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更新时间:2024-01-07 11:42:5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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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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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区域性文化中心城市”和“文化影视之都”的发展定位,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地实施考核和评价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四个无锡”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考核原则
(一)重点突出。围绕文化产业总量、重点项目招商、骨干企业培育、综合环境服务等四项核心指标,按各市(县)、区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二)注重实绩。以考核年度取得的实际工作成效为重点,实行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考核制度。
(三)公开透明。公开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奖励标准,考核结果公平、公正、透明。
三、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分为目标、指标两级。目标分为文化产业总量、重大项目招商、骨干企业培育、综合环境服务4类;指标主要采用相对指标、绝对指标和模糊评价的方法进行考核,按4类目标分别设定相对应的指标,共14种(详见附件1)。
(二)计算方法
每一类目标分配一定权重,每一类目标的权重分解到各指标。
1.产业绩效考核分值计算
产业绩效考核分值为各类目标分值之总和。
产业绩效考核分值=a类目标分值+b类目标分值+c类目标分值+d类目标分值
2.各类目标分值计算
各类目标分值为对应各相关指标分值之和。
如,d类目标“综合环境服务”得分计算为:
d类目标分值=d1分值+d2分值+……+d6分值
3.指标分值计算
指标分值=指标数值系数×指标权重
指标数值系数(正指标)=ai/ai
ai:表示完成指标的实际值
ai:表示给定指标的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书的指标为准)
五、考核方法
(一)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以文化产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数据为准,综合服务指标完成情况根据年底考核评分排名。
(二)每年年底考核一次。
(三)年度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采取预估方式。在实际统计数据公布后,如全年目标任务未完成,则收回预兑现奖金。
(四)各市(县)、区最高可获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文化产业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本地区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六、工作体系
(一)成立市文化产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每年年初由市文广新局编制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各项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以目标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地区、部门。
(三)每年年底由市文广新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年初下达给各市(县)、区的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情况形成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四)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各市(县)、区文化产业。具体奖励方案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七、考核奖励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考核奖励程序
年度工作结束后,由市文广新局牵头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奖励工作:
1.下发奖励审核申报通知;
2.各市(县)、区文广新(文体、社会事业)局向市文广新局报送重大项目招商申报材料。
3.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各市(县)、区文化产业绩效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市(县)、区上报重大项目招商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测算奖励金额。
4.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编制奖励方案,报市文化产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5.市财政局按照市文化产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励方案拨付奖金。
(二)申报材料
各市(县)、区文广新(文体、社会事业)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相关内容:
1.重大项目招商申报表;
2.申报重大项目招商的文化企业(项目)清单。
八、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文化产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市文广新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阴、宜兴参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央九部委《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政府《关于推动全省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根据晋城城市特色、资源优势、文化消费趋势、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新世纪城市发展规划,把文化旅游、现代传媒、艺术品、文体娱乐、动漫影视和教育培训这6个行业作为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形成以重点文化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格局。
---进一步加强对太行山文化的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以文促旅、以旅兴文,以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为载体,推动旅游和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发展与大众文化、体育、健康消费相结合的文体娱乐产业。加快孙悟空主题公园、文化艺术中心、印刷工艺园区、太行山文化产业园建设,利用现有的文体宫、游泳馆、跳水馆,大力发展文艺娱乐业,积极申办较大规模的体育竞赛,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
---发展具有晋城特色的会展业。结合晋城的人文资源、社会环境和经济特色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新建的会展中心和已有的文体宫等有利条件,以及对一些破旧工厂进行改造利用,形成多元的会展场馆和独特的会展环境。采用补贴、奖励等措施,吸引和举办各种具有国际、国内品牌效应的会展,形成会展、住宿、接待、旅游、购物、交通、休闲、娱乐的会展产业链,打开对外开放窗口,提升城市品位。
---发展与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产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或独立办学,进一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推进终身教育。大力发展专业知识、实用技能的各类培训业。
三、积极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大力扶持文化骨干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品牌为龙头、资产为纽带、企业为主体,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对全社会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树立“只求所在、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观念,积极争取并支持省级部门、省属企业在我市投资文化产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各方投资,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来我市落户。力争在“”期间,形成一批发展前景好、产业规模大、竞争能力强,具有晋城特色的文化产业群和文化骨干企业。
大力实施文化品牌战略,充分利用太行山、赵树理、上党梆子等品牌优势,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领域,培育一批名牌单位。充分利用女娲补天、精卫填海、愚公移山、白马拖疆、二十八宿等文化遗存,推出一批精品名作。扶持《白马少年》《二十八宿传奇》等动漫企业做大做强,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并鼓励其形成相关链。
推进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改变目前文化产业单位规模小、相对分散、难以形成社会化生产和规模经营的状况。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山水、人文、地理等资源优势发展一批文化企业。在出版、文艺演出、体育、文化旅游、娱乐休闲、艺术品生产等行业中,扶持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的骨干企业,并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企业集团。
四、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文化艺术专项经费500万元,重点用于市级文化单位的艺术创作和精品生产。“”期间,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比例要有明显提高。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政府每年从煤炭可持续发展本金中拿出5000万元作为基本金,以此吸收社会资金,滚动发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用于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用于对文化产业投入,支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奖励优秀文化企业,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经市政府审定,每年公布10家优秀文化企业,连续2年按企业对财政年度贡献额的50%奖励该企业,按第一年度企业对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文化与科技结合的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对市政府审定的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
(三)建设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项目(试验)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资助。
(四)对原创动画片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二维原创动画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中央台播出的二维原创动画片,按片长每分钟16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按片长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三维在二维的基础上给予加倍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五)我市原创影视动画片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的主要奖项和国家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市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六)对我市数字出版产品、图书报刊出版产品、音像出版产品等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电影公司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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