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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国有、集体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进行了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难以为继的企业,实行解体、破产,从而出现了部分职工下岗或失业,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产生的必然现象。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中的一部分党员也不可避免地下岗、失业或需要再就业,这就给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何把这些党员及时地管理起来,解决企业下岗和失业职工中党员离岗不离党组织、失业不失管的问题,是当前党员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矛盾,也是我们各级党组织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就此,我们组织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症结
近期我们对全县下岗、失业职工的党员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目前,我县有下岗、失业职工15792名,其中党员1210名,占下岗、失业职工的。年龄分布状况:25岁以下26人,26—30岁106人,31—35岁174人,36—40岁286人,41—45岁298人,45岁以上320人;文化程度状况:大专以上36人,中专184人,高中466人,初中486人,小学及以下38人。而一部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已重新就业,主要是从事城镇的三产业和流向新经济组织。调查情况看,当前我县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中存在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1.传统的党员管理体制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传统的党员管理体制与从业党员流动性较大的不相适应,使得党员管理呈弱化趋势。首先,随着企业改制步伐加快,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将不断增多,下岗、失业
职工中党员也将随之增多,他们数量尽管不是很多,但其范围较广,分布较散,流动性较大,思想较复杂。同时党员流动一改过去单一的组织分配,单位之间工作调动的流动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对这些新情况传统的党员管理体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其次市场经济驱使人才流动和劳动力优化配置,而传统的党员管理体制在遵循市场经济对劳动力价值驱动的规律方面明显滞后。再次,传统的党员管理体制和目前的户籍管理体制不配套,使得组织关系接转与户籍管理关系不协调,即受城乡体制、工农差别影响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在住地生活,而组织关系则无法按其意愿加以落实。由此,造成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的失管现象。再加上我市对流动党员管理缺乏制度上的保证以及管理上的经验,导致传统党员管理机制弱化,从而产生了部分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特殊党员”现象。
2.部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观念淡化。一些党员下岗、失业后,心理上产生了失落感,认为跟党干了这么多年,到头来落了一个下岗、失业,连饭碗都没有的地步,于是漠然失措,无所适从。一些党员由于失去了工作,家庭经济收入减少,生活失去了保障,感到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没本事,没有把企业搞好,有负于他们,从而怨气难消。一些党员由于少数单位领导不洁不廉,思想上产生了对立情绪,党组织和领导的话根本听不进去,有意给组织和领导出难题,向组织发牢骚,闹情绪,或者做一些与党员身份不相符的事,讲一些作为一个党员不应该讲的话。一些党员组织观念淡薄,党员意识淡化,信念、理想动摇,党费不交了,组织生活不过了,情况也不汇报了,感到党员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不
接转,都无所谓,燃眉之急是求生存,解决吃饭问题,从而把求生存与党组织管理对立起来,将自己变成了一个“三不党员”,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不如群众。?
3.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无序化。目前,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如何管、怎样管,组织关系归属哪里,基层党组织没有可遵循的规章,管理关系极为不顺,一方面原工作单位的党组织由于企业解体、破产或面临改组转制,很难正常开展工作,党组织的凝聚力下降,更谈不上对下岗、失业党员的管理,对下岗、失业党员去向不明,失去管理;另一方面,现经营地或就业单位大多数没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造成无组织去管理,也没办法管。而居住地党组织对这部分党员底子不清,情况不明,也没有能力去管,各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有的只好有求于上级组织部门来协调,以应一事之急,相互脱节、断线、断层情况和下岗、失业党员无人管,无组织接收的情况,较为突出。这种管理无序化现象,产生的起因,一方面是有些企业党组织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与麻烦,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组织关系一转了事,推向社会,不愿意承担管理责任。另一方面,是接受集中的单位难以承受。特别是安置集中的城镇街道居委会,本身管理能力弱,不愿接收下岗、失业职工的党员关系。即使接收下来,由于没有能力去管,这些党员大多数实际上也是个“挂名党员”而已,根本无法过正常的组织生活;此外,在一些原土地征用工较多的周边行政村,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关系迁入,既带来了党员年龄结构的老化;又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影响村支部的整体工作大局。?
二、下岗失业党员管理的基本对策
下岗、失业职工党员是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支特殊群体,如果不及时将这部分特殊群体管理好,就会使这部分党员游离于党组织之外,变成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做党的工作的“特殊党员”,从而退化为一般群众,失去先进性,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这种现象再继续下去,无疑将大大地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和xxx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与“党要管党”的精神是相悖的。因此必须引起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当前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工作是各级党组织一项严肃而重要的政治工作,抓好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管理工作,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克服企业遇到的暂时困难,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党章和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各级党组织,加强和改进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管理工作,不能被动应付,更不能坐视不管,要把原来相对静态的党员管理形式转变为动态管理形式,并且制定一个较为统一的管理办法,建立灵活的管理机制,主动适应新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使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以改变目前个别企业有支部无党员,有党员无支部的状况,使党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岗位上,都能得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从而保证下岗、失业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
3.明确归属,理顺关系。必须按照每个党员隶属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个党员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归属,理顺管理关系,防止和杜绝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谁都不管,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在坚持单位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探索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分类管理的新路子,具体可采取五种方法。一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党员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短期外出务工经商的下岗党员,要按规定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二是由再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流转到党组织健全的企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由所就业企业党组织负责接纳管理。流转到新经济组织中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由所在新经济组织按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进行管理。三是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流转到个体工商、交通营运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由交通、工商等行政职能或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管理。四是实行挂靠管理。对在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失业职工党员,可挂靠到政府劳动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或单独建立临时党组织进行管理。五是实行属地管理。对一些有特殊原因的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可由属地的居委会和行政村党组织管理。通过归属关系的明确,进一步理顺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的关系,使党组织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健全。?
4.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管理情况特殊,任务艰巨,工作难度大,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必须解放思想,开阔思路,以改革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规范管理必须同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教育结
合起来,只有党员增强了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组织关系的规范管理工作才能落到实处。规范管理必须同关心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的生活相结合。各级党组织在加强对下岗、失业职工党员管理中,一方面要针对他们目前面临的一些困境和存在的一些心态,进行教育和正面引导。另一方面要教育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择业观。要为他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业务培训,政策咨询,信息传递等方面的服务,或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为他们排忧解难,送去党组织的温暖,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进而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
失业保险
前 言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
1、自愿失业;
2、非自愿失业;
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其特点有: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期:1986年xxx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第二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间。1993年4月,xxx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是事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时期。1999年元月,xxx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本条例颁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与1993年《失业保险规定》相比,一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提高到期2%,并增加了1%的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四是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五是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六是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七是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梳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发》设专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里所说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指失业人员按照本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生活的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应高于社会救济对救济失业人员生活的保障水平,立法目的中还包括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四、《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经历了不断拓展过程。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中。
国际上,不同国家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一样。英国以达到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加拿大以是否为工薪阶层划线。对公务员、家庭用工是否纳入参保对象做法也不相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
1、关于费率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失业划分方法。在他看来,只要消除非自愿失业,就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因为自愿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们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至于非自愿失业,因为这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
非本人意愿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也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个档次,法律只规定了上限。我省144号令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紧密结合,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缴的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二是将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累计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1、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承认间断累计,缴费时间累加。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所依据的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适度即可;二是及时调整,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有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也有采取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的办法。
失业人员以何种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失业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衔接等,需要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此条主要考虑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参保缴费情况、失业登记情况等)。
第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是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法定情形。删除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跨地区前职工已经失业并享受相关待遇;跨地区前已经失业但未享受待遇;跨地区前没有失业,到外地就业,不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两种情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失业证明
1失业证要在原单位办自己辞职也可以办
2是在户口所在地办不麻烦办理方法如下
先要原单位给开个解除合同证明拿到市保险公司再开个证明再拿到街道办理失业证最后拿失业证到区劳动保险公司盖印即可早上早点去不用一天就办完了
没有失业证人家没法给你办劳动手续
失业证明和失业证是不同的。等你找到工作,凭失业证换就业证才能办理社保等。要去街道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失业证的话,街道会给你介绍工作,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办理失业证须知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目前,失业保险征收情况要远好于失业保险支出。而现阶段失业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矛盾却集中在失业保险的支付环节上。为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的发放工作,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监管力度,20年8月,区就业局成立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专项检查小组,拟定了工作方案对全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领取失业金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的同时进行了
相关情况的调研。检查发现,经办机构在对失业人员是否享受失业金、失业金的停止、基金支付监管等仍存在着具体问题,企业在参保、缴纳失业保险金上还是存在着侥幸心理。本文结合年初审计、本次检查和工作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出一点建议。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检查小组对全区8月正在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待遇在15个月以上人员中确定出的301名检查对象,联合区社保、地税、工商、镇街对这301人进行了全面核查。
(一)参保情况
301人中,有7人是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单位形式参加了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失业保险),111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183人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人正处于灵活就业中,其中谢家湾街道有4名失业人员分别从事保安、家具销售等工作,但所在企业均没有为其参保。从统计看,类似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占检查比例的左右。
(二)求职情况
就求职愿望而言,约71%的人有求职愿望,并有明确的工作意愿,但由于对工作职位、工作待遇的要求无法达到,现在仍处于失业中;约23%的人有求职要求,但对工作没有强烈愿望,处于可工作和不工作的状态;约6%的人不愿工作,也没有强烈的求职愿望。在检查中,上述人员均表示就业压力比较大,自己的求职愿望和现实有些差距,领取失业待遇也不是他们的初衷,多数人表示自己正努力找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方面
目前,企业和职工对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较前些年有很大改观。从实际办理过程看,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欠费造成失业人员待遇享受难。现行《重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实际上,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仍旧欠费。致使部分企业职工失业后,经办机构根本没办法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
2.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不愿承担送档等义务。目前,由于一系列原因,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愿意履行失业职工送档义务,致使失业人员超过了申领失业待遇期限;同时有参保单位如雇工不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失业保险金申领所需资料准备不足,失业人员反复跑路的情况较多,也有造成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待遇情况发生。
3.企业有违规帮助失业人员套取失业金现象。主要表现为失业人员已在企业就业,企业则通过瞒报失业人员社会保险,不予为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以帮助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经办机构方面
1.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落后。每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由金保系统自动导出,但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灵活就业或者其他,系统无法显示,经办机构没有办法监控,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基金监控缺位的现象。
2.缺乏与税务、工商等其他部门联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是否就业、有否提前退休等情况,缺乏数据对比。现行情况下,无法与税务、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缺少强有力的佐证。如20年国家xxx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有申报个税的情况,由于没有与税务进行信息共享,则失业经办机构无法掌控此类情况。
3.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待遇享受难。现行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必须停发失业保险金。目前,经办机构对重新就业人员的认定只能掌握在重新参保(失业保险)的、或者当月不与签字的情况下停止,对出现的短期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或者医保的失业人员等情况,失业经办机构只能认定为其仍属失业人员。
4.工作力量薄弱。根据对各区县的调查,全市均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手缺乏的问题,这就直接或间接造成了失业保险的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管理上有交叉现象,在基金的监管,特别是待遇支付上还缺乏一个专门监管的部门。
(三)申领失业待遇的失业人员方面
1.认识不足。对失业保险“是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作用和目的不明确,认为只要失业了就该领取失业金,是否再就业跟领取失业金没关系。
2.有故意骗保行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过程中,有专门为领取失业金而领取失业金的情况。在了解政策的前提下,诸如本身为自愿离职,但有要求企业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建议和对策
(一)用新理念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要改变过去“失业保险就是管职工失业以后的事情”的旧观念,树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保就业、促就业”的新理念,把失业保险制度建设重心放在防失业、促就业上,一方面维护企业既得利益,同时要保障失业人员在履行缴费义务后的权益,通过制度的完善,切实减少失业基金的风险点。
(二)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认识
在目前的五项社会保险中,失业保险这一险种往往被忽视甚至忽略。从历年稽核和今年xxx的审计情况看,企业在对五个险种的保险费参保上,有明显的区别。目前,失业保险的参保情况仅仅好于生育保险,与工伤保险基本持平。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不但客观存在,而且是在未能就业的群体中解决起来最难的问题,这部分人不是年龄偏大,就是没有一技之长。所以从民生角度考虑,失业保险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不但要把它放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头等的重要位置,而且要放在就业工作的头等位置,就目前其他就业群体看,他们都是有依靠的,而未就业群体失业人员恰是更应引起关注的。
(三)加大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多年,但社会对失业保险的认识和人们对失业保险的熟知远远落后于其他险种。主要原因表现为企事业单位等对失业保险的认同和认可度缺乏,认为只要给职工发了工资、参加了相应险种就行。目前,很多企业在失业保险认识上不明确,不知道对失业保险企业和职工有什么样的权力和义务。如20年来,九龙坡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共出动人力200余人次,印制发放资料10000余份,积极配合区里做社保法和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但社会认知效果仍不理想。建议在现有的基础上,市、区人力社保局在失业保险政策宣传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和人力物力支持,制定专门的失业保险宣传册和明确专门的宣传渠道。
(四)加大失业保险稽核监督和执法力度
人力社保部门应整合内部力量,加大对企业的稽核力度,对出现少报漏报现象应加大处理力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应严厉的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加大处罚力度。目前,失业经办机构人员少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参保、有否少报漏报,以及追回失业人员多领冒领失业金情况都存在工作工作不力。对此,需要执法部门特别是劳动xxx门的支持,方可保证失业金的正常征缴和基金的运转,保障失业职工权益,切实促进失业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进一步扩大基金支出范围
一是在基金缴纳费率上进行浮动,对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良好的企业,次年缴纳可以实行一定比例的降低,从而减小企业的负担,加速企业的基金的良性循环;二是扩大基金的支出范围,加强企业补贴。诸如对培训的奖励、稳岗的补贴等,形成长效机制;对主动吸收接纳正在领取失业金人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是加强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就业补贴。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积极就业或主动创业的,由失业基金支付适当奖励,切实达到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再就业的目的。四是实行奖励机制,对缴纳社会保险积极,稳定岗位效果突出的企业,实行一定的奖励,对企业为社会做出的贡献进行肯定,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六)成立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目前,全市多数区县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基本都是由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承担,这使得失业保险业务和财务在经办过程中有一定的混淆现象。主要是失业保险在就业范围内为单险种,以此形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责任仅仅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设立了兼职内审部门,这实际上将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督任务落在了科长和分管领导身上。设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实现失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的真正分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
失业保险 失业:(广义)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态
(狭义)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官方文件一直未使用“失业”这一概念,而使用“待业”这一概念。待业人员包括两部分:(1)待业青年,指年龄在16-2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未能升学而要求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要求就业的适龄城镇青年;(2)社会待业人员,指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待业人员”,如果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无任何职业者。“待业”与“失业”是没有区别的。···失业与下岗都表现为劳动者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同的是,下岗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发生困难等客观原因,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但与所在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又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失业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新的就业岗位的现象。
治理失业的政策:通过增加就业量以降低失业率(发展经济,完善劳动力市场,延长受教育年限,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减轻失业带给社会的负面影响(失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国企,城镇集体企业,外企,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劳动者
(基金筹集)from政府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纳的保费;劳动者缴纳的保费;基金的运营和经营收入; how征收事业保险税;按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按固定金额征收失业保险费; ratio 各不一致 中国 企业按工资的2%(现已降至)劳动者按工资的1%(。江苏)distribute 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就业支出;管理费用支出;
(待遇)原则: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属基本生活;低于原工资;权利义务对等; 领取期限:(等待期)一周和(最长给付期)与参保时间对应(1-5年领一年、5-10年领一年半、10年以上领两年);与失业时间对应;
(管理)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美英日)宏观上对失业保险进行调控,实现保险就业职业培训有机结合,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政府监督下的公会管理模式(丹麦瑞典芬兰)可准确反映劳动者的真正愿望,减轻政府负担,前提是工会运作能力强;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管理(法德意)多方协作、合作管理,效率高;
(存在问题及改革趋势)
领失业保险期间就业创业 最高补助20_5元(重庆)从3月1日起,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截至目前,已经有重庆渝中区等9个区县受理了补助申请,预计补助金额21万元,单笔最高20_5元。此项政策主要包括两类受益人群。一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并且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参加了3个月失业保险的人员。“由于该政策是重庆独有,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户籍在重庆的才能享受到补助。”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此项政策。
广州20万企业可领稳岗补贴
凡在穗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如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即可申请领取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上年度缴交失业保险费的50%。据悉,此举将为广州市用人单位减负约8亿元。这是继3月1日广州大幅度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企业累计减负超18亿元后,继续推进为企业减负的举措。
三项保险降费1年 成都社保局:不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成都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 已为企业减负逾15亿元
20_年以来,成都市陆续出台实施了“五缓、三降、三补贴”等“援企稳岗促就业”系列政策措施,截至20_年2月底,已为企业缓缴五项社保费亿元,通过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已为企业减负超过15亿元。同时,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已发放稳岗补贴亿元,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已发放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万元。
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 失业保险有何存在意义?
大家所熟知的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般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其中大部分都对我们的生活有重要作用。比如交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定期领取养老金,交了医疗保险工作期间及退休后生病住院可以报销,交了工伤保险在工作期间出了意外可以得到补偿,交了生育保险女人生孩子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住房公积金用途更直接,公司和个人交的所有的钱都是自己的,买房、租房或装修可用。然而,失业保险在这里面却显得格格不入,失业了之后果真能领取失业金吗?
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你失业期间可以领取一定的保障金,以确保自己在这段期间内不至于流落街头。失业金领取要求
如果你以为只要失业就可以领取失业金那就太单纯了,根据规定,失业人员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一条很容易达到,工作满一年并且正常缴纳社保就行。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也就是说你自己想跳槽离职的不行,只有单位开除你,单方面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或单位未按照要求支付报酬等情况才符合要求。然而实际情况下,绝大多数人离职都属于主动离职,失业了是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就是说首先你要办理失业证才行,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要翻白眼了,失业证是个什么东西?要怎么办理?具体办理过程较为繁琐,需要你提供包括解除合同证明在内的各种材料、户口本、身份证、一寸照片、学历证书等等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而且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过期作废。如果你是外地人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失业金领取期限及金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具体领取期限如下:
失业金的领取标准每个地区都不一样,例如北京市是依据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决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1122元/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1149元/月,西安市统一领取标准为1110元/月,有些中小城市每个月只有几百元。20_年4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848元调整到958元。
除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医疗补贴、生育补贴,在领取期间死亡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另外还有一些职业培训等。
失业保险缴纳标准
每个地区的失业保险缴纳标准也不一样,拿北京来说,单位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个人缴纳比例为,农村户口无需缴纳,如果税前工资是8000元/月,单位缴80元,个人缴16元。其它地区缴费水平一般要高于北京。虽然从个人角度来看,缴的钱并不多,甚至连一顿午饭都不够,但是从公司角度来看,承担的费用就要大很多。
超过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
符合失业金领取标准的人群少之又少,条件十分苛刻,绝大多数人即使失业也无法领取,无论是从个人还是从单位角度来看都不想缴这笔费用。对于单位来说,将这笔钱上缴给社保基金还不如直接发放给员工,还能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即使不发给员工,单位税负减轻、效益上升也有利于整体发展。
虽然我们在职业生涯中可能避免不了失业,但是超过99%的人领不到失业金,而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即使你不想缴也得缴,这就成了很多人的无奈。
失业保险工作汇报
人社局党组:
一、失业保险基本情况
20_年1—9月份西华县失业保险工作在人社局党组和市失业保险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月均参保职工29100人,参保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记录28300人,失业保险费收入万元(其中:
1、征缴失业保险费万元,征缴率,2、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190万元)。1—9月份为全县1430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485万元,一次性支付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贴费万元,上解省市失业保险统筹金143万元,失业保险金支出合计万元。期末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285人,失业保险金结存余额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失业保险具有预防失业、保障生活、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功能,失业保险短期内义务与权力不能相对应。因此用人单位存在着轻失业保险,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在参保登记,失业保险费征缴等方面难度较大。
2、20_年全县财供事业单位2%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80万元,由于财政资金紧张而未拨付。
3、20_年9月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285人,月需资金万元,10—12月份资金总需求万元,减去失业保险基金结存余额万元,资金缺口仍有万元。20_年10—12月份有⑴原西华县华森人造板厂职工301人,⑵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509人,⑶粮食系统248
人,⑷原科瑞机械厂39人,⑸原水泥厂14人,合计1111人已进行失业登记,亟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测算月需资金万元,资金总需求万元,加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金缺口万元,合计万元。
三、解决困难与问题的措施
1、在人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干部共同努力下,已清理拖欠失业保险费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应收尽收,力争征缴失业保险费60万元。
2、积极向局党组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汇报,有计划的接收失业人员,减少失业峰值。
3、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协调,努力争取省市失业保险调剂金160万元。
4、商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失业保险费投入力度,20_年全县财政事业单位2%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80万元拨付到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西华县失业保险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论失业保险
数学与统计学院 统计专业 何萍萍(21105021012)
指导老师:(秦晶)
摘要: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关键词: 失业保险;问题;完善
1引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我国失业养老保险体制
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大,但与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还是显得比较窄。我国广大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是,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狭窄
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征收的失业保险费,而各地的失业保险金以县(市)统筹,在当地使用。可见,失业保险金来源渠道单一,统筹层次低,防范和分散失业风险的能力不高、调剂能力差。
失业保险仅限于生活救助
《失业保险条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但是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仅围绕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展开,在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没有过多的涉及。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单靠给予生活救助是不够的,最终会导致保险基金不足,无法保障众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解决失业保险保障体系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加大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强化征收环节的管理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广大失业、未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享受到失业保障的前提是基金的征收。目前,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手段缺乏刚性,征收环节的管理还不到位,因此,继续做好征收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准确核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是保证失业基金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这里着重要做好以下的工作:
1、加强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管理,杜绝税务部门征收工作中的随意性现象;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切实可行的计划组织征收工作,并坚持做到征收“三金”的基数一致,避免人情收费情况的发生;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加强内部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目标责任制,违规责任追究制及适当的激励制度,尽可能做到应收尽收。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部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实行多方位、全面严格的审核,掌握参保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在参保单位申报缴费时要求其申报材料中附有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在必要时可请求税务部门协助,获取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等作为参照,并有针对性地对明显隐瞒缴费基数的单位进行稽查。
3、对失业保险费征收适时改费为税,增加征收工作的刚性,并对故意少缴、漏缴、不缴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加强失业保险的宣传、立法工作,提高单位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失业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一要加强宣传。在当前经济转轨,改革深化时期,任何单位的职工都有下岗、失业并重新就业的可能,因此只有宣传工作到位,做到多与参保单位沟通,交流思想,消除参保单位和个人认识上误区,让其更全面地了解失业保障体系,了解缴纳失业保障费是单位、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参加失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这一政
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才能提高他们的缴费意识。二要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当前失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因为失业保险没有进行立法,因此要尽快解决现行政策、文件规定的不足之处,在条文中增加建立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增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关联性,体现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个人利益直接挂构等内容,才能化解失业保险工作中的重重困难,才能提高参保单位缴费的积极性。
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
失业保险是国家制定的防范失业风险的一项政策,要发挥它的作用关健是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而要提高基金的支付能力必须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当前,要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健全失业保险监督机制,规范失业保险发放、管理工作
首先,建立保险基金的预算制度,通过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工作,增强基金收支的计划性,增加基金管理的约束力,这利于对基金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也利于划清征收部门、管理部门的责任。其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对其收、支、余额进行动态管理,适时监控,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警戒线和应急机制,当基金余额达到警戒线时,及时补充,使之恢复正常的保障能力。三要规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对每一位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建立档案,进行跟踪监督,当发现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时,立即停止发放,以尽量减少失业金的流失。四是加强企事业单位招工、用工工作的管理,确保招聘工作按程序、合法进行。最后是加强对失业基金运行的审计监督。
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联系起来,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推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本身就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一个有机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外,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因此,要将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工作密切联系起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做到失业培训工作经常化、有针对性,着力于全面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另外,要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做到一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减少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资金限额和各种限制条件;二要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包括实施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息等举措;三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降低创业的负担;四要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公务员之家
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3结束语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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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工作汇报人社局党组:一、失业保险基本情况20_年1—9月份西华县失业保险工作在人社局党组和市失业保险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全所职工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月均参保职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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