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2023-06-15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7-06
更新时间:2024-01-14 10:18: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在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范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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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指学校聘请校外的专家、学者、管理与技术精英等为兼职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培养研究生的模式。它是解决现行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研究生知识与能力的反差等矛盾而衍生出的新模式,它与“导师组”培养模式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对“合作导师”的要求各有不同,同时,实施这样的模式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保障。
关键词: 研究生;培养模式;导师;合作导师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381(20_)02-0101-05
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应是一个全方位的工程,它不仅包括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的改革,还应包括培养模式的改革。关于培养模式的改革,不少学校在尝试建立“双导师”制。早在20_年3月山东省教育厅就提出,研究生的培养要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指导作用,鼓励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倡导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_年聘请了近40位商界精英为该院MBA社会兼职导师,这些社会导师将与校内名师一起指导100多名MBA学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山东大学也颁布了《山东大学实施双导师指导研究生暂行办法》,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鼓励实行双导师制。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与加工专业与上海宝钢合作,聘请上海宝钢业务与科研骨干为该专业的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南开大学在MBA培养中也聘请有学识、有经验、有业绩的成功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合作导师。当然,还有很多学校在探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本文对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产生的机缘
近几年关于大学生、研究生就业的讨论,我们知道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就业率越来越低。当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太多,据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上升到20_年的十多万人,人数增长了448倍。20_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_增长到559所,20_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数十万。而在1977年刚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多人。招生规模逐年增大,然而社会需求并没有急剧增长。就业率低不代表专业冷门,从这几年的研究生招生来看,法学专业报考的学生人数与录取人数在高校专业设置中都处于前列。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平均每个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招收3名研究生。法科研究生招生热、就业冷给研究生培养提出了很多严峻的问题:
第一,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的矛盾。随着近几年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数量也有所增加,但远远不能满足扩招需求。一个导师带十几名研究生是正常的,二十几名的也常见。这样,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就提出了挑战。此外,导师还有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指导如此之多的研究生,如何保证培养的质量,这是很多学校正在面临的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不够。这几年有一些学校在试点缩短研究生学制,法学研究生学习年限仅为两年。一年就将课程学完了,紧接着就是安排论文开题与写作,时间特别紧迫,第一年还是新生,第二年就是毕业生了。加上现在就业率低,就业难度增加,很多研究生更多关注就业。这样,研究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否全面、系统,那就不得而知了。更何况,在法学研究生招生中,有一些学生是跨专业、跨学科报考的,对于这些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就更让人怀疑了。
第三,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矛盾。尽管研究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是与其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在现行的法学研究生培养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就学科性质来讲,法学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来得以体现。近几年的就业率低与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低下不无关系。
第四,导师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作为研究生导师起码应具备本专业的系统知识,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状况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教学生如何学习、研究与实践。但是我们也发现为数不少的研究生导师,知识已经很陈旧,科研也多年不做,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不甚了解,加上指导学生数量众多,这样的导师如何能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呢?也不乏这样的导师,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学科中不断钻研,对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很多,但缺乏指导能力,不知如何指导研究生。
上述情况都难以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为此,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路径。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应吸纳国内外优秀资源,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多方吸纳人才,特别是充实有国际教育背景的专家,具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实业家、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精英,形成多元化、高学术含量的专兼职导师队伍”[1]。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合理的导师引入机制,建设兼职导师队伍,既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数量扩张的需要,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2]山东大学20_年专门出台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二、 “合作导师”模式与“导师组”培养模式
现在各高校探索的“合作导师”研究生培养模式所产生的“合作导师”一般是校外或是本专业研究生导师以外的人员,它并不是指在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本专业的其他导师组成员。
目前我国研究生专业点的设置是按照二级学科的专业点来设置的,如法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从而形成该二级学科的硕士点、博士点,研究生招生就是按二级学科专业点来设置招生指标的。应该说,一个专业点的招生应至少具备3位研究生导师,有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师资梯队。也就是说,一个专业点的设置必须具备“导师组”这样的基本条件。比如,我们设置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至少得有3个从事本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导师,同时应有其师资梯队,从而保证专业课程的开设。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来讲,该院现有5位导师,专业研究方向有法哲学、民间法、法律方法论、立法学、法律经济学,不仅如此,我们还有除导师以外的师资梯队,不仅保证了专业课程的正常开设,而且能充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导师组”培养模式很多国家都在采用。在美国,研究生不只有单一的导师,“每个学生注册后都有一个指定的论文委员会进行指导。这个委员会由3到4名具有不同专长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授组成,其中一名是主要导师”[3]。在英国,虽然学徒制的研究生教育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一些学校尝试建立研究指导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培养[4]148。
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可以让学生掌握系统化的专业理论知识。虽然研究生确定了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与指导教师,但是在课程教授上一位教师并不能完成所有该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设置的课程,对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可以整体上、系统地把握自己本专业的知识,而不是只陷入自己某一个专业方向的知识。同时,这种一个专业多方向的学科知识也是我们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必需的。二是开拓学生的思维。“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导师指导下,学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万别的。”[5]虽然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导师组”培养模式下,一个研究生可以得到多位导师的指导,取长补短,收益很大。
如果说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是对“单一导师制”模式的有益补充,那么,“合作导师”制则是尽可能地拓宽研究生培养的外在资源。只不过,“导师组”模式是研究生在本校获取除自己导师以外的其他导师资源,“因为指导小组的环境一般是一个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环境,多数学生希望可以指望利用小组其他人的资源,补充从导师处未能获得的资源”[4]148。而“合作导师”模式则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相比于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合作导师”模式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的资源更多种多样。比如说,一般“导师组”培养模式偏重课程的讲授,实践能力有所欠缺,如果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那么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以法学专业来说,它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也主要是为公检法等实务部门提供人力资源。但“导师组”成员因为都是本校本专业的教师,理论知识、研究能力可能较强,但对法律实务缺乏有效的指导,而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基地以及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指导。聘请国外的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提供国外资源,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合作导师”模式相结合,唯有如此,才是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的必然选择。
三、 合作导师的产生、类型及保障措施
“合作导师”的聘请面向什么样的对象呢?山东大学的规定明确了合作导师聘请的范围:“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开展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和艺术团体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导师。”见《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那么合作导师如何产生或聘请呢?各个学校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学校规定“合作导师”的名额及基本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另一种就是由各个学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推荐一些人选,由学校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拔产生,也有可能是各学院自行聘任,学校予以认可。
当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各个学校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6]。具体来讲,合格的合作导师应具备:
第一,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或者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法学专业的合作导师来讲,一般应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从事理论与实践活动的人员,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第二,具备“指导”的能力。有了知识还不够,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合作导师”也是导师的一种形式,导师重在“导”,导是引导、倡导、教导,对学生的专业研究、实践能力等有一定的指导性,能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指导功能。
第三,具备一定的德行素质。从事理论研究指导的“合作导师”自己要具备一定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感,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学生。在实践部门工作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从事某一具体实务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并指导学生如何确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当然,因为合作导师的类型有差异,在设置不同类型的合作导师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聘任条件。那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要设置哪些类型的合作导师呢?我们认为,因为不同专业的性质,可能对合作导师的类型要求有所不同。通常有这样的几种类型:
1. 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于具体实务部门能够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的“合作导师”。一些学科实践性较强,如法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这种类型的合作导师可以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他们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 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验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能够为学生实验操作提供指导的“合作导师”。这种类型的导师主要是满足理工科研究生的培养需求。一些学校因为实验条件受限,那么通过聘请某些或某个实验室的人员为合作导师,不光能提供优质实验条件,还能够切实指导学生做一些高难度的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
3. 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着研究专长的本专业的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现代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学生对本专业知识有系统的掌握,但是在某些学校因为师资队伍的缺乏或导师组的不健全,有些课程无法开设或开设的水平不高,因此,为了满足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这些学校可以尝试聘请一些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专门讲授一门或两门课程,以弥补本校师资力量之不足。当然,有些时候,为了达到培养高水平研究生的目的,学校也可以聘请一些国内外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合作导师”,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做一场或几场前沿讲座。
4. 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是指能够对研究生的论文提供指导的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在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一个导师指导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研究生在一些学校已成为常见现象。但由于研究生数量过多,导师无法对每位研究生进行细致的指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一些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做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当然,在研究生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因为导师研究领域与方向的差异,对某一个课题研究或了解不多,聘请对该课题颇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合作导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合作导师”制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其一,培养方案的改革。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依据。实施“合作导师”制培养模式以后,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要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课程的设置、社会实践学分、实验课程与时间的安排等。
其二,培养经费的保障。实施“合作导师”制度培养模式,需要相应的培养经费的保障,如购买实验器材、指导教师学习实习的路费及其物质补贴等其他花费。虽然实施“合作导师”制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是同时也需要增加相应的培养经费,才能切实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
其三,合作导师的考核机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合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聘请合作导师的学校应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措施。同时,应建立合作导师的定期考核制度,“要发挥双导师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双导师的岗位职责,对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考核”[6]。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在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的今天,它为解决当下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我国传统的导师组培养模式也是研究生培养的有效方式,然而它仅限于研究生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的提高,在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视野以及专业研究生思维上有重要意义,但对研究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仍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多元化需求有效结合,“合作导师”模式则无疑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当然,在实施这种模式时,学校要对合作导师的指导素质与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性质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多元要求,我们可以确立“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模式以及“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学校及学院应尽可能为合作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从“合作导师”模式在山东大学实施的效果来看,它还是有着广泛的前景以及普及实施的意义的。而且实践也证明,这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不仅在研究生的专业素质、实践技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上是一种机制创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契合了当下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创新要求与基本趋势。
参考文献
[1] 王 伟.导师队伍建设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_(4):131133.
[2] 马革兰,连 漪.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_(6):163164.
[3] 张记龙,李飞跃.中美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比较研究[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_(2):7984.
[4] 伯顿·克拉克.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基础[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_.
[5] 冉盈志,汪寿阳.科研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探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_(12):1721.
[6] 周红康.双导师制:创新型研究生培养的新机制[J].江苏高教,20_(5):9193.
A Probe into the Mode of “Cooperative Supervisor” in Cultivating Postgraduates
WANG Quan-sheng, CHEN Guang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 Weihai 264209, China)
Abstract: The mode of “cooperative supervisor” in cultivating postgraduates refers to invitation of off-campus specialists, scholars,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experts, etc. as part-time supervisors. It originated from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shortage of supervisors and the enlarged enrollment of postgraduates and the gap between graduates' knowledge and competence. It bears some similarities with the cultivating mode of “tutor group”. However, postgraduates of different specialties require different “cooperative supervisors” and the new cultivating mode should be guaranteed with certain institution.
Key words: postgraduate; cultivating mode; supervisor; cooperative supervisor
一、药学类研究生开设科技论文写作的必要性研究
二、药学研究生开设科技论文写作课的意义
只有通过教学,使研究生能够系统地了解并掌握与科技论文写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科研方法、科学思维,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加自如地将研究工作中的发现或科研成果展示出来。这不仅可以提高研究生的论文写作水平、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而且更为以后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研究生若想在高水平的期刊上,内容必须要创新。创新是一篇论文的价值所在。很多研究生不懂在论文里表达自己的观点、见解,只是简单地重复前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或是罗列一些文献的相关内容,没有加工,没有整合自己的观点,不懂科研创新。因此,在研究生教育中,要注重科研创新思维的培养。
(四)提高研究生诚实守信能力近年来,多所高校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究其原因是制度缺失,学术浮躁造成的。学术造假是一种违背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的表现,是学术领域中学风浮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因此,从源头起,也就是在研究生的教育中,就需注重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勇于探索的科研精神。高校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3]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研究生在过程中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如论文一稿多投,论文署名中“搭便车”等学术不端行为,因此,通过开设研究生科技论文写作课,使研究生了解到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需承担的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什么,让研究生不仅真诚地信服、接受并遵守学术道德原则和规范,而且能够自觉地将学术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纳入到自身思想、情感和行为中去。
三、药学研究生科技论文写作课讲授的内容
一、明确法学学位论文的要求和目的,做好选题、开题准备工作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掌握和运用法律专业技能以及书面表达能力的综合体现,是衡量硕士研究生学习、科研能力和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笔者认为应该从研究生一进入写作阶段就严抓、严管。保证选题质量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加强开题报告的指导与管理,特别136是博士生的开题报告应当由一个教授小组来对开题报告进行评价。通过导师指导选题和开题报告会以及思想教育等各类形式,首先教育研究生在思想上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在论文写作上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要有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踏踏实实的严谨学风,这些是能否通过论文答辩的必要前提。在论文选题上,作为导师要把好第一关,学位论文不应当视为学校毕业前的一个作业,在两年或者三年的研究生学习期间,连贯的科研指导与教育过程是导师长期以来要坚持的,逐渐根据学生的特点与兴趣帮助学生选好研究方向。研究生的选题质量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整个研究生群体的培养结构。调整培养结构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学位点的设置、院系管理模式和学位管理的组织体系之间的关系处理、导师的研究方向的不断更新,对调整学科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资金投入政策等等。从更为宏观的层面来看,只有培养的结构符合当代科技发展、国家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及遵守科学本身发展规律,整个研究生群体的培养质量才能展现比较高的水平。就一个具体课题而言,高水平的选题是高水平论文的基本前提,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是导师发挥指导作用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确定论文课题,特别是博士生的课题并不容易。一个好的选题也许要占到整个成果的30%或者更多一点,因为,首先选择的课题要为学生留有相当的创造空间;其次,课题应该或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或者具有工程和开发应用的价值;第三,课题要在规定的时间、给定的研究条件下可以完成。最后,选题的难度应当与学生的自身水平相当,这样才能创作出真实的成果。在满足这四个条件下,导师还要把获得创新成果的机会留给学生。选题这一关非常重要,从研究工作来说,选题好就意味着方向对头,不至于半途返工。从近年来我校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有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如有的导师将自己的科研项目分解为若干子题目,作为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这样既便于导师自己进行科研工作的同时随时了解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进度,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高水平的学术实践,在开放的学习环境中进行学位论文创作。当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选题不当,中途改变论文题目的情况。此外,开题报告是检查研究生论文准备情况重要环节,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题。
多年来,我校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会已经形成相应的制度,并有效实施。但是,近年来,有的专业开题报告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无法按时举行开题报告会西南政法大学近两年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都是在第四学期末,个别专业甚至推迟到第五学期初进行。按照培养方案,研究生的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博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由于开题报告的滞后,造成一系列恶性循环,如学生论文写作时间有限,导师指导时间仓促,给最终的成果制作、评阅、审核造成很大压力,从而影响学位论文的质量。因此,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创作时间充足与合理,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应当安排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至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论文创作时间未达到一年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予推荐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博士论文的创作时间,导师可以根据论文写作情况,可推迟一年时间但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导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推迟。
(二)对开题报告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对开题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首先是研究生对开题报告的准备不充分,包括本有的开题报告资料不充实,所选题目没有明确的写作目标,对写作中的难点无法预计。其次是开题报告会的时间安排较为紧张,个别专业有时一天要进行十几个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使得参加开题的老师根本没有时间思考研究学生的报告,提不出实质性的学术建议。所以就经常出现个别研究生在写作中途更换论文题目的情况,甚至在答辩中为论文题目是否成立引起其他答辩老师的质疑。因此,要认真完成开题报告的一系列步骤方能事半功倍,在导师指导下选好论文题目,研究生在调查研究、查阅大量资料和文献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题的学术价值,即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本人拟研究的具体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2.论文的总体构想。3.论文工作的安排与进度计划。4.资料占有情况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与解决的办法。参加开题报告会的导师和其他老师,应当在认真听取和评议每个研究生的书面报告和口头汇报后,再经集体评议并填写相应学位的论文开题论证报告书。要将开题报告当做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工作的正式总结和考核,凡未获通过者,都不得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只有顺利通过开题报告会之后,研究生再根据大家提的建议,与导师一起共同修改、商定学位论文的写作计划。如此,从一开始就注重对学位论文的方向把握与态度纠正,使论文能够具有明确的既定目标与合格的水平,使研究生在论文创作时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抓好论文工作阶段检查,认真举行论文工作报告会
在顺利开题之后,研究生就正式进入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期间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独立性,而且还要经常注意论文工作的检查,给予适当与及时的指导。简而言之,要引导研究生把本科生以听课、考试为主的学习方式转变为开放式的思想交流、独立思考、研究创新以及追求完美的学术思维模式上来。其中,衡量博士学位论文最重要的标准是创造性,导师要鼓励同学们发展个性,独立思考,形成卓有见识的认知模式与知识领域,鼓励学生突破导师的研究领域局限;要克服与杜绝极少数学术腐败的现状,提供机会让学生比较正规地独立发表他们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进展;对于研究生的工作和成果要不断地提出新指标、新目标。另一方面,阅读和修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同样是导师指导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论文,使学生不轻易放弃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磨砺学生大胆分析矛盾和重视实践的学术品格,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和追求完美的治学态度①。按照学校规定,研究生至少每月向导师汇报学习和论文工作的进度情况。但是,近年不少研究生利用论文写作阶段到全国各地考公务员、联系毕业工作,少则二三月,多则半年之久无法及时给导师汇报论文进度,这就使得导师无法了解学生的论文进展情况。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坚持和贯彻导师见面制度,只有双方有效的交流沟通才能保证学位论文的撰写质量。其次,认真举行论文报告会(预答辩)同样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论文报告会就是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完成初稿之后举行的汇报会议,时间一般会安排在第五学期开学初。各学科指导小组在教研室组织3一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初稿进行评议以及提出修改意见,因此研究生必须在报告会前完成论文初稿,至少应该有详细的提纲。这个环节是为了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做一次中期的督促检查,实际上也是对研究生论文质量的一次筛选,同时也给他们的学位论文提供了最后一次质量提高机会。西南政法大学对近几年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都举行了预答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参照该种方式扩大到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要求,这种方式对修改学位论文和最终答辩都能提供很好的帮助。最后,法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打造并非临门一脚,更要重视日常的学习积累。作为科研型人员,在独立学习研究的同时,更要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导师应当鼓励学生参加多种多样的学术活动,聆听国内外知名专家的学术报告,这样不仅能使研究生了解本领域的前沿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表达能力,而且可以开阔研究生的专业视野、丰富研究生的知识储备。同时,在学术活动中提倡和鼓励研究生批判学习,积极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形成一种良性的交互式开放环境,以提高学生开展法学研究的兴趣,启发和完善创新思想的重要途径②。在课题组内的学术讨论可使导师了解、把握学生的写作方向,学位论文的进展,使学生有必要的紧迫感,同时启发、引导学生关注学科前沿和研究热点,促进不同学科背景的学生进行积极交流和借鉴,以便能从不同的研究视角来审视自己的现有成果。综上所述,学术活动的作用是单纯的课程学习所不可替代的,也是学位论文研究所必须的条件。
三、严格要求论文撰写规范
内在质量是指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主要包括论文研究的题目、观点、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资料和语言文字等方面。外在质量不仅仅是印刷、装饰等物质载体方面的质量,更重要的是指论文的形式与格式,即学位论文写作所要求的一些固有规范。一丝不苟的态度,怎么会容许肤浅的形式错误?因此很自然地,学位论文规范就成为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学位论文的规范要求应当引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普遍重视。一般认为,合格的学位论文在规范要求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学位条例和培养学位管理办法对学位论文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是针对学位论文这一个对象的特殊要求,也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最需要重视的部分。二是学术著述的一般规范,它是指学术界所公认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学术成果方面的体现,作为接受学位教育的研究生必须懂得自觉遵守,一般在研究生的学习阶段都应当熟悉与贯彻。三是所有正式出版物共同遵循的文字印刷规范。它是由国家_以文件条例的形式所作出的正式规定③。这类文字印刷规范代表着整个中国文化在当代最正式的表达形式,因此每个受教育的有文化的中国人都应当遵循,研究生更应当在自己的论文中自觉遵守这些规范。除了以上要求,虽然我国高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上有不少规章制度,但是在工作中还是存在普遍的不足。一是有些研究生未理解学位论文摘要的重要意义,学位论文摘要简而言之是对学位论文的一个简要介绍,目的是使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对学位论文整体有一个简单而又清晰的全面了解,因此它是对全文的高度概括,但是区别于一般论文的摘要,学位论文的摘要需要更简练的语言表达和更丰富的内容涵摄。学位论文摘要主要是有利于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里对论文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其次,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要给予充分保证,如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期为一个月,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期为二个月,只有这样,评阅人才有合理的学习时间,对学位论文作出公正有益的评价,毕竟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普遍具有较高的水平,即使是教授级别的专家也需要好好消化。最后,为了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我们可以尝试构建一种导师回避制度。即导师不得参加自己学生的答辩委员会,让答辩委员会在讨论中无所顾忌,畅所欲言,实事求是,开放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评价论文水平,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匿名投票表决。相对应的,为了保证对每位研究生作出公正的评判,我们设计了一套检验学位论文是否合格的量化指标,在现场让答辩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论文的各项指标进行打分,这样就对该学科专业的优秀论文评选有了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重要依据。目前实施的这一系列做法,得到了我校导师和答辩委员会的广泛认可和大力支持,对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以及促进答辩的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深化管理机制
【摘要】在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案例研究方法一直是主要的教学方法,更是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在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中,普遍存在着“重法条教条讲授,轻案例灵活分析,重注释法学理论,轻经济法学案例,重死记硬背法条,轻实践考察演练”的现象。教学内容僵化、生硬,教学方式更是“填鸭式”似的满堂灌,实践表明,传统教学方法既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未能有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从而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两张皮。经过系统研究,应借鉴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将案例教学作为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最主要方式。
【关键词】法学教育 研究生教学 案例研究法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理论界定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
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以来都将案例教学法作为研究生教育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教学方法,这其实得益于其法律传统,同时也是法律实践的需要。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因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士为目标而具有鲜明的特色,这在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案例教学法由当时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道尔教授于1870年创立。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案例教学的贡献在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一般做法是老师不去讲授抽象乏味的法学理论知识,而是根据经典案例,由学生课前预习,准备自己初步的意见,在课堂上由老师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然后对提出的问题共同讨论,最后由老师进行必要的总结。
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内涵就是教师从现实生活中选择和确定典型案例并与学生共同研究,使法学研究生在此过程中不仅能够获取理论知识、把握法学学术动态而且还能发现问题并训练法律思维和培养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法以建构主义和人文主义为理念,以每一名法学研究生为教育中心,实现研究生的研究性学习。此外,案例教学法对学生的思维带来一定的冲击,进而在老师和学生的互动中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的方法特征
(1)在思维方式上采用归纳性逻辑的方法。由于大陆法系的传统,其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演绎推理的方式来讲授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概念。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调动学生对法律探索的积极性,从而 “使学生对学科的认识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和原理上,与现实的教学实际相距甚远”。大陆法系传统的教学方式造成的必然结果之一便是填鸭式满堂灌的教育成果,致使学生思维僵化,缺乏创新。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则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只是辅助和引导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按照案例教学计划选取典型案例,最主要的是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整合,并在此基础上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进而传授法学理论知识。
(2)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一般来讲,任何理论知识都是由生活实践反映出来的,如果缺乏对实践的观察和体验,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应然”与“实然”混淆不清、概念不分的困境,其原因也在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因为对案例性质的挑剔性和质量苛刻性,一般都是从现实生活发生的实际案例中选取。因为这些案例已经是早已发生的真实事件,并且有相应的司法判决,学生可以亲眼见到和亲身体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的整体过程,进而也更有利于了解这种结合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3)法学案例教学特别注重师生的动态互动。一般传统的教学方式的参与主体都是学生和教师两个方面,而案例教学的方式并不是通过单向传输的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而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这种“互动式案例教学更注重师生之间和学生之间的双向交流,教师通过组织、引导,使学生在比较宽松的前提下深入探讨、辩论”。换句话说,这种教学方法得益于案例讨论的开放性和互动性,而种开放和互动不仅仅体现在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也体现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并且可以一直保持动态的良性循环。
二、现今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研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面临的价值困境
大陆法系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人才,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教育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英美法系法律职业性训练。这一背景就造成我国法学教育的功能多注重于单向传输和解释理论层面的知识。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定位即职业化教育,着力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法学案例教学也随之应运而生,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具。比如,在美国,各法学院着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学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上仍然比较模糊,究竟是是精英教育、职业教育抑或通识教育依然不清不楚。这就造成一个严重的恶果即经过三年的研究生教育,毕业生仅仅学会背诵法条,但对于司法实践活动并不能轻松驾驭,对于法学理论研究也只是皮毛,没有学会研究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就造成职业教育和单纯理论教育的矛盾;教学目的也出现法律职业型人才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矛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价值就陷入了两难困境――其究竟应该具有法学理辅助性工具价值,还是法律实践性价值?
(二)在实践运行中,案例教学法与大陆法系现有的教学管理体制相冲突
法学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司法背景是判例法的英美国家,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对案例教学是一种束缚。我国现有法学院的师资多为从学校到学校的职业经历,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能力堪忧。不少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但对司法实践却一知半解,并且案例也是直接从书本上选取,难以同时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专业素养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高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也就是说,教师除了应当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外, 更应当具备组织案例教学的能力,并且要始终站在相关司法实践的前沿, 掌握最新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当然,案例教学法还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 既能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加以科学的评判和引导,也能够及时分析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美国名牌法学院的教授经历大都十分丰富,既是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 具有极高的理论功底, 同时他们还是踏踏实实的司法实践者。如果一位法学教师只懂得理论知识而不了解司法实践,那么便无法自如驾驭案例教学方法。故此,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理应将教师素质的提高放到首位, 教师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达到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三)规定性的成文法与案例教学难以兼容
我国成文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学逻辑的完整性与严密性,注重学生抽象思维及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因此,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的讲授制与案例教学法具有内在的不兼容性。美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律师的目的决定了其非常注重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利用这种方法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大陆法系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则表现为 “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因此,大陆法系的教学特别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在教学方法上自然更倾向于单纯的讲授教学法。在法的渊源上,英美法系早就有系统而详实的判例汇编,法律也以判例法为主,天然的使案例法教学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而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制定法为其法律的主要渊源,进而影响法学教学呈明显的理论化特点,在此背景下面对面的单向传输方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法学专业因其实践性与应用性强的特点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在法学教育目标上,更强调的是理论素质教育而非职业实践教育,虽然我国最高法院已公布了十批52个指导性案例,但是相对于判例法国家的案例来说远远不够,因此,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法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成文法的规定性难与案例教学兼容。
三、我校法学研究生案例教学引入的必要性和改革路径
(一)法学研究生教育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法学案例教学法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
众所周知,法学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的特点是理论性与普遍性强,但难免不够生动具体,判例法恰恰克服了这些弱点。于是,案例研究方法首先在法学和司法界得到倡导和运用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运用典型案例研究理论知识作为一种新颖的教学方法,最早是出现在哈佛法学院的教学应用中。后又引入到商学研究和医学研究中,这种方法非常成功并得到广泛应用,是第一次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司法案例和司法实践的一种学习方式。
(2)案例教学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无缝对接
20_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_〕10号),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其中,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法学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研究与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综合法律人才。法学研究生教育,作为后本科教育阶段,与本科法律教育存在不同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方式。改革法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方式,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是培养拔尖创新法律人才的核心内容。
1当前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的不断发展,三十余年来,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还是普法教育,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尤其是在法律职业教育领域,法学本科以及研究生教育发展尤为迅速。随着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逐渐扩大,在研究生教学方式领域出现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检讨与改革。
首先,法学研究生教学返归本科生教育方式。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是法学基础知识积累阶段,而研究生教育则属于从本科知识学习阶段向自主科研过渡的重要阶段。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应区别于本科生知识传授型教学,更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以及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但是,在实践中,随着法学研究生数量的大幅增长,法学硕士生教学逐渐向本科教学方式倾斜,依赖集体班级授课,教学资源配置不科学。
其次,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教师单项式讲授为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尽快使学生了解学科的基础知识和重点问题,在法律入门阶段,该方法具有较高的效率。同时,该方法因缺乏师生间互动以及培养学生的主动性而被广为诟病。目前,以“教师讲,学生听”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仍然是法学研究生教学中最主要的方式。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中心的讲学方式,侧重于单方的知识灌输。针对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的缺点,有些教师将教学方式改变为学生讲授,教师点评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一方面无法控制学生讲课的质量,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因教师备课不足而疏于解惑。
再次,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实验教学等方式尚未体系化。我国研究生法学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能力以及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诊所教学、实验教学是法学教育领域近年来探索使用的新的教学方式。但是,国内学理界对上述教学方式本身存在的原理以及规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亦即,上述教学方法尚未体系化、科学化。在实践教学中,案例通常是由教师根据个人的主观认识来选举,缺乏指引性标准,有些选举的案例过于陈旧而与实践脱节。诊所教学与实验教学往往由于研究生可利用的机会和频率过少而流于形式。
2研究生阶段法律科学教育的特质与导向
教学方法应该与学科性质相适应,否则会南辕北辙,与教学初衷相反。就其性质而言,法学主要归属于社会科学,但同时其知识体系又涉及自然科学与规范科学等。法学不仅是科学的知识体系,而且还是一门技术,技术的主要成分则在于实用。①法学的学习,不仅限于理论知识的获取,同时更多的在于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在研究生阶段,法律科学教育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深化专业理论知识。本科教育阶段以法学主干课程教育为主,并未有细化的专业划分,教学内容以法学概念、特征以及法律规范介绍为主。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有明确的专业方向,研究生教学应根据专业特点设计系统科学的教学课程安排。法学研究生理论课程的教学旨在教授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能够检索阅读相关文献。尤其是在比较法领域,因为涉及的领域具有开放性,所以需要教师以更科学的授课方式引导学生学习。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注重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简而言之,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工作素养。本科教育阶段,法学知识的获取主要以理解和记忆为主,传统“老师讲、学生听”的讲授式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学知识。但在本科后教育阶段,学生对法学基础知识有一定掌握的情况下,应着重培养其独立的思考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依然以法律理论分析、法律规范阐释、以及法律体系的引介之上,缺乏对研究生法律思维的启发性培养。法学研究生教学应注重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法学研究生教育,旨在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科研人才和实务人才。法学研究生教学,应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在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应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实际应用能力,这势必对教学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毫无疑问,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直接影响研究生教学质量,以及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法学研究生教学,不仅应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专业基础素养,同时,应注重培养研究生对法学的兴趣,提高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法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的改革与拓展
(1)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有关案例教学法的科学性,尚未得到学理界的充分认识。毫无疑问,相对于“灌输式”的理论讲授式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带动学生积极思考和研究。但是,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授课中,通常在讲授某个理论或法条时,以一个简单案例佐证适用,而不引导学生作进一步的思考,这种案例教学是浅层次的,其只是创痛灌输式教育的点缀,案例只被用来注释法条的正确含义。②如果说,在本科阶段,需要运用列举案例的方法来了阐述理论或法,而在研究生阶段,则需要通过讲评和讨论案例来归纳、探讨理论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创新。在研究生法学教学中,基于法律案例的教学方法,本质上不在于要学生发现唯一正确的答案,而在于启发学生思考,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教师的角色也不再是传统的传授知识的“严师”,而主要是扮演设计者、引导者和激励者的角色。
(2)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律教学方法,主要是对当时美国法律教育制度中过分脱离社会实践的一种回应。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应用。诊所法律教育已经走出美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是众多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③目前,本科生学习阶段学习压力较大,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基本都集中在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通过实习接触司法实务的精力相对有限。应将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研究生法学教学中,一方面,研究生通过本课阶段学习,已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另一方面,研究生课程相对较少,时间比较充足。研究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学校成立有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可以在学校进行。否则,可以通过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街头提供咨询等方式进行。#p#分页标题#e#
(3)辩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也可称为主题研讨教学法。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不只是由描述性的经验陈述和概括性的理论命题组成,而且还包括价值判断和伦理规范。对法学进行研究,除了借鉴使用自然科学的经验观察、逻辑归纳和演绎的方法外,还必须使用作为加深理解的诠释学方法。简言之,“思”与“辩”是法学研究最基础的技能。辩论式教学,可以由教师事先拟定讨论主题并选取几位主讲人,并引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中,由教师进行引导,主讲人阐述主要观点,其余学生提问展开讨论。辩论式教学法对提高研究生查阅文献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思考应变能力都有积极的帮助。
【摘要】
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迈向普及化的教育阶段,研究生教育已不再是高屋建瓴的一项教育模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法学研究生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不小的缺陷。比如,研究生教育过于偏向理论知识的讲授,没有与法律职业形成紧密的结合,难以养成法律职业人必须的职业素养。对比分析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足以发现这里存在不少的缺陷亟需进行改革,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教育理念,修正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
【关键词】
研究生教育;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针对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而言,过去我们国家都过分注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法学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依赖经验。法学研究生毕业之后到了工作岗位上,最常发生的无法从容地适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这其中肯定存在一定的教育弊端,值得我们法学人士反思。
一、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概况
法学研究生教育的责任,是指通过专门法学教育的养成,对现有的法学体系进行系统的学习,在继承原有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运用和创新。当然,这是理想状态下的法律教育,目前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与理论以及现实需求中间尚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生存在着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模式,这是法学教育中学术性和实践性两者结合的的体现。法学硕士的设置是为了为教育研究机构以及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专门性人才,而法律硕士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法律执业能力的需要,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能力和搜集法律信息资源的能力。概括来说,法学硕士更看重的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法律硕士更看重法律应用的知识水平。法律硕士是自1996年开始招生的,在早年间,法律硕士只有非法学并且获得学术学位的学生可以报考,最近几年法学生也可以报考法律硕士。法律硕士的设置是参考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教育模式而成的,为的是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也符合了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期的发展需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里,原有的法学传统人才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经济建设中更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法律硕士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应运而生。
二、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
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共同点是二者在学位上同属于研究生教育,不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别。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招考的方式、学制以及培养的目标不同。
(一)招考方式的不同。法学硕士属于学术型硕士,由全国有硕士研究点的高校进行单独的命题,各学科命题的设置也不一样。但法律硕士是全国统一命题,不单独招生,不单独命题。
(二)学制上的不同。在法学硕士的研究生教学中,大部分都规定的是三年制,但法律硕士的教学中,绝大多数是两年制的。这种差别是由于对培养目标的不同理解造成的。
(三)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学硕士专业划分的非常细致,一般只固定一个研究领域,在读研期间需要对这一专业进行深入的学习与钻研,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型的理论人才,而法律硕士主要是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人才,更注重对法律的应用和实践,主要为各级司法机关和各地法律岗位培养人才。
三、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最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不够精。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中都设置了公共课,包括思修以及英语,还有一些选修课。这些课程占据了研究生教育的大量时间。
(二)培养形式太过混乱。目前我国的法学院研究生教育比较混乱,办学目标不够明显。既有研究生教育,又有法律硕士,既有法律硕士(非法学),又有法律硕士(法学)。随着招生工作的不断扩大,一些学校也在片面地追求广,而非精。在很多学校的教育中,以上各层次的教学都是混在一起的,这无疑不利于各个阶层的教育。
(三)研究生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不好。在我们目所能及之处,可以看到大批的法学研究生没有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由此造成了大量高等教育的浪费。这说明,在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法律职业的培养环节是很弱的。
四、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完善思路
20_年,_中央政法委员会以及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计划经过十年左右的时间,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教育理念,为我国培养素质过硬、品德优良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这份计划为我国将来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几条思路:
(一)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原则。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满足社会需求,这就要求我们的高校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必须注重于法律职业的衔接,不能高屋建瓴。要注重对于职业生涯中法律知识应用的培养。
(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法律毕业生日后无论从事科学教研工作还是法律实务工作,都必须能够熟练应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法学思维,这点无论在法学硕士的培养还是法律硕士的培养中都应该注重,不能厚此薄彼。
落实到具体处,我们可以探讨如何调整课程设置,拓展学生的兴趣范围,增加实践环节,让学生切实地感受如何将所学运用到实践中。加大师资的投入比,对中西部省份的法学教育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缓解目前法学教育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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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建.招生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挑战[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_(春季卷)
[3]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
[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_]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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