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1-18 18:41:4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2023-06-29
2023-06-27
2023-03-18
2023-07-05
2023-03-19
合作目标:支撑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创新之路建设及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高水平科技合作,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技力量。
合作内容:合作各方通过人员交流、学术研讨、开展联合研究并联合发表高水平论文等方式,推进与“一带一路”国家在科技领域高水平务实合作。建设集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知识传播和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创新合作平台。
执行期限:20_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30万元。
补充说明: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与已立项支持的联合实验室研究领域重合的申报;已获本专题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20_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七)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或(B)类证书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20_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九)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如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除课题研究类项目);
(十一)科研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申报单位需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有效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申报单位若为企业,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a)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b)与合作外方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相互持股的技术转移。
7.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申报方式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单位若为企业,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a)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b)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相互持股的技术转移。
8.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合作目标:支撑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创新之路建设及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高水平双向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
合作内容:由本市专业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服务的机构,通过与“一带一路”政府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合作,共建实体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技术转移对接或跨境孵化加速的服务平台,以组织技术供需或创业加速的对接服务活动等方式,促成技术成果转化或创业项目落地。
执行期限:20_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补充说明:不再重复支持已立项支持成熟服务渠道或已有在研项目的合作国别(详见申报系统提示);已获本专题支持的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推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