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3-20
2023-07-05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1-29 11:23:3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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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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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纪、政绩的严肃性,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纪委是受理处理不服党纪处分申诉的责任部门;监察室是受理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纪委、监察室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是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实行归口办理,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 向纪检、监察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 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八条 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
(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管辖的申诉案件,应告知申诉人到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申诉;
(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七条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第三章 复审和复核
第十一条 凡对由纪检、监察处理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纪委、监察室负责复审。对其主管部门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复审,纪委、监察室可予督办。对其主管部门复审决定仍不服的,行政处分由监察室负责,党纪处分有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安排复核。
第十二条 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由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办理的,应当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由2人承办;复审或者复核重要、复杂的申诉案件,由2人以上承办。
第十三条 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复审申请,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复审决定的复核申请,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做出复核决定。逾期未能办结的,应说明理由,经领导批准后再延长2个月。
第十四条 复审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经审阅案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报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复审申诉案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员是否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处分是否恰当;
(五)是否符合规定的办案程序;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室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形式复审或者复核申诉案件:
(一)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直接调查核实;
(三)与原承办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审阅申请复审或者复核的原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后,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确定需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并拟制核查方案,报部门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审或者复核后,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讨论后,写出复审或者复核报告。复审或者复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
(二)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复审或者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四)复审或者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原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审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报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审定,决定维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
(三)处分适当。
第二十条 经复审或者复核,认为原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审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讨论后,纪委、监察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或有关会议审定,建议撤销: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属于上述(一)、(二)项情形的,建议撤销后,由决定部门重新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其主管部门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由纪委、监察室复核。复核按复审程序进行,经复核,认为其主管部门做出的处分决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纪委、监察室集体讨论并由负责人签字后,报请主管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二)处分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作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应当制作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称)、住址;
(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部门的名称;
(三)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利诱,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五)纪检、_门复审或者复核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复审或者复核结论;
(七)做出复审或者复核决定的年、月、日以及纪检、监察印章。
复审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复审决定,申请复核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复审或者复核决定书由纪检、监察直接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部门,也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委托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送达复审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其他检查决定、监察决定的申诉也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书写要求:党章和党的纪律条例没有规定党员因对处分不服提起申诉的时间限制,即随时都可以申诉。
应该向下处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党的组织(包括党委和纪委)提起申诉。首先个人提出申诉书,说明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级机关接到个人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档调查,对程序和事实上存在对党员处理不公平的,应立案复查,并把复查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党组织接到受处分党员的申诉以后,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组织受理。进行复 查,复议。原组织已撤销的,应由申诉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受理,由县或相当县以上的党组 织进行复查、复议。
重要的案件上级纪委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的党委或纪委复查、复议。 经复查、复议,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应经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相应的党组织 批准。
对受理处分党员的申诉,必须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答:指办理申诉案件,要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办理。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先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作出结论。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申诉人对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的审查决定不服,有权再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直至中央委员会或中纪委申诉,上级党委、纪委如认为需要,可以调阅有关材料审议或直接派人处理。
申诉案件要做到“首诉必理,首理必办,办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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