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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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于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协商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二、乙方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截止时间为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全部给付项目包干总金额共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上述款项为一次性了结总付金额,包括赔偿金、各项经济补偿、工伤医疗待遇、加班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和福利等。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三、乙方对甲方应付其劳动报酬和各项经济补偿等款项的金额予以确认并没有争议。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四、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仍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诬陷、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问题以外亦无其他争议。假设存在其他权益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将其放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上海发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
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 ________条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中山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于 年 月 日离职于甲方
2) 甲方于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RMB:_______ 该款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福利等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3) 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部门、机关向甲方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
4) 本协议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不得向无关的第三者透露;
5)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上述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6)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山市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谎言一:
试用期工资标准言称转正后的80%
如果你逐条细细阅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肯定找不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后的80%,但却可以找到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原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两者之一的85%、90%甚至是100%。有些小伙伴竟然可以根据试用期工资推算出试用期满转正后的工资,笔者着实是吃了一惊!
提醒: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没有书面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是试用期满后的80%,即便有逆天的计算能力,也无法根据试用期工资数额推算出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同时,法律亦不禁止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数额相同。
谎言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N+1
对于N+1(经济补偿金)笔者考究了一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俗称的“N”):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同意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依法终止的;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那么,什么情形需要+1呢?无过失性辞退时,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江湖俗称的“代通知金”)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笔者检索了多个地方规定,北京市的规定着实让HR有些心塞,“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提醒:根据笔者的观察,最近媒体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报道已不常见,看来有关部门也认识到这种导向的隐患,法律的问题终归需要依靠法律的渠道来解决。故此,在涉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时,法定的补偿标准和法定外的补偿标准要区分清楚,不然所谓的“人性化”可能会变成“理所应当”。
谎言三:法定婚假由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2、劳动者辞职,除非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否则是无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辞退,只要劳动者无过错,一般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赔偿金的标准为2倍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______(劳)字〔20__〕1号
关于与 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___,男,____年_月出生,_族,____文化,身体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_年_个月,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自20__年6月13日至20__年6月12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20__年7月至20__年6月止。
现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及本人身体情况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劳动法》,决定从20__年7月1日起与____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整(元)。
请____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申请仲裁。
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本人、市失业所各一份。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事实,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劳动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到期,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续签。
2、甲方于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肆万柒仟壹佰元整(¥47100),该款包括奖金、加班工资、津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福利等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3、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到任何部门、机关向甲方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任何权利。
4、乙方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离职后如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上市公司的董事及监事会议,乙方须按照该公司要求无偿、无条件准时参加相关会议。
5、本协议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并不得向无关的第三者透露。
6、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上述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乙方:__
20__年__月__日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年月日,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三、甲方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亦至年月日止,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于次月缴交。
五、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六、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七、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八、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用于办理退工手续。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__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方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补充说明:
八、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__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辞退福利是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即企业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
二、辞退福利应用举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是符合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20_年1月1日,中国长城铝业公司在执行职工薪酬准则时,涉及到了公司在20_年重组上市时剥离出的内退职工,完全符合确认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的条件,按照国资厅发评价[20_]60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和中铝财会字[20_]37号《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对符合条件的内退人员支出重新测算预计负债的通知》规定,条件是:一、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二、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公司人事部门对2185名内退人员转正式退休期间(至20_年)的费用进行详细的测算,符合条件的职工共1233人,共计费用亿元,按照xxx要求的折现率测算,现值亿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800万元,调整留存收益后,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亿元。此项业务的处理给我公司造成很大影响,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公司利润、现金流产生影响
公司重组上市时,优良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内退人员的管理留给了存续企业,内退人员工资等费用由总部拨付70%,以缓解存续企业的困境和压力。账务处理为:企业收到总部的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实际发放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总体对企业的损益不产生影响。
20_年执行新准则后,辞退福利――内退工资追溯调整至年初,作为预计负债管理,辞退人员的工资不能进当期费用,总部继续补贴造成该项业务成本与收入的列支跨了年度,公司20_年当年利润虚增3100万元,以后年度也将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见表1:
表1 20_年执行新准则追溯调整辞退福利明细表
单位:元
20_年,长城铝业总部内退补贴政策转换成为二级公司实现了利润,就不再拨付。无论是否补贴,总之,内退人员是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应由存续企业买单,内退人员占公司职工总人数的40%,其压力对公司长期发展影响重大。另外,当年利润虚增过多,而公司的现金流需补充很多,净流量短缺,使实现的利润与现金流失衡,扰乱了经营管理者、职工等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济效益的认识。
(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章职工薪酬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日将辞退福利作为预计负债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调减了期初留存收益。长城铝业公司需在未来10年内支付该项费用,随内退人员减少呈逐年减少趋势(参见表1)。20_年,在进行20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地税务部门认为费用扣除应平均摊销(见表2),虽然制度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只能认同此调整。由此产生了实际支出与税前扣除费用的暂时性差异,公司所得税负担进一步加重。
表2辞退福利暂时性差异调整表
单位:元
三、辞退福利应用问题分析
(一)测算的辞退福利远低于实际发放水平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但在国资厅发评价[20_]60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中第二条规定:内部退休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者工龄已满30年的企业职工。第三条规定: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仅包括自首次执行日至法定退休日企业拟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出,国家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内部退休人员确认辞退福利的条件在此文件中又加以限制、界定。只包括基本生活费,不得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测算,不包括统筹外费用,年终一次性福利等,即补偿标准不能按接近实际发放水平测算。因此,长城铝业公司每年实际发生内退人员费用时,只能先冲减当年挂账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部分,剩余部分进入企业当年的管理费用。
(二)每年分摊产生很大的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
新准则规定,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实际工作中,企业、注册会计师都难以确定折现率,必须由xxx设定折现率。补偿额保持现有的水平测算,费用支付期过长,不考虑合理增长部分和资金的时间价值,再按折现率折现,失去了折现的意义,必然造成实际支付大于预计负债。另外,每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产生的财务费用是企业正常融资产生财务费用的几倍。因此按照准则应用国有企业辞退福利――内退人员的补偿,使企业财务报表失真,税收负担加大。
(三)税务部门对辞退福利暂时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缺乏依据
为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长城铝业公司经多次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税务部门只同意将此项预计负债在未来10年内平均摊销,但长城铝业公司前5年的实际支出远高于税前扣除限额,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支出。根据所得税以实际支付为准的原则,辞退福利业务的应用,不能等同于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等,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应产生暂时性差异。
总之,本案例如果说只是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产生的遗留问题,是特例的话,那么,对于辞退补偿作为预计负债的使用需要加以严格定义和限制,恰当应用,避免成为利润调节的工具,更需要有配套的所得税扣除标准。
甲方: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摘要】辞退职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经济行为,根据《xxx劳动法》,企业辞退职工需要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在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据现行财税法规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辞退职工 经济补偿 会计及税务
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方式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福利标准的方式,还有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在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本文根据现行的财税法规对此进行研究探讨。
一、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税务规定
1、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国家xxx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xxx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77号、《财政部、国家xxx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_]157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辞退职工经济补偿企业所得税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xxx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_]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_]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虽然国税发[20_]84号文随着《xxx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20_年1月1日的废止而失效,但由于企业对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符合《xxx企业所得税法》xxx主席令[20_]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 。所以,对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市甲企业A员工,工龄15年,于20_年7月辞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2万元,该省地方税务局根据20_年度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制定的免税标准为8万元。
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20_00-80000-20_0)÷12-20_]×20%-375}×12=10700元。本公式费用扣除额能否抵扣,需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甲企业代扣代缴A员工辞职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万元后,所支付的20万元辞职补偿费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
借:管理费用(如果预计比实际多,则“贷: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xxx企业所得税法》xxx主席令[20_]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辞退福利计提时间和实际支付时间属不同期间,则产生暂时性差异,实际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期间应为实际支付期间。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_.
[2] 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企业管理出版社,20_.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xxx劳动法》、《xxx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 年 月 日,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
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3.甲方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于次月缴交。
5.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8.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用于办理退工手续。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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