。它分散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优点,冲破了无限责任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有效地实现了资本的积聚与集中,保护了投资者预期利益,如果否定有限责任,则会阻碍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社会发展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我们不否认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的道德公害,但这种道德公害在无限责任原则下仍然是存在的。极不谨慎的投资过度行为,使得公司或其股东不能偿付其所负债务是常有的事,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而股东资产亦是有限的,也不一定就能担负起无限责任的风险。所以不能仅仅因为有限责任存有不足,就予以全盘否定。
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感准备工作。包括:
⑴查看上一班的记录,听取上一班值班人员的运行介绍。
⑵检查仪表、工具、钥匙、对讲机有无损坏或遗失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名。
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2、交接班人要求:
⑴对于外单位施工监理,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接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班应注意的'细节。
⑵上一班故障维修未完成者,须与接班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且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交班。
⑶特殊情况按当班负责人安排进行交接班。
3、下列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行交接班。
⑴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⑵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其他神态不清而未找到顶班人。
⑶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或营业时。
4、交班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离开岗位:
⑴接班人未按时到岗;
⑵交班时发生事故、紧急情况;
⑶交班前因自己的原因未能完成应该完成的任务;
⑷交班前发生一个人无法独立完成,须要别人配合的工作;
⑸交班前未打扫卫生。
值 班 制 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按规定定期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如外出巡查,抄表应知照同值人员。
2、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做到腿勤、眼尖、耳灵、手快、脑活,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隐患。
3、值班人员接到维修报告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往修理。
4、发现设备故障,当班人员无法处理时,应报告上级机构处理。
5、午、晚餐时间是值班的薄弱环节,所有运行机房都应有人值班。
6、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时,必须事前请主管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比较研究
摘 要公司设立是取得公司资格而完成法律要件的一切行为。 设立是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首要程序,是获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相同或不同规定,来探讨我国(指我国大陆地区,下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优缺点。
关键词公司 有限责任 法律要件
一、我国的设立制度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制度包括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三个方面。
(一)设立的方式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一般的公司,只要符合设立要件,就可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有关机关应当为其登记;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公司,如金融、证券、保险行业的公司,为保护市场安全,其成立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在我国设立公司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封闭性公司,必须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得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
(二)设立的要件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保证有关部门在公司设立后对其进行监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主体要件、财产要件和组织要件。
1.主体要件。自然人当然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但是,法律禁止某些自然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如公务员等。另外,公司法人、经国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党政机关、军队等禁止经商办企业,目的是防止出现以权经商、垄断经营的现象。
在人数上,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为2-50人,又因为我国也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所以事实上我国对股东数量只作了上限规定。
2.财产要件。法律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最低资本限制,然而对于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对其最低注册资本则有较高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对资金的要求较高,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该种类型的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本。在资本缴纳方面,登记的出资额只需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即可。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货币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对于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公司法》第27条列举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三种形式,但是也设置了一定余地,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于股权和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出资的问题,相关规定已经肯定了股权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但是债权是否可以出资,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3.组织要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制定章程,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成立的基础。章程必须载明相应的事项,是申请设立登记时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章程修改之后,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的人数也有一定的要求。对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例外规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设立的程序
在我国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要订立发起人协议,明确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出资比例等等。然后要订立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只要不是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设立的公司,在认缴出资和确定了公司机关和组成人员后,即可进行设立登记。最后,公司取得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时。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立制度
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的法律规定上各有其特点。下面,主要介绍美国,德国,我国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制度。
(一)发起人的条件
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各个州的具体法律规定都由各州自己制定,因此对于发起人能力和住所的要求并不统一。有的州对发起人的住所或年龄有要求,如必须为该州居民、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但是大部分州只要年龄达到要求,而不问其住所或者以后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在人数上,除了波多黎各州,只要求有至少1个发起人,没有设定上限。
德国对于人数要求为一人或者数人,也没有上限规定。澳门《商法典》第358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之股东不得超过30名。”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98条规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所组成。
(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美国大部分州都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采用授权资本制。
德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实缴的资本需要达到100欧元,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欧元,采用许可资本制。对法律进行修改时,为了吸引投资,规定了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企业公司,但是企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缴足,也不能以实物出资。
我国澳门《商法典》第259条规定:“有限公司之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二万五千元。” 出资可以延迟缴纳,但不得超过3年,否则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台湾“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数额。
(三)出资物要求
在美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形和无形的资产出资,包括金钱、债权、已经提供的劳务、或承诺缴纳现金或财产或约定将来提供劳务。德国法律允许现金和实物出资,但不允许以债权出资,大陆法系一般都如此规定。 (四)章程的内容和修改
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具备的11项内容,包括7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3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1项任意记载事项,章程修改需要备案。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还会订立公司条例,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约束力。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黄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着的特征。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的独立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对外承担义务和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4、一人有限公司责任承担及股东责任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类型,同样具有一般公司所具的基本特征,即,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其公司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并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区别
二、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律制度的特点
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容易发生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公司法在明确肯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有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则,具有如下特点:
(一)最低资本额与出资规则。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规定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二)设立数量与主体规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条规定上明确出了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防止自然人利用一人有限公司逃避债务等法律责任。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再重新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防止了自然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转移、逃避责任,而且也保障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
(三)公司登记与公示规则。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目的是为了使第三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清楚的了解,向第三人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和与之交易的潜在风险。
(四)特殊会计审计规则。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审计要求。
(五)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和支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款是典型的举证责任的倒置,即本来需由他人负责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不独立,而此处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作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笔者认为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股东设置
1、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规定的不尽详实,只是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机构立法设计来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但在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重要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欧洲主要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公司的业务执行人、会计监察人以及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单独股东行使大会权限、单独股东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与此相比较,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过于简单,不利于公司的运行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2、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同时,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做出特别规定,只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可以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以设立执行董事或一到两名监事。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在股东的单一性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股东对公司不当操作等问题,应通过制定特殊的治理结构模式弥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修正传统公司治理机制,构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监察人以及股东决策程序、做出决议的效力、自我交易等情况进行规制,以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
(2)股东权利滥用
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作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公司相对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从条文看,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条虽对此进行了规定,但都存在一定不足。第二十条虽然在原则上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要求不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规定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显然限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如何适用尚难以确定。所以,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的一切大权都掌握在唯一股东手上,而由于内外监督力度不够,因此极易发生一人股东肆意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或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是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侵权责任等现象。这样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犯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容易产生恶性循环,影响经济发展。
四、笔者提出以下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度完善的发展方向的几点建议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本意在于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新公司法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大大减弱了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动力,不符合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应有之意。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既不利于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也不益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例如(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基于效益上考虑,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条件极为苛刻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来,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因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发的经济问题就会仍然存在。那么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2)不能一味的'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是有条件的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有条件投资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更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应当切合实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的条件,可以适当允许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建立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公示制度。为了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单一股东的事业混同,诸如经营业务完全一致、公司资金与股东生活费用交叉使用、将公司的资产借贷给自己或者挪作他用等问题发生,有必要建立股东个人财产的公示制度,股东定期向公司登记机关或社会公众公示其个人财产状况,以促进股东个人财产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截然分开。也可以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等信息公之于众,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从而促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运作。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意味着公司的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意味着一人股东。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掌握和行使其公司的权力,所以为了避免一人股东的个人意思混同于公司法人的意思,公司法又规定,一人股东在做出公司权力机构职权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置备于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什么事都是一人说了算,不用开会,股东自己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成为他的决定,为对此行为进行限制,我建议增加第三人查阅的权利,公司应配合第三人实现查阅的权利;同时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未采取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的决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该项决议可撤销。这样是为了敦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严格遵守做出决议的法定程序,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行惩罚,同时也避免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
4、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因其股东是复数,就算其内部没有设立监察机关,其内部监督问题可以通过股东间利害冲突关系所形成的制衡作用进行监督。但是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部门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还有一点就是对监事人员的任命方面,必须坚持完全掌控公司的一人股东不担任监事人的原则。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在一人公司,股东兼任董事或经理的情况下,可明确规定职工是监事会成员的当然人选。因为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且与公司的关系相对稳定。选举出的职工监事有条件通过其在工作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纠正公司的不当行为,保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应享有无法定事由不得被解雇或降薪的权利。
5、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是十分复杂的,无论是学理还是法律对该情形的列举都难以穷尽。所以,未来的司法解释应当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司法解释模式。明确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和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情形,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做出规定,以弥补上述立法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另外,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应有:一是行为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即使有滥用行为,如设置“空壳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自我交易等,都不构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三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
一、20__年度工作
1、安全生产:截止20__年10月30日,公司共完成发电量34151533度,其中峰源电站发电量4098048度,已完成去年发电量的104.58%,与去年同期相比多发电量1496811度。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干部职工强化安全意识,牢记安全责任,形成了人人抓安全、个个重安全的生产管理氛围。我们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抓好安全生产的管理。一是与各电站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奖罚到位。二是公司设立了专职安全员,专抓安全工作。三是抓好各部门的安全自检自查工作。我们在安全自查活动中共查出和消除一般安全隐患25起,有效杜绝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四是重点加强设备的巡视与检查,抓好设备缺陷的及时整改和消缺,由于各电站机电设备老化,今年共出现设备缺陷62起,全部进行了消缺处理。五是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双票合格率达100%,安全生产管理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六是在电站内悬挂和张贴醒目的安全生产警示宣传标语。与此同时,9月份对公司员工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正因为我们对安全生产严防、严管、严抓,周密细致布置,公司统一齐抓协管,才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安全生产任务。
2、防汛工作:今年降雨量充足,发电任务重,防汛工作是公司全部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做到时刻不放松。主要采取四项举措来确保安全渡汛。一是组织了汛前安全大检查。公司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电站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进行了细致全面检查和清理隐患;二是召开了专门的防汛工作会议,坚决贯彻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三是制定了《防洪应急预案》,做到了有备无患。四是组织技术人员随时掌握流域内的水文气象信息,做好调度预案,科学控制水位,监督防汛工作,在提高防汛质量和生产效益的同时做到全年无汛情事故发生。
3、日常工作:公司一年来主要工作是下属各电站生产发电及机电设备的检修、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修复、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新办公楼项目的实施、武义峰源水电有限公司股权的收购、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下属各水库和电站的“五水共治”等工作以及其它行政工作。生产发电情况很好,超额完成了全年的发电任务;派出228人次维护保养机电设备26台/套,年度检修10台套机组设备;工程设施维护保养及时,共用工200余工日,完成水毁工程项目6个,确保设施的完好,保障明年的安全生产;新建项目2个,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公司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重点是制定了公司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草案;配合水务局规范了各项财务制度,规范了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发放;完成了新办公楼的场地租赁,土建以及装饰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市场调研、多次协调,报经上级各相关部门同意后成功收购了原属武义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武义峰源水电有限公司30%的股权;落实10余万资金,安排百余人次做好“五水共治”相关工作;
4、困难与不足:公司电站分布广,渠道、机电设备及输电线路老化严重,由于交通不便、工作量大、检修人员不足和电站技改涉及所在地政策处理难等问题。
20__年度工作计划重点:
1、继续优化部门人员配置,提高部门成员自身工作能力,增强部门工作责任感及集体凝聚力;
2、继续抓好安全生产与安全工作;
3、做好麻阳二级电站报废重建的推进工作;
4、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队伍建设;
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公司各项工作有序、平稳的开展。新的一年就要来临,在局党委领导下,我们有信心、有决心,以良好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克服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难,理清工作思路、推进项目建设、强化成本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为全面出色完成20__年工作目标而努力。继续加强和完善队伍建设以及对各电站的经营管理,使公司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经过前几年的改革洗礼,__公司逐渐走向成熟发展的道路。__年,公司上下以更加坚定的步伐,沿着总公司和董事会的指引,公司领导班子和全体职工面对今年干旱少水的不利气候环境,不气馁、不松懈,团结一心、奋力拼搏,以“抓管理,争效益”为中心,以“抓安全,保生产”为基础,以“抓改造,促发展”为重点,以“抓教育,提素质”为目标,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责任,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企业生产经营,克服重重困难,基本完成了全年的工作目标。在工作中,桃源县委、县政府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也给予了足够关心和支持,这是我们实现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应对不利形势,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努力扭转困难被动局面
今年全年降雨量为 1196 mm,较去年减少 1004 mm,完成发电量 2895万度,仅为去年的42 %,全年实现销售收入756 万元,相对去年减少744万元。由于今年的发电量严重低于历史平均水平,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给公司生产经营及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尽管今年天气形势十分不利,但我们不等不靠,坚持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争效益,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并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以努力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确保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一是严格落实新电价执行方案。去年年底公司经过不懈努力,争取到了每度电上调0.05元的电价政策支持,但在电费追补和新电价执行过程中,县电力公司及两个自供厂对新电价政策存在一定分歧。公司董事长及领导班子多次到和物价部门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对电力公司和自供厂家加强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最终达成共识。今年7月份电力公司追补电费70万元已全部到位,在电费结算方式上也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5月份签订了新的供电协议。两个自供厂家电费追补7月也已到位30多万元。二是加大电费回收力度,按新的电价标准,在电费收缴上做到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及时回笼。三是加强库区及自供厂家用电的管理,专人负责用电监察管理,对用户表计每三天进行一次抄收与核实,防止各种窃电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厂用电损耗,力争效益化。四是严格落实日常各项管理制度,尤其是职工关心的车辆使用、来客就餐等严格控制数量和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查隐患抓整改,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
截止12月31日,电站累计安全运行6538天,实现了设备零事故及人员零伤亡的“双零”目标。
一是我们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控工作,坚持安全生产制度化、日常化、科学化,形成了人人讲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局面。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常务副总胡祥同志为组长,总工杨志高同志为具体负责人,以班组自检、领导小组旬月督查为工作制度,统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于7月份组织了电厂运行检修职工及电网作业人员的安规考试,合格率达100%。
二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以安全隐患整改为突破口。今年来我们共进行了4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0多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到位。完成整改的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发电洞和溢洪道的闸门钢丝绳进行了更换。闸门钢丝绳已运行时间长达__年之久,因长期水下浸泡,锈蚀严重,断股现象十分突出,已经影响到了安全运行。3月29日,公司组织机关职工、电厂检修人员30多人对溢洪道钢丝绳进行更换。为了抢工期,预防突发洪水,经理班子成员带领大家坚持奋战在工作现场,原计划6天的工作任务整整提前3天就圆满完成。
2. 4月份对电厂升压站的所有开关、瓷瓶进行除锈、刷漆等维护工作,并进行了全面的预防性实验。
3.对2#主变进行滤油及干燥处理,并对其油枕加装了隔离气囊,提高了变压器油的使用寿命。
4.对1#机组空冷器进行了修复。针对空冷器漏水的问题,从资金、成本的方面考虑,我们组织技术人员经分析论证后,果断采用修复的办法。这样既节约了成本,也缩短了机组停机时间,目前运行状况良好。
5.改造坝顶防汛路灯 52 盏。改造过程中,发挥__人员优势,只采购不锈钢材料,自行完成路灯制作和安装,节约了成本,质量也得到了保证。
6.对4#机组的蝴蝶阀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蝴蝶阀启闭更加可靠,止水效果大为改善。
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________ 行业。公司地址:______ 市____区______ ________号 。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个,企业法人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个,事业法人____个。分别为:
__(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__(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__(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__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__________,住所在________。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审批文号为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__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全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物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古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理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的地点:
签协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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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中国济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最新形势,探索企业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新模式,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作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爆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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