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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年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12篇】
案例分析
我班龙龙小朋友,他聪明、思维活跃、爱学习、爱干净、爱哭、是个闲不住孩子,并且每天来幼儿园都要掉上几滴眼泪,等他妈妈走后,他会马上笑起来,并在幼儿园一天都玩得非常高兴。
有一天,一个小朋友说龙龙把他推到了。但当我问他是,他就说不是他,是别的小朋友,无论怎么说,他就是不承认,我因为没有看见他拿他没办法,后来又有几个小朋友来告他的状,这引起我的注意,决定对他进行观察。
观察一:
玩完玩具后,小朋友都在收拾玩具,龙龙拿着小椅子,在教室里推来推去,突然看见小朋友捡得一块雪花片玩具放在地上。于是,他抬头看看我,我忙把视线移开。只见他一只脚迈进筐里,使劲在玩具筐里踩,雪花片立时飞溅出来,几脚下去,把雪花片全部踩了出来,他脸上露出满足的笑容。当小朋友告他的状时,他立刻就说:“老师,不是我,我没踩。”我说:“那是谁踩的”他会指着旁边的小朋友说:“是他。”
观察二:
小朋友在做《找朋友》的游戏,鑫鑫小朋友不小心碰着了他,他抬手就给鑫鑫一巴掌,鑫鑫哭起来,其他小朋友说龙龙打鑫鑫了,而龙龙立刻就会说:“我没打他,是别人打的。”
观察三:
窗台上摆着很多小朋友种植的植物。这天,他跪在小椅子上观看,他顺手拽了一根麦苗,看我没看他,把麦苗塞进暖气罩里,又拽了几根又赛季暖气罩里,被小朋友发现告诉了我。但他还说:“老师,不是我,我没拽。”
观察四:
吃饭时,他把不爱吃的菜放在林林小朋友的碗里,偏偏林林是个厉害的主,就是不让放。这样,俩个人你拿给我,我拿给你,当我看他俩时,龙龙抢先说:“林林往我碗里放菜。”而林林也不甘示弱说:“是龙龙先放到我碗里的。”我说:“老师也看见了,是龙龙先放到林林的碗里的。”他还坚持说不是他先放的。而我严厉地又说了一遍,他竟哭着大声说不是他。
(一)调查与分析:
究竟什么原因引起他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为了遮掩自己的错误到了撒谎的地步。离园时我与他妈妈进行了交谈,从他妈妈那里了解到,他从小在他爸爸、妈妈身边长大,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每天有年迈的奶奶带着。他从小调皮、爱动、脑子转的快。出去玩到处乱跑,奶奶撵不上他,怕他摔倒,就经常吓唬他说:“你再跑让收破烂的给你收走了。”有一天,他跑远了,看不见奶奶了就大声哭起来,正好来了一个骑三轮车的叔叔说要把他送回去,他以为是受破烂的要把他带走,吓得使劲的大哭,晚上睡觉时在梦中还大声得哭。从那以后他就特别的胆小,不敢自己在屋里玩,不敢做危险地事,处处都十分小心。经常缠着大人陪他玩,在家里又非常调皮,经常犯点小错误,爸爸经常批评他,为了逃避批评,由于他的聪明,经常会找一些理由为自己辩解,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没时间听他辩解,有时他能逃避错误。
有一次,在幼儿园发生一件事,我们也发现他很胆小。一次,我带小朋友在户外散步,当走到食堂后面有一蒸汽管子,为了引起小朋友的注意,告诉小朋友们说:“这根蒸汽管子有时会冒出蒸汽,蒸汽很热,能烫着人,很危险。所以,小朋友们在经过这里时,一定要绕过这根蒸汽管子。没想到我刚说完,他就大哭起来,边哭边说:“老师,咱们走吧,别从这里过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我害怕。”我说:“没有什么可怕的,你看,小朋友们不都过去了吗?来,老师领着你过去行吗?他勉强答应了,但我感觉他很害怕,过去后,我表扬他不是很勇敢吗?他接着笑了起来说:“老师,我不害怕了。可是,以后每次从这里走,小朋友都不当回事了,但是他每次都要离得很远。通过这件小事,在结合每次犯错误的表现,与他的胆小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犯了错误害怕老师的批评、指责,为了逃避这些,才会出现以上观察中的表现。
孩子的发展水平不一样,龙龙思维敏捷,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年龄又小、知识经验贫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差,自我为中心意识强。在做这些事时,他决没想到做这些事情是不对的,小朋友的告状,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为了逃避老师的批评,常常用慌言掩盖自己的行为,使其慢慢养成这些不良习惯。
(二)教育策略与效果:
1、为他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当孩子犯错误时,不在集体面前揭露他,单独和他谈谈。一方面表示对他错误的理解,提出遇到这样的事情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引导他换位思考,让他知道他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不快乐。让他知道出了问题应该自己承担,不能赖在别人身上。
2、培养勇敢的精神,经常讲一些有关勇敢的故事。善于观察,当他遇到困难时,能得到及时地帮助,鼓励他去战胜困难。对他多进行胆量方面的.训练。比如:在感觉统合训练中,加大大梯的训练量,逐渐锻炼他的胆量。
3、给龙龙母亲般的关爱。让他觉得老师也想妈妈一样关心她,使它具有安全感,减少他心中的压力。另外和他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有话愿意与老师交流,。相信老师。老师有时应接纳、理解他的一些行为。
4、给龙龙爸爸的建议,无论多忙,也要抽空多陪陪孩子,以父亲博大的胸怀,男子汉的形象影响孩子,养成敢做敢当的良好习惯。
通过多方面的教育,现在龙龙的胆子大了一些,有时对自己的错误也能勇敢的承认。相信经过家园的配和,龙龙一定会成为一个勇敢的孩子。
(三)、结论:
当孩子有了缺点、犯了错误,我们应用一颗宽容之心、平常心去看待孩子成长中的问题,他们毕竟是年幼的孩子,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有与生俱来的天真,稚拙与顽皮。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有犯错误的权力,老师应结合孩子的生活经验,触动孩子的内心体验的教育,最有效的要让他们通过思考,去看清自己缺点,改正错误。
刑事申诉状案例模板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_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_)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克_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克_属于贩卖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克_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克_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克_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_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_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_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克_.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_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克_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_.
(2)、_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_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_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_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_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_,应一并计入_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_罪,与贩卖_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_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_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_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_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_犯罪行为,_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克_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克_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_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命案刑事申诉状案例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xx、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x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xx,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xx头面部砍击,在康xx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xx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xx砍倒后继续砍击康xx,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_)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2、依法追究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的违法犯罪,严明法纪,违法必究,公正执法;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xx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1、终审裁定第7页第3段“......康xx等人的行为严重侵害陈xx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过错。原判......但未认定康xx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当。”法官梁xx欲盖弥彰的文字游戏,充分证明了康xx在案中的刑事犯罪这一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xx与被告人陈xx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xx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xx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法官比普通人更清楚在饭店康xx三人把被告摁倒在地,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如果没人解救将是什么后果?康方歹徒掐被告脖颈呼吸困难时如果未能及时被救,被告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被告被康xx团伙追打围堵在楼下时,如果无人相救,被告将面临什么后果?等到康xx召集的帮凶到来后,被告还有活命的机会吗?“山东招远_杀人案”“大连史英才案”、“西安桑浩迪案”等惨案还不足证明被告面对凶恶歹徒的危险境地吗?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xx于12月15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xx同伙关健和王xx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对被告陈xx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2588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xx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xx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 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xx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xx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xx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委托人
根据《_律师法》、《_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涉嫌____一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辩护。本委托书有效期从即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
委托人: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
__年__月__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委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一份。
甲乙两人合谋盗窃外地汽车牌照,然后在汽车挡风玻璃上放置“要牌照请拨打1***********”的纸条,当车主拨通电话后,甲乙向车主索要200元钱。甲乙多次实施这种行为。
本案中甲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三种不同的观点。
对于是否能够认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牌照”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_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不能讲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另一方面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存在盗窃、抢夺、毁灭情形,第三款对居民身份证件不存在盗窃、抢夺、毁灭情形。由此看来对于国家颁发给个人的证件即使出现盗窃、抢夺、毁灭情形客观上也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本案中甲乙的行为不应该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甲乙行为不能算得上威胁,被害人也并非出于恐惧心理交出钱财,因此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可以分为秘密窃取他人车牌和索要财物两部分,秘密窃取他人车牌的行为按照犯罪四要件分析,客观上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车牌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甲乙以盗取车牌来换取钱财,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车牌的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包括行为人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行为人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侵害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的。以上三种情形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本案,甲乙秘密窃取他人车牌,在得不到钱财时将车牌丢弃,这种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车辆处于违法状态,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益可能性,因此应认定甲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定盗窃罪比较适宜。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整理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_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何**
xxxx年9月15日
被告人xXX,男,31岁
本案由XX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孙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描述案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x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提起公诉,送交法院审判,请依法予以惩处。
XX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
XX年XX月XX日
答辩人:王燕,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
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楼中港19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白翠海刑事上诉的事实部分,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白翠海在上诉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答辩人被白翠海踹门入室惨遭暴打,答辩人就没有关灯,答辩人早就关好门在为几位要走的阿姨们算工资,事实三家派出所的警察清楚,当时还是警察帮答辩人把桌子上的账本收拾好的,答辩人和三家派出所的警察一起去三家派出所的。
2、20**年4月25日17:08白翠海把库房门锁撬坏,答辩人当时用手机留证据了。
3、20**年4月25日18:30分多工人们都下班后,在院子里忙着 自己洗漱,几位要走的阿姨让答辩人给算工资,突然听到可怕的怪异声,马上走出办公室看到白翠海手持着抢又朝答辩人住的方向连发几抢。
4、20**年4月25日连发几件不详事,晚上19:00 多洗漱完后,关好门整理账及给几位走的阿姨做工资表时,白翠海在我门口谩骂,口出狂言很不文明,答辩人就用手机录音了,A、第一段20:55时长7:08 秒,。
B 、第二段21:01时长4:52秒。
第三段22:55时长4:27秒。
就在九点多时答辩人男朋友曹彦杰【金芦荟公司分公司旧州农场场长】打电话问候答辩人时,也听到白翠海的谩骂声,就问我咋回事,答辩人简单地给曹彦杰说了一下事情的经过,让曹彦杰马上反映给金芦荟总公司的徐副总,曹彦杰还嘱咐答辩人要是意外发生马上报警他马上给徐副总打电话,挂了电话后,答辩人继续录音,答辩人男朋友马上给答辩人打电话过来,说:“徐副总让我明天回海口,不要理白翠海,等袁源出国回来了,在解决。”
我们倆还在通电话着,白翠海就踹门入室暴打答辩人,手机摔在床上了,答辩人男朋友听的一清二楚,就在工人陈必洪把白翠海从答辩人房子拉出去时,答辩人报警了,白翠海再次冲进来暴打答辩人时手机摔在地上了,白翠海三番五次地冲进来暴打答辩人时,工人陈志华也来往外拉白翠海,就听见陈志华说自己流血了,陈志华和陈必洪走出答辩人房子后,答辩人也紧跟着跑出房间。
只听见答辩人房子里的办公柜被白翠海砸的刺耳声,答辩人跑到外时陈必洪说他没有驾驶证不敢开车送陈志华去医院,答辩人说我有,刚走到车门口,白翠海就猛拽答辩人在地继续暴打,是陈必洪和王业武两位工人送走陈志华去医院的,在院子里白翠海暴打时工人儋州等九位阿姨救答辩人到她们的房子里时,白翠海还继续踹门发狂地要进来打答辩人。
5、三家派出所的执法人员欧明华所长、卢普松、赵文颜等警察到事发地时,答辩人才从阿姨们的房子里走出到答辩人的办公房时,看见放钱的办公柜被白翠海砸在地还有血渍在上面,当时三家派出所的也拍照片了。
三家派出所的警察赵文颜当时问答辩人事情的经过时我头痛和胸前非常疼得要死,头上当时赵警察摸时就有好大一个胞块,在三家派出所警察帮助下答辩人打开办公柜把所有账及钱拿着去派出所等总公司的领导及男朋友来。
6、当时工人有23人,管理人员有两人【就是我和白翠海】20**年4月25日农场一共合计有25人。
7、八点多钟白翠海在我门口谩骂,口出狂言很不文明答辩人就用手机录音了,我男朋友打电话问候我时也听到了,当时也马上给金芦荟总公司领导徐副总反映白翠海的恶霸行为了,答辩人男朋友在打电话过来时,告诉答辩人,徐副总说 不要理 白翠海,袁源已知等出国回来后在解决,明天先回海口,要是有意外就报警,话还没有说完白翠海就踹门入室暴打答辩人,答辩人男朋友听的清清楚楚,工人陈必洪进答辩人房子来把白翠海拉出去,答辩人马上报警,报警后白翠海再次冲进来暴打答辩人把答辩人手机给摔在地上,【就有了移动公司的关机后的信息,开机就显示的详情。】
就在白翠海反复进来暴打答辩人时工人陈志华也来我房子拉白翠海,就听到陈志华说答辩人流血了,随后陈必洪和陈志华两人走出答辩人房子时,答辩人也紧跟着跑到外边,就听到答辩人房子里办公柜被白翠海砸的声音,当时陈必洪说他没驾驶证不敢开车送陈志华去医院,答辩人说我有,刚走到皮卡车附近,白翠海从答辩人背后猛地把我摔倒在地继续暴打,是九位工人阿姨们把答辩人保护在他们房子,避免了白翠海的暴打。【陈志华是工人陈必洪和王业武开皮卡车送到东方人民医院的三家派出所最清楚了】
8、三家派出所到农场时,答辩人就和他们一起到答辩人的房子里,看见放钱的办公柜被白翠海砸在地还有血渍在上面,当时三家派出所的也拍照片了,三家派出所的警察赵文颜和卢普松当时问答辩人事情的经过时答辩人头痛和胸前非常疼得要死,是赵文颜警察把我的手机捡起组好。
我当时就让警察们听我录下白翠海的野蛮行为录音了,我头疼痛难忍就想吐,当时赵文颜警察摸时就有好大一个胞块,三家派出所的欧所长也摸我头上的胞块,在三家派出所警察帮助下答辩人打开办公柜把所有账及钱拿着去派出所等总公司的领导及男朋友来。
9、剪刀及刀都是白翠海在瞎说,剪刀是答辩人办公用的',答辩人就没有伤过人,是白翠海伤人及自残。
10、金芦荟总公司袁源让答辩人不要经公安局,公司内部解决,让答辩人带伤去东方农场两次给工人发工资,都有金芦荟总公司的领导一起陪去的,20**年5月8日从农场到海口后就去一八七医院检查伤情,一八七医院建议住院治疗,金芦荟公司一直不让住院,第二次去东方发完工资回海口后就住院了。
【20**年5月17日多亏一位广州军医大的医生杨素芹的一路照顾,当时杨医生还给我留了联系方式及吃金芦荟公司的产品详细,带伤去农场发工资取钱时的回单凭证可以作证,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调查两个取钱凭证】
11、白翠海说公司的范总带答辩人去医院检查子虚乌有,20**年4月25日惨遭暴力后,答辩人跟三家派出所到派出所等金芦荟总公司的领导徐副总、杨勤兵及答辩人男朋友曹彦杰来接答辩人,当时三家派出所说现在没有调查清楚案件之前答辩人和白翠海及陈志华都是嫌疑犯,就让答辩人男朋友担保我回海口检查伤情,20**年4月26日是徐副总让答辩人男朋友陪答辩人去一八七医院检查伤情。
当时医生就要求住院,金芦荟公司不让答辩人住院,让答辩人先药物治疗,导致答辩人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请法院部门去调查20**年4月26日海口一八七医院门诊部的监控,就清楚了,4月29日、5月10日、5月11日、5月17日、6月28日、7月8日、7月31日及金芦荟公司无缘无故地开辞退我的书停止缴费治疗,花光了自己的积蓄,没有办法在交钱治疗。
在一八七医院的帮助下我求救媒体来为我呼吁求救,特区报、都市报、南海网、天涯社区、国际旅游岛商报、海南直播、夜线等媒体,带着没有康复的伤情出院在老乡家等刑事案子的结果,后来东方检察院三退查,三家派出所来海口再三了解案子的经过时,我当时的情况三家派出所最清楚了我带着伤情让老乡背我去东方公安局、东方市政府、东方检察院、东方法院送材料喊冤情,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监控】
12、20**年4月25日答辩人惨遭暴力后的伤情三家派出所的欧明华所长、赵文颜警察、卢普松警察最清楚。
13、答辩人身上的伤金芦荟公司的领导袁源、徐副总、杨勤兵、范添玮、于守浩、杨素芹最清楚了及我男朋友和我们房东 。
二、、东方法院判决不公平,没有调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性,量刑较轻,答辩人是被白翠海踹门入室惨遭暴打,而不是因关灯之事,白翠海故意伤人导致答辩人现在左半身行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现在老家治疗残疾伤情。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不服一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服的判决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白翠海在上诉状所陈述的时间、人物、情节都是一派胡言,子虚乌有,请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查明白翠海的犯罪事实,从重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
为答辩人伤害及残疾的身体负责,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及利益,现急需要资金继续治疗。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汇编12篇)】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 诉 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xxx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x)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 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 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 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 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法官叔叔:
20XX年4月19日我和张··在县城的··广场进行了一次打架,造成两同学受伤住院治疗。20日我被拘留,并向办案民警仔细交代了事情的经过。后被关押看守所,期间我对此次的打架行为认真反思,同学之间,和平为主,友谊为贵。有矛盾就应该心平气和地去谈,去化解矛盾,并不应该采取打架这样过激的举动。
我当时真的是太糊涂了。由于我父母离异时我只有8岁,我谁母亲,母亲又为了生计一直在广东打工赚钱,我就谁外婆一起生活,从此性格变得孤僻,不爱说话,遇到什么事情不能和其他同学一样可以向父母诉说,因此从小就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现在我正值青春发育阶段,性格更加_,有事只能埋在心底,没有人引导我。
一时想不通就发生了这起打架事件,遇事如果能静下心来和自己的亲人或者老师聊聊,交换意见,就完全可以把这件事化解。可是我并没有,唉,世界上是没有后悔药可卖的。真是悔恨无比哟。五月20日奶奶为我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段时间我在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并得到了办案民警、检察机关和亲人的教导,我还年轻,应该振作精神,加强身体素质锻炼,多学文化和技术,进入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
法官叔叔:我愿意赔偿受伤同学的部分医疗费,在刑事责任方面跪请法官叔叔给我从轻处理,给我一次机会,今后我一定好好做人,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为社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悔过人:
申诉人:张xx,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_党员,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乐亭县胡坨镇政府职工,住乐亭县乐亭镇健康小区。
电话:15832515099。
乐亭县检察院指控我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开庭审理,乐亭县法院本应依法法判决我无罪,并驳回杨艳梅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但却以(20xx)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我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决我赔偿杨艳梅经济损失万余元。
对此,我实在无法接受,故依法提出上诉。
20xx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20xx)唐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提出申诉后,20xx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以(20xx)唐刑监字第45号通知驳回申诉。
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申请再审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诉讼第204条款的条件。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受害人报案:
9月2日,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9月1日上午9时许,其在西海某地与同事玩牌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无故殴打,造成身体多处损 伤,其并没有还手,犯罪嫌疑人还使用棍棒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间长达几分钟。其后来到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多处瘀伤,同时还有骨折等损伤(轻伤)。公 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蒋某抓获归案。
王律师代理:
年9月5日,刑事拘留三天了,家属每每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却始终没有任何详细答复,仅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将 继续侦查。家属也希望办理取保候审,但被某些侦查机关人员告知,案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某些侦查人员告知,案件性质恶劣,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家属在无助之余只能寄希望于刑事辩护律师,一是调查案情,二是争取取保候审。20_年9月6日,上海律师咨询网王律师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
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蒋某已经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见到王律师后非常激动,他说他被受害人冤枉了,他想让王律师帮助他。经详细了解,案情原来 另有一番描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同事关系,受害人因文化水平低,说话难听入耳,并经常诋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名誉,受害人在单位并没有人缘,因受害 人说话经常得罪人,因此很多同事都非常讨厌受害人。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当着很多同事的面说犯罪嫌疑人在外有**的事,犯罪嫌疑人的女人**,于是两人发生 口角,后续演变成推搡,因犯罪嫌疑人身体强壮,受害人推搡不过,因此拿起凳子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打后,依仗自己的力量将凳子抢了过来,并也抡了受 害人一板凳,于是双方厮打起来……后来,两人被分开,犯罪嫌疑人也有受伤,但因身体结实,并未到医院进行检查……。
了解案情的重大问题后,辩护律师立即制定对策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仅根据了解的情况要求公司领导予以配合,而且根据案情的细节积极调查相关人员,同时,就具体案情与受害人进行核对……
20_年9月9日,经过几天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家属配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于是,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出具各种手续,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尽快走出看守所。
但是,20_年9月11日,王律师却从侧面了解到案件并未向侦查机关所说的方向发展。侦查机关并未办理取保候审,而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在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再次向侦查机关询问关于取保候审情况时,侦查机关明确告知,案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的重大反转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以承受,王律师则通过多方继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20_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本律师与检察院及侦查机关均 取得直接联系,并提交律师意见及相应材料,在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最终为犯罪嫌疑人蒋某办理成功取保候审,20_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蒋某走出看 守所。
案情分析: 受害人在报案描述时,可能会加重描述自己的受伤伤情,加重描述对方的暴力程度,但会减轻描述自己在案件中的过失或作用,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会对受害人怜悯,却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打击犯罪的正义心理;
王律师介入后,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并以此为目标指导犯罪嫌疑人提供确实有效的线索或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现状,同时,利用法律程序及实体规定与相关司法机关反馈及沟通,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中,王律师积极介入后,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同时还有公司领导的介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积极配合,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家属的同一 口径,受害人的后续表态……等各方的努力下,才最终使该案达到取保候审的结果。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很多事情不能相互沟通及核实,往往导致案情朝着相 反的方向发展,后续再想扳回,则困难重重。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x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4年 3月1x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元=元+元+20元+30元+5元+元+161元+165元+元+元+元+575元+575元+元+1x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x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x天,自xxx3年x月21日至xxx3年x月x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x2456元=23114元/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x5元/年×(1x-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元。
案情:马某伙同他人伪造受害人临时身份证,冒充受害人本人到电信营业厅挂失受害人手机卡,截取验证码,通过网银操作,修改受害人网银密码,进而操作受害人网银,转移受害人卡上资金20万元。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不同观点:律师认为本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分析相关罪名的特征。盗窃罪,是以秘密的手段,不为人知的方法,侵占财物所有人的财物;而诈骗罪,(这里姑且以诈骗罪作分析,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个特殊构造,之所以在刑法中不在财产犯罪之列,是因为信用卡诈骗罪不但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银行卡管理制度,但在行为方面,具有诈骗罪的一般特征。)是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财物所有人处分财物。对于本案,被告人实施了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他人身份,到电信部门挂失补办手机卡,再获取验证码,进而操作被害人的网银,转移卡内的钱。对于银行来讲,犯罪人的行为并非是秘密的,而是“堂而皇之”的,因为提供的信息都是真的,只是操作的人不是真正的持卡人,被告人的行为,致使银行“信以为真”,而处分了卡中的钱款,是一种诈骗行为,所以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寻找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盗窃罪。刑法对这种行为定性为以盗窃罪处罚。就是说,如果有这种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就定盗窃罪,属于“罪刑法定”。但本案马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这个特征。马某并未盗取他人有形的、现实的信用卡,只是盗取了信用卡上的信息进而通过网络操作信用卡,不能想当然认定为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信用卡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第三,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补卡截码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再转移卡上的钱款。很明显,马某窃取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而非信用卡本身。本案被告人及其同伙所涉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
马某通过获取的信息,冒充持卡人向相关银行发出指令,银行接到指令后,认为是持卡人所发而同意支付,显然马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与仅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盗窃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马某的行为不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据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附注:根据12月29日《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_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本案涉及的银行卡系银行借记卡,属于信用卡。
上诉人:吴××,男,……。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XX认识,丁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 20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 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XX、总经理丁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 20_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 20_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代表花园公司于 20_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年10月31日丁XX的《询问笔录》、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_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_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_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_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_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_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_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丁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姚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姚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姚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丁XX、姚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丁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管辖权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决定权归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鉴定决定权归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条文中“指派”与“聘请”鉴定即包含了决定鉴定(含自己鉴定)与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0条中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此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公安机关亦是如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第235条、第236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同样具体规定了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的行使主体和具体运作过程。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检察机关决定与委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法定与委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抗诉案件有需要鉴定的,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xx(死者之母)、女、1x53年5月2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 (死者之子)、男、1xx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xx,男,汉族,1x7x年x月2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xx,男,汉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季xx,男, 其他信息不详。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xxx00元、交通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601450元、丧葬费1x057元等损失共计645507元。
事实和理由:
xxx7年12月3日,张xx因乘车与出租车司机曲xx发生争执,后张xx纠集被告人战xx、季xx、刘xx等人在莱西市实验中学前黄岛中路与曲xx、赵xx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赵xx左胸部被捅刺一刀,致肺破裂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两原告人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被害人赵xx供给,被害人母亲年老体弱,且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儿子年幼,生活原本拮据,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加剧了原告人精神痛苦及物质损失,且案发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未给予受害人家属任何赔偿,性质极其恶劣。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01450 元、丧葬费1x057元、xxx00元、交通费5000元、等,共计645507元。
被告人战xx、刘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现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xxx2年11月24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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