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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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xxx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xxx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xxx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xxx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xxx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章系统总体概述
车安科技公司专业从事智能交通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工程实施,在多年从事野外全天候环境下的交通控制技术研究和智能楼宇一卡通系统的基础上,开发的整合型感应式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具有技术先进、可靠性强、征稽管理功能强的特点,是物业管理部门停车场现代化,堵塞征费漏洞的明智选择。
传统停车场管理存在着管理成本高、劳动强度大、服务效率低、资金流失和车辆失窃严重等各种弊端,无法保障投资者的收益及停放车辆的安全,因而严重制约了停车场事业的发展。
本图像型感应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借鉴了国际上发达国家同行业的先进管理模式,采用了国际上最先进的感应式ID卡、单片及微型计算机技术,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开发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车安系统采用非接触式操作,具有方便快捷、收费准确、稳定可靠、适合国情、安全性好、形式灵活、功能强大等众多优点。
车安科技系统自开发后使用以来,已先后在中国大陆发达城市各地安装使用了上千套。经众多用户的使用证明,该系列产品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工管理停车场所存在的问题,深受业主、车主双方好评。几年来,在国内同行的努力下,已成功地替代了国外纸带式条码卡、磁卡、接触式ID卡等落后的收费系统而成为当今停车场设备的主流,对中国停车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系统概述
车安停车场采用感应卡停车场管理系统,在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一套出入口管理设备,使停车场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进出车只需将ID卡在读卡箱前轻晃一下,系统即能瞬时完成检验、记录、核算、收费等工作,挡车道闸自动启闭,方便快捷地进行着停车场的管理。
进场车主和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均持有一张具有自己私人密码的非接触ID卡,作为个人的身份识别,只有通过系统检验认可的ID卡才能进行操作(管理卡)或进出(停车卡),充分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有效地防止车辆失窃,免除车主后顾之忧。
车安管理卡分级发行、确定权限,以杜绝管理人员作弊。任何一张管理卡持有者上机操作前均要凭卡进行操作登记。对出口值班员来讲,操作登记完毕后则可进入收费管理,期间该出口所有收费均自动记入该值班员名下并存入电脑数据库。由于值班员持操作卡受权限限制,不能进入系统中更高的软件菜单项,所以对电脑所记录的数据无法干涉;上级管理者可以凭卡随时查询,核对或打印一个值班段或任何一段时间乃至整个停车场的工作记录。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停车费用流失和财务统计的失误,同时系统自动运行,杜绝了人情车、霸王车造成的经济损失。
车安停车卡可根据需求不同,分别发行月租卡(月票卡)、储值卡、特种卡(免费卡)和时租卡(临时卡)四种类型的卡:月租卡和特种卡以时间为限额;储值卡以余额为限额;临时卡随到随取,简捷方便;另外月租卡与储值卡实行预交费用,使车场管理简明、主动。系统支持三种车类的不同收费方式,以满足按车类分别收费的要求。
电脑自动计时、计费,特殊卡、月卡自动识别,临时卡人工收取现金,服务快捷高效,电脑显示屏及收费POS屏同时显示停车时间与应收费用,卡上余额或有效期限,收费透明度高,票箱显示屏还提示指导住户使用停车场,并以文明语言问候致意,使住户心情舒畅,以吸引更多使用者,提高使用效益。
车安系统配套的电动挡车道闸具有防抬杆、防砸车功能;系统的检测装置采用先进的数模转化技术,抗干扰能力强,适应各种恶劣环境,具有灵敏度与可靠性同时提高的独到之处;系统可随时查询车位。
车安停车场系统还在停车场的出入口各安装一台高解析度彩色固定摄像机、固定支架、自动光圈手动对焦镜头,可24小时监视车辆出入情况,可看清车牌号码。当有车辆驶入车场时,摄像机将信号通过视频电缆传输到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存入数据库中;当有车辆驶离车场时,车辆除应交纳必要的管理费用外,驶离车辆的所有资料(车牌、型号、颜色等)都必须与驶入车场时的资料对比相同,闸杆才升起,让车辆通过。
系统功能
采用车安系统可以显著地降低停车场的营运成本,本系统采用了最新的计算机及感应式ID卡技术,能有效地控制、监测、管理停车场的运作,它配置灵活容易满足用户的需要。
尊敬的业主/住、租户:
您好!年终岁末、新年将届之前,我《高尔夫别墅》管理处全体同仁恭祝阁下平安、体健、财亨、事顺!
根据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xxx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xxx、《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xxx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八项)义务xxx等规定,为此我物业已经和正在采取着周详与整套的公共安全防范举措的同时,谨顺此向您提醒、请您务必关注:
1、冬季气候干燥,容易引发火灾,务请注重您寓所的各消防事项,须请立即检查和消除您单元所存在着的各相关火警隐患和苗子(特别是您家的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的完整与完好的实际状态与有效程度);
2、目前是各类案件多发时期,务请妥善xxx择选xxx、xxx教育xxx和xxx监督xxx好您的xxx保姆xxx、xxx家政人员xxx、xxx司机xxx、xxx装修人员xxx等您单元所有雇佣人员及其的素质与行为,事先向我物管处及时有效登记、备案与申领、佩带该相关出入、在小区内通行的证件,务必请他们必须遵守与服从政府/小区的相关规/约定,杜绝装修施工人员在物业区域内过夜和居住,遵守小区的装修施工作业的时间规定(即应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下午18时段内施工);
3、您外出或休息时,务请规范有效地进行家庭安全系统的设防和撤防及关妥您单元所有的门窗, 勿忘关闭水喉和煤气;
4、家中务请不要存放过多的现金、贵重物品,现金和贵重物品务请格外关注、妥善存放与严加保管;
5、勿轻易将人带入与注意被人尾随跟入本小区,否则您将可能会承担小区防范与安全责任方面所被连带或牵连的责任;
6、请留心小区和您周边人员的行为举止与神态状况,如若发现有疑或需要求助时,请务必一定迅速通知我保安;
7、如若您户外出时间较长,需我处配合关注,则请与我客户服务部事先取得联系,以便指派我物业保安加强对您单元周围作重点防范巡查;
8、如若您户豢养宠物狗类的,则请务必向政府办妥《准养证》、《犬类健康证》并须加强对您的宠物严密管理和控制,一定务必勿要影响您相邻业户们的休息、生活与通行(包括务必紧闭妥您的单元门户和注意您庭院栅栏的高度、家犬的吠声、上午7时---9时,下午16时---19时的禁止遛狗的时间约束规定的遵守)、小区内遛狗路线的遵守(必须在小区围墙附近偏僻处与不得损毁/践踏公共绿化等)和遛狗方式的遵守(须用绳子栓狗与带好狗罩、狗的粪便不污染公共环境等),否则将会引起邻里间的不满、纠纷与伤害、毁坏公物等事件时,您将则须承担须有的责任和赔偿;
9、如需搬迁大件物品、家电家具等,请事先知会我物业,并由物主填写或签妥《携出物品出门单》,出门时递我门岗当值保安点验;
10、车辆进出请凭我管理处发放的有效证件进行规范的行驶、进出和停放,以共同维持妥交通道路秩序与规范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注:本处服务热线:
各业主(住户):
为落实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卫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提升上海城市形象,现决定开展本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为主体的整治活动,希望各业主(住户)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点
1. 各楼层楼道卫生;
2. 黑色广告;
3. 卫生死角;
4. 车辆乱停。
二、本区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市民等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严禁下列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
1.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请业主(住户)的生活垃圾请下楼时随手丢弃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点;
2. 严禁随地大小便,若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
3. 严禁饲养无证宠物;
4. 严禁乱竖立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若确有需要向物业申请后,张贴在指定地点;
5. 严禁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多,请及时联络建筑垃圾短驳相关人员,若建筑材料乱堆放,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
6. 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若违章建筑被房办执法二大队查处,该物业的产籍将会被冻结,直至违章建筑恢复原样;
7. 严禁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一经发现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
8. 严禁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一经发现将赔偿修复的各类费用;
9. 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泼水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报xxx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10. 严禁在楼梯间、通道、电梯厅等处堆放垃圾杂物,一经发现将报消防部门按防火管理条例处罚;
11. 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点请各业主(住户)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区。
物业管理处
20xx年9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xxx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xxx路产xxx)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xxx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xxx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xxx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xxx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尊敬的各位家园居民:
经过几番周折,在资金紧张前提下,业委会克服了种种压力,通过长期细致工作,共找到三家施工单位竞标。根据全体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海房物业共同评审,确定了门禁及安防系统施工单位为:北京康特尔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总预算为:人民币26万元。工程资金来源:上届业委会剩余经费、电梯间广告收益、业主缴纳物业费时内含的业委会办公经费。
物业公司提供五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施工周期为45天,即从20xx年06月20日至20xx年08月04日止。施工方案将在小区内公示。安装公司将临时使用2号楼2单元地下一层一间库房,库房仅用于存放物料及设备不住人。施工期间,可能会产生施工噪音及灰尘,由此给居民带来的不便,请大家谅解。
门禁及安防系统改造恢复工程是关乎家园每位居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对恢复家园的生活秩序,提升业主物业资产品质有着积极的意义。请各位居民给予大力支持。
家园业主委员会
20xx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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