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2
更新时间:2023-11-10 16:02:0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6-29
2023-03-20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2
严格执行出站检查制度、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和危险品查堵制度,认真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责任。严查车辆营运手续、春运标贴及安全设施设备,凡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员不符合从业资格的坚决不予排班发车;严格按照客车的核定人数发售车票,严禁超员车辆出站;做好恶劣天气下旅客运输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调整车辆班次,合并客流,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在今年的春运期间,客运站将紧紧围绕“便民利民、平安春运”这一主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全市读书月活动今天正式启动了,我们举办读书活动,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打造增长知识的平台,大力推动知识的更新,全面促进组织行为的优化,进一步促进工作能力和工作效能的提高。在此,我代表市直机关工委全体党员作如下表态:
某某关于请未按时到公司报道的情况说明尊敬的公司领导:我是某某,在某部门工作。
某年某月某日我向公司请假15天回家处理事务,本应按期返回,但因特殊原因没有按期返回,具体原因是(具体说明情况,还要说明是否向领导打过招呼,如果没打过招呼,可以写明是手机坏了,或者当地电话不通,要写得合情合理)。虽然我没有按期返回公司有客观原因,但我主观上也存在重视不够、纪律观念不严的问题。
请领导给以批评并请给以原谅,(可以提提请领导不要扣罚奖金或者工作上的变动等)此致敬礼某某 年月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_公务员法》、《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函询是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需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领导干部函询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县科级干部的函询由县党委负责。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的函询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函询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组织掌握的情况,并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
(二)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向函询机关回答的问题及要求。
(三)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函询回复由函询机关负责人审阅后交相关科室保
存,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函询通知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函询机关在以后如发现领导干部对函询答复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事实,将严肃追究被函询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追查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函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
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
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
(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
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第十条警示诫勉的对象为已经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存在不廉洁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具体工作中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的单位和职工。
第十一条警示诫勉的适用范围:
(一)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
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单位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
(三)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四)适用警示诫勉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警示诫勉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由纪委书记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确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警示诫勉由局主要领导和联系或分管领导组织,民警的警示诫勉由纪检监察室组织。
第十三条警示诫勉应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告知警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警示诫勉在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的同时,可对警示诫勉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诫勉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警示诫勉对象涉及的问题,经送达《警示诫勉通知书》或警示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错误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规违纪的,应立案查处。
第四章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六条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针对已经造成的错误事实,进行强制纠错,逐步形成保护挽救和监督整
改机制的挽救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责令纠错的对象为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民警。
第十八条责令纠错的适用范围:
(一)具有《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根据规定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
(三)在实际工作中,党委或纪检_门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四)适用责令纠错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责令纠错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或公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经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会研究确定。责令纠错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并负责将相关情况向局党委会进行专题汇报。
第二十条责令纠错应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限期整改;对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责令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一条在送达《责令纠错通知书》的同时,应对
责令纠错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一般由纪委书记和联系或分管局领导会同纪委委员两人以上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责令纠错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责令纠错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确需延长时限的,经报请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责令纠错的落实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责令纠错通知书》送达后,对消极对抗,影响恶劣,错误仍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责令纠错整改期满后,纪检监察室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责令纠错相关情况应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且年内不得参加评先选优,一年内不得调动或提拔使用。确需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除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警示诫勉和责令纠错的民警所在单位,将纳入县局队伍管理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是城市之魂,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我市发展的大局,环保整治工作表态发言稿。在这里,我代表“秘书工作”表态发言如下:
第一,周密部署,迅速落实。我们以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继续把水环境整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各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职责范围,并落实责任到人。今年,计划疏浚河道公里,完成“秘书工作”工业园区的规范化整治、79家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和2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等水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市里下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第二,深入宣传,做好动员。我们将通过报纸、电视,举办文娱活动、发放宣传册、设立警示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加大反面事例的曝光力度,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为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严格执法,强力监管。我区将进一步加大河道整治疏浚和日常管护力度,以正常性水环境执法、河道专项执法为有效抓手,积极开展水环境执法工作,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惩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沿河排污口、向河道倾倒建筑泥浆、建筑垃圾等重点部位、薄弱环节的整治,并建立健全河道保洁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对水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严厉查处,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总之,请市政府放心,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按照今天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水环境整治工作,使“秘书工作”的水环境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
谢谢大家!
(一)经验做法:近年来,XXX县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抓工作作风相结合。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作风问题主要是“四风”问题、腐败问题,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平时工作即使有点“小懒”、“小散”,也无关痛痒、不值一提。由于其根源性、隐蔽性、传染性等特征,已经严重影响了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其危害并不亚于“四风”问题、腐败问题。“风成于上,俗行于下。”好的作风既是抓出来的,更是带出来的。只说不干,不但转变不了作风,还会败坏作风。只有盯得紧,作风转变才能有进度;只有查得严,推进落实才能有力度。例如:今年X月份,我县XX名干部因作风不实,严重违反会议纪律,
被免职后调乡镇工作。二是与考核实绩相结合。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促进各项工作中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把考核聚焦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融资、维护稳定、民生改善、等核心工作上来,加大对重要经济指标、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等的考核力度,通过考核引导干部解决当前亟需化解的难题,真正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是与干部监督工作相结合。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廉为基”用人导向,把坚定政治信念放在首要突出位置,把清正廉洁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把实绩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日常推进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中心工作、重点项目等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弄虚作假、推诿扯皮、不予配合、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坚持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新任职领导干部任前谈话、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工作。今年XX月份以来,对XX名不如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拟提拔对象,予以暂缓任用。四是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机构改革相结合。我县在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机构改革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发局,统筹选优配强发展型领导班子;明确提出年龄界限和年龄梯次配备要求,推进领导干部结构合理化(例如:XX岁以上干部占XX%左右,XX岁—XX岁干部占XX%左右,XX岁左右及以下的干部占XX%左右);统筹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例如:在同一单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统筹调剂整合重组部门领导干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五是与干部工作状
态相结合。领导干部队伍精神状态问题说到底就是精神懈怠问题。广义上来说,不仅体现在思想层面的懈怠,还体现为工作层面、作风层面的懈怠。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党性弱化,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作风散漫,自律意识不强;三是意志消沉,进取精神缺乏;四是执行不力,创新意识欠缺。工作中坚持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选人用人原则。六是与晋级与留任相结合。拓展“上”的空间.对因岗位和职数限制,短期内升迁无望的公务员(参公人员),试行职务和职级并行的“双梯制”晋升,使他们即使职务上得不到提升,但能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真正让老实人吃苦不吃亏,打破干部成长“天花板”。
(二)存在问题:一是缺乏具体的、便于操作的量化标准,特别是缺乏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要求的各具特色的考核标准,因而对干部考核情况的认定随意性较大;二是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舆论环境还没有形成。由于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对社会产生了“只有犯错误的干部才下台”的误导,一些干部群众把调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与处分犯错误的干部相提并论。因此,“下”的干部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较大,往往采取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求得相安无事。
(三)意见建议:一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对待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干部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提高对干部能上能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推行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关系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增强干部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是加强宣传,优化环境,减少干部“下”后的心理压力。推行干部能上能下,不仅仅是组织部门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提高自身素质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彻底消除干部的思想顾虑和心理压力,努力营造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_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