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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做好党费交纳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规范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提供给大家参阅。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范文一
各基层党组织:
根据上级组织部门有关党费交纳、使用和管理工作通知精神,为严肃党费工作纪律,增强党员意识,经研究,现将我区党费交纳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费交纳时间
按月交纳党费,建立“党费定期交纳制”。即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主动向所在党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基层党(总)支部每月25日前分别主动向所在党委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基层党委每月30日前分别主动向区人事劳动局全额上缴一次党费,各级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党费。
二、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_〕3号)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党费交纳基数范围为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的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有关要求
1、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按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宜由他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不准采取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费交纳应由党小组组长或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不能安排非中共党员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也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或未经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该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各级党组织要将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整改落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安排专人对每一名党员党费交纳基数进行重新核算,认真计算交纳党费基数,切实抓好党费交纳工作。党员党费交纳基数重新核算工作务必于20XX年8月20日前完成,各基层党组织8月底前按要求上缴党费。
4、定期交纳党费对强化党员的党章意识和党员观念具有重要意义。做一名合格的党员,不在于喊多么响亮的口号,而是首先要用党章约束自己,从主动、定期、足额交纳党费这样的小事做起。区党委将不定期对单位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应补缴而未及时补缴的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高新区党委
20XX年8月12日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范文二
各街道党工委,港闸经济开发区、市北新城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单位党组织,各区管企业党委:
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中央组织部对过去的党费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_]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党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性观念
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党员党性观念和党的组织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能否按时交纳党费,不仅是衡量党员党性观念的一个标准,也是反映党员教育管理成效、体现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履行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真正使党费收缴过程成为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过程。要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分管领导和收缴人员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严格执行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
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费收缴规定的比例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标准,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党员、离退休老党员、流动党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党费交纳比例如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信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的规定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在校就读学生党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加强指导,抓好督促落实
各街道(开发区)党工委将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管理监督,要认真抓好党费收缴制度的落实,确保全区党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严格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各支部要对照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开展自查自纠,对20_年以来未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应督促其尽快补交,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区委组织部并按自行脱党处理。
关于规范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范文三
为加强船员党费收缴管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相关规定,根据船员中心实际情况,对船员党费收缴工作规范如下:
一、 船员在船期间
1、 设立党支部的船舶,船员要按时将党费交船舶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负责将船员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将收缴清单快递或委托休假船员报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管理科主管人员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及时转寄船舶;
2、 船上不设党支部的船员要在休假后利用到中心培训或其他机会,尽快将党费交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二、 船员公休期间
休假船员要利用到中心培训或其他机会,将党费交所在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居住外地的船员也可以将党费委托他人代转,船员上船前持《党费收据》要求主管人员将缴费情况补录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
三、 划归人事部的船员
1、 在本部帮助工作或轮岗培训、双轨制交流的船员由工作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定期收缴其党费,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
2、 长期待派的船员每半年将党费交党群部党工科,党工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委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四、 散派船员
散派船员休假后要在上交管理费的同时自觉将欠缴的党费补交给所在船员部门管理科,主管人员负责将其党费缴纳情况记入《远洋船员党员手册》,并在《党费收据》上签字、盖党总支印章后交给船员个人保存。
五、 相关要求
1、 党费收缴主管人员收到船员缴纳的党费后要及时将缴纳情况记入《党费明细数据库》,同时录入CSIS,并于年中、年底分别汇总后连同收据存根一起交党群部党工科;
2、 对欠缴党费临近半年的船员,船员部门管理科/党群部党工科要及时予以提醒;
3、 船员上船前,船员部门管理科要检查其党费收缴情况,并提醒补交;
4、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鉴于船员工作特性,党费滞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不能超过一年。一年以上不缴纳党费的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经提醒后仍不缴纳党费,将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相关部门要作好记录;
5、 党群部将不定期在CSIS上抽查党员交纳党费的记录,并将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绩效考核范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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