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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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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男,汉族,1945年3月1日,住址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阳泉曲村127号。
被申请人1:xxxxx,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孝义市阳泉曲镇马庄村人,系肇事车辆晋J1234驾驶人和所有人。
被申请人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晋J1234车辆保险人,保单号为.电话0358-760xxx
请求事项:
依法先予执行医疗费用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xxxxx驾驶晋J1234号车辆沿孝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曲村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xxx撞伤。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出具孝公交认字(20xx)第(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孝义兑煤医院转至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确诊颅内严重出血,并做了开颅手术。花费了50000多元医疗费用,原告家人及交警多次向被告xxxxx索要医疗费用,其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家人无奈四处筹钱抢救原告,医院现在又通知原告继续交费,并已停药和治疗。目前,原告刚过危险期,还需要大量医疗费,原告及家人经济困难,至今连基本的住房都没有,更无力承担巨额继续治疗费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命和健康。无奈之下,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_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裁定先予执行医疗费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其生命健康安全。
孝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二月十七日
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_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_年8月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20_年5月19日起至20_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xx,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出生,住xxx.被申请人:xx,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二、申请执行标的:
1、本金22万元;
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____月____日xx向被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
此致!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执行人:苗长青,男,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泰华府10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5609273618。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男,一九六三年十月十五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二十六街坊2-3-306号,身份证号:152701196310150335,田迎春,女,一九六四年二月六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701196402060388.
事实与现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于20_年8月2日在鄂尔多斯公证处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
1、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贷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2%,按月结息;
3、还款方式为现金;
4、抵押物: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东街26号街坊2号楼3单元306室房屋产权证编号【蒙房权证鄂字】109031002341号。
5、上述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_)鄂证经字第3860号。
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20_年8月3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20_年8月3日取得抵押登记证明。申请执行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20_年8月3日向肖润成、田迎春发放该笔借款。
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未支付利息伍万陆仟元整,违约金照法律规定计算,被申请执行人肖润成、田迎春从20_年10月3日至20_年12月12日连续逾期14个月。从20_年12月12日起至清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申请执行人已于20_年8月3日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上述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要求1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根据《_民事诉讼法》、《_公证法》的规定,特向贵处申请对被申请人就上述借款及抵押担保出具执行证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年月日
xxx人民法院:
我行申请执行xxxxx欠款纠纷一案已经在xxx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还通过各种手段、方式阻碍法院的正常执行。
同时,因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系当地政协领导,地方的阻挠和干扰等因素直接造成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仍无法执结,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鉴于本案在当地执行遇到了严重的阻碍,长期执行未果,已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案件在当地实际已无法继续执行。所以,为维护国有金融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排除地方干扰,现我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排除地方干扰,便于本案尽快执结。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等自然情况)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申请人监外执行。
申请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患有高血压等重病,需要长期服药医治,请求法院对我准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于20xx年2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公安机关将我送至宿迁市看守所执行,但看守所对我体检后,认为我患有高血压,不予收押;当时公安机关又将我送到宿城区人民医院复诊,进一步确认病情严重,需要治疗,不治疗容易发生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准予监外执行。
我的病情及身体状况符合上述有关情形,请贵院予以考虑,准予我监外执行,我保证在监外,服从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管教,认真接受改造,遵守法律,遵守监外执行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到,不妨碍司法,请批准为盼!
宿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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