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汇总29篇)

更新时间:2023-12-07 12:41:0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1

20_年案件评查总结报告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通知》(汉中法【20_】12号)的要求,我院精心组织安排,利用35天时间对20_年审(执)结的所有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评查,现

将评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开展好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本着实是求是,公平公正,不走过场的原则,使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扎实有效的进行,我院专门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副院长任继忠为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达金,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何建荣为副组长及审委会专职委员张明、审监庭庭长袁青锋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布署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确保了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的有序推进。

二、时间安排与方法步骤

这次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从20_年2月10日开始至3月17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月10月至2月28日全院各审判业务庭进行案件质量自查,逐案填写案件评查表;第二阶段从3月1日至3月10日由各业务部门进行交叉评查和院评查领导小组进行重点抽查;第三阶段从3月11日至3月17日院案件评查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及总结上报。

三、案件评查范围和评查情况

案件评查范围为20_年审、执结的全部案件。对于执行监督案件、调解(和解、协调)结案和撤诉等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或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列入评查范围。下列七类案件为重点评查的案件:

(一)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本院再审的案件;

(三)检察机关抗诉后被再审改判的案件;

(四)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五)引发重大涉诉信访的案件;

(六)超审限、执限的案件;

(七)上级法院、人大、党委领导机关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2月10日至3月17全院各审判庭对20_年审(执)结的全部案件进行了自查,并逐案填写了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对所评查的案件,均按省院评查标准和评查登记表的要求作了如实填写,对评查中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整改措施都已书面报告案件评查办公室;3月1日至3月10具体由刑庭与行政审判庭,民一庭与民二庭,龙头法庭与文川法庭,五堵法庭与南乐法庭、博望法庭与桔园法庭对各自自查的案件进行了互查。同时院评查领导小组又抽调10人对各审判业务庭,按照判决案件40%和七类案件100%、调撤案件15%的比例随机抽出405件进行了重点评查,并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评定打分,做到认真、严格、扎实,不走过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及时疏理归纳,补弱补缺,限时做了整改。第三阶段从3月11日至3月17日院案件

评查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及总结上报。

四、案件质量分析汇总

20_年全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2494件,除部分程序性和简单的调撤审结的案件外,应参评案件为2055件,实际评查1942件,评查比例为。在评查的这些案件中,优秀案件708件,良好案件1219件,合格案件15件,分别占案件评查数的、和,无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1042件,占案件评查数的。案件评查总得分183752分,个案得分分。加分案件7件,占案件评查数的。其中刑事结案160件,应评查128件,实际评查128件,评查比例为100%。在评查的刑事案件中,优秀案件48件,占,良好案件73件,占57%,合格案件7件,占;

民商事结案1936件,应评查1645件,实际评查1552件,评查比例为。在评查的民商事案件中,优秀案件581件,占,良好案件963件,占62%,合格案件8件,占,加分案件2件;

行政案件结案52件,应评查52件,实际评查52件,评查比例为100 %。在评查的行政案件中,优秀案件20件,占,良好案件32件,占;

执行案件结案346件,应评查230件,实际评查210件,评查比例为。在评查的执行案件中,优秀案件59件,占,良好案件151件,占。加分案件5件。

五、案件质量方面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通过这次案件评查,发现全院的案件质量较20_年已有较大提高。

一、好的方面:

1、判决案件的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均有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签名;

2、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交待了判决生效前不能与他人另行结婚的注意事项,并收集了结

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3、告知当事人诉讼义务、诉讼风险、送达受理、应诉举证通知手续完备、规范;

4、裁判文书均加盖了“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章子;

5、注意了证据的提交人、收件人和收件日期的注释;

6、正、副卷都能分装。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立案阶段

(1)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未能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逐一完整填写,漏

填、少填现象依然存在;

(2)立案时送达回证在“填发人”,“送达人”栏仍有填一个姓或一个人名字的现象(抽

查时发现该问题已纠正);(3)立案时提交的部分证据复印件未注明提交人或与原件核对的情况;

(4)部分起诉状打印件无当事人签名或按印确认。

2、审理阶段的主要问题

(1)部分证据材料未注明提交人、收件人收件时间,证据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情况,或只在第一份证据上注明以下多少页证据由谁提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未做到逐一注

(2)笔录不规范。部分宣判笔录上未写合议庭成员姓名,也无合议庭人员或书记员签名;个别判决案件无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简单,庭审笔录无书记员签名;

(3)个别案件领取款物时领取人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4)个别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卷内证据不符。如金静与杨聪离婚案在审理报告和判决书中认定夫妻感情不和睦,纠纷不断,但判决不准离婚,但卷内无夫妻感情好与不好的证据,使阅卷人感到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有的缺席审理案件未注重对主张人的主张进行证据核查,仅以主张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5)个别缺席审理的案件未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6)部分案件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仅注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不符合司法

解释规定。

(7)个别借款案件对原始借条未收回入卷;(8)个别判决离婚的婚姻案件结婚证未收回入卷,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婚姻案件

结婚证退回当事人前未复印留卷。

3、裁判文书问题:

(1)裁判文书的数字运用不规范,在数值和量值、年代、年、月、日和时刻等方面,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混用,表现出裁判文书不严肃,不严谨的现象;

(2)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太简单,说理方面不透彻,特别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总结的差,裁判理由表述的不明确,裁判文书标点符号使用不当,文书核对不严,有多字或掉字现象。有的工作马虎,制作法律文书甚至将案件款数字计算错误,如胡馨月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一案,裁定书将下欠款19971元,误为1917元;

(3)个别裁判文书未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盖章位置不规范等。

4、案卷装订方面的问题:

(1)案卷装订顺序未按本院案卷装订规定执行,装订顺序散乱;

(2)正副卷装订的内容不符合装订规定,个别案件将诉讼费结算票或廉政监督卡装在了

副卷中;

(3)部分案卷未填写卷底、卷侧内容。

5、其他问题。

(1)自查表填写不规范,引用条款不准确,个别案件扣分分值不对。

(2)案件复查中发现个别人员对能纠正的瑕疵纠正不彻底。

六、整改措施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出现的问题,我院将全面疏理汇总、分析总结,并制定了以下整改

措施:

1、迅速掀起学习型法院及法官的活动热潮,充分利用有效时间组织法官学习培训,夯实法律及业务知识等理论基础,培养法官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的精神,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审判工作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公正司法。3月16日到3月18日,我院已召开了为期三天的审判执行质量、效率培训和纪律作风整顿会。

2、尽快制定出本院《审判绩效档案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加大对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通过严格案件质量奖惩制度,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各项措施,用制度管理案件,抓管理促案件质量的提高。

3、充分发挥审管办对案件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能作用,把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坚持按月自查、季度抽查、半年统一评查、年度大评查的办法形成案件评查长效机制,定期分析通报全院各部门案件质量运行情况,全面提升我院的案件质量水平。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2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

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

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

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

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

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

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

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

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

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3

阿司字〔20_〕77号签发人:贾尔斯

阿克塞县司法局

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自查报告

市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我县执法执业人员办案水

平和工作责任心,促进我县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根据《酒泉市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实施意见》(酒市司发[20_]47号)文件精神,我局于今年5月17日起对20_年以来的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案卷进行了全面评查,现将评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认真进行各项组织工作

为了保证此次自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完成各项自查任务,我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案卷评查领导小组,由局长贾尔斯同志任组长,古丽、马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赵妍玲、慕玉玲、毛林、刘治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妍玲同志担任办公室

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案卷质量自查活动。

二、严格措施,不走过场,切实开展自查工作

根据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自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30日):由公证处、法律服务

所、司法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自查。自查范围为个人办理的20_年至20_年5月期间办结的公证、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装订归档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案卷认真填写《案卷质量自查登记表》并及时进行重新订档。

第二阶段(5月1日至15日):由案卷质量评查小组

进行检查。案卷质量评查小组对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自查的案卷再次进行了认真检查,重点在案卷质量检查、审批程序中存在问题并要求纠正的案卷是否已纠正,同时要对本局案卷质量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对具体经办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阶段(5月15日-20日):案卷质量评查小组对

优秀案卷进行评选。根据检查标准对案卷进行评选,选出优秀案卷报市局进行评选。

这次自查是以《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律师和基层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4

检察院公诉过程中的补充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诉讼环节,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细、悬案不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影响公诉案件质量,拖延

诉讼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试以对xx县人民检察院20xx年来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导致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以求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行使补查权,提高办案效率。

一、20xx年来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数量上看,退补案件数呈现上升态势。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6件,其中退补案件18件,占19%;20xx年我院共受理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1件,其中退补案件21件,占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补案件7件,占30%。

2、从补充侦查案件性质来看,多为两抢一盗案件、故意伤害、qiang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20xx年退补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为该五类案件,而20xx年退补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为该五类案件,20xx年退补的7件案件有4件该五类案件。

二、司法实践中退补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对鉴定的时间只规定在审判阶段不算入审判期限,这就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必须算入审查起诉期限中,因鉴定结论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证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之前,公诉部门不能对案件审结,这就导致只要出现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就必须退补,因为重新鉴定的时间一般占用了审查起诉期限的大部分时间。如胡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限还有10天时间里被害人李某对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到审查起诉期限届满,重新鉴定仍未得出结论,检察机关只能退回补充侦查。又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但对自行侦查如何计算期限等问题未作规定,且基层检察人员的工作时间呈饱和状态,基本上难以腾出时间、精力去补充侦查,这样使得该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二)侦查机关的原因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性。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薄,讯问或询问的内容缺乏关联性、针对性、系统性,而该证据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针对性地再进行复核,这便很容易使该类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系统的讯问笔录,往往需用几份口供才能反映整个案情,而当这几份口供之间在内容出现相互矛盾时,事实便难以认定。这类问题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复杂案件中尤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规范性。实践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主要有两种,即《抓获说明》和《报案情况说明》,所谓抓获说明实质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证言,本应按照制作证人证言笔录的程序进行制作,或写明身份亲笔书写证词。但实践中,往往由承办民警制作一份抓获经过说明来代替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有的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有的甚至连详细经过也没有记载,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佐证。

3、现场勘查违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进行现场勘查的民警并非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们的程序意识、保护现场的意识不足,导致《现场勘查笔录》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时有违法办案情形发生。如在几起现场勘查中,办案民警邀请的见证人均为本案中的被害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关于“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的规定,使得见证行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而蒙上主观色彩,从而使见证人对诉讼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失去说服力。

5、对审查逮捕工作性质认识的偏差。将审查逮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一旦批准逮捕后,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充实、核实和固定,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也不再收集,便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如在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将盗窃的财物再进行销赃,而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的人就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只对已批捕的盗窃罪名进行调查取证,对其他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就不重视了。

(三)检察机关的原因

1、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的现象,当

前,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时间紧、要求高的情况下,致使一些没有必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无效退查。

2、退补缺乏证据指导,导致侦诉双方意见分歧。在一些案件中,侦诉人员对证据收集、应用、甄别的要求和标准不一致,又缺乏相互沟通,使得双方对补查事项发生分歧,且实践中公诉人对补充侦查提纲也不够细化,最终导致侦查人员不能领会或者不能完全领会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以致案件久查不清。

3、在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诉人在退查的内部审批上做法不一致,在公诉人行使退补权时缺乏审查和监督,容易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自由裁量权被任意使用。

(四)庭审制度的原因

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三、完善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把强调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始终,特别是在立案之初尤为重要。在收集证据时,不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排除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退查。实践证明,只有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严格筛选、鉴别、论证和组合,才能为下一步案件的移送审查起诉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同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侦查人员还要树立强化固定、保全证据意识,注重使用先进科技侦查手段,才可有效避免因证据发生变化造成屡查不清的情况。

2、树立公诉人科学的执法理念。一是公诉人的退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目标进行,对案件是否退查,怎样查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可轻率行事。二是树立证据规则意识是退补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证,对于证据的收集、评判、采信等问题,科学的运用证据规则,有利于补查质量的提高。

3、强化检察内部制约机制。一是正确把握退补条件。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退补之前,努力做到在侦查机关不能及时补充所需的证据材料,以及根据实际条件,自身也无法自行补充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补,这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出现反复,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二是规范退补程序。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严格审批手续,有利于防止退查权被任意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

4、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一是把握重大疑难案件的主动引导权,避免应邀引导的滞后性,以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二是详细做好《退查提纲》,将补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证据材料一一列明,这样侦查人员才能迅速领会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充侦查,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三是加强检警之间的沟通和配合。通过开展联席会议等形式,使检警两家对公诉证据的标准达成共识,积极组织侦查人员观摩庭审活动,促使其了解庭审对公诉证据的要求。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5

案件评查情况报告

本院根据湘高法(20_)52号《20_年全省法院系统开展 “百万案件评查”活的实施方案》及中院和市区政法委下发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工作方案,决定抽查本院涉访涉诉案件65件。本院党组非常重视,20_年7月份接到文件后,立即召开党、院务会,并成立了“百万案件评查”活动领导小组。院长王小长任组长,主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李晓华、纪检组长黄山平为副组长,由各业务庭、局、队、办公室、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审监庭(审管办)负责人担任主任,于20_年8月3日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进行动员。明确了被评查案件的范围、数量、任务及目标。评查的依据仍然依湘高法(06)29号《评查规则》进行评分,并结合每一件信诉涉访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走访当事人、律师、企业征求意见,做好息诉工作。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

一、实施情况如下:

1、从历年来立案台帐中查找本院信诉涉访案件个体数量,抽查重点未息诉和已息诉的案件,由立案庭报审管办上访案件26件。(中院要求从20_年开始),抽查历年来涉诉案件39件,做到了立监有机结合。

2、评查方案先由各业务庭、局初查,院审管办复查,采取不护短实事求是的方法。依据湘高法《评查规则》逐案进行评查,毫不留情该扣分的必须扣分,做到一案一表,认真查找问题,制作了汇总表。

3、共评查涉诉上访,市中院、市、区人大、内司委、省、京共计26件,其中邵瑞、华尧才二案未息诉外,已全部息诉并得到合理的处理。例如:特别是在处理2000年94号刘忠诚上访案,院党组开会决定由段副院长带领3名干警立即赴广州及时解决该案实体难题,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发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上访旧案24件已全部息诉。

4、对涉诉的39件,其中周治兰案继续上诉,在目前,廖缓案申诉,罗湘林、刘红梅、刘华勉、汤诺案正在审理之中,执行局3件共9案外,30件已息诉。

6、对11件重点涉访诉案件正在抓紧处理和审理落实之中,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力争早日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提高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

1、自查自纠力度不够,还不能做到每个案件心中有数。

2、对息诉息访案件没有完全做到回访,可能造成上访案件死灰复燃。

3、对仍处在上访的案件工作力度不够,还须加强。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严格按照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石鼓区政法委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和院党组讨论决定的既定方针,从每一件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进行有步骤、全方位、高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审管办集中评查,进一步健全审判管理机制做到不护短,促司法公正,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新案的产生,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65件个案评查得分汇总表。

20_年3月16日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6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公司司法,根据《^v^案件质量标准规范》、《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当年已审执结的各类案件另行检查,质量评定,以查错、纠错、补错和预防错误的重复发生为宗旨,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的。

第三条 案件评查应当注重案卷材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项目评查,案件质量种类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

第五条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由审判监督庭评定,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由这审判委员会评定。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程序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监督室协助并负责评查审监庭审结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承办部门应在当月20日前按照《诉讼文书立卷归案办法》的规定装订成卷,以部门为单位。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按照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进行质量评查,对 现的错误,应及时通知审判庭补正并作好评查记录,审判庭应在5日内补正。

第九条 审判监督庭对评查的结果,每月向主管院长和院长书面报告,并分季度全院通报。对应评定为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的案件,写出案件质量评定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对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写出专题分析报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案件质量责任和责任人。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节 立案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十条 立案由立案庭负责。

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2日内审查立案。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确需立案再审的,应调齐案卷材料,写出审查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查后,由院长或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应于3日内下达裁定书并移送立案登记立案。

上级法庭发回重审、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在收回重审、再审裁定、抗诉书后的3日内登记立案。

第一十一条 案号由立案庭统一编制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依照立案庭编排的案号(即正号)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按照文书形成的自然顺序,采取正号加副号的方式填写。

立案庭立案后,必须逐案发放盖有立案庭印鉴的流程管理表,未取得流程管理表的案件,不得在本院进行流转。立案、签发、盖印、报结、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未取得流转管理表的案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向主管院长报告处理,并在案件评查时以质量不合格论处。

第一十二条 依法不收费和经批准减、免交诉讼费外,所有案件都要依法足额收取诉讼费(含反诉诉讼费)。经批准缓交的诉讼费应在法律文书签发之前收回。诉讼费的收取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十三条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应在立案后或收案2日内确定。

第一十四条 民商及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交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第一十五条 立案庭2日内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确定后3日内,应告知当事人,并将决定和告知材料装卷。

第一十六条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委托手续。代理人属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律师执照复印件;属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应提交该团体或单位的推荐书,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应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并查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违反其中之一的,该项不得分。

第一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予以公告,公告底稿和通知凭证必须装卷。

第一十八条 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并及时移送审理。

第一十九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发送被告,通知应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除外。

第二十条 立案庭、法庭根据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排期开庭,并在开庭日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一次开庭前的诉讼文书由立案庭负责送达,但通知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评估人出庭的除外。第一次未开庭及第一次开庭后的诉讼文书由业务庭负责送达。法庭管辖的案件,由法庭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 民商、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庭应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办理完毕再审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应诉案件通知书和适用程序、审判组织、排期开庭、审判法庭决定书等诉讼文书送达事宜。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庭应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业务庭。

第二节 审判案件程序适应的评查内容

第一项 综合类

第二十二条开庭审理案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庭必须按照发出传票确定的时间进行;

(二)书记员提前10分钟到达法庭,做到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立案庭应按照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部门。被告人在押的,值庭法庭提交5分钟将被告人押解候审;

(四)审判人员准时入庭、严禁拖拉、迟到、作风散漫。

(五)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的内容,查验核对当事人及出庭人员的身份。

(六)严格的遵守法庭规则,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开庭时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区)或在审判席(区)从事与该案审判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接打电话、谈论与案件无关的话题。

诉前或诉讼中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7日内移交执行庭,作出保全的法律文书随案移送。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7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举证、如属书证,应提交原件;如属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查验或验证后的复印件、影印件等证明材料。

代理人的举证材料应注明出处。

法院的调查材料或收集的证据应由两个以上承办人签名。

证据材料如从有关单位档案复印(抄录)而来的,均需相关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由审判庭庭长决定并负责组织调查。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在立案审查阶段的由立案庭负责调查,在举证时限内或举证时限届满后由审判庭负责调查。

案件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审判组织,下同)不得对所审理的案件自行调查。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申请,认为需要本院调查取证的应交调查事项、内容及提纲,经审判庭庭长批准后,由庭长指派本审判庭其他人员负责调查。审判庭确实不能抽调人员调查的,由审判庭庭长报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立案庭负责在15日内调查完毕,调查结束后2日内将调查结果移送审判庭。需赴市外调查的在途时间除外。

第二十五条 委托审计、评估、鉴定、勘验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案件移交审判庭后,由该审判填写委托事项、要求等内容的函,并附相关证据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龙分管副院长批准后2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并负责督促。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同立案庭在2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5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在2日内反馈给审判庭,相关保全材料随案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当天办理完毕。案件移送审判庭后,2日内执行完毕。当事人的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在2日内裁定并交立案庭执行。立案庭应在接到裁定后,并将执行情况和材料反馈和移交审判庭。情况紧急的,审判庭的立案庭应在当日内裁定并执行完毕。

先予执行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财产保全合法,措施得当,手续齐全,除依职权保全外,保全的内容不得超过申请人的申请范围。保全应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在开庭前进行。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应向立案庭书面提出,立案庭在2日内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案件审判组织,决定作出后2日内交换完毕,交换结果2日内书面移交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参照本章规定负责所辖案件的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委托审计、鉴定、评估、勘验、保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庭审笔录应由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庭审笔录上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书记员应在开庭2日内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三十一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即时进行评议。评议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合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合以及随声附和的情况发生。评议意见一致并认为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在履行有关备案报告手续后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将议情况3日内向有关领导报告,或直接写出案情报告交有关领导审阅。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重大复杂案件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判长应在评议后3日内报庭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提出,并在合议庭评议后7日内将审理报告打印送研究室。

案件质量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笔录、裁判文书原稿要认真阅读、修改,集体研究定稿,各自签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每个合议庭成员都应当独立负责、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长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并最后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评议情况应真实全面地记入笔录。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合议庭合议的意见不妥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建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止审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无相关证据,以案件超审限论。

第三十五条 判决案件必须公开宣判。当事人拒绝在宣判笔录和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应予以注明。卷中要有宣判和合法送达判决书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了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送达时间和方式的,按照本院流程管理所定时间、方式送达。公告送达一律采取报刊刊登。邮寄送达的,应有回执。

第三十七条 案件不得超寂限。民事、商事案件有法定事由需延长审限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批准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民商案件应期满30日前报请。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案件应在期满15日前报请。

(三)行政案件除依照上述

一、二项规定办理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法院批请。

(四)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批准的时间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分别在延期后的期限届满前30日和15日报上级法院批准延期。

(五)所有案件延期情况相关审判庭应及时送立案庭登记备案。

其他判决、调解案件、撤诉和以其它方式结案的案件要有结案说明。

第三十八条 加强诉讼文书签印前的诉讼费用审核和审判流程监督。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结案文书在加盖法院印鉴前,应由案件承办人持已经签发的诉讼文书原件,交财务室审核诉讼费,对已全部交纳诉讼费的,由审核人员在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上加盖诉讼费用审核章,除依法可减、免诉讼费并经审批的外,对未全部缴纳诉讼费用的诉讼文书不得加盖印鉴。

(二)其他诉讼文书加盖法院印鉴时,承办人除应持已签发诉讼文书原件外,还应持加盖了立案庭印鉴的案件流程管理表,并由办公室印鉴管理人员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为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诉讼费用缴款情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加盖印鉴。

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所有案件均应在结案后送请诉讼文书最后签发人在结案报告或结案说明上签署意见,方可向审监庭报送结案。

审监庭对没有按前款意见规定办理的案卷应拒绝接收,并不于评查。

第二项 刑事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三十九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案件,起诉书副本在开庭十日前送达给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简易程序除外;

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表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四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应依法作出裁判或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应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件的要经有关单位证明属实。

第三项 其他审判程序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理程序转换。应严格遵守本院流程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转换。

第四十三条 既不能遗漏当事人,也不能多列当事人。

案件审判组织根据案情或当事人的申请,认为需要啬或变更案件当事人的,应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依法办理法定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审判组织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案件当事人一方负举证责任的,必须将基本案情、证明事项、决定的理由等报经审判庭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节 审判案件实体处理的评查内容

第四十五条 案件的定性(案由)必须准确,二审或者再审改变定性(案由)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再审改判的,该项不得分,但审委会认定不属合议庭或承办责任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正确适用实体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审或再审改变其适用的法律的,该项不得分。

第四节 审判案件法律文书及案卷订评审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法律文书的审核和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法律文书签发必须符合分级审签、通报备案的原则。严禁越权审签。法律文书备案,必须有备案手续,且须在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前报送。当庭宣判,必须经备案同意。

第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改革样式。如有违反,该项得分。法律文书结构完整、叙事当事人、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说理透彻。

第五十条 法律文书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合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负责制字迹清晰,个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五十一条 案卷材料齐全,编号、立卷、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五节 执行案件的评查内容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执行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除经批准,一律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执行手续,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四条 强制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执行的费用,院长依法批准缓、减、免的除外。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案件申请人和执行标的款领到人的身份审核。当事人申请执行或领取标的款,申请人属公民的,应查验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的,应查验并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其它组织的,应当查验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同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五十六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建立执行日记制度,执行过程以执行日记的形式记录装卷。

执行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当有两个以上执行人员的签名。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4分)。依申请人的要求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

(一)需要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务或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

(四)参与分配方案的;

(五)中止、终结执行的;

(六)发放债权凭证的;

(七)疑难复杂、影响重大执行案件有关处理方案的。

第六十二条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到期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已到期的债务。

(三)经执行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书面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

(四)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异议除外。

(五)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可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担保执行应当依法办理书面手续。以财产担保的,应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以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应有保证人的书面保证,且担保的内容和责任必须明确、具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应当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依照判决或裁定的事项继续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出具清单,由执行人和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执行程序中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者由立案庭、审判部门移交的扣押物品,执行人员必须在查封、扣押之日起或者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六十天内处置完毕,特殊情况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延期。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追究执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案件,必须要有院长签发公告。

第六十七条 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由承办人、承办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或授权主管院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执标票据是执行标的物支付或领款的凭据。执行票据应当规范书写,做到事项明确、内容完整,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准确无误。因特殊情况执行小额标的需向被执行人出具临时收据的,应在查收后的当日内向当事人补发票据。

第七十九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执收小额标的时,应当在当日缴至院财务指定的银行帐户,不得私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所在部门,不得直接交付申请人或其他人员;执行人员在执收大额标的时,应通过银行转帐手续进入本院执行标的专用帐户,不得提取大额现金私存或直接转入申请帐户。

第七十条 执行案件的所有执行款(含现金、划拨、拍卖收入)均应纳入院财务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执行现金应由当事人直接缴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划拨扣划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拍卖收入应要求拍卖机构在拍卖成效后七日内转至执行标的专用帐户。

支付执行标的款由执行人员办理有关付款审批手续。标的款由申请人直接凭一式二份申请单向院财务支取。执行人员不能代为领取。

领取标的款的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存财务,一份存案卷。申请单样式附后。

标的款的领取,须由承办执行人员签署意见,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联动执行的,应在申请单中注明联动机执行的案号、联动执行金额。

执行人员、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付款时,应注意有无需联动执行的情况,没有联动执行的,主可支付。

执行标的款原则上应在到帐后3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特殊情况应向庭长、分管副院长说明情况。

标的款统一在每周五上午由院财务支付,审批手续提前由承办执行人员办理。

审监庭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加强标的款管理评查,对领取标的款没有财务联或财务联没有加盖财务印鉴的,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的没有审批手续的,应将情况通报给承办庭庭长、分管执行的副院长。

第七十一条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及相关产权证书,由执行局统一登记管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财物,应在实施保全后七日内移交执行局,不需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的案件,由作出保全的立案部门或审判组织在结案后七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立案庭、业务庭移交扣押、查物的财物,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执行机构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均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十二条 执行款物的领取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执行款物的交接凭证及其附件(即收条)必须装卷。

第七十三条 结案应当办理结案审执手续,案卷上应当装有结案审批表和结案说明。

第七十四条 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六月内执结的案件,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天内向主管院长报告并办理延期执行手续。

第七十五条 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应有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结案方式包括执结、终结和发放债权凭证,其中发放债权凭证要分管院长审签。

第七十七条 法律文书的签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院有关规定;法律文书形式选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无缺漏、无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明显错误,法律文书的制字迹清晰,错别字校正要盖校对章。

第七十八条 执行案件执结终结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结案通知书。

第七十九条 案件材料不齐全,编号、立案、装订符合要求;归档期限手续符合规定;每个案件要有案件流程管理表,案卷装订后在每月20日移交审监庭评查。

第四节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八十条 案件质量的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

第八十一条 案件质量依照计分标准评分,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

案件质量评定的种类按计分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五种。全案以100分计分,按标准扣分后,即为该案的最终得分。得分100分为优秀;得分在85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基本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3项以上,虽得分在85分以上,仍以基本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6项以上,虽得分在70分以上,仍以不合格论;违反案件质量评查内容9项以上,以严重不合格论。

第八十二条 下列案件不得评为优秀案件:

(一)自动放弃的案件(含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故不到庭或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二)撤诉的案件(行政案件除外);

(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四)超审限的案件;

(五)超过6个月未执结的执行案件;

(六)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案件;

(八)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不合格。

1、管辖明显违法或违反本院管辖规定;

2、受理后驳回起诉的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

5、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6、依职权变更、追加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造成错误的;

7、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

8、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9、未经审委会讨论,二审全部改判的。或虽经审委会讨论,但属事实不清而全部改判的;

10、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没有依法作出裁定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全案不得分,该案被评为严重不合格

1、案件超审限未经批准的;

2、到庭当事人与诉状当事人不一致,且无变更当事人手续,或允许无代理权人冒名参与诉讼;

3、明知调解结案的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识或违法调解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一致的,当庭宣判结果与判决书主文不一致的。

5、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改判的案件。(但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合议庭或承办人责任的除外)。

6、法律文书的审签违反本院规定的;

7、强制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8、故意违法审判的或过失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责任认定和奖罚

第八十五条 实行案件质量一票否决。

案件被评为不合格的,取消主审(办)人的评先资格。

承办庭出现不合格案件超过案件审结数1.%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十六条 案件质量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案件质量被评为优秀的,在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个案件给所在庭室增加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_年6月1日起执行。本院其他制度中涉及案件质量评查的,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院在此之前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7

目前,*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_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_年8月18日最高*法院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8

案件质量评查整改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年度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年度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6、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法院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不重视,往往只是把评查结果通报各业务庭或主办法官,并未对是否认真剖析问题、是否自我查找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整改等进行监督,致使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复出现。

三、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全面疏理汇总、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各基层法院要牢固树立争办“精品案”的意识,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质检”。首先,评查人员要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照各项标准开展评查工作,杜绝不负责任与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其次,作为被评查的案件主办法官则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克服不服气、抵触等思想情绪,自觉接受评查。

2、建立评查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水平,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实效,除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外,进一步明确评查范围、规范评查程序,由评查到问责,环环相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查问责工作方法。在评查标准上,进一步向细化延伸——通过看、听、议、评、报、讲等多种形式,把握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正确处理好以“查”促“评”的关系。

3、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层层把关,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改变过分注重规范文书的做法,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查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对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等对案件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和异体监管,进行全程跟踪、专项审查。坚持常抓不懈,通过“普查、抽查、专项案件评查、集中案件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案件评查长效机制,定期分析通报全院各部门案件质量运行情况,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水平。

4、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确保评查工作常规性开展。首先明确评查主体的地位,不能凌驾于审委会之上,评查工作必须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得以实现。其次主张建立独立的质量评查部门。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由审监庭作为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进一步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选派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审判监督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各基层法院审管办要全面负责好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协调工作,并指导评查组开展评查工作以及履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加强培训,熟练掌握评查标准。不但评查人员要熟悉掌握评查标准,所有被评查案件主办法官也应知晓。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要求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全面学习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同时将评查标准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业务庭,引起全体审判人员高度重视,杜绝差错发生。

6、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改变以往将案件评查结果通报反馈后不注意监督检查的工作态度,要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管理力度。一是业务庭或者办案法官要在通报评查情况后限期撰写关于剖析存在问题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的材料交案件评查组、审管办(或审监庭)备案;二是审管办组织审监庭、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若再次出现类似的瑕疵、质量问题时应依照《法律文书差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屡有问题,工作明显不负责任,且经多次帮助、指导、培训仍不改正的人员,将其调离审判岗位。

7、建立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评查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尽快制定出《审判绩效考评办法》,严格按照制定的《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加大对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通过严格案件质量奖惩制度,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各项措施,用制度管理案件,抓管理促案件质量的提高。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的警示作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写入部门和法官执法档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真正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质量的促进作用。提高评查人员待遇,考虑对评查法官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从而消除评查法官在年度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

四、评查结果的运用

首先,通过案件评查,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改进了工作作风,干警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其次,促进了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业务能力。再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审判工作中,各基层法院要以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过程,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9

一、我县近年来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状况及问题

近几年,我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长期存在的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三个一直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有明显好转。通过执法实践,培养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促进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动了公安法制建设。尽管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着力解决了一些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当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不及时。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案,由于未及时受案,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不满,引发群众上访。

2、取证不及时。个别办案民警受理案件后,未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有的接案后,拖至数日才找证人取证。使案件纠缠不清,时过境迁,久拖不结。

二、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因很多,从客观上讲,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知情不举,知情不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群众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证、伪证,给依法查处案件带来极大困难。人体伤害案件案发后,当事人往往需要就医治疗,伤害程度一时难以认定,因此无法及时裁决;致使案件很难尽快结案。从主观上讲,民警的办案技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坚持依法办案任何执法中的偏差,都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保证办案时限提出办案时限,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结,从根本上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保证及时结案或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关键在证据,接受案件就要及时出现场,收集证据,治安案件是以责论处的,证据充分了,责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证据是办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3、强化执法监督要结合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反馈和纠错机制,把好办案质量关;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体制,逐步实现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把各项公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10

茌平县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

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评查方法:

(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

评查标准:

(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

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

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

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

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

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动交纳的,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评和办理相关攀宜。结案后逾期三十日不报评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视为不合格卷宗。由审监庭特殊注明后归档。

(四)审监庭在每月对上月的卷宗评查情况进行评查分析,并写出评析报告,通报全院,对不合格卷宗要逐件直接通报到各单位及各负责人。

第七条

奖惩条件:

(一)对全年评查案件得分居前的庭和个人,予以表扬并作为年终评先的依据。

(二)办案人员年度内不合格卷宗超过本人全年结案数的5%的,取消该办案人员当年评先的资格;审判庭年度不合格卷宗超过木庭全年结案数的3%的,取消该业务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三)由于书记员或立案阶段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5件的,取消责任人员当年评先资格;由于立案阶段的原因导致不合格卷宗超过15件的,取消立案庭及庭长当年的评先资格。

(四)各业务庭报送的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未结及已结案件数量应与报迭评查的案件数相一致(上诉案件除外)。已评查合格归档的案件数作为年终各业务庭完成任务数,并以此作为各业务庭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二00三年四月一日前未归档的卷宗适用本办法。

案件办理检查报告范文11

纪委案件调查报告

按照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xx市纪委监察局于20**年8月27日至9月27日,积极组织人员对**年以来的案件认真展开了案件质量调查活动,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对违纪案件,进行了逐卷审阅,拾遗补短,创新提高,进一步完善了案卷材料,确保了案件审理质量。现将案件审理工作及这次调查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审理调查工作高位展开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国xxx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调查小组,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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