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2023-06-27
2023-07-05
2023-03-20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3-12-14 15:26:4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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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控 告 书
控告人:
住所:
被控告人:
控告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从20xx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20xx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10月15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20xx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___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
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
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_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 ……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_
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 ……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 某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_
年3月至20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 年 月至 年 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xx年8月、20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 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 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 ……
涉嫌诈骗控告书
控告人: ,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诈骗男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诈骗女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事情经过: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控
告人的财产。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与犯罪,特
向贵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诈骗罪的治安责任与刑
事责任。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__
控告人:
201 4 年 月 日 _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_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 济 犯 罪 控 告 书
控告人:王玲玲、王备战(夫妻关系),现住登封市七星街嵩岳小区
被控告人:王利娜,女,汉族,生于19xx年5月30日,现住登封市七星街东七巷2号 许洪武,男,汉族,成年,现住登封市七星街东七巷2号
二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合同诈骗罪
事实与理由:控告人于20xx年购买了一套位于登封市七星街西侧嵩岳小区内幢号为2房号为1的七层西户两室两厅面积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20xx年3月9日与原房主被控告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同时交订房款一万元整,被控告人把原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020_19204)交与控告人保管;
20xx年3月13日交第二笔房款五万五千元整,被控告人并写下证明“王玲玲所付购房款包含#b@2费用,由卖方负责,王玲玲不再承担,但如王玲玲自行#b@2,所有费用自负,卖方王利娜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根据协议规定,在半年内控告人把房款结清,被控告人协助控告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口头约定剩余房款在被控告人给控告人新证时交付;
20xx年3月21日被控告人从控告人处将原房产证取走,并打有取条,目的是“用以办理房产证过户”,并承诺“办理完毕后将新证交与王玲玲”;
之后,控告人多次催问办理过户的情况,被控告人一推再推,一直不说过户的事情。20xx年8月底,被控告人开始催逼第三笔房款,引起了控告人的怀疑。9月2日控告人从房管所查到原房产证已被冻结;9月5日又查出该套房产已于20xx年3月25日被抵押贷款,放款方是君召农村信用社,贷款额度四万元整,还款日期20xx年12月25日;后来被控告人也承认了此事,据此控告人拒付第三笔款;
但被控告人多次上门威逼,经过长时间的威胁之后,控告人的身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被迫于20xx年11月22日在找了新的中间人后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控告人将原购房余款九千元加上被控告人要求追加的七千元共计一万六千元整一并交与被控告人,房款就此全部结清,并规定被控告人在20xx年3月1日前将此套房屋的房产证交与控告人,并在十日内协助控告人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名下,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在已经是20xx年,控告人多次催问,被控告人仍百般推托,仍无还款的打算,并扬言:即使还了贷款也不会把房产证过户到控告人的名下,而信用社已将被控告人不还贷款的事起诉至法院,控告人将要面临的是法院对此套房屋的查封、拍卖和钱房两空的局面;
…… ……
合同诈骗罪控告状
控告人:张某,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省**市
诈骗案起诉书通常可以包含以下的7点信息,按照这个模式来誊写:诈骗案的起诉书一般需要先写清楚大标题,接着:
1、原告的个人信息;
2、被告的个人信息;
3、诈骗案的案由;
4、起诉方的起诉请求;
5、诈骗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6、诈骗案件的证据来源;
7、最后还要写清楚起诉人和落款信息。
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如果群众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窃取客户资金。
2、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聊天,以网友的身份低价兜售网络游戏装备、数字卡等商品,诱骗用户登录
提供的假网站地址,输入银行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如果群众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非法占有客户资金。
3、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喜欢下载、打开一些来路不明的程序、游戏、邮件等不良上网习惯,有可能通过这些程序、邮件等将木马病毒置入客户的计算机内,一旦群众利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当人们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上网时,网吧电脑内有可能预先埋伏了木马程序,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在这种环境下也有可能被窃。
4、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怕麻烦而将密码设置得过于简单的心理,通过试探个人生日等方式可能猜测出人们的密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诉 讼 请 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自20xx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xx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
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_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 ……
被告以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借钱,并许以高额利息,造成一起多人被骗案 (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石泉检刑诉〔20_〕17号
被告人石某某,曾用名石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20_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_年3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_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_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_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年6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虚构自己把别人腿撞断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2笔共33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虚构送鸭子等一系列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14笔共54466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年7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虚构送鸭子等一系列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2笔共11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年7月5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虚构外出打工需路费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2笔共9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年7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虚构同他人合伙开服装厂给工人发工资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2笔共6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年10月26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虚构自己腿被撞断了做手术要花4-5万元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31笔共50000元,被害人陆某某、施某某、贺某某、郑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6000元、1500元、1500元、1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年12月3日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虚构还信用卡的事实,以借款方式为借口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石某某转款14笔共20800元。被告人石某某收款后将前述款项用于抖音及日常生活消费。
被告人石某某在被害人要求还钱时以自己没钱等理由推脱,之后为了逃避被害人索要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_年12月9日,被害人邓某某向石泉县公安局报案。20_年3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石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_年3月19日以后,被告人石某某分别退还了4名被害人被骗的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4人财物,共计1645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石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耀武
检察官助理 赵 霖
20_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5张、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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