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07 12:51:1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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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云检诉起字(xxx)第1号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
xxx年至x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x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x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
xxx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x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x年8月至x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_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消费者因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构成犯罪时,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
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
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1、附带民事讼诉的原告,
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
,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
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要
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
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
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
前提,只有刑事诉讼立案了或开始了,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
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
带的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自行和调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
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被告人×××………(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条之规定,已构成×××罪。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说明: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起诉书为打印文件。
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
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
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
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
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上诉人:孙娟,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新村,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xx)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凤台县人民法院(20xx)凤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判决。
2、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不予赔偿。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故意隐瞒本案的关键证据,不仅有失公正,且显然违法。
1、本案在审判阶段刚开始,上诉人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20xx年2月13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合议庭当庭宣布,本案予以重新鉴定,并休庭。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丹左耳耳聋与20xx年12月26日外伤的因果关系不能明确”,即原告耳聋的原因不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而原判决书对上述鉴定结论故意隐藏,只字未提。
2、本案在侦查阶段,上诉人即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并交了鉴定费500元,凤台县公安局委托淮南市公安局予以重新鉴定。上诉人亲属及被害人朱丹均一起到市公安局接受检查、询问。但鉴定书至今仍未下达,也未说明原因。
3、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公诉人口头拒绝,并拒绝告诉不予重新鉴定的原因。
二、原凤台县公安局(20xx)凤公法鉴字第84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明显违法,应为无效。
1、原鉴定书没有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2、原鉴定书只有两名鉴定人,明显违法20xx年2月28日《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四)项“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违法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上诉人在审判阶段依法申请原凤台县公安局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鉴定人员也未出庭作证显系违法。
4、原鉴定书依法应该因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无效。
三、原判决故意隐瞒对被告方的有利证据,显失公正。
1、审判阶段,被告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xx年12月28日至20xx年1月11日在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脑外科住院病历,以证明被害人案发后没有受伤,被告人无罪,原法院以依法调取,但判决书只字未提,而仅采信其五官科的病历,显失公正。
2、上诉人原审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朱丹于20xx年9月份在凤台县中医院所做的《高中生体检表》,以证明案发后朱丹体检时听力正常,原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也未调取,而仅采信20xx年5月16日朱丹的体检证明,而该体检表未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内。
3、上诉人愿审时依法申请证人高亮、蔡明喜、邵伟、苏荣华及鉴定人张军、_出庭作证,原判决书只字未提。而原判决书认定的苏体云、蔡萍等人的证言均不在刑事证据目录之中,显系原法院硬擅自加进去的。
四、原判决所采信的有关证据违反诉讼程序,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1、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xx)017号医学鉴定书因该医院原系治疗单位,依法应当回避,该证据依法不应采信。其次,该鉴定中故意回避20xx年12月28日至20xx年1月11日该医院检查、治疗的意见和结果。第三,该鉴定结论模糊不清,未能解决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即“耳聋的原因”。
2、蔡明喜的证言不足为信,首先,蔡明喜不是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系非法行医。其次,没有病历。第三,没有转院证明。第四,该证言与20xx年12月28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CT扫描,未见血肿”完全相反。
五、被害人朱丹的`耳聋原因不能确定,原判决的认定既与鉴定结论不符,且与有关证据相矛盾。
根据有关医学检查和鉴定分析,上诉人认为,导致耳聋的原因有包括先天性、传染性、耳毒性、特发性在内的十余种病因。而创伤性耳聋只是其中一种。并且创伤性耳聋必然有耳道损伤、鼓膜破裂、听骨骨折等外在性的实质性损伤。而所有医疗病历均没有检查出其有外在的实质性损伤。原判决书认定纯属无中生有,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竟置合法的最终鉴定结论于不顾,主观臆断,完全丧失了起码应有的公正立场,故意歪曲事实,隐藏关键证据。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只字不提,对权威的鉴定结论只字不提,强行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从而造成了这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为此,上诉人表示强烈的不服,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娟
原告人李某某,男,X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XX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XX年 月日出生,汉族,XX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XX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元。
事 实 和 理 由
XX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年八月十四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李xx,男,x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省xx县xx镇xx村156号。系被害人李xx之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原告):董xx,女,xxx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同。系被害人李xx之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吴xx,男,xxx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在xx县xx镇xx村xx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xx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吴xx死刑,立即执行,并支持我们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 原判在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1)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xx与被害人李xx在没有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依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李xx不愿与吴共同生活离家出走,吴xx便产生了报复心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是:在吴xx与李xx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吴xx因怀疑李xx对他不忠,就与李xx吵架,吴xx进行撬箱把钱拿走(该事实见吴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该事实说明,李xx离开吴xx家时被吴xx所逼,吴xx报复心理的产生是吴凭空的怀疑李xx对他不忠,而非李xx出走,吴xx才产生报复心理。原判规避该事实的真相,显然是把吴xx产生报复的责任加到李xx身上,为_吴xx推脱责任。
(2) 被告人吴xx刺杀被害人李xx,被告人用刀在被害人的面.颈.背.胸.手等多部位扎20多处(见尸检鉴定),手段非常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原判对此详情不提,只是笼统的写到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杀死,这显然还是为_推脱责任
(3) 被告人吴xx杀死被告人李xx之后,他心想:杀死一个也是死,杀死两个也是死(见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继而又持刀到被害人家敲门,欲杀害被告人的父母(检察院的起诉书已认定),因被害人父母未开门吴xx杀人未得逞,后又将窗户划烂用杀伤力极强的啄木鸟春雷炮点燃后扔到李xx父母的住室,已达到其杀害李xx父母之目的,此行为并非是被告人所说的“威胁”被害人的家人。若是威胁,他可以在住室外面放大炮,或者用没有杀伤力的小火鞭炮,或者在外面叫喊,而用杀伤力极强的大炮点燃后扔进李xx的父母的住处,这显然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李xx的父母没有死.伤,是其万幸,被告人的行为说明其报复杀人心理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杀人未遂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判在被告人欲以杀害李xx父母的主观恶性极大之情节不提,仍是为_吴xx推脱责任。
2.原判不杀被告人的理由不能让人信服
被告人吴xx杀害李xx,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继而在杀害一个也是死.杀两个也是死的思想支配下,继而又去杀李xx的父母,主观恶性极大,没有情可原谅之处,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原判对应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的上述情节只字不提,而是为不杀被告人找了两条理由:一是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二是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经济损失。这两条理由均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的理由
(1) 被害人李xx没有与吴xx登记结婚,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现在的法律也没有事实婚姻之说,故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俩不存在婚姻关系;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的当晚,被告人就凭其没有根据的怀疑第一李xx寻衅滋事,逼李xx出走,二人没有同居关系,也谈不上有家庭关系。从本案的事实看,纠纷的发生完全是被告人对李xx的怀疑,并非是因婚姻家庭引发的矛盾。原判认定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此案事错误的。即便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法律也没有规定对_可以从轻,老百姓也不会对这一含糊不清的“婚姻家庭矛盾”对_可以谅解。反而,这样的判决只会给家庭带来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安,社会不稳。故该理由不能成为对_的从轻理由。
(2) 我们至今没有得到一份的赔偿,何来被告人的亲属主动替被告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反而是在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对我们是不管不问。被告人的亲属替被告人赔偿损失,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悔过之意。被告人在案发后不是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逃避法律的.制裁,后经市、县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才将其抓获,归案后有百般抵赖,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法庭上说,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钱,他们交钱分明是“拿钱买命。”此案是杀人案,常言说,人命关天,此事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如果杀人后,拿钱可以买命,在当今我国的社会,不要说8万,就是80万、800万,能拿出的人有多少!如果杀人后,能拿钱买命,社会上会有多少人杀人案会发生,这难道不令人可怕吗!故该理由也不能成为不杀被告人之理由。
二、原判民事方面存在的错误
我们所诉的有两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两项数额为88万多,原判以不支持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为由,判决被告人赔偿我们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8万元。
我们没有要求精神损失:《_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对犯罪分子依法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规定没有说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责任侵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们所诉的11万多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而计算的,该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原判没有全部支持我们的请求,而判决8万元,判决的这8万元,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被告人的亲属交到法院8万元,法院就判了8万元,这不是巧合,而是被告人的家属交多少,法院就判多少。从此可以看出,无论刑事方面,还是民事方面,都是按被告人一方的意思判。这岂不是_有理吗?
综上所述,原判是不顾被告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主观恶性极大、仅凭怀疑就杀人的,情不可原、法不能容之情节,不顾民愤,不顾社会稳定,不顾法律之神圣尊严,刑事、民事完全按照_一方的意思而断,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请上级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撤销原判,判决_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以平民愤,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秩序,是人们能够安居乐业:民事方面依法判决。
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怨恨不能平;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的恐惧不能消,其出狱后会继续行凶,社会安全隐患极大;不杀被告人吴xx,我们决不罢休!
恳请上级法院判决,判处_吴xx死刑并立即执行,给我们一个公道。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xx
董xx
xxx年11月28日
申诉人:万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妻),女,xxx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工人新村宿舍。
申诉人:李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李xx之子),男 ,xxx年3月15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工人新村宿舍。
被申诉人:张xx(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系鲁xxx号肇事车车主),男,5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xx市xx镇xx村。
被申诉人:张xx(系肇事者),女,25岁,汉族,农民,住xx市xx镇xx村。
申 诉 请 求:
请求依法撤销xx市坊子区人民法院(xxx4)坊刑初字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申诉人张xx,张xx连带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共计元。
事 实 与 理 由:
xxx4年10月1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驾驶鲁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290公里+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越线侵权,将由北向南正常行使的李xx(曾用名李学富)驾驶的鲁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载乘车人万xx,李xx)撞到,由北向南行驶的赵祥仁驾驶的鲁xxxxxxxxx号二轮摩托车因躲避不及,撞在鲁xxxxxx号货车的右后角处,该事故致李xx,万xx,李xx三人受伤,其中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车损坏,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于xxx4年11月24日向坊子区法院以张xx犯交通肇事罪向坊子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二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xx及车主张xx赔偿二申诉人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元,贵院于xxx5年5月20日作出xxx4坊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xx赔偿二申诉人的损失,但未判决直接侵权人张xx负赔偿责任,显示错误。该案生效后,二申诉人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六年多被上诉人张xx仅仅支付一万元,当时申诉人万xx也受伤,且伤情严重,花去大量医药费,且留下后遗症,至今无法工作,这些年来和儿子的生活一直靠亲朋好友的帮助,二被申诉人给二申诉人经济上精神上均带来巨大伤害,因法院判决错误,漏判张xx负赔偿责任,致二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增加了难度,故申请贵院对该案予以重新审理。
坊子区人民法院
申诉人:万xx 李xx
xxx1年5月6日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_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 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兵,男,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化州市官桥镇六角?村委会水尾村人,电话:1368677~。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男,汉族,化州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人身伤害医疗费10010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交通费100元、营养费3000元,合计21957元。
事实和理由:
20_年1月25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在化州市第六中学路口将原告人打伤,致原告人左侧外伤性血气胸、左第9后肋骨骨折、右手掌第1远节指骨骨折、右拇指、右小腿软组织损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挫伤。
原告人于20_年1月26日至20_年2月12日在化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8天,住院期间陪护人1人,出院后按医嘱休息2个月。
原告人共用去医疗费10010元,误工78天,原告人为道路运输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3568元,按劳社部发[20_]3号文日工资的_折算方法(法定月计薪天数天),日工资为23568÷12÷元/天,误工费为×78=元。
护理人简少清(原告人母亲)为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者,参照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111元,日工资为13111÷12÷元,误工18天误工费为×18=元(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50元×18天=900元,交通费仅为出院日从人民医院住院部至官桥镇六角?水尾村的出租车费100元。
营养费系因没有住院康复时间,遵医嘱出院后休息2个月,又因出院康复期间没有住院伙食补助,故参照住院伙食补助50元/天×60天=3000元为营养费,具有合理性。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由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原告人于20_年10月8日收悉该院相关告知,故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化州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附:证据一卷共24页
本诉讼及证据副本各三份
起诉人:苏×× ,女,××岁,×族,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公社某某大队社员。住××大队。
被告人:刘× ×,男,××岁,×族、天津市某某县人,天津市某某县某某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案 由:虐待家庭成员
请求事项:被告人犯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于19××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子女各一名。
××年被告人与女徒工某某某通奸。自诉人知道后,曾多次向被告人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被告人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使自诉人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而与女徒工某某某结婚的目的,便对自诉人在精神、肉体上加以虐待。19××年被告人假借为自诉人治病,在夜间使用暴力,强行往自诉人嘴里灌砒霜,妄图置自诉人于死地。由于自诉人紧咬牙关,被告人的阴谋才未得逞,但造成了自诉人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李某某可以证明)。19××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又对自诉人下毒手,用剪刀狠扎自诉人。因自诉人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代某某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自诉人才幸免于难。但自诉人右手被被告人扎伤四处,缝合 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代某某、王某某均可证明)。
××年×月被告人起诉离婚,因无正当理由,法院未准。19××年起,被告人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某月某日突然进家把我捆上送××精神病疗养院,并趁我在疗养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我出院后,无奈带孩子回到娘家。被告人刘某某为了达到与自诉人离婚的目的,从××年开始,对自诉人在精神上进行折磨,在肉体上进行摧残,在经济上克扣开支,情节恶劣,触犯了《_刑法》第2260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此 致
天津市××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X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原告人:李XX,女,82岁.家住XX省XX市新城区枫叶小区15楼一单元115室,
被告人:(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支持
事实和理由:和儿子余XX一家住在一起.她的儿媳王XX很看不惯她,经常打骂她,几次把老人打得卧床不起,还不给老人看病。xxxx年3月28日,儿媳再次对老人拳脚相加,经医院诊断,老人被打断两根肋骨。老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人代写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儿媳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证据:儿媳虐待老人,主要证据有:1、证人李X夫证言,系邻居:住在枫叶小区15楼1单元111室的,112室的何XX夫妇,证实....;2、证人刘XX夫评证言,113室的妇。证实....;。3、医院证明,另外,XX医院唐X医师出具了老人被打的证明,证实被打伤情况等。(写明证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内容概括)
综上,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某条之规定,构成某某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以保护原告有合法的人身权利
某某人民法院
原告人(或起诉人):某某
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生于1971年5月25日,汉族,个体,住阿瓦提xxxxxx7号1号楼3单元201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x,女,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个人,住阿瓦提县xxxxxxx号楼2单元602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x,男,生于1983年月 日,汉族,个人,住阿瓦提县xxxx家属院号楼 单元 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巴吐尔江。依米尔,男,镇政府工作人员,41岁,住阿瓦提县古丽斯坦小区,电话:1389925678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目的:
1、依法追究被告人巴吐尔江。依米尔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退回预付的房款509000元、违约金101800元及银行贷款利息136175元,合计746975元。
3、判令被告人履行合同,并承担所有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_年5月28日被告巴吐尔江。依米尔、热汗古丽。赛甫拉与原告王xx、何xxx、程xx签订了预售房屋的买卖协议,
现如今房子已经完工交钥匙,原告人向被告人索要房子,被告人将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原告人多次打电话找他,找不到,后经公安局将他从内地抓回,实属诈骗行为,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_购房款509000元,违约金101800元,银行贷款利息136175元,合计金额74697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实属诈骗,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影响,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被告人褚时健,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军、罗涛,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19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川、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以军、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以军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时健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时健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以军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时健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时健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以军、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_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时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褚时健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作方法
(一) 写作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
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 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xxxx年2月 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xx省公安厅执行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x,xx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xx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发科,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xx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原系xx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因贪污一案,xxxx年8月 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xx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xx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xx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xx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发科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共同贪污
xxxx年至xxxx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xxxx年6月,褚xx与罗xx、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x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xx、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xxxx年7月15日,罗xx身带由褚x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罗x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x为174万美元,罗xx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 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罗xx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xx、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xx贪污
xxxx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xx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xx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xx在褚xx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xxxx年1月 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xx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xxxx年8月至xxxx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xx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xx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对此,褚xx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xx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亦作了供述和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发科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发科贪污公款68万美元。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褚xx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罗xx、乔发科的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_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xx、乔发科属从犯。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褚xx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罗xx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_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员:毛××
检察员:郑××
xxxx年7月31日
(院印)
附:1.起诉书附表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据目录正份;
4.随案移送物证及物证清单;
5.主要证据复印件。
自诉人:胡xx,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 xxx市人,高中文化, xxx公司职工,住址:xxx市xx路xx号。
被诉人:章xx,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 xxx市人,xxx厂职工,初中文化,住址:xxx市xx路xx号
诉讼请求:
虐待未成年人,请依法裁判。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和被害人系亲生母女关系。10月19日,我与被害人的父亲因感情不和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女儿被判由父亲李xx抚养。9月,李xx与章xx结婚,章xx带有一女孩。婚后章xx逐渐对我女儿产生憎恨,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和辱骂。月5日,我探望女儿时,发现其右侧肋骨有青痕,赶忙询问缘故,女儿哭着告诉我是后母章xx打的,因为那天她和妹妹(章xx的`女儿)争夺衣服,后母看见后用木棍打她,打到院中被邻居阻止才罢休,当天还没有让女儿吃饭。听后,我找章理论,其失口否认,慌张躲避。我给了她警告,如果她再这样我就向其单位揭发她的恶劣行为。章xx日后有所收敛。不料6月7日下午,女儿哭着找到我处,我发现她衣服凌乱,头发被揪掉了几缕,嘴角处有淤痕。忙问其缘故,女儿说后母因为她没有把衣服及时洗了,对她大打出手,还骂她“拖油瓶”。对于章xx的行为我已多次警告仍无效,因此不得不诉诸法院,请求法律对我女儿保护,对章xx依法制裁。
以上事实,都有邻居和被害人的奶奶可以证实。对于被告人多次的违法行为,情节已经相当严重,严重影响了我女儿的正常教育和发育。章xx已经触犯了<>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虐待罪。根据<>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x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 胡xx x月x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通过查阅案卷和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人王某明故意伤害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XX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明与被害人吕某某等在仓丰路一饭店内吃饭,被告人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在场时,故意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刘某娟,在被害人发现后,被告人不但没有认错,还数次捡起地上的砖头递给被害人,让被害人用砖头砸自己,被害人对其挑衅行为并未反击,欲带其女友离开时,反而遭到被告人阻拦,被告人猛击被害人左脸部一拳,被害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捡起砖头砸了被告人一下,被告人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具有随时伤害他人的恶意可和条件,案发当日,调戏被害人的女友,并对被害人进行挑衅,其主观恶性较大。
2、被告人行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
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刀连捅被害人要害部位,从左胸后部刺入并深达腹腔致器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3、被告人事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有效救治并有逃匿行为。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送被告人去医院救治,而是跑到老家邢台,逃避责任。
4、被告人并非自愿、直接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逃回邢台,在邢台内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并非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自首,应考虑具体情况结合其他情节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5、被告人声称自己醉酒不能作为本案从轻处罚的理由。
从被告人挑逗、挑衅、伤害、逃跑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其当时神智是清醒的,其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都在可控范围之内,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醉酒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合以上几点,被告人不具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应依法从重判处刑罚。
三 、被告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残忍地剥夺了被害人年青的生命,被害人正值青春年华,对生活充满了美好憧憬,本来过几天就要结婚了,家人也为其布置好了婚事,但却遭致被告人残忍的杀害,致使一个家庭的希望破灭,原告人二十年的养育之恩瞬间化为乌有,致使原告人茶饭不思,精神恍惚,至今仍沉浸在悲痛中不能自拨。
被告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元,以告慰死者,弥补原告人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世泽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元、医疗费30x0﹒x2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 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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