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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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
甲方:杨玉宝,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柳志强,男,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20_年2月1日向因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十二万元(¥120_0元),现经甲、乙及担保人三方友好协商,本着互解互谅、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乙方抵押的车辆鲁HBR719号工程车返还给乙方。 二、乙方保证在20_年2月6日返还借款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余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在20_年4月6日返还给甲方。
三、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约定还清任何一笔(即足额),鲁HBR719号工程车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变更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即车辆行驶证登记)。
四、乙方保证:在甲方给予还款宽限期期间,不转移、不出售、不抵押、不变卖,否则,自愿承担违约金伍万元。
五、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
‰(大写:)计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追偿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等,诉讼管辖地为:莱西市人民法院。立此为据。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甲方借款,丙方进行担 保。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借款为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担保,如乙方不能按时还款,丙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本借款用于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月利率为 %。
第五条:借款期限为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第六条:乙方按月支付甲方利息,每月于借款月满对应日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按利息额的日1%计付滞纳金(存入日期以账户所在银行的对账单记录为准)。
第七条:借款到期一次结清本息。逾期按本息额的日1%计付滞纳金。
第八条:还款期限届满前,甲方如急需用款要求乙方提前还款时,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时还款。
第九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签字) 签字) 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
民间借贷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信共赢的合作原则,为更好的明确风险责任、享有权利义务及利润,签订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建立民间借贷操作平台,甲方参与部分出资,乙方接洽客户、管理每项款项风险控制,乙方独立完成借款及催收本息操作流程。
2.借款及抵押合同板本由乙方提供,出借人及抵押权人均由甲方委托给乙方代为操作,每笔借款均应由甲方授权后进行;
3.乙方为甲方提供债权数额的担保并相应承担风险以及利润。若甲方本金受到损失,乙方则以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做为补偿。
付加:甲方提供的原始本金为 元整。乙方承诺给甲方的月息不低于 %
二、风险防范及承担
1.乙方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完成放贷业务; 2.乙方应建立借款客户跟踪调查机制; 3.每笔借款偿还本息的宽限期为伍至柒天;
4.一旦借款人出现不良还款的状况,乙方可自主启动抵押物处理方案,与此同时甲方作为抵押权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抵押物买卖过户手续;
三、权利义务
1.乙方应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积极协助甲方收取本息;在约定期限日把利息打入甲方账户。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寻找债权,经乙方担保后的债权必须由乙方独立操作该笔款项流程。
3.若甲方存在本金的损失,而由乙方的过失,且有乙方的书面担保等方式的,乙方需补偿甲方损失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甲、乙双方都应履行客户资料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客户信息资料,如由此引起纠纷由泄密的一方单独承担责任。
原告xxx,男,19xxx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谭家山镇茶园村小河组。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商人,住湘潭县谭家山镇棠霞村棠霞组。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唐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6月29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xx、审判员xxx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xx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万元,后被告偿还部分,至20xx年9月12日止尚欠万元。
经被告单位常年法律顾问xxx律师见证,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在20_年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
双方同时约定,如被告不履行承诺,仍负有还款义务。
现时近两年,被告未能履行承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万元。
被告xxx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后,曾多次安排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与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就装修工程进行了谈判,并且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其他施工单位相同的条件与之签订合同。
但因原告要求施工单位支付高额介绍费,而施工单位认为支付介绍费后盈利空间太少,因而拒绝签约。
现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尚未完工,只要原告能够推荐合格的施工单位,被告仍可以提供300万的装修工程给原告。
综上所叙,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无违约行为,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履行,对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经济往来情况,债务数额,
债务清偿方式,并明确被告如果未履行第一条的承诺,仍负有偿还义务;(二)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空白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提供的该合同第六条有关于“乙方(承包方)全额带资承建第一标段(1-4楼)承包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
经甲方(发包方)确认工程量并验收后,支付该标段工程款的15%”等的规定,因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无法接受,所以合同未达成一致。
被告xxx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三)原、被告于20xx年09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万元的债务属实,但是债务已经转移,签订调节协议书时,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该调解协议第1条说明被告要履行的义务是通过交付原告装修工程转利,而非原告所说的在合同以外再进行让利;
(四)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娄底市工程承包公司签订的《三和医药商业广场裙楼地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和《湖南三和医药商业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空白件一份,
证明被告合同的条件对原告十分有利,是因为原告的行为造成调解协议无法履行。
(五)原、被告均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该证人证实,为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双方委托其物色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队来完成此项工程,被告xxx将一空白合同交给了证人。
证人先后找了三家工程队与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面谈,但是工程队因为合同条款规定要带资进场和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均没有达成承包工程的协议。
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一)、(二)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五)不能证明调解协议的全部履行过程。
针对被告的举证、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却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四)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合同的目的未达到是因为被告的合同条款对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不平等;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证据(一)(二)、(三)、(五)因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四)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作认定。
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xx年3月11日通过结算,被告欠原告万元,后被告偿还部分,至20xx年9月12日止尚欠万元。
此后,被告将该债务转移给xxx、xxx夫妇,后因xxx、xxx夫妇不能偿还该款,原告债权无法实现,原、被告于20_年9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债务清偿协议:
1、除被告已付壹拾玖万元给原告外,再一次性支付五万元给原告,被告共计已付原告欠款贰拾肆万元,其余部分(万元)被告承诺在20_年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
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2、原告同意被告在上述第一条作出的承诺,保证签约的工程队伍有合格资质证和确保工程质量,
但被告应在核定工程造价和支付工程款方面与其他同类工程施工单位一视同仁;3、如被告不履行承诺,未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使原告未得当补偿时,被告应继续履行余款的偿还义务。
在被告将300万元的装修工程任务与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视为被告所欠原告债务全部偿还清楚;(二)上述合同签订后,
原、被告双方委托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xxxx律师寻找一个符合条件的工程队来完成此项工程,但因合同条款规定要带资进场和分期支付工程款,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接洽的施工单位未能达成协议,
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合同内容至今尚未履行;
3、 被告唐水平系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原告借款万元无异议,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焦点为:(一)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在20_年三和医药物流大厦的.装修工程中,不通过招标发包300万工程任务给原告施工,让原告从该工程的获利中得到补偿,
在被告将300万元的装修工程任务与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正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后,视为被告所欠原告债务万元全部偿还清楚的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1、该约定系原、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条款。
理由如下:原、被告以合同的形式,规定由原告推荐的施工单位承建被告控股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被告虽是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法定代表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发包控股公司的工程,欲实现被告清偿所欠原告个人债务的目的,该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非法性。
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被告为履行上述合同而向xxx提供的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合同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该合同是原、被告为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而共同委托xxx联系相关施工单位承包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框架协议,应视为<<调解协议书>>的附属协议内容,是原、被告为履行<<调解协议书>>而附加的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
本院认为,1、原、被告在合同中为不特定的合同外第三人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设定义务,具有实现合同目的的不确定性,且经郭振美多次介绍,
湖南三和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与接洽的施工单位未能达成协议,以致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事实上也未能实现;2、该附属协议中第六条关于“乙方(承包方)全额带资承建第一标段(1-4楼)承包范围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规定违反了《xxx、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第四条“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为招标投标条件”的规定,具有违法性,因此,该条件应为无效。
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合法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xxx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xxx人民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唐水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审 判 员 xxx
二0xx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xx
民间借贷协议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 xxx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贷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 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担保措施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披露收入来源、收入状况、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并保证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并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真实披露任何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或对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真实披露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债务的情祝;
3、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拾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保证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当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遭受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或担保人应当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落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能够全额清偿的保障措施;
7、保证人履约能力下降,或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由乙方或担保人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调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2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7 、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第七条第5 至8 项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安全的;
8、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赔偿金或保险金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赠与、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10、虽经甲方书面同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抵押人、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置价款的;
11、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并行使担保权利;
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贷款金额的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送达
l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 、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 、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
第12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第三条 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指南: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出借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其主张的债权受法律支持。出借人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立案,但借款人由此取得时效抗辩的权利,得以对抗出借人行使债权,出借人最终有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第四条 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
指南: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指南: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如何延长诉讼时效
指南:借款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两年。
第七条 借款人如何主张诉讼时效
指南: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分期履行的债务该如何计算时效
指南:借款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 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条 一般管辖
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条 特殊的一般管辖
指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借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协议管辖
指南: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主体)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出借人的资格认定
指南: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出借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多人的情况
指南: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指南: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五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才是有偿
指南: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指南: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超过四倍利率就是高利贷。
第十八条 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指南: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第十九条 如何计算复利
指南: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第二十条 逾期利息的计算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与逾期利息的关系
指南: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
指南:我国的违约金以补偿原则为主,以惩罚原则为辅。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不当得利
指南: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违约金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率的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的约定,很难认定为不当得利。
六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指南: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不履行
指南: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出借人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性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才生效。没有生效当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七 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出借人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的举证责任
指南: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款项交付凭证的不足
指南:出借人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借款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出借人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二十九条 有借据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
指南: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可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
原告孙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区新港镇戴家河村宋家坡组***号。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县星沙镇土桥村***组。
本院于20_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宗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_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 今借孙某人民币贰万元整(月息壹分) 借款人 宋某 20_年元月13日。”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00元(未出据)两次借款共计24600元。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还款,均无结果。原告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宋某(乙方)借得原告孙某(甲方)人民币24600元,被告自愿给付利息1400元,共计26000元,分别于20_年12月22日给付8000元(已付),20_年元月22日给付18000元。
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梁 **
20_年12月22日
书 记 员 谭 **
借款协议书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部负责人:
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需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正,(小写: 元)。
二、借款期限:
三、借款月利率:
四、甲方支付账户: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委托甲方将借款转入以下账户:
账户:
开户行:
账号:
行号:(以下简称丙方))
五、任何一方违约,对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六、丙方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订立本(借款协议书),其为本协议书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利机关的授权或批准。丙方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七、甲乙双方自行保管好借款和付息原始凭据,甲方收回借款只出具收条,不提供发票。
八、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交渝北区人民法院。
九、本协议自甲方借款打入乙方账户后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出借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最新民间借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关键词】 民间借贷;离婚;非法目的;虚假诉讼
【裁判规则】
款项是否实际出借、借贷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首要和最基本的事实。处理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借款人的配偶对借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准确把握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防范当事人以借贷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虚假诉讼。
【来源】李少华与蔡毅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_)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3号,载《人民司法·案例》20_年第8期。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日 期 │ 金 额 │ 利 率 │ 用 途 │ 日期 │借款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民间借贷还款协议书
【篇1:民间借款还款协议】
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
甲方(出借方即债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即债务人)姓名: 身份证号:丙方(担保人即保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具体约定:
① 甲方借给乙方现金人民币限额不超过壹佰万元整(含壹佰万元)的借款,具体数额依照乙方出具的借条为准。
② 本合同借款限定乙方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及给第三方供货,不得购买设备资产类或挪作他用。当出现第三条所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资产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货款。
③ 本合同借款月利率为2%(月息贰分),利息于每月的25号至月底之前以现金人民币结付。
⑤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反担保(见第二条保证条款)⑥ 乙方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复印件,企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证照变更应提供变更后新的复印件)。
⑦ 担保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名下企业的经营证照复印件(证照变更应提供变更后新的复印件)。
⑧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按指印)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⑨ 还款:甲方需用资金时应提前电话或书面告知乙方,便于乙方筹措资金,约定为需用资金肆拾万以上的需提前60日告知,贰拾万至肆拾万(含肆拾万元)之间的需提前40日告知,拾万元至贰拾万(含贰拾万)元之间的需提前30日告知,拾万元(含拾万元)以内的需提前15日告知。还款时并当期利息一起支付。
⑩ 乙方、丙方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条保证条款:
①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②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2.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③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下甲乙双方债务解除。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① 乙方改变借款用途;
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③ 乙方或担保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的行为。
④ 乙、丙方变更营业执照、住址、联系方式3日内未通知甲方。
(二)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①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② 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
目下的抵、质押物(乙方资产或第三方所欠乙方的货款)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③ 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第四条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合同签订及说明
①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② 本合同签订地点:河南省长垣县甲方办公室
③ 本协议约定需交由长垣县司法公证处公证,公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住址: 乙方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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