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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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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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向对方当事人张××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头部淋下,张××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与王××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对保安大打出手,保安将其拖出法院后,莫××又坐在大门口哭闹,扬言要搞得经办人受到刑事处分才罢休。此次事件持续了近3个月,给经办法官的工作、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XX年广州中院审理朱××与籍×离婚、名誉侵权两案时,上诉人朱××均大闹法庭。在离婚纠纷一案庭询前,朱××与籍×的弟弟在法庭外打架。两案一二审诉讼期间,朱××给各级人大、党政主要领导人寄发投诉信件,扬言要告所有经办法官,连中院监察室的同志也成为其投诉对象。二审诉讼期间朱××先后三次查阅并复制卷宗,第三次阅卷时私自在卷宗材料上添加文,书记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朱××居然动手打书记员,幸好阅卷室其他工作人员拦阻,才没有发生伤亡事件。另外,朱××还调查了一二审经办法官的一些个人资料,例如调查了一审经办法官调入法院的时间、其丈夫的工作性质、上下班使用的交通工具,还调查二审法官亲属的工作单位,威胁说要炸死法官全家。
XX年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州市某局与被执行人潘××房屋拆迁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发生了被执行人泼硫酸、喷不明气体、以斧头等工具进行暴力抗法等行为,有1名干警因吸入大量不明气体,身体出现不适,被送医院治疗。另有5名干警被淋到硫酸导致不同程度的皮肤灼伤,7名干警身体被擦伤、刮伤。后在被执行人家中发现煤气4罐、不明液体1瓶及硫酸、斧头、锤子等危险物品。
4.暴力抗法多为群体行为。暴力抗法事件中,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案外人聚众辱骂、殴打、围攻法院工作人员。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参与暴力抗法的除案件直接当事人外,还包括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被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如在执行案件中,实施暴力抗法的主体除直接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外,往往还有与被执行人或执行标的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有与案件无关的不明真相起哄的人参与围攻法院工作人员。
XX年8月29日,从化法院干警前往英德市依法执行英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遭遇一大群来历不明人员围攻和袭击,致9名法警受伤。
5.暴力抗法和人身伤害事件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损害司法权威并增加了社会资源的耗费。暴力抗法和伤害事件严重侵犯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加大了法官职业危险和心理压力。严重阻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权威、法院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和挑战。对于暴力抗法行为和伤害突发事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进行处理。对于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的处理,有时需动用法院多个部门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机关的力量,这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对于当事人具有偏激倾向、可能抗拒执行的案件,法院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执行。
XX年广州中院审理何××诉从化市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何××在一审诉讼前和二审审理期间多次到政府各部门上访,并扬言要采取杀人、爆炸等过激行为,甚至三次到北京上访,妄图在天安门跳楼,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广州市政府部门数次接其返回广州,仅交通费就达十几万元。院庭领导多次开会研究解决方案,经办人专门到当地(从化市)政法委、卫生局、镇政府等进行沟通协调,并先后五次开庭进行调查和调解。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
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广州中院法官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的基本特点
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在前述28起暴力抗法或伤害事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案件的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庭审阶段或宣判阶段以及申诉信访的任何阶段。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20xx年6月15日,在花都法院炭步法庭发生一宗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汤xx向对方当事人张xx倒淋酸性不明液体导致张xx受伤并殃及法官事件。法庭在立案前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发生争执,法官劝一方当事人汤xx先行离开。待立案手续即将办妥时,汤xx从外面闯进立案室,把一小矿泉水瓶的不明液体从张xx头部淋下,张xx头部、颈背部、眼睛和面部均被灼伤,法官邓某脸部左下部也被溅洒的不明液体灼伤。
2.此类事件多涉及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或当事人偏激的个人纠纷。根据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最容易出现抗法的情况:一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较常见的就是工人工资纠纷案或是涉及到工人工资及生活安顿的案件。二是外地执行案件,包括到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协助外地法院在本地执行的案件。三是强制搬迁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0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张xx与广州某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中,张xx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以及民一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经办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20xx年广州市中院审理黄强离婚纠纷一案时,黄×在法庭上撞墙撞桌以自伤威胁法官。一审时,黄×已经有如果法院判离婚就自杀等过激言语及行为,广州白云区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白云区法院也为此专门向市中院书面反映此情况。二审庭询时,2名法警值庭也无法阻止黄×的自伤行为,临时增至6名法警才控制局面,庭询才得以正常进行。庭后,黄×又多次电话骚扰经办法官,多次扬言如判其离婚就杀人。
3.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行为及其他高度危险行为。对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产生危害的主要是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撕扯、殴打、围攻。也有言语的暴力和人身攻击,如大声谩骂、侮辱、毁谤等。近年来还出现了泼硫酸、扬言自杀、爆炸、放火等高度危险行为的趋势。
20xx年广州中院在审理莫xx与王xx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上诉人莫xx情绪非常激动,曾多次冲进院长办公室找院长反映情况。该案宣判时,莫xx把调解室的门关上,不让经办法官离开,庭领导到场作解释工作,莫xx仍大吵大闹五个多小时。后该案经审监庭复查后,驳回莫×的申诉。莫xx在当事人报到处死死抓住经办法官双手不放,把法官的双手勒出淤痕,扬言要死给法官看,要法官替她养女儿。领导多次接访后,莫xx仍不死心,曾带领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冲进法官电梯,并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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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②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③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④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
2、“不立案”通常采取的方式?
口头告知,人为设置起诉障碍等方式。
3、“不立案”后矛盾纠纷的具体流向、消解办法
①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们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熟悉当地法规,会给当事人建议和指导,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符合条件,他们会派律师免费为其打维权官司。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该受理你的案,就应该给其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据此,他们就可以上诉到---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②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③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
2、客观因素 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指导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于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一些特定案件处理上,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能---的证据调查是当事人所无权调查的,本应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是在立案阶段就因为没有这项本应由法院作出判断的证据,而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民事案件不能依靠公权力解决。
四、实行案件登记制的挑战 1、潜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类型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多。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以及司法能力缺失的问题,登记制在充分保护诉权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数量增多。立案登记制不再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程度,法院对证据不足及没有证据的案件立案登记后,此时原告可能不愿意再提交证据,转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造成法院调查取证数量增多。
3、驳回当事人起诉、管辖权异议数量增多。由于立案“宽进”,可能导致经审理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法辅助工作的人力资源精英化配置,另一方面要营造职业化的环境(法官审判独立和职业保障等等)4、加紧建立和改革科学的审判管理和法官考评机制。
5、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法院可以一方面通过民事程序制约,包括案件受理与起诉状送达阶段的防范措施,审理阶段的程序性防治措施,审判阶段的制裁性裁判行为;另一方面刑事惩罚制裁和强调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裁量当事人的诉权行使。
篇2:立案报告的结构
(1)标题和编号。标题包括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案犯(或被害人)姓名、案件性质和文书名称。标题的位置应写在公文纸正中,其右下方写明编号。编号由年号、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和顺序号组成。
(2)案件发现经过。主要写清案件发生的来源和发现的经过。无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还是由群众发现报案的,都需写明案件的简要经过和---
③对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物证的真伪进行分析;
④对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方向和可能的隐藏地点进行分析;
⑤侦查计划。在正文的F面应写上“请指示”或“请领导批示”等字样;
⑥落款、日期。
篇3:立案变更率研究
立案变更率研究
——以西部省会城市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变更率为视
论文提要:立案变更率作为衡量法院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审判管理活动中的权重愈来愈明显。立案变更率不仅反映的是立案审查法官能力和业务水平,更是考察立案质量的重要指标。本文试图对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变更案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探究立案变更频发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对将来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贡献。(全文共计5009字)
关键词:立案变更率管辖权异议案---②总立案数为刑事自诉、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数。
(二)立案变更率呈居高不下的现状
根据我院20_年1—6月《审判管理通报》,20_年1—6月我院民商事收案4346件,立案变更数高达62件。其中不予受理1件、管辖异议裁定被撤销5件,驳回起诉12件、移送44件。
(三)影响立案变更率的因素
决定立案变更率的因素有四个方面。一是一审移送案件数,二是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上诉
后二审撤销数,三是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数,四是一审立案后被驳回起诉数。四项指标的具体形成如下:
1、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上诉后二审撤销
这是唯一由立案庭完全控制的因素。从20_年起至今共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案件数量为240余件,仅今年上半年一件案件被撤销外,其余全部被维持(此---
20_年1—6月共裁定管辖异议案件数量为18件,其中被二审撤销的5件,立案庭立案正确的5件。审判庭裁定错误被撤销的2件。管辖异议裁定是由审判庭经过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管辖证据后做出的。因此,审判庭对管辖异议所做的裁定的正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4、移送案件
移送案件的数量对立案变更率的影响最大。20_年上半年62起立案变更的案件中有44件属于移送案件。也就是说立案变更率高的主要原因是移送案件较多造成的。为了分析其原因,立案庭调取了20_年全部移送案件,结果显示:96%的案件被移送的原因是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2%是由于我院和其他法院均有管辖权;2%是由于立案管辖审查不严。
二、立案变更的原因剖析
(一)对管辖规定的学习理解不够。例如对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适用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于---致错误率上升。
(四)外来人员人数较多,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地经常变更,当事人起诉时所提供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已发生变更。
(五)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有涉及回避的情形(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系受理案件法院干警的近亲属,立案过程中无法保证能审查出来),遂将案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到其他法院管辖。
(六)对管辖方面法律规定的理解认识不一致导致适用中产生分歧。如对房屋买卖合同特别是办理产权证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还是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办理产权证涉及房屋的权属问题,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有的认为合同义务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希望能统一认识,减少移送。
三、降低立案变更率的措施
(一)强化立案队伍建设---立案变更
率是立案庭法官的责任;要求干警将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通过梳理归纳,共同讨论,整理出注意事项及需要提交汇报的问题,以提高立案工作质量。
(二)加强立案审查
加强立案审查制度,严把立案质量关。对每一起案件进行严格审查,除了审查当事人提的起诉材料,对于一些新类型、法律适用较困难的案件进行立案前调研,严把审查起诉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和法院管辖两个重点。对没有管辖权或法院受案范围外的案件,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并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严格审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诉状中关于管辖的信息等事项,对本院没有管辖权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对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并有管辖权的案件,及时受理立案,绝不推诿。---对当事人信息方面的细节审查,在发现因各种原因主动回避需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时,尽量在立案前报批,以减少立案后移送的案件数。统一归口管理。所有管辖权异议案件统一由立案庭办理,以便统一法律适用和与中院对口联系。所有需移送的案件必须交立案庭严格审查,符合移送的统一由立案庭移送。对与业务庭有分歧的案件,由立案庭写出审理报告,交审委会讨论。
(2)加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的审查力度。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的基本证明,同时尽可能要求提交与被告以及案件事实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的证明。
(3)强化原告对可能引起立案变更事由的举证责任。严格审查相关诉讼材料,包括要求当事人尽可能准确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诉求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合同或相关的文书;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已受理就相同事实所提起的诉讼。---案要求变化的敏感度。同时,要求立案法官对会商中明确的立案变更情况多发的类案,在立案阶段予以重点审查。
(四)完善立案质量考核制度
善立案质量考核制度,增强法官责任心。把立案变更率作为考核立案庭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等损害诉权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立案业务学习讨论机制、立案质量指标通报公示机制等措施,不断提高立案法官的立案业务技能,增强立案法官责任心,杜绝案件受理不当或随意管辖等问题的出现。
(五)强化立案请示汇报。
对复杂、敏感案件高度重视,慎重受理。对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政策性很强的案件,立案人员不急于立案,先把案情向庭长以至院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通过审委会讨论,并汇报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达到理解准确。必要时向辖区党委、政法委汇报,对于法院不宜直接受理的案件,力争使---
一、现有干警队伍的基本状况
机构改革时,县编办核定我院设置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研究室、法警大队、司法技术室。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有10个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润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铺法庭、江口法庭、黄桥法庭、谢桥法庭、江店法庭、杨湖法庭。
(一)现有人数
我院实有人数161人,其中包括以来提前离岗人员14人(该部分人员年龄,男性在55岁以上,女性在45岁以上,按县里规定不占编制)。目前实有在岗人数147人。
在实有在岗的147人中,有审判职务的77人,其他人员70人。
(二)编制情况
按省编办[]14号文件《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专项编制为157人。
实有在岗147人(不含提前离岗14人),我院空缺政法专项编制10人。
但是,根据省高院规定,我院现有在岗147人中已编入政法专项编制的仅100人,其余47人因为未办理补充手续,现登记为其他编制。
为真实反映我院干警状况和方便统计,以下以现有在岗147人为基数进行统计和分析(详见下表)。
县人民法院干警情况统计表
(三)干警政治面貌和性别比例
现有在岗147人中,党员干警114人,团员干警15人,群众18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
男干警112人,占总人数,女干警35人,占干警总人数。
(四)年龄层次
现有在岗147人中,35周岁以下44人,36-45周岁72人,46-55周岁30人,56岁以上1人。分别占干警总数的30%、49%、、。
(五)学历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大专学历以下人数6人,占干警总人数的;大专学历人数31人,占干警总人数的;本科学历人数107人(其中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2人,系、省委组织部选调应届毕业生),占干警总人数的;本科学历以上人数3人,占干警总人数的2%,均为在职学习取得学历。
(六)职级情况
现有在岗147人中,副科以上23人,实职仅17人(其中包括院长、副院长等15名副科以上法官和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各1人),另有6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干警的行政职级低。
(七)法律职务
1、现有审判人员77人,其中副科以上审判人员15人(包括正、副院长4人,审委会委员兼庭长2人,庭长2人,副庭长4名,审判员3名),科员级助审员62人。
2、现有书记员43人(其中7人兼任其他职务)。
3、正式法警3人(另有4人系书记员兼任)。
4、其它审判辅助人员24人(包括专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司法行政人员5人,工勤人员19人)。
二、当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愈显重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加大了对政法工作的投入,人民法院工作条件不断改善,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制约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变化和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处理事务不当产生纠纷。而当纠纷发生后,又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了解,选择单一的诉讼途径解决(人民调解、仲裁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各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我院受理案件3245件,结2903件;受理案件3560件,结3226件;受理案件4138件,结3862件);另一方面由于退休和机构改革人员离岗,进人渠道不畅等原因,我院干警人数尤其是审判人员逐年减少。以来,我院审判人员共减少20人,占现有审判人员的。人民法庭甚至出现“一人法庭”的现象。现有一线审判人员(5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72件,基层法庭审判人员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审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日益凸现
1、整体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在岗的147人中,审判人员为77人,仅占。
2、审判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77名审判人员中,专职审判员仅2人,没有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xxx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和《xxx安徽省委〈关于贯彻xxx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委员两名左右”)。助审员62人,占。
3、法警力量严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3人,仅占全体干警总人数的2%,远远低于规定配备标准,也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另有4名书记员虽任命为法警,但由于年龄、编制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能评定警衔。
4、职级结构不合理。自1997年以来的XX年间,全院仅仅提拔了8名同志。现有147人中,科员以下人员124人,占总人数的,并且这部分人员大部分是年龄在35-50岁的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得到提拔重用,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即将退休离岗,明知进步无望,干脆安于现状,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发展。
5、中层干部岗位空缺较多。一方面一大批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办案经验的中青年法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我院14个内设机构有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或书记员主持工作,2个机构是审判员主持工作,10个人民法庭有8个是科员级助审员主持工作。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第一线,虽然在各自工作岗位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长期以来,只是“临时负责”,职责不符,工作起来“名不正、言不顺”,不敢管理,加之责任与待遇不符,工作压力大,工资收入低等原因,不愿认真管理,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6、没有高层次、复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干警虽然已达110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仅3人,其中法律专业只有2人。大部分干警的学历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这些干警虽然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审判工作经验,但由于对法律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法学理论水平不高,整体业务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的提高。
(三)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建制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党和国家为加强政法工作,先后将政法系统的基层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建制。但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仍然沿用1996年机构改革时的有关规定(xxx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xxx安徽省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市县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两个文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的建制级别未予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时期执行也不一样。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我院配备的庭长、副庭长的职级直接明确为正科级、副科级。较好地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全院呈现出了积极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90年代后期以来,我院配备庭长、副庭长以同时任命审判员职务来确定具体行政职级。进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乡科级单位对待,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按股级对待,低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建制级别,我院班子成员中的副职虽然明确为正科职级干部,但同过去任命的庭长、副庭长一样,一律作为非领导职务对待。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这种机构建制和干部职级状况,对法院干警的心理情绪和实际工作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消极影响。
(四)进人渠道不畅
我院从1999年以来的XX年间,新进人员仅3人,其中2人是和组织部门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调的法律本科毕业生,这也是我院仅有的2个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另有1人是从其他部门选调的具有法律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已任命为助审员)。
近年来,我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干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已有18人相继通过司法考试,其中书记员15名,工勤人员1名。在15名书记员中有11名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仍有4名书记员和1名工勤人员因为非政法专项编制、不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等限制,不能任命为法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部分干警的积极性。
三、建议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宗旨意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养和强化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名与利的关系,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提高干警立足本职工作、服务大局、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大对人民调解、仲裁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多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等诉讼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办案能力。建立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工作岗位、不同层次对在职法官进行分类培训。丰富培训形式,尝试采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带法官”的培训方式,定期组织基层法院的优秀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学习,由资深法官做老师,采取“师傅带徒弟”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同时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加大对通过司法考试干警的奖励力度,提高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建议上级法院取消对在职干警取得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后任命法官的不适宜限制。
4、加强交流。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开展轮岗锻炼和岗位练兵,培养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复合型法官。
5、畅通进人渠道,不断为基层法院补充新生力量,增强发展后劲。建立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从社会法律人才队伍中选调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同时探索建立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机制,按照从优待警的原则,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干警的待遇。
6、立足干警队伍的现状,尝试从现有书记员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警队伍,以解决法警力量不足的问题,建议上级法院放宽对任命法警和警衔评定在年龄、编制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7、提高干警的政治待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评议制度,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进行岗位调整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法官积极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工作。同时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制定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和干警待遇的相关政策措施,以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和更好发展。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广州市中院法庭录音录像等设备使用多年,功能落后,部分法庭只能录像不能录音,严重影响了庭审安全。因此,法官建议在全部法庭包括调解室、立案信访窗口安装录音录像设备、通讯联络设备、报警系统并经常维护,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发挥效能。建议给法官配备录音设备,如录音电话、录音笔、mp3等设备。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建议在开庭审理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实行法警值庭或法警巡逻制度,如现有警力无法做到每个法庭配备一名法警时,应考虑安排2名法警在法庭楼层巡回值勤,或者实行重点保护制度,由审判部门把容易激化的案件报告给司法警察部门,庭审时请司法警察值庭,防备出现紧急情况,确保审判人员和其他到庭人员的安全。当事人因情绪激化,发生自杀和攻击法官的行为都应当得到司法警察的当场及时制止。
(三)加强安全保卫措施
一是健全安检设施。安检措施不仅在庭审区域需要设置,进入办公区域也需适当设置,预防伤害法官的事件发生。二是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法警支队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三是加强门卫管理,对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在一些通道上增加设施或人力堵塞漏洞,例如十四楼通往十五层以上的楼梯口,各层法庭通往法官电梯的大门应当经常关闭或有人守卫,防止当事人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陌生人应当及时盘查,发现属于不能进入办公区域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法警支队保卫科处理。
(四)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xxx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六)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七)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增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八)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风险综合分析机制
首先,要建立两级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暴力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特别是两级法院的联合和协调。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暴力抗法信息进行广泛收集和整理,加强两级法院的交流和通报,及早制订出应对各种暴力抗法的预案,有效地平息抗法事件。其次,要建立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在法官提出其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启动风险综合分析机制,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并不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为法官自我保障提供预警信息。
(九)加强法官处置能力及心理辅导的培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加强对法官在执法中遇到扰乱法庭秩序、人身被威胁、伤害等突发事件时的处置能力培训,增强法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安全防范意识。同时设立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法官进行必要的情感疏导,增强法官安全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减轻法官及其家属对法官岗位工作的心理压力。
(十)完善法官考核评价制度
法院处理暴力抗法事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必然拖延案件审理期限。有的法官为了不超过审限,往往对扰乱法庭秩序乃至发展为暴力抗法事件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我院在内的不少法院把当事人的投诉情况作为考核法官的一项指标。有些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侮辱、威胁法官被法官制止、训诫后心中不满就去投诉法官,法官的被投诉率相对增加。有的法官因此会有所顾忌,对此类当事人不作任何处理。法院为了还法官一个清白,对信访件和群众有一个明确的交待,自然会对该法官进行谈话、调查,弄清事实。法官为了配合调查,需要付出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建议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对此类现象应制定一个合理的考核指标,不能一刀切。同时,纪检、xxx门针对此类投诉问题时,特别是不实投诉的,应当查核清楚后予以澄清,还法官清白,以维护法官合法权益。
(十一)实行法官轮岗制度
在美国,一个法官可以办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而近年我国法院过分提倡法官专业化审理。除了限制法官的法律视野及思维角度外,从安全角度看,也容易导致某些社会矛盾集中于少部分法官身上。因此,建议实行法官轮岗制度,一方面,可以打破刑事、民事、行政之间的专业界限,使法官轮流任职,避免产生熟人环境,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使怨恨情绪有所分担、分流,有利于缓和社会上情绪偏激群体对法院的矛盾,也增强了法官的集体感和荣誉感。
(十二)建立法院区域审判执行协作制度
相比较而言,法官异地审判、查封、扣押、执行时,更容易遭到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围攻、殴打,而外出审判执行的法官人数有限,所以法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借鉴xxx门协作经验,建立法院区域协作制度,法官到外地审判执行时,首先与当地法院联系,请当地法院派出法官或法警协助,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蛮横生事。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官地位比较超脱,可以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
(十四)加强对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刑事保护
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同样享有人身权,同时,法律又赋予法官依法裁判权,具有双重身份,侵害人在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故在保护法官人身权利的措施上应加大惩处力度,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对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官的权威性的保护,将藐视法庭、庭外侮辱、诽谤法官及威胁法官的行为列入刑法的保护范畴。
一是涉及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明显增多。该类案件涵盖劳动合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费等多种纠纷。二是劳动争议大幅上升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同比增长,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势头明显。三是房地产纠纷大幅度增长并出现新情况。XX年全省房地产合同案件同比增长,该类案件涵盖了建筑施工、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等多种纠纷。因社会整体经济低迷、房价下滑,出现了购房者按揭断供、开发商交房买方不接受、恶意毁约、违约等情况,这类纠纷敏感度高、易形成连锁反应的群体性纠纷。四是贷款纠纷大幅增长。如成都市青羊区法院XX年下半年贷款案件同比增长,信用卡透支案件增长360%。五是涉及中小企业的传统商事案件上升明显。XX年全省票据案件同比增长,股东权案件增长,证券案件同比增长。
1.个别审判人员对法院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法官认为金融危机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事,远离自己的工作生活,表现出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对金融危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对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影响大,而对我国无甚影响或影响较小。
2.部分法院对如何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思考不够、行动不力。部分法院认为法院只能被动受理案件,而后在审理、执行中才能服务企业,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及经济风险,服务经济发展。
3.对部分企业经营受损是否确属金融危机影响甄别不够。在金融危机中确有部分企业是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致资金紧张,履约能力受限。但也有一部分企业与此无关,而是借机恶意毁约、要挟、赖债及逃债等。调研显示,在过去的工作中,法院对该类情况的把握和甄别不够。
4.法院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与常态纠纷相比,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背景下,涉金融危机纠纷面临着更多的突变性和非确定性,使法院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与难度明显加大。这就要求法院保持一种稳健和冷静的司法态度,一方面要加强对涉金融危机纠纷的预测研判,做好应对准备;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确保司法应对能动有序。
5.司法解决纠纷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加大。灾后重建与金融危机背景下,各类纠纷所涉社会因素、政策因素与法律因素多重交织,司法的有限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单纯依靠司法解决纠纷所面临的难度、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加大。如果法院不加分析,全然介入,不仅难以有效和顺利解决纠纷,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成本的投入。
6.裁判标准的把握及利益冲突的平衡难度加大。由于地震和金融危机因素的介入,司法案件中的社会关系和争议焦点因此变得更为复杂、多样,突出反映在五方面:共性要求与特殊情形并存;法律问题与社会因素交织;历史原由与突变情势纠结;常态调控与应急处置交错;程序选择与实体裁量两难。针对具体个案,特别是广受关注的争议性案件的司法裁量一般化与个别化之间的潜在冲突有所加剧,保持统一的裁判标准、平衡利益冲突难度加大。
1.司法救助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免交诉讼费的救助对象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而不包括企业。而受这次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的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缓、减、免时,如果严格依法则不符合条件,即使符合条件也仅能缓、减,而不能免交诉讼费。
2.司法高效的要求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存在冲突。我国目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有明确规定,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尤其在这个特殊时期更显紧张。如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平时民事法官一年人均办案300余件,如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就需要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管辖权下放与基层法院办案能力存在一定矛盾。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经济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将原由中高级法院一审的85%以上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这一规定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且基层法院部分法官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在此特殊时期矛盾更显突出。
4.《物权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调研显示,商品房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物业纠纷频发(这类纠纷处理不当易引发连锁性群体纠纷),但因《物权法》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致各地法院在处理中把握尺度不一。
5.对“金融危机”是否属免责事由理解不一。因金融危机致不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出现了大量违约案件。但对“金融危机”是否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目前尚存在不同认识,亟需相关政策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是指纪检xxx门对反映、检举和控告党员、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纪律处分,应作为案件进行调查的,提请本级纪检组织、xxx门或同级党委、行政机关审批的文字报告。1、标题。
一般写法是:关于对×××同志(或××组织)××××问题的立案报告,如“关于对×××同志受贿、私分公款问题的立案报告”;或者“关于对×××同志所犯错误的立案报告”。
2、批准立案单位。立案报告制成后需要主送、抄送的单位。3、案件来源。主要有五个方面:
(1)本级党组织或纪检xxx门初步核实后决定立案调查的;
(2)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xxx门立案后,要求下级党组织或纪检组织、xxx门调查的;
(3)下级党组织、纪检机关,或司法、xxx门以及其他监督职能部门审查或初步核实后,有关纪检组织、xxx门认为应当立案的;
(4)违纪的党组织或党员、监察对象主动坦白交待后,纪检组织、xxx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5)其他渠道反映党组织或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
在立案报告中,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应将案件来源写明。4、被调查对象的简况。
写明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在工作单位、职务、是否受过重大奖励或惩处等。
5、初步核实后的主要问题。
应写明经反映并初步核实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应概括说明问题是否存在、重要情节、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把问题按性质和程序,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略说明。这一部分不能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选择出主要问题,交待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6、拟办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办案的具体建议,如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调查组组成情况、调查时间、调查方式,是否需要有关部门配合以及采取哪些措施等。7、附材料
将附在立案报告后面的材料名称分别列上。主要包括反映、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材料。8、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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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清积”专项活动,目前正在深入开展,而在被执行人中有大量属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因此,“清积”工作与服务企业“过冬”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虽然在执行中法院会尽可能调整司法策略,创新执行方法,平衡双方利益,但在穷尽一切手段后,冲突仍有可能存在,法院应如何选择,需要较为明晰的司法政策指导。
2.维护金融安全与服务企业“过冬”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二者均是中央政策的要求,但金融企业追收欠款所涉的一部分企业正好又是受危机影响的企业,法院在穷尽策略和手段后,部分案件间的冲突仍在所难免,法院如何选择,同样需要司法政策指导。
3.维护社会稳定与服务企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一方面,金融危机中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效率、实效要求更高;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的部分企业又是被告或被执行主体,需要给予一个喘息之机以安全“过冬”。法院工作一方面要考虑人民群众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又要考虑企业的发展,致使法院工作面临两方面矛盾的协调难度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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