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9
2023-03-19
2023-06-15
2023-06-18
2023-07-05
更新时间:2024-02-13 10:43:1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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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督察组发现,幸福花园小区项目存在多处质量缺陷,管理混乱,监理不力,这些因素的叠加,导致了悲剧的必然发生。
发生事故的1号商铺因架体完全坍塌,已无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查。为了解该项目工程质量情况,专家对旁边的2号楼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情况如下:
一是工程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2号楼工程多处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如部分框架柱顶部漏浆、根部蜂窝孔洞,截面缺损;楼梯板混凝土浇筑振捣不密实,踏步混凝土破损等,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_年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号楼B区15层作业面多处墙体暗柱、框架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只有90度,箍筋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足10d,其中27轴/C轴框架柱KZ2a箍筋直径为12毫米,实测弯折角度为90度,实测平直段长度为毫米,不满足设计图纸中箍筋弯钩弯折角度135度,平直部分长度不小于10d的要求。
二是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混乱。施工单位无质量保证体系;未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现场只有一名项目质量检查员,且无技术职称;施工前未编制钢筋混凝土工程、防水工程、填充墙工程施工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
1、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处罚
(1)责任单位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除了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法处予罚款。
(2)事故责任个人处罚
①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金成,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陈敬疆,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③依照《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一款、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应负有领导责任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炳跃,处予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瞒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处罚
(1)瞒报责任单位处罚
依照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主要责任(约70%)的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相应罚款,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于相应罚款。
(2)瞒报事故责任个人处罚
依照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规定,对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敬疆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督察组通过调阅材料、现场勘验、讯问取证等多种手段,发现该项目市场行为十分混乱,令人触目惊心。
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的行为。建设单位虽然按相关规定将工程分为4个标段进行了发包,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阴阳合同”,将该工程分成7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其中发生垮塌事故的2号楼配楼工程由自然人_炳承揽。
二是施工单位存在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的行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私下签订了“合作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资质,并向施工单位缴纳管理费50万元,施工单位仅向该工程派驻2名质量安全人员。同时,工程款直接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实际承包工程的自然人。
三是劳务分包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由于实际施工均为自然人,因此,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均是由自然人临时雇佣的社会零散用工。
四是建设单位涉嫌存在挂靠行为。经查,自然人廖旭东、胡云仁、张光荣、简仕龙、简仕富合伙出资,以光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同时,廖旭东、胡云仁与城镇建设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廖旭东、胡云仁向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支付管理费,以幸福花园项目部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并承担建设过程中一切法律责任,由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0_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虽然是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其教训深刻,引人深思。
1、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缺陷,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严格执行,对管线安装工地安全监管工作缺失,违规作业未能及时制止;
2、海口民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场监管缺失,放任自流;
3、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意识薄弱,不认真执行,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1、瞒报行为认定
该项目管线安装工地坍塌死亡事故,从12月4日发生到12月7日已超过三天,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都没有向琼海市应急管理局和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直到12月8日上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北派出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积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赶赴现场查证情况属实。
依照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_〕91号)第三条“……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_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的规定。我们认为,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未及时将20_年“12·4”嘉积镇工地土方坍塌事故上报至相关部门的行为属于瞒报。
2、瞒报责任认定
(1)瞒报单位责任认定
依照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规定,我们认为,直接发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发包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是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的瞒报都应负有责任。直接发生事故的分包施工单位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有主要责任(约70%),项目发包的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有次要责任(约30%)。
(2)瞒报个人责任认定
广州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金成和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敬疆,对本次事故瞒报行为应负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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