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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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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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20XX年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文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和监督。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日常报到、汇报、请销假等,进一步规范电话汇报制度,加强电话联系沟通,以便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最新动态。坚持按相关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集中教育活动,坚持周汇报、月报到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在坚持遵守制度规定的同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例如公益劳动和每月的交思想汇报表,如有个别矫正对象有特殊情况未及时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个别考虑,在给予机会的同时,也能从另一方面强化改造的思想。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采取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尤其抓好矫正对象的入矫时教育,这样能为以后的矫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广泛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招聘信息很多,但是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也很多,平时继续多多观察留心,有招聘信息的及时通知没有工作的矫正对象,即使他们没有找到工作,也会心存感激,也会为以后的矫正工作埋下好的伏笔。
四、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管理。建立专门的矫正对象档案资料库,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认真对矫正对象个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区矫正办要求,做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录入、维护工作。有的矫正对象年限比较长,为了更好的管理,在平时保存好个人材料的同时,每一年结束时把当年的纸质档案材料做出来,一方面可以及时有纸质材料信息,另一方面也为矫正对象结束矫正时不用一下子做那么多的纸质材料,这样不仅及时掌握情况,也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便利。
五、进一步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矫正措施,做出等级评定。新的一年有新的计划,也有新的工作考核标准,我所将按照新的矫正考核标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xx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xx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社矫办通〔20xx〕2号),我所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情况做如下报告:
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情况
我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32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7名(20xx年解除10名,其中包括2名特赦社区矫正服刑的未成年人),现在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15名。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情况
制定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个别谈话记录、电话汇报、思想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严管对象和普管对象。对严管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普管对象,要求其适时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等。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七天内报司法所审批,七天以上报司法局审批。严格规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纪律,至今未发生脱管、漏管、虚管个案,未有再犯罪现象。实现了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入矫到解矫都严格依据制度执行。
纵横交织,全方位监督管理
xxx司法所
20xx年xx月xx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社区矫正暨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_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_、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_、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_、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_、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2、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义诊、义演、义务献血、赈灾等公益活动的或无偿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都可视同参与了公益劳动。参加了公益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应提供公益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
3、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需在矫正期满前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总量,不得用款物折抵劳动量。
20_社区矫正调查报告(1)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和罪犯处遇模式,蕴含着人道主义理念和实用的经济价值,起到缓冲犯罪危害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20_年3月开始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种种难题,由此造成对犯罪者的教育、挽救和改造方面并不令人乐观,尚有许多不足,亟需加强完善。
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矫正队伍存在的问题
1、管理者的身份没有权威性。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靠基层司法所具体实施,在开展工作时,因为身份上不是警察,没有配齐制服,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而群众习惯于认同穿制服的管理者的权威。因而,有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矫正对象走访时,经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3、队伍培训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社区矫正是监外执行措施,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不能有丝毫的疏忽。但是我县的基层司法所队伍七十多人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对法律不熟悉,对社区矫正工作更是陌生,以致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来管理矫正对象,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唯唯喏喏,瞻前顾后,不该行使权力时滥用权力蛮干,产生了较坏影响,这样混乱执法缘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专业培训。省、市、县每年要举行几期这样的培训班,但都是和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刑释解教等培训放在一起的,时间仓促,培训难免蜻蜓点水,效果甚微,况且每次培训都只是通知各司法所长参加,业务人员一般参加不上这些培训。人员专业不专业,法律熟悉不熟悉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
4、队伍不稳。不少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成员左右,对于有着五十多万人口的大县而言,这样的人员配置已经显得力量非常单薄,就这样,他们还是很少能有精力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常规工作包括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他们经常会被乡镇上的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与司法所工作职责并不一定相称的工作;这些人在司法所的工作职位也不具有稳定性,他们的工作职位变动是常有的事。
(二)财政供给不到位。社区矫正,作为司法所的一项常规工作,属于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都是原来由_门负责监督考察的对象,现在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移交给司法所,那么,在工作转移的同时,原先由国家拨给_门用于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费用,至少应当拿出一部分给社区矫正部门用于社区矫正活动。 由于经费短缺,走访调查、公益劳动、教育培训等活动开展都非常困难。《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这样的工作没有经费支持,怎么查找。
(三)跟踪管理难实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所居住的市、县。但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对象报道后就回家了,他去哪里干什么都不得而知,没有定位系统不能时刻跟踪管理,当对象不在辖区内时无法查找。
(四)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矛盾。《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这里说的居住地并非专指户籍所在地,可是现实中好多法院都把判决发回了户籍所在地,而矫正对象已多年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没有房子,没有地,没有亲人没有家,在户籍所在地执行社区矫正就没有任何可能和现实意义。
要求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对象越来越多。多数矫正对象由于生计问题都需要变更居住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这种程序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地域上的限制而变得非常困难和不便。有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进办公室就很直接的说他要出去打工,呆在家里生计困难,我们就给他讲明,社区矫正是一种监外服刑,服刑期间是不能离开居住地的,我们很理解人活着是要吃饭的,如果矫正对象生活没有保障的话,极有可能再犯罪,可是我们又不能违背法律,在现实中形成了一对难以调解的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觉得应当从以下几个解决问题:
(一) 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和待遇。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让他们以司法行政警察的身份去管理社区服刑人员,以增强法律执行的权威性。解决他们的待遇,根据他们的工作辛苦情况,给他们一定津帖,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促进社区矫正人员专业化。每年开展三次以上对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专题培训,平时要求鼓励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考试考核促进学习效果。县司法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促进队伍专业化,工作上水平。
(三)加强财政建设,多渠道解决社区矫正的资金困难。社区矫正的资金困难成了许多问题引发的动力源,如社区矫正队伍不稳定、工作打折扣、工作硬件落后、社区矫正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切实重视。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加强社区矫正财力投入,首先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此进行财政保障,每年以一定数量的财政拨款拨到各市,由各市再逐级分配下拨。另一项是各个县每年根据本县的经济发展状况,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社区矫正支出。
(四)加强法律的修改完善。从实践中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对社区矫正法律修改完善,使法律规定便于操作,适应实际工作。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即有成绩也存在问题,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和问题,才能进一步促进工作,做到严肃执法、科学管理。
20_社区矫正调查报告(2)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近日,_____区民政局联合区人社局等相关区直部门成立调研课题组,深入到_____路街道、_____路街道、_____社区、_____楼社区、_____社区等3个街道以及10个社区,对社区工作现状、社区人员管理、社区办公设施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区20xx年上半年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我所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就不断探索适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新方法,截至目前,我所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7人,累计解除18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期间无再犯罪现象。目前在矫19人,其中缓刑16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假释1人。我所截止目前为止暂无脱管漏虚管现象。
二、我所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信息表、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材料,形成一套完整的基础性台账。
三、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是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我所每月都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八个小时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确保他们在思想上、行为上进行改造。
四、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在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下,将矫正对象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对重点管理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监督。对非重点管理对象,只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时参加公益活动,按时报到。
五、我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不足,为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水平,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会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的规范化。档案的建立应将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等各方面情况记录在案,突出每各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上的表现,同时,尽量避免重复记录的情况发生,做到档案简洁,内容充分。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走访。为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信息,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和平时的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还是罪犯,要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3.加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对矫正对象实行检查是否做笔记的方法,检查矫正对象是否有认真进行学习,必须在思想上深刻的认识。
xxx司法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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