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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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2023-07-05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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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男/女, x年 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区xx小区单元x号,电话:。
被告: ,女/男, x年 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区xx小区单元x号,电话:。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一并处理探视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x年 月通过介绍认识,x年 月xx日在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x年 月xx日生一子(女),现年x岁。
(列明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列明子女抚养情况及要求抚养的理由、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权)
(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综上,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十月十三日(举例)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乙及其前妻仅是在《离婚协议》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但是并未将房产办理至白某甲名下,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在白某乙将房产过户至白某甲之前,赠与关系并未成立,白某甲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白某甲不能基于案涉房屋受赠人身份排除强制执行。故判决准许继续执行白某乙所有的房屋。
【法官后语】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向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形式上均表现为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即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继续或停止,在实质上则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的矛盾和冲突,即需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等确定的请求权何者效力优先。
本案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经登记才具有对抗执行的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房屋赠与中,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之前,受赠人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本案中白某甲并非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依据蒋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一、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_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_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二、附带民事被告应对附带民事原告赔偿9293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月工资*6=9855元;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元*20=78084元;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____________(儿子/女儿及姓名)由____________(原告/被告)抚养,____________(被告/原告)____________(一次性/每月/其他)向____________(原告/被告)支付__________________(金额);
三、判令位于 (房屋具体地址,具体到房号)的房产归 (原告/被告)所有;
四、判令____________(车牌号)号牌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车辆归____________(原告/被告)所有;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相识日期)相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日期)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胎出生日期)生育了 (儿子/女儿及姓名)。
现因 (离婚原因)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因此,原告依据《_民法典》、《_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__ (原告姓名)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公诉机关以陈某行为符合放火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放火罪,原判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案发现场的客观环境,即电动车的燃烧已引燃旁边的木板及下水管,而点火时间又发生在火灾不易被发现的凌晨,如果不及时扑救,存在火势进一步扩大而危及周边众多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陈某熟悉案发现场及附近情况,其在点燃电动车手套后即离开,对其点火行为可能引发火灾造成周边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错误,致量刑畸轻,依法应予纠正。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改判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年原、被告(1)□自由恋爱□经人介绍认识, 年 月 日登记结婚,(2)□ 年 月 日生育婚生子 。(3)□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婚后被告 (外遇、分居、赌博、_、吸毒、家暴、经常争吵、不务正业等感情破裂的情形)。(4)□ 年 月 日,原告向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判决不准许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改善,且继续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据此,原告根据《_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诉予判。
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案,第一,从地点上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位于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范围。第二,从时间上看,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第三,从形式上看,事故发生时寇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寇某下班后去食堂就餐的行为与履行劳务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第四,寇某就餐排队时不慎摔倒受伤,作为建筑公司对其食堂活动范围内,亦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对于寇某在本案中的人身损害,依法酌定由建筑公司承担50%的责任,寇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XXXX年XX月XX日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甲旅行社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了旅游行程安排的问题。甲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无权代替旅游者进行权益判断,其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属于超越权限自作主张的行为。第二,甲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的问题。首先,作为旅游产品的核心内容,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而进行变更则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其次,涉案旅游活动中旅游行程是否变更了核心内容具有专业性及复杂性,对此,法院应尊重旅游主管部门在专业领域的首次行政判断权。市文旅局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结合案情,认定甲旅行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并无不妥。故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甲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甲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____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 ,男/女, x年 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区xx小区单元x号,电话:。
被告: ,女/男, x年 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区xx小区单元x号,电话:。
一、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于x年 月通过介绍认识,x年 月xx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 月xx日原被告双方协议一致在x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判决离婚:经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双方债权债务做分割。)
(协议离婚:列明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及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的事实;诉讼离婚:列明可分割的债权债务情况)
(列明被告在离婚中过错;列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的过错)
综上,且原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亦应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理应对上述财产依法分割,由于在本案中被告具有重大过错,按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要求获得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十月十三日(举例)
,女,汉族,19xx年××月××日出生,现居重庆市××区××镇,身份证号:,电话:18。
成都青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021-。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托管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__年×月、×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腾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4.判令被告支付20__年×月至退房期间的租金;
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__年×月××日,原告与被告成都青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青客”)签订了《房屋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成都(总部)tg),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出租给青客全权管理并进行转租出租,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项条款约定,成都青客负有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细表》进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约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赁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月×日
原告: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准予原、被告离婚;
2、婚生长女__________、次女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__________元抚养费。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在20__年经人介绍认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长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次女__________。
原、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良好,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久了,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和陌生女子进行暧昧聊天,导致双方逐渐产生矛盾。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到__________开店,很少回家,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原告生育完次女__________,正在坐月子期间,被告回家看望原告,原告无意之间发现,被告与一名陌生女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原告在坐月子的特殊期间,得知被告做了如此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而且一直隐瞒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符合《_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__________自出生以来,均是原告的母亲在帮助照顾,__________现在平坝区__________幼儿园读小(一)班,两个孩子现在生活环境稳定,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利息(暂计至20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_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_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_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_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原)《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一十一条),(原)《_担保法》第十八条(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冷某林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至某医院救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对于未付医疗费,冷某林负有支付义务。龙岗法院判决对案外人曹某山及花木场应向冷某林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冷某林应向某医院支付医疗费的责任作出“直接清偿”的代位处理。某医院与冷某林之间形成合同之债,冷某林与曹某山、花木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
以本案医疗服务关系为基础来分析,某医院为债权人,冷某林为债务人,曹某山、花木场为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依相关判决径行向债权人给付,但在次债务人实际清偿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消灭,次债务人仅在其债务范围内,加入对债权人之清偿。A法院的判决并不免除冷某林作为患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的义务。但是冷某林支付后,有权向曹某山追偿,在曹某山已支付的范围内,冷某林免除支付的义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萍与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案涉合同无效,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应将收取的货款返还赵某萍,赵某萍应将案涉水晶洞返还珠宝文化公司、王某萍。王某萍、珠宝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民事活动均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坚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严禁宣扬封建迷信思想,案涉合同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本案合同传递的系不劳而获、不务实际、崇拜虚无的封建迷信思想,明显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本案中,珠宝文化公司通过组织风水聚会活动宣讲风水、招财、转运等封建迷信思想,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故本案买卖水晶洞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赵某萍有权要求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退货退款;王某萍及珠宝文化公司无权要求赵某萍继续支付剩余货款。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的承包方家庭成员梅某等三人享有分配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费的权利,经济合作社应支付三人征收补偿费用21420元。经济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是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已于20_年7月5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20_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济合作社于20_年9月通过的民主决议将责任田分配人口限定为1999年以前的责任田人口,剥夺了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与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经济权益的资格,侵害了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按照经济合作社的分配方案,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按责任田比例分配的征地补偿费用合计为21420元,故一审判令经济合作社向吴甲支付其家庭成员梅某、吴小乙、冯某三人的征收补偿费用2142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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