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29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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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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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xxx: 您好! 首先十分感谢您入 住 xxx 酒店,同时我们也对(早上/时间日期)发生的事情感到万分地抱歉! 我已经和当事的员 工进行了谈话,该名员工也深深地对自己的行为为您带来的不快感到抱歉,在此,我代表酒 店管理层向您郑重地致以深切的歉意!由于本酒店员工的错误行为,使您有了非常不愉快的 入住经历。
我诚恳地希望您相 信,我们绝对不允许员工如此对待像您这样尊贵的客人。
由于不想打扰您的工作/休息,我 还是想送上我们精心准备的(礼物/水果和红酒) ,附上这封致歉信到您的房间。
当然,如果 在您方便的时候,我非常希望能当面对您表达歉意。
如果您需要任何协 助, 请您随时直接与我联系。
我的分机号: xxxx。
邮箱地址: .
此致, 敬礼!
致:××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年成立**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时尚》、《××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收 先生的委托,针对目前市场上目前所销售的 系列(见附图)产品外观,向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个人以及无 有限公司转授权登载我方专利产品的媒体,提出严正警告。要求立即停止广告,抄袭和销售。否则,我方将保留侵权方所登载的媒体广告,并且购买相关产品,作为证据保全,适当时候向知识产权机构提出鉴定申诉,并且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法律行政部门对侵权方行为进行我方权利的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侵权方承担。
本 (见附图)产品是专利申请人 自行开发设计并授权相关公司投产的新型产品,该产品在外型和结构上有多处创新,如 等等。侵权方所销售的产品,一种是和我方完全一致,一种是作些小的改动,比如 ,但是主体部分系抄袭仿冒我方专利要保护的主体重点创新部分,如 等等。为避免他人抄袭仿造并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 先生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已
于 年 月 日向xxx国家知识xxx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xxx已经批准了我司的专利申请, 年 月 日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见附图),证书号为: 。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违反此规定者,属于侵权行为,将被判以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许多不法厂家之所以大胆违法侵权,就是因为有高额利润的诱惑。但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显然高额的利润意味着高额的赔偿。
以上意见,请予慎重考虑。
专利权利人:
法律顾问: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 “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xxx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具状人:XXX
二零一XX年XX月XX日
停止商标侵权的律师函
函号: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现就贵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_______”品牌作为我委托人成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的商标,我委托人系“_______”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近期,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贵公司在企业名称和宣传材料中大规模使用“_______”字样。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向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贵公司突出使用“_______”字眼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风险提示: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
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
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
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
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
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鉴于上述事实,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请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_______”宣传的行为,如果贵公司在见函后______日内仍不予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我方将在_______等媒体上发表维权声明,公布贵公司的不法行为;
届时,你公司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你公司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以免诉累!
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律师函
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xxx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银行××支行借款本金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xx年x月,中国××银行××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xx年xx 月xx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万元。
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唐青林
案情要旨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也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基于原告的诉请;商业秘密权利的合法和有效存续;商业秘密权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侵权行为有有停止侵害的可能。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Q公司”)于5月8日成立,自成立至201*年先后研发并生产了医疗器械产品HQTCT-Thin Plus Ⅰ型膜式全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机(下简称TCT)与HQTCT-Thin Plus Ⅱ型沉降式全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染色机(下简称LCT)。HQ公司采取了制订含有要求员工保守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内容的《员工手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部管理制度》,对入职新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教育等保密措施。
HQ公司生产的TCT机于201*年1月13日取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经广州市科技查新咨询中心鉴定:HQ公司生产的TCT机、LCT机项目研究产品运行过程中的实时记忆运动轨迹、实时检测气路和原点定位等技术及自主研发产品运行的控制软件具有新颖性。HQ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是其技术秘密,即涉案TCT和LCT产品的运行软件的源代码。
陈文武于201*年3月12日、汪国平于201*年3月21日、林海志于201*年7月1日入职HQ公司,分别负责药剂、机械和控制程序的研发工作,参与了LCT机的研发工作。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于201*年5月从HQ公司离职并于同月13日与HQ公司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相关工作材料已经全部移交甲方所有,并确保离职后绝对遵守保密协议。
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在离开HQ公司前的201*年3月初即与张辉(陈文武之妻)筹划自行成立上诉人广州市KH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H公司”)。201*年年初,KH公司取得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试剂盒和全自动液基细胞制片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201*年3月24日,KH公司就沉降式制片染色机(KHLCT)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申请日为201*年6月30日,设计人为汪国平。201*年7月1日,KH公司与案外人陈林锋签订《合同书》委托陈林锋开发液基细胞制片机(LCT)程序,陈林锋于同日立下收据称“今收到广州KH生物技术有限公司LCT程序开发费用预付款”。
经鉴定:认定以下技术资料属于HQ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TCT的7张装配图、79张零件图、TCT机的运行机理和水气运行系统中的空气回流和气体喷射信息、TCT的软件源程序、LCT机的7张装配图、86张零件图、LCT机的水气路系统中的自动加样子系统和自动染色子系统运行的技术信息、LCT机的软件源程序。
201*年1月19日,广州市海望电机有限公司对萝岗工商分局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手提电脑中存有HQ公司的9项技术资料。其中6项HQLCT机的软件项目(工程)文件、1项HQTCT机的软件项目(工程)文件、1项HQTCT THIN PLUS操作手册、1项全自动液基玻层细胞涂片机运行原理文档资料。同时认定KH公司在KHLCT机使用的控制软件的技术信息与HQ公司持有的HQ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
萝岗工商分局于201*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KH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Q公司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停止侵犯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TCT和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并与州市KH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共同向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判决后,四被告均不服,共同提起上诉。
经法院查明,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法院认为,HQ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TCT和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上诉人主张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穗工商萝分字(201*)第012号委托鉴定的鉴定》(粤知司鉴所【201*】鉴字第03号)的鉴定结论错误,经审查,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关鉴定资格,其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萝岗工商分局于201*年6月25日在KH公司经营场所查扣的手提电脑中存有包括HQLCT机的软件项目(工程)文件在内的HQ公司9项技术资料、查扣的KH公司生产的LCT机(半成品)使用的控制软件的技术信息与HQ公司持有的HQ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利用曾在HQ公司工作的机会,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了HQ公司研发生产的LCT机的相关技术信息,KH公司明知上述三人非法获取HQ公司上述商业秘密,还与其一起将HQ公司的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使用在其组织生产的LCT机(半成品)上,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HQ公司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并无不当。KH公司、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恶意,客观上共同侵犯了HQ公司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HQ公司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因HQ公司并没有要求明确KH公司、陈文武、汪国平和林海志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故本案对此不作调处。但HQ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认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侵犯了HQ公司TCT软件源程序,而且HQ公司明确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是涉案TCT和LCT产品运行软件源代码的技术秘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原判认定上诉人侵犯HQ公司T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鉴于萝岗工商分局查实尚未有充分证据证明KH公司通过侵犯HQ公司涉案商业秘密获取了经营收入和违法所得,HQ公司未能提交对方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直接证据,综合涉案商业秘密在HQ公司和对方产品中的作用、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产品的单价、经营时间以及HQ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侵犯HQ公司T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等因素,以及上诉人非法获取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后,只是将HQ公司的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使用在其组织生产的LCT机(半成品)上的事实,原审法院对赔偿数额酌定为25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调整为125000元。
经审查,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上述判决第一项为:陈文武、汪国平、林海志停止侵犯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变更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KH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三被告共同向广州HQ光学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5000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由于萝岗工商分局已经对KH公司实施了立即停止侵犯HQ公司商业秘密、将载有HQ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返还给HQ公司并销毁使用了HQ公司商业秘密的机器主板的行政处罚,HQ公司亦未能证明四被控侵权人还有侵犯HQ公司商业秘密的LCT产品,故对于HQ公司提出的要求KH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予以了驳回。“停止侵犯权利”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但从本案来看,也并非任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适用该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在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过程中,都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xx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依法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被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的,在事实认定中作出交待即可,无需在主文中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一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对于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并采取执行措施后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追究其新发生行为的民事责任;经审理认定确属侵权人继续实施其经原判认定的侵权行为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见,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也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适用“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原告的诉请
原告的诉请是法院得以审理和判决的基础。一般来说,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请,原告没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法院自然不能判令停止侵权。但是依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意味着完全依照原告对于停止侵权的要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地扩张停止侵权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问题,原告也未必能完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达。此时,法院则应当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具体判定,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应当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可以小于原告诉请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诉请……
(二)商业秘密权利的合法和有效存续
商业秘密的合法、有效存续是法院得以保护的基础,也是停止侵权的目的所在。如果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判令停止侵权,只会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异议。
(三)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
原告如果在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向法院证明要求保护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判决作出前已经停止,则没有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判决时已公开的,侵权人一般不再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公开的,可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四)侵权行为有停止侵害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衡也是判断责任承担方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则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的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并不是任何时候都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本身的发展情况,在权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益利益的基础上对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综合的判断。当然,对于当事人来说,也应当根据案情的进展和自身的需要,在提供足够证据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明确的诉求,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保密措施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本案中,自成立以来,HQ公司就制订了含有要求员工保守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内容的《员工手册》、《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部管理制度》,()对入职新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教育等保密措施,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及事实综合起来足以认定HQ公司在本案中对其主张保护的TCT和LCT产品的运行软件的源程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由于HQ公司没有充分证明KH公司通过侵犯其涉案商业秘密获取了经营收入和违法所得,也未能提交对方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利润的直接证据,法院综合涉案商业秘密在HQ公司和对方产品中的作用、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产品的单价、经营时间以及HQ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侵犯HQ公司T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等因素,以及上诉人非法获取LCT产品运行软件源程序的商业秘密后,只是将HQ公司的LCT机控制软件源程序使用在其组织生产的LCT机(半成品)上的事实,认为原审法院将赔偿数额定为250000元过高,法院酌定调整为125000元。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胜群达电子有限公司:
本所受专利权人吴茂勇的委托,就贵司专利侵权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查:一种光碟播放机进出碟的传动机构是专利权人自行开发设计,并由专利权人所在公司使用,生产出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列产品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于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xxx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8月5日授权公告,同时取得正式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期限为十年。
贵司目前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车载光碟播放机(DVD)机芯,系抄袭模仿该专利。贵司该产品所用进出碟传动机构,其工作原理、内部结构、所用部件完全与本专利一样,具体包括:1与马达相连并受其联动控制的马达蜗杆;2与滚轴机构相连接的装载齿轮;3以及连接两者所用的斜齿轮。
专利权人已经于12月8日严正地向贵司发出要求:请贵司遵守国家专利法律,尊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立即停止抄袭、模仿、生产和销售等使用该专利技术。
本律师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贵司抄袭模仿该专利,生产和销售车载DVD机芯系列产品,属于严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现特向贵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同时要求贵司马上与专利权利人联系和解事宜。否则,本律师将根据专利权人的委托,依《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贵司将会承担诸如商誉损失及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和因处理专利侵权事宜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一切不利法律后果。请商榷。
祝商祺!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那利鹏
月14日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就贵公司蚌埠项目部经理赵长江拖欠蚌埠鸿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经理张继红的蚌埠兰凌路工程材料款一事,本律师受鸿鑫公司暨张继红委托和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xxx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事实,现向你公司函告如下:
1.请你公司在20**年1月24日前向蚌埠鸿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材料款共计561715元。
2.若不按时支付,本律师将代理鸿鑫公司暨张继红将此事诉诸于法律,起诉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鸿鑫公司将不再保留与你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你公司不但要全额付清欠款,而且还要支付滞纳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特此函告!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沈涛:律师
20**年1月18日
一、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写作是基本的律师业务,更是文书写作基本功之一。律师函多用于提醒对方及时履行合同、警告违约后果等情况,往往属于诉讼的前夜警告,好的律师函言简意赅,一语中的,言辞强硬之余不失灵活,往往能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律师函是指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其他形式的授权)就有关事实或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以解释说明、调查取证、通知催告、请求制止,进而达到一定预期的法律效果满足委托人诉求而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出具、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名义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作用
1、调查求证
律师在日常业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解决。如发函告诉对方如对帐目有异议,在10日内书面通知原告或者代理人。对方没有提出异议。但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最后,在开庭之前,被告对帐目没有提出异议,案件得以调解。被告直接向原告开具了一张20万元的现金支票。
问题是,对方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证明对方收到了律师函。书面异议的期限可以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和主张。可是逾期是否视为承认有不同的理解。 对方是否收到了律师函,以回执为准,因此只能发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公证送达也可以考虑。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函的调查取证作用是有限的,对象要有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2、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这类律师函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了、解除合同了、停止付款、停止供货了等等。
3、通知解除合同
这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具体大家领会。
三、律师函出具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潜在纠纷,规范律师函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服务业务方式,控制出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风险,律师函的出具应当遵循下述基本原则或要求:
(一)真实原则
律师函是依据委托人的事实陈述和委托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为依托的,首先,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真实客观陈述其事实,不得做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人陈述或材料的客观内容,在律师函中不假不妄地进行事实陈述和分析。委托人不真实的陈述或者律师的失真地事实分析都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法原则
律师函必须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是委托人的意见得到法律的支持,产生法律的威慑效果,如果律师的律师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造成有关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原则
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律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书面的授权委托手续。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律师只在授权的范围内发表律师函,最终的律师函在发出前要取得委托人的书面认可。注意的是,对律师函书面确认手续不能替代委托手续,实践中经常有律师进行这样的替代。
(四)必要原则
有些情况下发出的律师函是没有多大的必要的,虽然律师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但是律师函不是胡椒面,不是狗皮膏药。谨慎发出律师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样才能使委托人认识到你在考虑他的成本,值得信赖。
(五)保密原则
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准确,范围不得无故扩大,要限于当事人,或受送达对象的负责人。实践中,为了制造舆论压力或者借助声势或者作秀,往往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律师函,一是这种方式很不适当,违反送达对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则上不应公开发布,除非是需要进行公示的法律声明。二是这种公开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秘密或荣誉、个人隐私或名誉的风险,加大了律师函法律服务的风险,很可能律师事务所成为连带责任人之一。
四、律师函的书写要求
律师函可以分为抬头、首部、主体、尾部和脚部五部分。其中,抬头和脚部主要是使用律师事务所统一格式,没有太多技巧性的东西。下面重点讲述首部、主体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
首部的格式同一般的公文写作一致或大同小异。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写律师函件标题,律师函标题一般不要简单写成“律师函”三个字,这样不容易让读者直截了当地领会文件要旨。
第三行写发函号,一般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年)天祥律函第××号如单数要写01,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写送达对象全称,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另外还要注意送达对象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能写简称。
2、正文
正文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委托来源、事实概要、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其中:
(一) 委托来源 这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
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陈述方式如下: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简称“××”)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具本律师函。这部分常见的错误是律师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这是不符合我国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由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要求和办理业务的要求
(二)事实概要 要留意这一部分的写法比较特别,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一样详细展开,只需以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为基础,扼要地将事实和争议焦点总结出来即可。这是因为律师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如果详加分析则显得喧宾夺主了。
(三)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 这一部分的写法与事实概要相反,虽然律师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这一部分,往往需要将法条全文引用。何故?这是因为律师函除了“宣示”的作用外,还有“说服”,而说服读者最简洁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将法条全文完整引用,能够有力地建立起自己的论述基础,这种方法最简洁最直接。法条引用后就开始律师评述,将事实概要和法条结合起来进行评析,最后得出双方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义务。当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此部分写或者不写。
(四)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 最后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完成规定事宜”。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威胁”,若对方不按照要求办理,将面临何等不利状况和后果,例如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等,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立场。要注意这部分威胁性内容必须留有余地,用词坚定但不能过急,不应过度恶化双方关系而打消对方提出和解的积极性,更不能把本部分内容夸大,变成非法的威胁恐吓。
总之,正文的行文风格和用语要考虑对方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人,应当通俗易懂;如果属于法人和社团组织,可以行文正规一些;如果是专业人士,则应该使用法言法语。
3、尾部
主要由律所盖章、律师签名、签署日期和联系方式共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侧顶格书写,其中律师签名应该手签,下面用印刷体标注上律师姓名。签署日期为避免书写潦草,应该尽量打印事务所和签发律师的全名。最后一行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对方与律师及时联系。一个完整的尾部格式如下: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
××××年××月××日
附委托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传真:××
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xxx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XXX”商标,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答辩人“XXX”商标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8月,集美大学校园一卡通项目建成,是国内第一家可以真正实现脱机消费的Mifare-1卡系统
20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20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标准
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
20_年11月,IC卡读写器获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答辩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答辩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注册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
为此请求驳回。
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答辩人毫不相干。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_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商标名字相同的言论答辩人不敢与之苟同。
试问,从1992年成立的公司,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专著于产品的研发、更新,为国家税收做贡献的知名企业,辛辛苦苦才创下的牌子,现在竟然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辩人的这些行为,况且从商标设计理念、创意及背景来讲都不一样,其被答辩人居心何在?
2、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答辩人称其注册于20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答辩人既无法肯定被答辩人是否真实存在,更无法知道它的成立时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中的第四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辩人声称从一成立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一直对引证商标进行大力度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推广,各大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被答辩人试图以此说明其引证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说法,更无法确定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答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辩人一直称其是“XXX”的合法权利人,是其最早对“XXX”商标投入了极大的宣传并使得该商标知名度极高。
但对此,被答辩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述属实。
3、答辩人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答辩人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xxx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xxxxxx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证书;成为微软认证合作伙伴、先进企业、骨干企业等(见附件三)。
答辩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样就有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空隙的“职业注标人”,瞄准了答辩人的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针对性极强,就是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贵局派发的三份答辩通知书(见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可谓“用心良苦”,紧紧盯住了答辩人,关注其一举一动,由此可以看出其险恶用心。
被答辩人一无厂房,二无生产能力,其模仿、注册、抄袭、注册答辩人商标,妄图不劳而获,抢注答辩人花费这么多的心血树立起来的品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彻底肃清这些社会投机者,消除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被答辩人的异议意见均不能成立。
1、答辩人早在20_年就开始使用“XXX”商标,和被答辩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所谓的“注册商品大多相同”、“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论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辩人几十年的成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从被答辩人的异议书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异议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辩人对此事的漠视,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辩人获得批准的时间。
2、被答辩人拿不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商标的相似之处,另答辩人经过与被答辩人接触,了解到被答辩人自身并不生产“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性识别卡;已编码的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学字符读出器;断路器;商品电子标签;电站自动化装置”等产品,况且答辩人的产品使用范围仅仅是停车记时器、验手纹机,与被答辩人产品根本就没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辩人商品近似的说法纯熟无稽之谈,被答辩人只所以抢注此商标,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为,想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答辩人本身并没有实体,因此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纯粹的恶意抢注,是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之的,是完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应该被制止,而不应该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商标资源愈加稀缺和珍贵,被答辩人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得知名商标的拥有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结果必然是飞蛾投火,自取灭亡,被答辩人的异议行为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XXXX号“XXX”商标所提出的所有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商处字[]×号
当事人:××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镇红五月3区1 0 3号 法定代表人:林××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实收资本: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CZJUTAI”商标系××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
变压器等(第9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144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6月8日,从××市××区下洋殿市场以每只元的价格购进6720只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购进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20_年7月24日,“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在当事人处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书。上述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的价值为48 384元。
另查明:当事人自8月起从××市××区××镇红五月3区103号迁入××市××区××镇九华路2号,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住所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
年7月31日、9月3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立荣所作的2次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至查获时为止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
3.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变压器的进货收条;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
变压器, 价值为48 384元。
4. “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维权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鉴定书等书面材料;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月24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和拍摄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照片;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6. 20_年7月24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_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商听字[20_]×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公司住所系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xxx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公司擅自变更住所之行为。 ‘
又××市××电子有限公司系“CZJUTAI”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案字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规定,对该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当事人销售侵犯“CZJ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变压器行为,属于《xxx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xxx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xxx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6720只侵权变压器;3、罚款96000元。
对于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xxx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路×号,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致:#####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11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贵司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诸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贵司的诸多原因,使工期延误; 根据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条款的约定,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现贵司自5月13日已经撤离工地现场.
205月11日,由于贵司不支付其工人工资及其他种种原因,贵司的工人罢工并聚集在委托人的办公室门口聚众闹事要求支付工资, 委托人无数次联系贵司,均无音,委托人替贵司垫付了工人工资57元.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
1. 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 经工程核算结算,贵司应该返还委托人工程进度款279281元;
3. 支付委托人为贵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9657 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对本律师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
联系方式:
致:______公司
______律师事务所受____________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就你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郑重提出法律交涉!
权利人是“______”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商标注册证》为第______号,核定使用商品第______类。
近来,经相关用户举报和我方律师调查取证,贵公司销售的产品中使用______字样。此举已现实地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这不但严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与制裁!
为此,我方提出如下法律交涉:
一、请贵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______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贵公司在见函后7日内仍不予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我方将在相关媒体上发表维权声明,公布你方的不法行为,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迅速、全面、足额地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______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律师函(一):
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xxx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银行××支行借款本金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9月,中国××银行××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xxx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xx年2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万元。
荆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解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向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若不按以上时光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中国××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透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职责,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贵公司资产的强制措施,并依法拍卖、变卖贵公司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届时,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将不再保留与贵公司友好协商的余地,贵公司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而且还要支付借款利息、罚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贵公司承担,贵公司的生产经营将要受到极大影响。请贵公司慎重思考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热门】商标侵权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公司关于“_________商标侵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________购进。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_________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因答辩人的涉案______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__________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__________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______,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__________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__________元。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__________元的侵权赔偿额。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_〕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XX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XX”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XX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XX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XX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XX”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XX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XX咖啡公司依法取得“XX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XX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XX”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XX”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XX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XX)XX律函字第(XX)号 致:B先生
XX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 X
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擅自依据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了配套的《学习总动员》(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系列侵权教辅,按《xxx著作权法》、xxx20xx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xxx、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xxx纠风办20xx年2月28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动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著作权侵权赔偿。
本人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解决从20xx年5月份至10月份3个学期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问题。
同时,本人谨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同仁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及全体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以此著作权使用费取得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谅解!同时承诺从今往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开发、编写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产品。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2日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XXX师事务所接受北京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X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合同款项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如下事实:X年X月X日贵方与委托人购销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购买XX,总价款XXXX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贵公司在收到等额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后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总额;合同还约定由委托人完成XX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XXXX元,由贵公司分四次付清,在调试验收合格十日内须支付完95%的工程款。后委托人按时交付太阳能设备,并完成安装和调试,经贵公司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贵公司本应按时支付全部约定款项,但至今仍拖欠XXX元不予支付,且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表明: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承揽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而贵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xxx合同法》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贵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立即支付合同款项 元(大写: );
2、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元(大写: )
据我委托人陈述,仍然愿意与贵单位友好解决此事,敬请贵单位接收此函告后,及时支付欠款,避免双方诉讼之累。
本律师函以传真(快递)形式送达。
特此致函!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原告: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营业执照号码:
被告:肖
住所地:省县时代商贸城72栋11-12号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处被告立即拆除印有“陶瓷”标志的任何形式的装饰、条幅、广告牌等;
2、判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陶瓷有限公司在江西区域内的.独家品牌经销商,为开拓市场,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区域经销协议》授权被告在市县经销马可波罗瓷砖,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被告未完成协议约定的“09年销售回笼30万元”之义务,原告取消了被告在吉水县的经销资格,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年底合同期满后,被告违背合同义务,继续使用商标标志,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拆除,严重伤害原告利益。
被告在经销权限终止后未履行自动拆除相关商标标志之义务,违背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第92条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9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一如所请。
原告: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0XX年 月 日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 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_)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 年 3月 日
XXX先生:
本所/本律师依法接受XXX先生的委托,就您与XXX先生于10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事务出具本律师函。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的审查了您与XXX先生先后签订的三份《租赁合同》,也认真的听取了XXX先生的陈述。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租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XXX先生的要求出具律师函如下:
1、在您收到本律师函后,《租赁合同》在10月31日到期终止,XXX先生将不再与您续签租赁合同。
2、在《租赁合同》到期后,XXX先生多次要求您搬离租赁物,但您现在仍强行占有、使用,XXX先生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追究您强行占有、使用的行为。
3、希望您收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搬离该租赁物,搬离时不得损坏该租赁物,应当保留该租赁物的原貌,否则,XXX先生将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4、该租赁物的水、电等费用,您应当及时结清,否则,将从押金中扣除。
5、您在租赁物到期后强行占有、使用期间的占用费,希望您和XXX先生协商解决。
本律师函的使用,只是依据XXX先生与您租赁的就位于XXXX路的《租赁合同》使用。
XXXXXXXX事务所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 、“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 、“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 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_年1月14日至20_年1月13日,故在20_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_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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