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19
2023-06-15
2023-06-18
2023-07-05
更新时间:2024-02-10 15:07:1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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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暑假,中部某省A市教育局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40套全自动录播系统,项目预算800万元。8家供应商投标,X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Y公司提出质疑:评标专家来源不合法,评标结果无效。
原来,采购人即A市教育局在中意供应商Y公司未中标后,便私下授意其以“本次采购活动的专家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而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为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三十九条 除_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_财政部门制定。
要求整合所有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所有交易活动须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某采购中心接受该省体育局委托,公开招标1200套健身器材,项目预算4500万元。金额巨大,采购中心就采购需求征集供应商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专家论证会。有两家供应商提出,项目需求中“主体立柱采用铝合金型材镶嵌以优质防腐实木”要求较高,希望降低标准。
采购人认为,路径器材主要面向城区,要求与人接触的部分为优质防腐实木,不易生锈,冬天摸上去不冰凉,财力足以支持,希望能采购优质产品。论证专家认为,采购需求合理。
10家公司参与投标。评审结果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山西某公司,报价万元/套;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江苏某公司,报价万元/套,不久,山东某公司提出质疑:其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均在行业领先,投标价格最低,理应中标。
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复核,发现山东这家公司所投产品主体立柱采用的防腐木(即塑木)非实木,与招标文件有较大偏离,评审结果正确无误。
但采购人提议,排名第三的山东某公司产品也满足采购需求。为化解矛盾,可以将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份额第一中标人55%、第二中标人45%调整为第一中标人45%、第二中标人35%,剩下20%的份额交给山东这家公司完成。采购中心认为这样做不合法,否决了采购人的提议。
案例:邀请落标供应商参加验收确保质量
某代理机构组织办公设备招标,未中标人A公司参与验收,随后对中标人G公司的履约问题提出质疑:G公司敢于低报价,原因是履约环节以次充好。比如说将冷轧板变薄,用刨花板替换中密度板,五金件换成不耐用的零件……此次采购应当废标。代理机构答复说,采购人对履约情况很满意,G公司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
A公司随即提起投诉:招标文件规定,档案柜材质为厚度的冷轧板,G公司交付的是,成本价相差280元/个,520个档案柜总差价近15万元;G公司提供的办公桌台面板是22mm的刨花板,不是15mm的中密度板;办公桌椅使用的五金配件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差价为150元/个,总差价近8万元。A公司请求废标,并禁止G公司今后参加同类项目投标。
财政部门组织采购人、质监所、_门、投诉人、被投诉人到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质证,发现G公司用刨花板替换中密度板的问题,招标文件只提出了一个参考标准,并未强制要求,并且质监部门认为G公司履约的内容实质上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单位也很认可。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G公司提供的冷轧板厚度、五金配件的确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两个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认定:履约结果无效,并责成G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时的承诺完成履约。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各个招标质疑投诉处理的案例分享。
通常情况包括采购人某些相关人员的挑唆、鼓动、部分供应商互相串通、抱团、采购文件存在某些漏洞或瑕疵、其他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希望大家能够学会妥善处理。
在日常工作中,常有因投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投诉。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工程建设方面相关法规文件机械照搬到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不知道包括工程项目在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不但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
二是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流程不熟悉。例如,在货物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公告发布后法定期限内产生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此情况下,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采购品为一般货物或服务等),也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就不同于工程类公开招标项目,只要有效投标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一概废标。由于诸如此类对法律和程序不熟悉的情况而造成的质疑或投诉不在少数。
代理机构组织家具项目招标,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但S公司盖的是合同专用章(负责资格审查的公证人员没有发现),并且中标,T公司对此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查,发现S公司投标文件中有一份关于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盖有单位公章),明确合同章为公司授权,合法有效。
代理机构面对质疑有两种意见:一是中标结果无效,原因是S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二是维持原中标结果,原因是S公司虽然未盖单位公章,但在资格审查时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对关于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表示异议,可以视同默认S公司的授权行为
经过有关部门多方协调, T公司撤回了质疑。
代理机构分4个标段组织河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要求4个标段的投标人均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招标文件还要求,投标人须将相应资质证明文件装订在相应标段的投标文件中。
消息被一位专家透露给了第二中标候选人E公司。于是提出质疑:Q公司不是第一标段的有效投标人,中标无。
第一标段评标,Q公司因为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投标被判无效。第四标段评标,评委发现Q公司又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有专家提出,Q公司具备这项资质,是第一标段的合格投标人,应对其第一标段投标重新评审还有专家表示,Q公司第一标段投标失误,后果自负……少数服从多数,重新评审后,Q公司成为第一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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