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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30 12:28:2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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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兼系主任,福建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学术兼职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社会兼职有福建省**市思明区人大代表,福建省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所长,曾当选取为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委员。
**同志的上述研究涉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立法体制、消费者权利、消费合同、政府在消费者保护中的地位、消费者受害的社会经济原因等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具有开创性意义。他的研究成果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理论界的充分肯定。
**同志还积极参与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讨论。1992年,消协系统征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意见,**同志应**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邀请,就消法草案提出了十多条建议,其中不少富有建设性的立法意见。例如,他主张在消法中加进_国家在消费者保护中的地位_,强化国家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责任,以推动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
在消费者保护法的宣传和教学方面,**同志早在1987年即开设面向**大学全体学生的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_选修课,这是我国高校最早开设的消费者保护法课程。现在,_消费者保护法_课程已成为**大学法律系本科生的主要选修课之一。1998年**主编了《消费与权益》一书(老百姓法律顾问丛书,**大学出版社),该书采取问答式,结合实例,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知识,为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1999年,他应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参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培训教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实务》一书的编写,担任统稿。这也是我国第一本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实务的理论教材。
近年来,**同志还利用业余时间,积极为社会各界开设法律讲座或提供咨询,积极参与**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活动,介绍和宣传消费者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998年曾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上干部开设_消费者保护理论问题_的讲座,*年又为**市_12315_投诉站的人员开设_消费者保护法_知识讲座;为宣传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可否移植沉默权初探内容提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沉默权内涵的浅述,并联系我国具体的司法实际,阐述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我们在看香港、欧美警匪片时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上前逮捕犯罪嫌疑时,一边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就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一个认识。这套说词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即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的重要表现。本文试从中分析沉默权的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探讨在我国建立的问题。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具体来说,就是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强制(包括精神的、物理的)来逼迫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把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作为其有罪的证据,以此来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刑;在提问之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和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二、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及建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在中国,目前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当然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的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但是,在忽视沉默权的中国,文明发展到现在,开始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越来越频繁见诸于报端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其侦查、起诉甚至审判活动中,以刑讯逼供,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对公民的任意传唤、拘传、羁押甚至超期羁押,以及对被限制自由的公民实施的非人道待遇等等现象也是常有所闻。刑讯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罪推定思想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而法律规定“应当如实回答”又常常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刑讯。其实,要有效地制止这种现象,要从许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在司法上,更要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证词采取根本的否决方式。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其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免受到国家强制的侵害,就更要在各方面加以有效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的发展,中国也开始越来越重视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位置摆到与追诉机关平等的地位上来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确立沉默权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为追诉官员的取证增设了障碍,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第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上的公平。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正当与文明,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是同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原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强调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就不得对受追诉的人科以协助追诉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否则,就毫无公平可言。既然承认受追诉的人的主体地位,从而承认受追诉的人意志的独立性,他就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在不愿答辩时也就享有不做答辩、不予回答即沉默的权利,而不得违背其意志强迫其做出答辩。否则,受追诉的人就会成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既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以前在法律上视为无罪的人,那么,指控其犯罪的一方为证实其有罪,就必须负有提出充分证据的责任,而不能强迫他本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偏重自白的证据观的否定。在纠问式刑事程序中,自白被称为“证据之王”和“最佳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供不录案”,自白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了。为获取作为最佳证据的自白,以便得以定案,导致了刑讯的合法化和。法外刑讯的广泛适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却恰恰相反。承认沉默权,就表明了这种程序本身并不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认罪口供上面。正是基于这一点,并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程序中,均严厉禁止并在出现时坚决予以制裁一切违背供述人意志的强迫取证的方法。三、在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一)目前我国有无沉默权沉默权在许多国家得到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治化的我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了呢?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某些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已经隐隐约约可以看到沉默权的身影。 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上述两种看法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我也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沉默权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2、有权拒绝陈述;3、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再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同时刑诉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有权拒绝陈述”相违背。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地交代了问题,就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拒不交代问题,对审讯人员的提问置之不理或进行翻供,那么在公诉人提起公诉时,必然会将这些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向法官一道阐述,法官也会根据“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予以判决,这就极有可能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这与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相违背。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行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权利,如自我辩解和辩护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作无罪、罪轻辩护的权利,这些规定符合沉默权的第一层含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这些规定还是与沉默权制度有很大的距离。应该说,虽然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但隐约可以看到沉默权制度的一些身影。(二)我国是否需确立沉默权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如今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符合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沉默权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在于:1、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在注重保护人权,提出“自由、平等、博爱? 、”三大口号,并用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方法,而沉默权制度正是由于其具有保护人权的本质特性而被立法者所采纳。2、从诉讼结构上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一个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劣势地位,个人是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相抗衡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许多个人所没有的职权,为了保证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便使诉讼结构更合理化。3、从防范、抑制侦查中非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有着积极的预防作用。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而且它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受贿案中,尤为突出。审讯人员为了获得口供,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常常遭受刑讯,甚至出现对犯罪嫌疑人逼供的现象。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4、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那么对于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予回答,可以更为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了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往往侦查人员会以所提问题与案件有密切联系为由,来窥探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所以为了彻底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设立沉默权。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许多国家确立了此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上规定沉默权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建立类似英美国家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而这种诉讼模式就需要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因此有学者提出沉默权也应该在我国找到其栖身之地。当然,沉默权也不可避免的有其本身的弊端。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对沉默权的一系列制约措施。美国在刑法上首先规定,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其次,陪审团强迫证人作证的权利和检察官强行搜查的权利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以上两点的结合是对沉默权最有力的制约。而英国也于1994年在《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中对沉默权的适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是否适用西方的沉默权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能更好地认识这一制度的优劣,而如何更好地发挥沉默权的优势,有效地抑制它的缺点也成为了法学家探讨的问题。沉默权是文明发展、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更好地保护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合法。但同时,它也为侦查人员的办案设置了不少障碍,成了一些不法分子规避处罚的方法。总之,当我们确立了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刑事诉讼理念后,重要的问题就在于如何使这种理念能够在客观上贯穿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为了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仅仅确认一些法治的理念是不够的,没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性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法律明文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难以不开尊口。沉默权仍会像许多其他规定一样而流于形式。四、结语可以说,确立沉默权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标志。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制度,“沉默权”在司法和审判的实践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也已日益完善,不少专家认为,目前中国实行这项制度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因为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不但吸收了西方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且规定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可提前介入。也许不久之后,沉默权作为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内容会积极加入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本文以法律关系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文章共分五大部分,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法律关系概念的界定。通过对法律关系各种界说的分析,提出法律关系的科学概念,即从形式意义和实际意义两个角度来认识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第二部分: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角度来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指出认识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要看法律关系所作用的具体领域。若在思想关系领域,则从法律形式到物质内容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若在生产关系领域,则其法律形式仍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物质内容应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第三部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本部分拟在分析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基础上,指出权利客体和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并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第四部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推进,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提高中国大学生的公民价值意识,在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与法律教育之间有重要的联系。近些年来,全国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教育工作重点突出了专业教育的重要性,却忽视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公民价值意识,这是不可取。本文通过对大学生法学概论方面的课程进行研究,通过了解大学生在法学概论方面课程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况的研究,认识了法学士在思想政治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概论教学疑难案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生;法学概论;法学课程;职业道德
一、引言
近些年,法学专业学生越来越热衷司法考试,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法学职业精神的培养。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虽己经取得了进步,然而大都把教育的重点都放在了专业教育,忽视了职业意识、职业道德的培养,这就使得法学毕业生整体的职业素养不够优秀。__也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强高校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本文希望通过对法学毕业生的调查,得到反结果,了解了法学生的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情况,及法学生职业精神培养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更好的提高法学职业精神养成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提供客观、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法学生职业精神研究现状
(一)思想政治素养较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很多人明明懂法却犯法,追求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思想政治素养不高,只有具有了较高的思想政治职业素养,法律人员才能在社会工作中做到不被利益诱惑,从而确保法律政治的高度纯洁。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和社会的重要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才能够在法律工作中取得更好的进步以及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职业道德高尚.
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是每位大学生在法学课程中必备的重要环节,尤其是职业道德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如果违背了这项原则,伤害的不仅仅是大学生自己,还有很多无辜的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人员,必须处理好法学课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之间的关系。大学生如果在未来的工作中想要得到认可,必须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客观事实,公平办事。
(三)专业知识扎实
对于法律专业而言,法律工作不仅要求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求具有专业扎实的素质和素养。最仅几年,在一些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中也出现一些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是对其专业的一个重要检测之一。所以,现在社会越来越多部门对大学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多,这也是检测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和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不仅思想政治觉悟要高,而且专业知识也要过硬,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大学生能否胜任相关的法律工作。
(四)法律信仰高
罗伯特.N.威尔金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中写到,“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而获得这一精神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崇尚它,只有崇尚才能根植于心,为灵魂所拥有。”法学生最需具有的职业精神便是对法律的信仰与崇尚。法学毕业生在本科受教育阶段应该具备的职业素养有两方面:包括基础层面上的素养,即法律思维的建立,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还有更高层面上的素养,即本身的德育水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坚持诚信为人,坚持公平正义。
三、法学生职业精神养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地位
在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期间,我以自己优质的服务、严以律已的工作作风、规范的管理赢得了广大病员的赞誉、同事的信任和领导的好评。
两年前,因工作需要,我告别了护理岗位,来到政工科。我院的政工科负责医院人事、宣传、行风建设等多项重要工作。新的岗位,新的要求,对我来说更是一种很好的锻炼机会。凭着我的勤奋和天资,很快便得心应手,适应了工作。
人事工作政策性强,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很大关系,比如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等。为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能按时晋升晋级,我对下发的文件反复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年来,没有因我的失误而影响职工的利益。
宣传工作的成效来自于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创名院、建名科、树名医,不只有行动就行,还需要让群众知晓,二年来,政工科在医院内新制作了各种醒目的指示标牌,新颖的宣传橱窗、灯箱;制作了各科室专科名片,专科特色介绍展版;去年院庆制作了精美的宣传画册,这一切,无不展示着医院新的形象、新的风貌。
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更为重要。两年来,政工科通过向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不断投稿、举办专题讲座、策划制作广告,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在百姓中的知名度、信任度。
勤奋好学是我最大的优点,因为我知道,我不更新知识,便是新的知识将我淘汰。为此,我每到一个新的岗位,学习成了我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96年取得了护理大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提高管理水平,参加了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取得了《管理心理学》、《行政法学》、《市政学》、《法学概论》、《形式逻辑》、《人力资源管理》等十二门单科合格证,年内将获得第二专业大专学历证书。今年9月,为更好地适应政工科工作需要,提高自己的公文写作水平,报名参加了南京电大中文本科班学习。
曾经参加县组织部举办的县中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期间所写论文《社区医疗服务初探》获溧水县调研论文三等奖。《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院务公开》一文在二ОО二年度南京市“实践‘三个代表’、加强与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选中获提名奖。
政工科是医院的一个职能部门。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不断提高政治涵养、文化素质,事事处处作群众的表率将是我工作的准则。
政工科也是一个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了解下情,方便员工,尽力为员工排忧解难将是我工作的目标。
我期望赢得领导的信任,得到职工的支持,谢谢大家!
学校是进行 安全 教育 的重要载体,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小学生进行正确的安全教育对家庭、学校、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教育的论文 范文 ,仅供参考。
大学生安全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横向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化,大学生 毕业 由原来的国家统分统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化,大学生如何安全平稳地走向社会和适应社会,并在社会中生根开花,有所作为,成为一个保重自己,贡献社会的有用之才,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安全教育加以探讨。
一、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第一、安全教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防范的需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商场如战场,众多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者进行着尖锐复杂的竞争。竞争是无情的。社会没有铁饭碗,没有大锅饭,没有保护伞。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通行着竞争规律的市场经济,迫使每个市场主体面临成功与失败的双重选择。竞争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欺诈事件多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冒用他人 注册商标 屡见不鲜。面对着琳琅满目、精彩纷呈而又足以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这给少数不法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我们在对欺诈行为采取有力 措施 打击的同时,应采取法律措施加强防范,增强防范欺诈的意识,与各类欺诈行为进行斗争。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自身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不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在校大学生,他们将走向社会,参与市场大循环,融入到市场经济的熔炉里,学校应对其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教育他们同欺诈行为斗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教育大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应当做到以诚待客,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第二、安全教育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它具有辐射作用。学生在学校首先应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多学知识,一专多能,多专多能,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危机意识,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竞争能力,为将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比计划经济更为复杂和多变的广阔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充满生机和活力,让拥有知识的人大有用武之地,但也充满了陷阱和艰辛,这不得不让我们大学生在学校里学会安全防范,多一个心眼多一份安全。再加上随着大锅饭的砸碎,随着“整体利益”的退位,“个人利益”正在走向市场,走向社会。竞争已成为每一个中国人求得生存的必要手段,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那就是:“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人们应认识到“形势比人强”的真正含义,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人们的素质应跟得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应懂得尊重市场的变化,用新眼光新 方法 去处理面临的新问题,才能摆脱被动误打的境地,才不至于被淘汰。因此,如何学会适应社会和求得生存,学会安全进入社会,安全渡过市场经济的检验和锻炼的教育也成了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实施这方面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学生有所准备,迎接市场经济的考验。另外,大学生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对社会具有辐射作用,推动着全社会安全观念的形成。
第三,安全教育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当代中国社会环境的一个最大最深刻的变化。它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综合性的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强调等价交换,平等竞争;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强调各尽其力,各显神通;强调主体间进行交往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人们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自己的社会公德意识,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要尊重他人、格守信用,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自己的保健意识,注重心理健康。大学生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只有单一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必须完善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既懂书本的,也懂社会的,才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我们要由原来的偏重智育和学历文凭的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人格素质、精神素质,道德素质、 文化 素质、科学素质、健康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如何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要带好一个班,必须要对班级所有学生的学习、生活、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其中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更为重要。班级的安全工作,涉及学校的稳定秩序,影响到该班的和谐发展,触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更牵扯到家长那颗久放不下的心,因此,班主任必须把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提到最显著的位置上来抓。我们要象抓教学质量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我们要象爱护自己的孩子那样爱护我们的学生。确保学生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班主任如何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呢?
一、常宣传
谁也不愿接受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发生在未成年的孩子身上,但事与愿违,不幸的遭遇总牵动父母的心,让泪水奔涌,心也彷徨。假如不在公路上追跑打闹,假如不乱穿马路,假如不耍“高超”的骑车杂技??也许惨不忍睹的这些就不会发生。很多时候,只要班主任细心叮咛过,学生可能会把你的谆谆教导铭记在心,会主动把它落实到日常行动中,去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结果自然会降低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有机会的话,班主任应利用班会课开展“交通安全在我心”、“不该发生的 故事 ”、“交通知识讲座”??一系列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更能影响学生的思想行为。 班主任要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经常宣传,具体落实。如要与学生家长每期签订《 安全 责任书 》。班上要结合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工作,要深入人心,落实到位。安全工作,要天天讲,处处讲,时时讲,人人讲,不厌其烦地讲,要时时向学生敲警钟。因为学生易冲动,自制力差,可塑性大,所以班主任千万不能忘记安全工作。利用班会、晨会、读报时间,采用集中、分散相结合等方式,把安全风吹进学生心里。只有安全意识扎根于学生头脑之中,我们的安全工作才算做到家。
二、多防范
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对班级安全管理,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管理,有一定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作为班主任,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安全工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投机取巧,而应该脚踏实地、防患未然。教室内,书写安全 标语 ,危险处设置警示牌,班级办《安全专栏》,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法制知识,演唱安全歌等。班级开展争当“安全星”活动。利用各种活动,不同形式让安全意识“随风潜入心,润人细无声”。
教师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预防为主,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不到危险区去活动和玩耍,寝室内严禁玩火,点蜡烛,预防火灾事故。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腐蚀等药品要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学生接触易爆易烧、有毒有害的物质,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好学生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速疏散到安全地带,禁止学生到森林地带 野炊 ,严禁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教育好学生严格按管理制度用电、用水,不准学生随意触动电器。
组织参加文艺演出、看电影、全校集会、大型活动,做操,放学及遇有紧急情况,班主任要自始至终及跟班要到位,带领学生一起参加活动。落实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在狭窄走道或楼梯中行走时,不得拥挤,必须有序上下楼,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身体状况,严防运动安全事故。学生上体育课,教育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及其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例、身体不适者参加。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劳动教育及卫生等工作,应当注意学生年龄和体质条件,严禁学生参加超越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登高擦玻璃,到传染病源做好事,救火等);禁止学生爬高、登窗台、翻栏杆进行打扫。组织学生劳动及参加 社会实践 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危险的劳动;不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禁止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活动游戏,严禁跳楼梯、爬栏杆、翻围墙、在楼梯走道奔跑跳跃、追逐打闹、随带利器火种,扭打等现象。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制止并 报告 学校或_门处理。
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有安全保障措施。校内因病因伤送医院诊治救护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班上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在教育实效上下功夫,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要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 游泳 。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教育好学生不买过期、变质食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教育学生注意校外交通安全,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切实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心理调适能力,以便有效控制事态,使之向好的方面发展,最终得到和平地、妥善地解决。教会学生自救方法,培养学生应急意识、自护意识和能力。
三、细管理
安全工作,我们写得多,说得多,这还不够,必须细管理。班主任工作,其中安全工作的细致教育管理是最重要的一环。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的确如此,事实上,学生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但千万不要忘了那少部分时间(即课余时间)。事实证明,我们很多的纠纷,安全事故,就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内的。我们平时的工作就疏忽了这一点,认为学生该休息,我们也该休息,此时学生失控,最易出乱。因此,作为一个优秀的班主任就要善于空档的管理,细致入微的管理。我很推崇班主任工作“五到场”——课间操到场,课余时间到场(班),集合到场,集会到场,升旗仪式到场,当然这就需要班主任有奉献精神, 爱岗敬业 。否则,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
四、巧沟通
班主任,不仅要上传下达,而且要左右逢源。要善于沟通,巧妙沟通。学生与学生有矛盾,班主任要沟通心灵,消除隔阂,特别是本班学生与 其它 班的学生存在分歧时,一定要沟通在先,消除隐患,化干戈为玉帛。班主任要沟通科任教师齐抓共管。班级安全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班主任还要与其他班主任以及学生沟通,互通有无,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合力抓好安全工作。班主任还要沟通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学校及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安全教育管理的大格局,我们才能安全到家,平安到位。
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是世纪教育。在安全问题上,仅靠社会、学校、家庭对中小学生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他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意识,掌握自护自救知识和技能,锻炼自护自救能力,使他们能够果断地正当地进行自护自救,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只有这样,学校安全工作这个沉重的话题,才有可能变成一个轻松的话题,但永远不能放下这个话题。
普及大学生 安全知识 ,抓好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学生不受违法分子的侵害,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是保证大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需呀,也是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最基本的要去。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冲击,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是社会呈现出多种思想观念并存的局面。这一时期不仅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们洗礼转型的重要时期;不仅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治安案件高发的时期。各种新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增多,各类不安全隐患也不断出现并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个体寻求发展的必要前提。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当我们面对危险因素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格局已经形成,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触角迅速地深入校园,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治安形势更显复杂和严峻。而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毕业走向社会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
那么,我们大学生如今的安全现状是什么样的呢?
1. 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不全。大学生安全教育还没有纳入课程教育,也没有经常化、制度化。
论文关键词:艺术设计理论 任务 现状 改革措施
论文内容摘要:在高校艺术设计专业教育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同等重要。创新精神的培养,离不开对知识的广泛接纳和吸收,离不开创造性思维的训练。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培养创新精神的重要途径,在当今大多重技能、轻理论的情况下,加强对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投入,是一项艰巨而又意义深远的工程。
我国1998年8月通过的《_高等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而,当前高校艺术设计教育的任务就是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设计人才。“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其中“道”是无形的、本源的物质本身所遵照的运动规律;“器”是有形的、现象的技能、技法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关系犹如“道”和“器”,创新精神是实践能力的根本、源泉。创新精神从何而来?它来自于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培养。
一、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任务
1.艺术设计理论概述
艺术设计理论是一门对艺术设计的基础知识、基本问题和基本原理做专门综合探讨的知识体系,主要包含艺术设计史的研究、艺术设计基础理论的研究、设计批评、艺术设计实践理论的研究等内容。艺术设计史的研究包括:通史通论——中外设计史、中外美术史等,专史专论——中外广告史、中外服装史、中外陶瓷史、平面设计史、工业设计史等。艺术设计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设计概论、艺术概论、设计心理学、设计方法学、设计文化学、设计美学、艺术美学、艺术心理学、设计艺术原理等。设计批评是对与设计相关的对象的评价和判断。艺术设计实践理论是针对每一门具体设计专业的专业理论,这种理论不是简单的对技法和工艺的概述,而是对技法和工艺一般规律的总结,是对技法和工艺本质及外延的研究。艺术设计理论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边缘学科,其知识体系涵盖了哲学、美学、艺术学、心理学、社会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生态学、仿生学、人体工学、自然科学等诸多领域;因而,艺术设计理论课程的开设,是拓宽学生知识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指导学生设计实践的重要途径。
2.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任务
①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
李砚祖先生认为艺术设计是“人类为生存而进行的造物活动,是人为实现实用功能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物化劳动形态。这种造物具有一定的审美属性和精神价值,因而是一种艺术质的造物”。①诸葛凯先生也认为艺术设计的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的艺术”。②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分析出艺术设计的两大要素:“造物”体现的科学精神,造物之“美”蕴含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是体现在科学知识中的思想或理念;艺术设计实用功能性决定了它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科学原理进行造物,因而科学精神是艺术设计的内涵之一。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价值的维护、追求,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珍视。艺术设计具有审美属性和精神价值,体现了其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和重视。若使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很好地融入到艺术设计中、渗透到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中,需要合理解决科技发展与文化心理之间的矛盾,需要学习生态学、仿生学、人体工学、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需要研究历史、哲学、美学、艺术学、社会学、心理学、民族民俗学等相关内容。艺术设计理论知识体系涵盖了自然科学知识和人文知识的方方面面,因而,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树立、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是使艺术设计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重要渠道。
②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培养创造性思维的基础
当今时代,一方面人们对艺术设计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越来越多样,另一方面,艺术设计已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多种风格与流派并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若想设计出既符合大众需要又与众不同的艺术作品,需要的是创新精神。创新需要以丰富的知识为基础,艺术设计理论包含艺术设计史知识、艺术设计基础理论知识、设计批评、艺术设计实践理论知识等内容——知识体系庞大而丰富,所以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扩大学 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理论修养的根本途径。
艺术设计教育不是培养技术工人,而是培养具有理论修养,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全面发展的人才。所以艺术设计教育不应只传授技法、技能,同时也应传授“道”(即技法之外的艺术设计创新的本质、内涵),重在授之以“渔”而非“鱼”。 艺术设计理论揭示艺术设计的客观运行规律、总结艺术设计现象背后的本质,因而,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培养创造性思维能力、指导设计实践的基础。
二、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现状
1.对待艺术设计理论不够重视
高校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甚至是一部分老师,都没有充分认识到艺术设计理论知识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可有可无。这与有些人的浮躁、急功近利思想分不开。在艺术设计专业教学活动中,学生更偏爱能够迅速带来设计成果的设计实践课,而艺术设计理论课相对枯燥乏味,不能立即物化出设计成果,较少受到学生的喜欢、重视。事实上,没有艺术理论知识做支撑的艺术设计作品,不过是没有灵魂的视觉元素的简单组合。艺术设计教育,不是仅仅教会学生能创作成果,重要的是教会学生掌握创作成果的方式、方法、规律和内涵等本质性的东西。艺术设计实践课程是教学的显性课程,教给学生的是“形而下”的“器”;艺术设计理论课程培养的是设计师的气质、创造意识和设计的综合素质,教给学生的是“形而上”的“道”,所以应加强学生的理论意识。同时,教师的艺术设计理论意识也有待提高。教师在进行艺术设计实践课程的教学时,可用相关理论知识来指导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充实教学内容,授技的同时,也要传“道”,通过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对艺术设计理论知识的重视。
2.艺术设计理论课程设置不大科学
目前高校的艺术设计理论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理论课程开设参差不齐,有的高校只开设了设计史、设计概论和中国工艺美术史。科学的艺术设计理论课程体系应该包括:基础理论课,如设计概论、设计心理学、设计美学、设计方法学等;艺术设计史论课,包括通史通论(如中外设计史)和专史专论(如工业设计史、平面设计史);相关的设计批评课程和艺术设计实践理论课程等。
3.授课方法单调
传统的艺术设计理论课一般都是教师讲解,学生听,教学效果较差。现在多媒体引入教学,但是教学方式依然是灌输式的,多媒体成了第二黑板。这一方面是因为教师没有充分利用多媒体的声、光、色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因为理论课往往是以合班形式的大班上课,听课人数众多,限制了互动式、灵活式教学手段的实施。另外,多媒体教学依然局限于狭小的教室空间,学生缺乏消化理论知识的身临其境的客观环境条件。
三、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改革措施
1.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艺术设计理论是一个庞大的知识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因此艺术设计理论教育对教师综合素养的要求就相当高。不仅仅是艺术设计理论课教师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艺术设计实践课老师也同样要具备。由于艺术设计理论教育必须紧密联系设计实践,所以对教师的要求就是双重的:既要懂设计理论知识,又要会从事设计实践活动。专职的艺术设计理论课教师,在专心研究、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艺术设计实践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深入到艺术设计理论研究的本质问题,避免纸上谈兵的尴尬。专职的艺术设计实践课老师,在掌握和教授设计技能、技法的同时,也要掌握大量的理论知识,不仅仅包括设计实践课的专业理论,也包括基础理论、艺术设计史论及设计批评等。教师队伍是培养人才的核心,只有教师的全面发展,才可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人才,所以提高教师素质、建设教师队伍是教育的大计。
2.教学方法和内容的改革
艺术设计理论课在教与学的过程中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所以理论课教学在形式上要更为开放与自由,使学生由以前被动的听课变为主动的参与课堂。教学不应只局限于教室范围,可以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学生到博物馆参观学习,针对现成作品进行理论讲解和分析;也可以针对某一艺术设计理论观点,进行课堂辩论或讨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要为理论而理论,艺术设计理论知识要和艺术设计实践紧密结合,要提炼出设计观、美学思想及其对现代设计实践的影响与实用价值,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真正体会到理论课程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3.考核方式的改革
艺术设计理论课程最终的考核方式一般是写论文或闭卷笔试。写论文并不能检验学生真正的学习效果,因为历年来的学生论文抄袭现象较严重,很多学生的论文都没有实质性内容;试卷考核方式考查的只是学生的死记硬背能力。所以艺术设计理论课的考核方式需要改革,可以以论文加设计作品或试题加设计作品的方式来考核。论文加设计作品,是在写论文的同时,要学生根据所写论文的论点,设计出能反映论点思想或与论点思想相关的作品,并把作品附在论文后面;试题加设计作品,就是把传统的题型变化一下,把纯文字型的试题,改为根据已知理论来设计相应作品的画图题或者是分析图片作品的分析题。这样,才能真正考核出学生理解、分析、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使学生在运用理论知识的过程中真正体会到艺术设计理论知识的价值。
艺术设计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综合素质的培养,而综合素质中很大一块是艺术设计理论修养。设计师不可能都是设计理论家,但只要是在专业设计上有一定成就的设计师,就一定是具备相当理论素养的人。艺术设计理论教育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的关键因素,所以我们应抛弃重技能、轻理论的思想,应加强对艺术设计理论教育的重视和投入。
注释:
①李砚祖.工艺美术概论[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9:13.
②诸葛铠.图案设计原理[M].江苏美术出版社,1998:65.
参考文献:
[1]曾小红.高等学校艺术设计理论教育初探[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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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尉迟姝毅.论设计理论、设计批评与设计实践的关系[J].电影评介,20_(3).
[4]杨婷婷,傅黎明.论艺术设计理论的研究对象和基本方法[J].电影评介,20_(11).
【√】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在他看来,作为一个学者,研究法律的所有出发点都应当是为了实现人文关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利明是新中国第一个民法学博士,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中国学习法律的人,不知道王利明的大名的恐怕没有。百度一下,王利明大大小小的头衔不下20个。或许,他从一个农家少年到著名法学家的经历,可以给那些正在法学院埋头苦读的莘莘学子们提供很多启迪。
高考:人生的第一次转机
王利明来自中国著名的“体操之乡”——湖北省仙桃市。和许多农家子弟一样,王利明小时候就开始和家人一起劳动耕作。在下放农村的两年里,王利明经历了特殊的人生体验:隆冬大雪,到结冰的河里挖泥;盛夏酷暑,起早摸黑抢收粮食、挑土筑堤……然而,与他人不同的是,无论怎么苦怎么累,但凡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他都用在学习和阅读上,往往在一天的劳累之后,他依然读书到深夜。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靠着平时日积月累的学习所打下的坚实基础,王利明参加了这次高考并顺利通过考试,考入湖北财经学院(即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跻身全国恢复高考后第一批大学生之列。这是王利明人生的第一次转机。
当时的法学教育可谓是一片荒芜,王利明也觉得那时候的自己选择学习法律是既有目的,但又没有明确的目的。回忆这段经历时,他说:“那年,全国只有三个院校的法律系招生,名额也不多,我们那个班也就50人。那时,‘_’刚结束,‘_’中_、抄家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给我的印象很深,我选择学法律就是想做点儿事,别叫‘_’的事再发生。”也就是说,他选择学习法律专业是有目的的。但话又说回来,他选择法律专业的目的并不明确,只是“隐约有种感觉:‘_’这种‘无法无天’的状态带来的是灾难,我们国家需要秩序,需要法制。法律领域,日后会是一个大有作为的舞台”。
正是因为当时学习法律的目的并不十分明确,再加上在当时的环境下,法学书籍奇缺,王利明对文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尝试着写过散文,写过话剧,还梦想着要当个作家(当然,这种爱好对他后来写作法学论文有着积极的影响)。
不过,他很快又迎来了人生的第二个转机。
“小薄本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
临近毕业的时候,当时年仅21岁的王利明准备报考研究生,继续深造。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从在本校一位老师手中看到一本油印的《民法概论》。在那个专业书籍极度匮乏的年代,手捧《民法概论》,王利明如获至宝。“我用一个晚上就看完了这本小薄本,看完后决定考佟老师(佟柔)的研究生”。这本书体系清晰,内容简洁而理论深入,让王利明感到耳目一新,爱不释手,愈看愈觉得此书实在珍贵。因为当时没有复印机之类的设备,一思量,王利明干脆卷起袖子奋笔抄写,于是从早到晚,废寝忘食,整整花了三天三夜的时间,硬是将大约十万字的“小薄本”从头至尾完完整整地抄了下来。
1981年,王利明获得了湖北财经学院的法学学士学位,同时如愿以偿地领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的入学通知,导师正是被学界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的佟柔教授。
回忆这段考研经历,王利明说:“小薄本引导我进入民法领域,当时读完我就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新中国第一个民法学博士
1984年,王利明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选择留校任教,继续研习民法。
1986年,《_民法通则》颁布,这是中国民法学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佟柔教授一生中最高兴的事。佟柔教授参与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为这部法律的起草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为《民法通则》的顺利通过和民法地位的巩固更是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在这一立法过程中,佟柔教授就其间遇到的许多问题与王利明共同探讨,并让他大胆思考其中的疑难问题。通过与佟柔教授之间的交流和探讨,王利明对《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这为他日后出色地参与立法活动打下了基础。
1987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王利明一边教学,一边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
_年2月,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的资助,王利明走出国门,来到美国常春藤名校之一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进修一年,在美国著名的财产法教授欧林·布劳德的指导下,专攻英美财产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此期间,王利明为其博士论文的写作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英文资料。
1990年2月,国外研修结束,王利明立即返程回国。回国前,他做了两件事情:一是利用积攒的生活费买了3箱英文书籍回国后送给系资料室;二是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用英文作了一次报告,介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制建设、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巨大成绩,以增进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和学生对中国的了解。
回国的当年,王利明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此成为新中国的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王利明的学术历程,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商事立法历程的缩影。王利明先后参与了《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向_提交了几十部有重要价值的咨询报告,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他提出的很多观点和立法原则被相应的法律所采纳。
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王利明指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最大特点就是找不到加害人,这种侵权又常常会引发对受害人严重的损害,这种损害发生之后,从社会层面来看确实是一种不幸的事故,如果我们存在一种社会救助机制可以对这些不幸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一种救济,那么即使找不到侵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得到适当的救助,但问题在于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福利制度还不健全,无法真正建立这样一种社会救助机制,这也就决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需要通过侵权法来对不幸事故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他建议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他的这一观点被《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采纳。
一、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转变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②《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即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同时该《若干意见》也将卓越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每一种培养模式下所确立的培养目标是不一样的,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而此种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是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该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法律人才。③此《若干意见》的出台无疑终结了法学界(法律教育界)长期关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到底是学术型还是应用型之争。④对于那些办学实力雄厚、生源优质和教育资源丰富的法学院系可以采用前两种或全部类型的培养模式来培养法学硕士。⑤考虑到办学时间短、教育资源短缺、生源质量不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绝大部分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地方高校在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上应选择西部基层应用型模式,以及在该模式指导下明确自己的培养目标。
二、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标准的变革
考虑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缺乏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现实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构建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标准:
(一)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思想和理论成就。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的信仰者、传播者和实践者。
(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学理论知识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须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具体包括:掌握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基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等背景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技术能力职业技术能力是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能力。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能够获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能适应西部基层各类法务实践活动,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和相关的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与管理、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的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终生学习的基本能力;具备较好的谈判、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具备较好的诸如法律诠释、推理、论证等能力;具有规范使用法律语言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法律谈判和法律辩论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四)具有相应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性思维要求人们能够突破常规,跳出既定的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社会管理模式也急需创新,这种创新离不开在法律框架下的大胆探索和改革。因此,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让学生针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找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为人表率,注重修养;具有高度的奉献精神、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适应急剧变化的西部落后地区各类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自愿扎根西部,促进西部法治事业的发展。
三、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措施的改革
在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的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的变革生源质量是法学硕士培养的重要前提,因此西部高校在招录法学硕士时应着重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如学生的专业知识、计算机能力、外语、有志于从事西部基层法律职业工作等。为保证学生的质量,学校应严格培养管理制度、学位授予制度,对于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暂缓或延期授予,直至不授予学位。在学位论文方面,应建立起严格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完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制度,论文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审”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必须要有校外专家。
(二)培养学制方面的变革法学硕士可实行3-4年的弹性学制。根据其培养目标,3年制法学硕士按照“1.5+0.5+0.5+0.5”模式实施。第1、2个学期为人文素养课和学科基础课的实施阶段,第3个学期为专业课以及学位论文开题实施阶段,第4个学期为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课程和社会管理创新课程,同时准备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开题工作,第5、6个学期为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三)深化“学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将高校、实务部门教育资源有效系统融合,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条件许可的高校可与实务部门进行订单式或定向人才培养。这就要求西部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创新基地,①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和运行模式。在此基础上,深度拓展“学院与司法部门共建”、“学院与企业共建”、“学院与政府部门共建”等的社会合作教学模式。
(四)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培养标准,要培养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笔者认为,西部高校法学硕士的课程体系可从人文素质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等四个方面构建课程模块。人文素质课程模块可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当代中国社会》、《自然科学史》、《人类学概论》等课程。学科基础课模块应以法学方法论、法哲学、法学经典著作研读等课程。专业课程模块应重点突出专业课前沿问题的教学,同时还应考虑到西部地区的特殊性,可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选修课。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可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法律实务》、《非诉讼纠纷解决》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可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公共政策》、《危机管理》等课程。
(五)革新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研究式教学方法,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特别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发现问题、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六)完善导师遴选机制,突出培养“双师型”教师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因此确立严格的导师遴选机制是优秀学生出现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对于那些不胜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应当停止其导师资格,对于那些学术水平高但还不是副教授以上的年轻博士可以直接聘为导师,破除副教授以上职称才能聘为导师的这一藩篱。同时,为培养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还应建立一支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导师队伍。让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到学校担任授课老师或副导师,让学院一批优秀导师到实务人员岗位挂职锻炼,加快“双师型”导师的培养速度,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双师型”导师实行择优培养、末位淘汰和选拔递补机制。行文至此,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西部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模式的变革固然重要,但国家在法学硕士培养政策、就业政策乃至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变革也非常重要。
一、南呼北应,一锤定音
学术上的这种呼应,也令人赞叹!《概论》是我国现代辞章学史上第一部辞章学的专著,被誉为“奠基”之作[10]。石破惊天,《概论》出版10年后,即1996年,张志公著的《汉语辞章学论集》(编入1961—1996年发表的相关论文)问世,他在内部试用的《汉语辞章学引论》(讲义)中,设十五讲,讲了《汉语辞章学概说》、《说语言》、《汉语简论》、《语言的运用———简论“听说读写”》、《篇章论》(上、下)、《句读论》、《语汇论》(词、虚词、成语、习惯语)、《字》、《说“比、兴”》、《体裁论》、《风格论》、《结束语》等。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对语言“艺术形式”的具体化,而不是“诗文的总称”。是否可以说《概论》和《论集》的研究“对象”总体上是一致的呢?一般来说,肯定容易,否定难;否定别人容易,否定自己难上难。尤其令人感佩的是大师级的张志公先生在《论集•结束语》中勇于否定自己在研究辞章学中的“失误”。他说:“经过这几次的试验,尤其是最后一次尝试,自己的认识逐渐地更明确了一些。一开始我曾经说过,‘辞章之学’就是‘文章之学’(见《谈‘辞章之学’》,《新闻业务》1962年第2期),现在认识到这种说法有片面性。辞章学同所谓文章之学有相同、相近的部分,但是也有很不相同的部分,因而说成‘就是’,把这两个东西当中划个等号,是不妥善的。我还曾经在一篇参加国际学术讨论会的论文里,提出一个英语的译名,我说,‘辞章学……如果用英语来称说,大概可以称之为TheArtofWriting:aLinguisticApproacb。现在想想这个译名也不妥善,因为辞章学不仅仅是写作的艺术,它是全面培养提高运用语言的能力(包括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也就是平常说的听说读写在内的各种能力)的一门科学。这里说说,也是想提醒你们注意:不要因为在总的方面你们接受我的观点,就认为我说的每句话都对;同时也建议你们,要敢于发现并承认在研究、讲述、写作中出现的某些失误。万万不要因为我这样说过,就得坚持不变,不能自己否定自己。不对,该否定就得否定,清代学者戴震说过,作学问,要‘不以人蔽己,不以己蔽己’。(转引自孟宪范同志文)这句话说得太好了!希望你们记取!”这是志公先生对他的研究生说的话。志公先生太伟大了,作为著名的语文学家、语言学家、修辞学家、辞章学的倡建者,缜密思考,对他34年前以来说的辞章学定义作了订正,免得南北方的观点牴牾,大家还要舌争笔战,这样学科就建立不起来。_说得好:“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对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学科的对象。”“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11]辞章学要解决的是“话语(含口头语和书面语)艺术形式”和“信息”(内容)之间对立统一的特殊的矛盾,它区别于只讲书面语中内容与形成的文章学;“话语”,含篇法、章法、句法、字法、声律等各层次的语言艺术以及辞格、表达方式[12]以及语体和文体的对应研究(辞章体裁学)、语言风格和文章风格的对应研究(辞章风格学)[13],还有表达方式、艺术方法等“言语艺术”,研究这些方面“说写与听读”;而文章学只侧于对成篇诗文作品写作与阅读,研究的文体、文章风格和表达方式。区分了辞章学和文章学各自的研究“对象”———“特殊的矛盾性”,把“辞章学”从“等同”于文章学,或“文章学的一个侧面”,或“诗文写作的语言艺术”,给它以独立的地位,再不至于“重复建设”,才有建设辞章学这一学科的必要性。对现代汉语辞章学研究对象的认识,郑氏的“发音”和张氏的“定锤”,南北呼应,两代学者取得了统一的认识,明确了主攻的方向,为20_年建立全国性的辞章学研究会,为两岸合作交流,促进辞章学发展、繁荣,创造了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论基础。从此,大陆学者都统一用“辞章学”这一术语,也不用“词章学”了。
二、两岸交流,迅速发展
《辞章学概论》出版后,也发行到台湾,实际上已用书面语与台湾学者在做书面的交流。20_年,郑颐寿以大陆中国修辞学会的代表的身份到台湾高雄师范大学作修辞学研究的交流,向大会提交了约三万言的《“四六结构”与风格学》论文(被编入会议的论文集,后编入郑氏的《辞章学新论》)。会议结束前,郑颐寿与台湾辞章章法学的“领军人”陈满铭及其弟子仇小屏、陈佳君等在台湾师大会晤,开始了面对面的辞章学学术交流。两岸辞章学研究者在研究中对辞章学的诸多理论问题取得了大致相同的认识。郑颐寿的《台湾辞章学研究述评》(《国文天地》20_.3)一文开头先给“辞章学”正名,然后指出台湾辞章学研究,在“哲学思辨”、“多科融合”、“双向兼顾”等方面,与大陆的辞章学研究是一致的,其观点得到陈满铭教授的认同。修辞学讲“章法”,文章学、逻辑学等也一样。辞章学则要融合多科的理论,称为“辞章章法”,或在辞章学书中简称“章法”。它同样含口语话语和书面文章。在明白了这个前提下,先讲“文章章法”是可以的。郑氏之谈辞章,也是在阐明了这一前提下,“本书只讲作为书面表达的文章的写作方面”。[4]3台湾第一部“辞章章法”的专著是陈满铭指导其弟子仇小屏写的60万字的硕士学位论文《辞章章法论》(1999)。其后,他们虽然出了多部“辞章学”或“文章章法学”,但都是多科融合的。20_年,由仇小屏等编的《陈满铭与辞章章法学》(台北:文津出版社),则详称“辞章章法学”。此书可看成是对陈氏荣退前对“辞章章法学”研究的总结。由于郑氏在辞章章法研究方面有上述的“大同”(“小异”还是有的)加上两位学术带头人都是“谦谦君子”,“文人相钦”,因此配合默契,推动了汉语辞章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
三、交流合作,互利多赢
其成果如下:1.建立适应各层次读者需要的普通辞章学。所谓“普通辞章学”是就辞章学研究的“面”展开的。(1)面向硕、博士生和其他研究者的有:《汉语辞章学论集》(张志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辞章学导论》(郑颐寿,台湾万卷楼,20_)、《辞章学发凡》(同上,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_)、《辞章体裁风格学》(郑颐寿,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_)、《辞章学论文集》上下册(郑颐寿主编,福州: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20_)、《辞章学十论》(陈满铭,台北:里仁书店.20_)、《海峡两岸教授博士辞章学丛书》(10本,郑颐寿主编,福州:海风出版社,20_—20_)、《海峡美育、辞章学丛书》中的9本辞章学专著(郑颐寿主编,福州:海风出版社,20_)。(2)面向大学生和中学语文教师的有:《辞章学概论》(郑颐寿,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86)、《冰心名篇赏读》(郑颐寿主编并为主撰稿,海峡文艺出版社,1999)、《辞章艺术示范》(郑颐寿、张慧贞、郑韶风,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及其完全同构思、同体例的“异名书”):《文章修改艺术》(郑颐寿,福建教育出版社,1983)、《言语艺术示范》(郑颐寿、祝敏青正副主编,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初中语文名篇修改艺术》、《高中语文名篇修改范例》(郑颐寿、潘晓东主编,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含语、修、逻于一体的“语文趣话”系列(5本,郑颐寿主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言语修养》(郑颐寿,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3)面向广大受众的工具书,有《辞章学词典》(郑颐寿主编,林大础副主编,西安:三秦出版社,20_)及其同体例的姐妹书《中国文学语言艺术大辞典》(原称“辞章学艺术大辞典”,为通俗改称。郑颐寿、诸定耕主编,重庆出版社,1993)。2.建立了多科专门辞章学。所谓“专门辞章学”,是对汉语辞章学的一个“点”,作深入开拓的。它“以点带面”,促进了“普通辞章学”的研究与发展。(1)“辞章章法学”与“篇章辞章学”及其系列分支学科的建立。这是“专门辞章学”中成就最大的学科。20_年前,台湾陈满铭教授指导仇小屏写成“辞章章法学”的硕士学位论文,资料丰富,体系周密。它宣告“辞章章法学”的建立。20_、20_、20_年,陈满铭把“辞章章法学”简称“章法学”,写成三种章法学代表作:《章法学新裁》、《章法学论粹》、《章法学综论》,由台北万卷楼分三年推出。20_年,陈满铭大大发展了“辞章章法学”的理论,写成《篇章辞章学》(福州:海风出版社)。20_年,仇小屏等编的《陈满铭与辞章章法学》(台北:文津出版社)可看成是两岸学者对陈满铭“辞章章法学”研究的汇评与阶段性总结。20_年,陈满铭又写成《篇章意象学》(台北:万卷楼),20_年又推出《章法结构论》(台北:万卷楼)在陈氏的指导、带动下仇小屏写成《章法新视野》(台北:万卷楼20_)、《篇章结构类型论》(上下册)、《篇章意象论》(台北:万卷楼,20_)。陈教授还指导其弟子写“辞章章法学”的诸多下位学科。陈佳君写成《篇章纵横向结构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_)、《篇章纵横向结构论新裁》(台北:万卷楼,20_)和《虚实章法析论》(台北:文津出版社,20_)。(2)艺术体辞章学。这一类也别具特色,最充分地体现了辞章的艺术。可分为以下几个小类:一是小说类辞章学。20_年,祝敏青推出《小说辞章学》(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_年,薛美秀推出《苏童小说辞章研究》(福州:海风出版社)。二是诗词散文类辞章学。20_年欧阳烔推出《杨万里诗歌辞章学》(福州:海风出版社),许清云推出《〈诗式〉辞章学》(同上)。20_年,姚恩健推出《赵玉林辞章艺术摭谈》(香港:中国文化出版社),郑颐寿推出《诗词创作对话———建构辞章学》(福州:海风出版社),陈满铭推出《苏辛词辞章学》(同上)。含苞待放的还有高万云的《唐诗辞章学》、仇小屏的《〈古文关键〉辞章学》等。艺术体类的辞章学大有可为,值得两岸学者进一步开拓。3.其他(1)对辞章学研究工作历史性、阶段性小结的除了上述陈满铭六弟子的《陈满铭与辞章章法学》,陈满铭荣退时出版的《陈满铭七秩荣退志庆论文集》外,还有郑娟榕、林大础的《中国当代辞章学史稿》(福州:海风出版社)、江仁魁的《郑颐寿辞章学研究述评》(同上)。还有李义海待出版的《海峡两岸汉语辞章学交流、合作与发展研究》(省社科项目)、《辞章学理论体系建设》两部重量级的专著……(2)张志公说:“语文教学要走辞章学的路子。”李鹤鸣的《辞章学与语文教学》(海风出版社,20_)正为此而编写的。自从两岸进行汉语辞章学的交流、合作之后,“双赢互利”,实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促进了学科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辞章学园圃可谓万紫千红,美不胜收,正迎来辞章学的春天。由上可以看出:合作首要“正名”,有共同的语言,才能交流,才能合作,才能发展。一门学科是这样,两岸的大事更是如此。两岸交流要在“一个中国”、“_”大框架下进行,而不能称“_”或“_”,这种“正名”,岂可忽之!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给了我这样一个竞职演讲锻炼的机会,同时,我也很有信心参加这次的竞争上岗活动,因为,我相信自己,相信有能力胜任我所竞争的岗位——政工科长。
81年7月,我从丹阳卫校毕业后分配到县医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89年被任命为儿科护士长,98年调入外科任二病区护士长,XX年3月被调到院政工科担任科长。20多年来,无任在哪个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我始终以极大的热情忘我地工作,用自己的行动来向人们证明我是一名较为优秀的护士、管理规范的护士长、实绩较为突出的政工科长。
在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期间,我以自己优质的服务、严以律已的工作作风、规范的管理赢得了广大病员的赞誉、同事的信任和领导的好评。
两年前,因工作需要,我告别了护理岗位,来到政工科。我院的政工科负责医院人事、宣传、行风建设等多项重要工作。新的岗位,新的要求,对我来说更是一种很好的锻炼机会。凭着我的勤奋和天资,很快便得心应手,适应了工作。
人事工作政策性强,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很大关系,比如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等。为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能按时晋升晋级,我对下发的文件反复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二年来,没有因我的失误而影响职工的利益。
宣传工作的成效来自于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创名院、建名科、树名医,不只有行动就行,还需要让群众知晓,二年来,政工科在医院内新制作了各种醒目的指示标牌,新颖的宣传橱窗、灯箱;制作了各科室专科名片,专科特色介绍展版;去年院庆制作了精美的宣传画册,这一切,无不展示着医院新的形象、新的风貌。
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更为重要。两年来,政工科通过向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不断投稿、举办专题讲座、策划制作广告,进一步提高了我院在百姓中的知名度、信任度。
勤奋好学是我最大的优点,因为我知道,我不更新知识,便是新的知识将我淘汰。为此,我每到一个新的岗位,学习成了我的首要任务。通过学习,96年取得了护理大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提高管理水平,参加了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取得了《管理心理学》、《行政法学》、《市政学》、《法学概论》、《形式逻辑》、《人力资源管理》等十二门单科合格证,年内将获得第二专业大专学历证书。今年9月,为更好地适应政工科工作需要,提高自己的公文写作水平,报名参加了南京电大中文本科班学习。
曾经参加县组织部举办的县中青年干部理论培训班,期间所写论文《社区医疗服务初探》获溧水县调研论文三等奖。《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落实院务公开》一文在二оо二年度南京市“实践‘三个代表’、加强与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选中获提名奖。
政工科是医院的一个职能部门。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不断提高政治涵养、文化素质,事事处处作群众的表率将是我工作的准则。
政工科也是一个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了解下情,方便员工,尽力为员工排忧解难将是我工作的目标。
我期望赢得领导的信任,得到职工的支持,谢谢大家。
关键词: 行政程序/立法目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立法路径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_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议会制和合作体系而实现未被代表的群体的政治整合。共识民主可以培育责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促进公共投资。在通过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给主权国家所带来的压力方面,共识民主被认为比多数主义民主具有更强的能力。参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编译,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7]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8] 转引自前引4,第92页。
[9] 前引7,第274页。
[10] 参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1998年5月编,第9页。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杨文忠译,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第79页。
[12] 翁岳生:《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载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版,第186页。
[13] 前引12,第187页。
[14] 前引12,第213-214页。
[15] 参见江必新、周卫平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页。
[16] 参见_星:《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17] 参见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19]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20] 前引19,第139页。
[21] 参见张剑寒:《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发会编印,第68-71页。
[22] 前引21,第41-62页。
[23] 前引17姜明安文。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前引16_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页。
[25] 林纪东:《行政程序法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功能》,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发会编印,第17-18页。叶俊荣:《转型社会的程序立法》,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页。
[26] 转引自前引17黄学贤文。
[27] 参见薛刚凌:《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第137页。
[28] 参见王万华:《20_年行政法年会综述》,载《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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