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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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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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区环保局 区畜牧中心
(20_年7月25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xxx环境保护法》、《xxx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
[20_]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7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至 20_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1、20_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门确定的21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2、20_年完成9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
3、20_年完成6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业主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每年年初,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解年度治理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当年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
的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并指导各区制订相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订目标责任。确定治理目标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级目标管理;各街乡镇场再根据需要治理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书。
(三)清理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限期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关闭拆除。对于不愿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若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能源、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小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根据本地区小区数量及治污现状制订3年治污达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实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强化执法。从20_年9月起,由环保部门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定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确定治理期限。
(四)政策鼓励。根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环境保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央、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关涉农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原则上区农业局、能源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预算内农村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术研究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支持经济、实用、有效的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区财政局要将有关部门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和专项管理,在通过验收后及时予以拨付,并加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加强管理。按照“分部门下达,同标准验收”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
励资金,并将安排情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农业、环保、畜牧、能源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并给予相应的鼓励资金。
(六)严格审批。按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_年起, 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行“消号式”管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取消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的申报资格。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否则一律不予报批。
(七)推广模式。加强环保饲料、除臭剂、添加剂、分群饲养及阶段饲喂技术的推广应用,着力推广沼气配套土地消纳、沼气+环保设施、种养结合、生物床或垫料吸附配套、污水处理、有机肥厂等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的土地流转给予支持,解决畜禽养殖小区排泄物消纳的配套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等综合利用模式,发展以畜禽养殖小区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八)奖惩分明。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入当年治污计划未能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原告】陈某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
【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邹城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_年1月作出《养殖场停养通知书》,通知原告停养并清理养殖场内、外放置粪污及养殖产生的污水,逾期将对陈某的养殖场进行断水断电,直至强制关停。
陈某对此行政强制不服,向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_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养殖场停养通知书》。
陈某称自己的养殖场建设及运营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养殖场停养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均不服,先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依据xx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系在禁止养殖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这也是要求行政机关遵循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原则。
本案,法律法规并未授权予乡镇政/府上述行政职权,故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养殖场停养通知》系超越职权下发,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应予以撤销。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严格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属违法,依法亦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xxx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_年1月作出的《养殖场停养通知书》及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_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将案件移交有管理职能的机关处理。
相关知识:
自20_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这次全国养殖场关停拆迁进程的逐步推进,而养殖户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其实在xxx早有规定:xxxxxx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根据xxx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
养殖场在遇到环保关停时,老百姓都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您遇到此类问题时,则要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案件为您解析,帮助您获得合理的关停、拆迁补偿。
【导读】
随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雾霾、水污染等污染问题,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养殖业等环境污染行业整治、禁养、关停的主要对象。也出台了一系列《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加强整顿治理并做好污染防治。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地方养殖业集中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停通知。也因为这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着搬迁、拆迁、禁养、关停的问题。
养殖业主在收到关停通知后,如何办?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本所办理的案情,给广大养殖业主提供谈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的程序救济。
关键词
:养猪场、关停、养殖业主、补偿
【案情介绍】
1988年初,某区某镇某街村村委会成立该街村猪场(属集体所有)。因经营不善后转包给马某乙(已故)。后马某乙儿子经营该猪场至20_年12月31日。20_年12月31至20_年12月31日由该村村委会经营。于20_年12月18日转包给马某甲经营,双方签订《某街村猪场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期为—.双方约定了若该猪场出现禁养、关停等政府未到合同有效期间届满的经济损失由马某甲接受经济补偿和赔付事宜。20_年12月7日,某镇政府作出《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要求马某甲经营的养猪场于20_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停,若逾期未自行关停的,某镇人民政府将实施强制关停。马某甲与某镇人民政府之间就关停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20_年12月23日马某甲就其经营的养猪场的关停补偿事宜委托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参与】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实地勘查该养猪场,了解到该养猪场经营状况良好,年毛收入800万,纯收入300万。该猪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左右,路面硬化在5000平方米左右,10栋猪舍,4栋仓库,生活用房两栋,门卫室两间,锅炉房一间,浴室两间,消毒方两间,厕所两间,干粉蓬一个268平方左右,污水处理池两个,污水池收集10个,污水过滤池2个。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
20_年12月26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
20_年12月28日,向某市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补正材料。
20_年1月17日,向某区农业局申请公开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限期关停工作方案。
行政复议:
20_年12月26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并要求依法对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通知书所适用的《某市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某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停工作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0_年2月27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诉讼:
20_年3月2日,我所律师代理马某甲向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限期关停工作的通知书》。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案件评析】
1、关停补偿跟拆迁补偿类的案件一样,能拿到多少补偿金、赔付款是关键点。
由吴少博、李晓宁主编的《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之实战篇中专门介绍了拆迁谈判。对于关停、禁养的补偿谈判可以借鉴拆迁补偿补偿的谈判技巧。首先是确定谈判双方的人员,一般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跟一般的工作人员了解补偿情况,并反映出自己的补偿期望价位,通过其一般的工作人员反馈。等掌握到关停的具体标准,并尽量保证能满足自己预期的期望值时一锤定音。其次是谈判地点和谈判时机的选择。时机上肯定是首轮谈判和定局谈判比较重要。但原则上建议被关停的养殖业主被动谈判。最后是回避自己的弱点来尽量提高得到的补偿额度。
2、《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有公开的职权义务。申请人申请即可得到该部分的信息。因此,信息公开,使得政府的政策必须公开为民众所知悉,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尤其涉及到关停业主切身利益的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复议的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申请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决定、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其中的第18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便民措施,保障了行政复议的实施力度。
4、《行政诉讼法》45条规定了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畜牧兽医管理站
畜禽养殖场(户)守法经营告知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xxx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之规定,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督促养殖场(户)自觉守法经营,××××××畜牧兽医管理站现将涉及畜禽养殖环节应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作如下告知,请各畜禽养殖场(户)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xxx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例》、《×××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二、主动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和管理。要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畜禽养殖的规定
1、明确办场要求。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申请,场地选址要得到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国土部门的用地许可,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价;场内布局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方可从事动物饲养。兴办动物养殖场(小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并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养殖档案的保存时间为:商品猪和家禽2年,牛20年,羊10年,其他畜禽2年。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佩戴畜禽标示。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遵守引种要求。种用畜禽应当从各级种畜禽场引进。在引进动物前,应当对养殖场地、设施等进行彻底消毒;引进的动物必须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畜禽的,要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方可引进,入场的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认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5、严格达标排放。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在养殖场内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污染环境。
禁止将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直接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排放。
四、动物防疫的规定
1、严格执行强制免疫要求。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结合本场实际制订并执行各种传染病的免疫程序。目前根据农业部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张庄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开展情况汇报 在邹城市畜牧局、环保局的统一部署下,张庄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研究制定《张庄镇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致全镇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范性文件。镇政府与村委会、规模养殖户、鸭苗供应商分别签订责任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及《邹城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区域划分标准》要求科学划定禁养区、控养区。现将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整治内容,采取分类治理原则
1、在禁养区内,鼓励引导现有养殖场户停养、搬迁、转产或拆除。肉鸭养殖场户,于20_年12月底前拆除完毕;生猪养殖户于20_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同时,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2、控养区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必须有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报镇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建设,否则按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在控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按养殖污染整治技术标准于20_年年底前改造完毕,实现环保达标,改造后环保不达标的予以停养、拆除。
二、全面排查,搞好试点 对全镇畜禽养殖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着重了对各养殖户养殖规模、污染情况、处理办法进行统计造表,建立台账, 1
为污染整治工作提供依据。仙桥村陈凡生等6户进行肉鸭养殖发酵床改造试点、朱石村刘广民进行生猪养殖场软体沼气池、沉淀池建设试点。镇驻地片区(张庄村、老林店村、桃花山村、陈沟村、韩沟村)为禁养区,对于高猛、王成等8户肉鸭养殖场实行停养,10月20日下发书面停养通知,禁养区所有肉鸭养殖户必须关停养殖场。对20_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鸭棚,不能按时间节点自行拆除的,组织执法部门强行拆除。
三、强化措施,全面推进
1、加强宣传,外出学习。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制作宣传资料,召集养殖场代表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明确整治要求、目标、完成时限及整治方式等。
2、落实责任,实行包保。各畜禽养殖场要投入资金,严格按环保要求完善治污设施,按期完成整治。落实科级干部包管区、“第一书记”包村、村干部包养殖户责任制,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对包保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督导调度,严格执法。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
同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逾期未完成者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4、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对按时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的养殖场给予适当资金扶持(禁养区内不予支持)。
四、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镇党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列入“一票否决”内容,设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奖励资金,按照各管区、村完成任务数、完成时限、完成标准对整治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2
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有整治任务的管区和村,管区书记、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交纳20_元保证金,按时完成任务的退还保证金的同时,再奖励20_元,不能完成任务的村扣除所交保证金,并对管区、村给予经济处罚并限期治理。对本辖区内监管不力,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的,给予所在管区、村负责人通报批评。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今年前期生猪、肉鸭价价行情不好,大多数养殖户负债经营,养殖户观望心理强,整治工作难度大。二是镇政府财力有限,整治资金压力大。三是全市没有明确的拆除、转产、整治补偿奖励标准,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中不好宣传和落实。
张庄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20_年10月22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养殖场的具体关停情况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来进行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环保行政部门来进行办理。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
本案关键词:福建上杭、生猪养殖场、环保关停、申请补偿、不予受理
福建上杭一养殖场因环保设施不合格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养殖场向当地政府申请补偿,但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养殖场不服,委托本所张大伟律师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
原告系生猪养殖场,20_年6月12日,白砂镇政府以原告环保不达标为由,请求上杭县人民政府(本案被告)关闭退养原告的养殖场。
20_年11月13日,原告因暴雨导致养猪场环保设施破坏,被上杭县环境保护局、白砂镇政府等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上杭县农业局、白砂镇政府以原告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环保设施不达标以及违法排污等为由,分别向被告请示并
由被告决定对其养猪场关闭退养。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要求被告按照搬迁补偿标准,对原告关闭退养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20_年11月25日,被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补偿申请,原告不服,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张大伟律师将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1、原告合法经营多年,依法取得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对养殖场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拥有合法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2、原告已按期完成整改,不应被列为关停清退对象,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关停取缔,也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补偿。
3、被告作为关停清退原告企业的法定实施主体和补偿主体,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综上原告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原告的补偿职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该规定可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被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者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因此,本案被告上杭县政府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被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所的畜禽养殖者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补偿申请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原告养殖场被关闭问题是原告自行关闭还是系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关闭禁养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并对原告申请补偿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被告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xxx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于20_年11月2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补偿通知书》;二、被告上杭县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行政处理。
附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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