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优选7篇

更新时间:2024-04-12 15:25:0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一篇

国际上许多法律均习惯将遵循企業主委托,负责完成企业日常经营的人称之为经理。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任何一部法律对经理一词进行明确定义,但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中均涉及到了经理的概念,而由于两者出发角度不同,因此使得在公司法和劳动法视角之下,经理解聘中存在适法冲突,因此解决这一适法冲突,是落实好经理解聘问题的必然举措。

一、公司法与劳动法在解聘经理和劳动者中的冲突

虽然我国尚未在《公司法》当中明确指出经理一词的具体含义,但根据相关法律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其实是将经理归属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当中,其规定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解聘经理但是有关经理解聘的具体程序,以及后续的相关保障措施等在公司法当中并未明确体现。而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其并未将经理视作特殊人员,在人事权利、工作权利等各种权利方面均享受和普通劳动者一样的待遇,因此如果存在不正当解聘经理的行为,作为“劳动大军”的一份子,经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和公司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在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视角之下,在解聘经理方面产生了明显的适法冲突。而解聘经理时究竟应该遵循劳动法还是公司法,这也成为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

二、产生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因素

在公司当中,经理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具体而言指的就是,其在公司当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在经过修改之后将优先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别归属到可设和必设机构的泛舟当中,同时在《公司法》当中有关经理的相关事项均和董事会等列在统一篇目当中,指出公司在确定法人代表时可以任命经理充当这一角色,因此在《公司法》当中经理的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公司机关。

但在《劳动法》当中将经理和其他不同劳动者视作同一主体,不存在特殊性,经理也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一方,但鉴于其需要向企业主负责,因此在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当中,选择将经理划分至雇主领域当中,认为经理属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负责直接管理普通劳动者,而普通劳动者需要接受经理的管理。因此在《劳动法》看来,在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当中,作为公司机关的经理,和普通劳动者既相对又统一,经理一方面是劳动关系中与普通劳动者相对的一方,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普通劳动者中的一员,因此在劳动法和公司法当中,经理解聘出现了适法冲突。

(二)解雇制度因素

如果将经理视作公司机关,则解聘经理应当归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当中,但如果只是将经理视作普通的劳动者,则解聘经理更适用于劳动法。从根源上来说,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公司法,均起源于民法,其在最开始的时候将适用于企业家的法和适用于劳动者的法分别定为公司法和劳动法,因此在民法当中,劳动关系有很长一段时间等同于雇佣关系。但现如今在公司法当中,调查对象仍然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劳动法当中,调查对象主体并不平等,其核心本位不是劳动者而是社会利益。在公司内部治理当中,解聘经理作为其中至关重要的一项组成部分,其解聘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公司能够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因此解聘经理始终和公司的治理需求紧密贴合。

但在劳动法当中,对于解雇的保护制度则与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劳动法中认为国家法律约束和限制着解雇权利,但其仅仅只是约束和限制企业主和雇主,并不对劳动者本身起到约束和限制的作用。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与社会法当中保障生存权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虽偶有争议但本质上来说还是对企业主和雇主进行经理解聘方面的权利限制。简单来说,公司法中解聘经理是出于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的目的,而劳动法中解聘经理则是需要重点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二者在解聘目标上大相径庭,进而造成了适法冲突。

(三)解雇事由因素

现阶段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规定董事会可以无因解聘经理,也就是说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董事会也无需进行任何解聘说明的情况下便可随时解聘经理,这与公司一直追求的经营高效率要求相符合。但如果公司在解聘经理中出现提前结束雇佣关系的情况,则其可以无因解聘经理,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出于企业主与经理之间存在一种委任关系的角度出发,作为委托经理负责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的雇主或企业主,可以随时撤销对经理的委托,因此即使在无因情况下也可以解聘经理。

但在我国的《劳动法》当中,对于当前的解雇条件有着明确限制,因此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无因解雇,通常情况下,企业主会在与经理相互商议的情况下解雇经理;而由于经理本身出现了工作过失,譬如收**赂、滥用职权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失,即可解聘经理。另外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解雇事由,《劳动法》规定企业主和雇主可以解聘经理,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解聘经理,必然存在具体的解聘原由,也就是说无因解聘在《劳动法》中并未得到支持,甚至存在禁止的意味,如果企业主或雇主无任何正当理由解聘经理,则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法与劳动法视角下经理解聘适法冲突的解决路径

(一)需要统一明确劳动法主体

由于在公司法和劳动法当中,对经理这一劳动主体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进而导致解聘经理中出现适法冲突,因此有必要对经理进行重新定义。在此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将经理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排除在外,使得经理的自身属性可以与劳动法相分离,进而可以不必再使用劳动法中的保护方式对经理解聘进行保护。目前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将经理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从雇佣劳动者范围内剔除,譬如德国在其本国的《劳动法》当中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规定章程,委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则经理并不属于公司雇员,因此在解聘经理时无需按照《劳动法》中对解雇经理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制。经理本身作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将其视作公司当中的普通劳动者确实有些不妥,因此将经理以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普通劳动者的范畴当中排除,也是有效解决公司法和劳动法视角下解聘经理适法冲突的一大重要途径。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二篇

曾经我在华政度过了美好而难忘的四年大学本科时光。三年前,我早已踏上工作岗位,却抱着继续学习深造的念头再一次投入华政的怀抱,开始了我在职攻读法硕的生涯。时光转瞬即逝,如今将要完成学业,我感到荣幸,因为在这里我接受到不少母校名师的教诲,结识了来自各行业的追求上进的同学;同时我也深感欣慰,法学理论功底进一步夯实,知识面有所拓宽,思维得到发散。

对于我来说,最有成就感的便是在导师刘松山教授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思考与研究,顺利完成了这篇毕业论文。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刘教授对我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悉心指导,在选题、写作思路和技巧、论文内容修改、格式调整等方面,刘教授都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体现出严谨负责的态度,这对于我如期完成论文有很大帮助,同时也积累下了终身受用的论文写作经验。其次,我要感谢同学们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对我的帮助和支持,大家相互鼓励、相互支持、相互提醒,得以把握好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每一个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最后,我要感谢我所在的单位,对于我三年的在职学习能够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并在我论文撰写期间提供必要的资源,释放出必要的研究时间。

但我也意识到,自身法学理论水平相对有限,对论文相关问题的研究可能不够深入、透彻,某些观点在逻辑上未必十分严密,希望各位老师谅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三篇

一研究方向的扩展与多学科、国际化视角的培养

(一)论文选题研究方向的实证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二)原因剖析

法学本身并非先天独立的,作为一门派生学科,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依附于哲学、神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这就决定了法学的发展需要这些专业知识的涵养作为支撑。而考察法学的发展历史,也可以发现任何学术拐点的突破、任何学术问题的解决从本质来看都不能称作纯粹的。因此,法学教育者在坚持法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法学本身的开放性面向。作为法学教育的先进国家,美国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鲁与哥伦比亚大学———便率先在对这种理论精英教育进行批判的同时,对法学课程本身进行了改革,并吸纳相当多的经济法学家、哲学家与政治学家到学校任教。而与美国对应,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体现出很强的封闭性,特别是在本科阶段。由于培养目标上的差别,本科阶段的学生培养仍要考虑实务性问题。因此,在课程教授,特别是在部门法学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统的教义学传统。这种教学传统建立在法律制度内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础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础主义与本质主义知识论特征。在此影响下,许多法科学生,在升入研究生阶段后仍然将法律视为孤立的存在,强调法学理念的纯正性、理论的正统性,疏于将法学问题置于经济学、政治学的语境下进行研究,无法从实质化的角度对法律的效果进行全面的考量,也无法从宏观的方面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价。当然,排除本科阶段的法教义学影响外,这一问题的发生也有其现实与历史背景。在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前进轨迹与历史沿革。西方的法学教育是经历了学术的混合化到精细化的过程而发展起来的,最终伴随着法学的独立性而专业化。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的,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在古代中国,法律只是统治权威、道德理念、乡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来,经历了民国时期短暂而相对繁荣的发展之后,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预,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成为政治学说的附庸与延伸。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与学术环境的改善,法律学者与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务自然是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与阐释的既定思维模式,在构建法律科学完整性与系统性的同时,实现法学的独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学者无疑会不自然地透露出对其他专业知识的过分担心。“为了不重复丧失独立性的经历,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对任何外来的暗示或影响都变得特别敏感,一概加以排斥,并最终走向与现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闭”。而法科学生(包括我校的法学理论研究生)也正是在还未摆脱本科阶段的教义法学影响下,加之受法学研究大环境熏陶,从而加强了固有的研究思路与学术观念,致使其在论文选题上出现偏颇。

(三)应对方案

1.跨学科教育的提倡法学研究仍旧不应当局限于其专业知识的封闭性内涵,而应当置于社会科学这一更开放的层次上进行研究,对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进行借鉴和吸收。这甚至不仅是学科先进性的体现,更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系统的跨学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学教育便显得十分重要。毕竟,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学科体系、知识背景、价值理念下的法律规则考量标准、评价方式与改良意见的学科,其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启示与多元化的动力。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这应当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而从现在我校在法学理论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改革趋势上来看,这无疑为研究方向的扩展和跨学科视角的培养提供了极好的契机。而导师在引导、培养学生时,也应当提示学生有针对性地阅读相关的著作。当然,知识的了解与传授固然重要,但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的本质特征并非在于这些知识,而在于对经济学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学上的应用,即在于研究方法与分析视角的培养。因此,强调跨学科的开放性研究,绝非意味着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接受其他学科的渗透,而是在坚持法学独立性的立场上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吸纳。所以作为法律教育者,与其担心未来统治法学理性研究的是统计学家与经济学家②,倒不如担心自己沦为所谓的最正统法律理论的“僧侣”的危险。毕竟,学科的独立性的获得并非单纯来自其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落脚点来界定。因此,不管怎么说,跨学科研究还是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逻辑之外的另一个理论增长点。而在各种学科中,经济学作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学科,无疑为法律制度的评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因此,通识教育也好,跨学科研究也罢,都应当成为我校法学理论教研室在今后的教学、培养、指导方面的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方向。2.国际视野的培养如果说我校学生在法经济学领域选题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学科研究的不足,那么在比较领域研究选题的缺乏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学生在法学国际视野上的局限性。从我校学生的选题状况来看,虽然比较法学已经单独成课,但显然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掌握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并不乐观,这必须成为今后我校教学培养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处理好法学知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法学知识的国际性与地方性的属性争论由来已久。反映在比较法领域,争论则体现为到底比较法研究是应当致力于探寻制度间的共同之处、总结规律,进行制度层面的协调性构建,还是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差异性上,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这个问题很难有答案。“偏重”不等于“偏废”,对“国际惯例”的孤注一掷与恪守“中国国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或教学时,应当摒弃国外立法规律的先验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应关注制度上的差异,并对法律秩序、法治环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各种因素。比较法学虽主张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与原则的比较研究,但其研究对象却并非局限于此。在单纯的制度建构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极大阻碍的同时,法律越多,秩序却越少。比较法学者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上。他们或将制度的演进史进行整体比较,或对制度进行法律文化层次的研究,或将法律视为社会现象的一环进行考察。因此,在培养、启示学生进行制度比较的同时,也应当引导学生探寻出各种制度中的隐藏性基础与渐进性因素。

二论文选题的规划与自主性研究

(一)论文选题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论文选题大小失当

(二)原因分析

1.疏于展开协作规划学位论文作为获得硕士学位的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并非数月间便可完成。在撰写之前,必定会经历长时间的准备过程。而论文的选题工作更非靠一时兴起的灵光乍现就可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与学术沉淀。因此,对论文写作或是选题的整体性规划显得非常重要。选题工作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其通常包括阅读积累,及与其衔接的资料搜集、实证调查等各个环节。而阅读积累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这一过程可以根据阅读书目的细化而划分为泛读和精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并不是孤立,从泛读到精读的过程,也是学术思维与研究思路清晰化的过程,这两个环节便是靠不断思维进路而串联起来进行过渡的。思维进路的细化当然也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渐进性集中,同时又能实现对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动态性把握,更能保证研究领域与自身能力的协调,从而选取出“大小适当”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选题。然而,目前部分学生忽视了思维进路不断细化的过程。部分学生执着于泛读,却忽视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进行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的筛选。他们虽然学识渊博,但知识的生产能力却令人担忧。而另一部分学生,则会凭自身兴趣跳过泛读而直接进入精读阶段,甚至一些学生出于功利“投机取巧”式地跳过泛读环节或只是阅读对泛读阶段书目进行评介的“二手资料”,这种所谓的“精读”自然无法打下牢固的理论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阅读方法是无法实现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的纵向把握的,也就无法选取基于学术界现有研究现状的适当的主题。同时,这种思维进路上的断裂也意味着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怠于开发,更遑论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学生对研究现状和自身能力两个方面均难以把握,也就必然导致文章选题的大小失当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时,选题的大小失当并非源于对研究现状、自身能力的不恰当评价,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着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为其欠缺此类能力,故而在研究时无法深入,其文章内容的构成来源要么是针对主题的横向扩展,要么来源于针对主题的周延性论述。当然,暂不谈阅读步骤问题。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只是法科学生,其他学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即使身为理论法学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师为主导,由老师进行在堂的讲授,并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法学知识的单纯掌握。在研究生阶段,这种单纯地进行既定、凝固的法学知识灌输的教学模式自然显得不恰当。这种守成式的“一次性”培养模式显然与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宗旨的硕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异。研究生阶段的法科教育强调对知识被动接受之外的学习自主性,其目的在于学生掌握一套多维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手段,在对知识进行全面掌握的同时,应当能够进行专业的分析与发散的思考,而毕业论文正是这种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体现。显然,一些法学教育者意识到了这一点。毕竟,作为教授或副教授,其对教师的定义当然不能局限于知识的“数据库”上。但受传统的教育模式所限,学生却甘当学术“记忆体”。许多学生仍然将课堂知识的掌握或导师布置任务的完成视为成就其学业的唯一途径,对与之有关的理论,他们会力求能够记住,但对与之无关而同样重要的知识,却不进行涉猎。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会被磨灭。与之相对,他们的理论体系与知识结构会有极强的依附性,研究视角会显得日益狭隘,学术敏感度也会日益迟钝,更缺乏处理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一旦选取内涵广阔、概括性较强的题目,文章的横向扩展性虽广,但在理论深度上却有所欠缺。这就是典型的选题“过大”了。而与之相对,“过小”的选题,虽然能在形式上保证题目的新颖性,在形式上体现一定的学术素养,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对此类“精度”较高的题目是难以把握和驾驭的。因此,最后难免落入与选题“过大”同样的主题分散状态。

(三)应对措施

三选题的对策性与创新性反思

(一)论文选题内容的考察:对策性论文较多

(二)原因分析:创新性误区

(三)文章创新性理念的反思

由上文可见,言及对策性选题之所以过多,并非选题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这类选题与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准不太相称,对一般学生而言难度较大。但能力与水平的一般性却不能概括才华的特殊性。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或许能在坚持我校现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之上,辅以上文所提的改进途径,以引导学生培养跨学科研究的视角,以及及时规划合理的论文写作工作,培养其自主性研究能力。那么一篇兼具学术创新性和制度建设影响力的对策性论文也是可以期待的。但这里要所说的是,文章创新性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单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对策性论文的形式出现。在华中师大的董泽芳教授看来,除去这种将选题立基于社会热点进行的全新的理论建构式探索外,毕业论文的创新性还能通过以下9个方面来切入,具体包括:文献资料的新发现、观察问题的新视角、概念术语的新阐释、谋篇布局的新思路、研究方法的新探索、学科知识的新融合、理论观点的新突破、成果应用的新价值,以及论文选题的新高度等。[11]当然,受专业特点所限,以上的创新切入点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来说并非都合适。但作为法学教育者,他起码有责任点破这种“随波逐流”式的对策性创新误区。毕竟,这条既有的创新道路似乎太过拥挤了,何况这条路似乎还是最难走的那条。与此同时,导师还应培养学生的阅读鉴赏与评析能力。在阅读文章时,导师要引导学生不单单关注观点和结论的提出,还应对论证思路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学术上的成功并不是以语出惊人的结论作为标签和符号而引人注目的。理论提出之前的前置研究、思辨探讨、智识沉淀同样具有价值,而不应当被忽视。这种阅读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办读书会,在读书心得讨论与交流的过程中实现,也可以通过读书笔记、笔记摘要的侧重性要求来进行引导。四结语本文以我校法理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并与五所大学法学专业教育比较分析与反思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选题过程中暴露的知识理论基础、实践水平、主观态度、理论联系实际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从考察发现的问题出发,进行反思,并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路径,制定出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这些途径与措施虽未经实践之检验,但其对提高法理学硕士对论文题目蕴含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关注度,提高选题的整体水准无疑有所裨益。提升法理学毕业生综合运用、创新与扩展所学理论与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四篇

刘某(男,19岁)、高某(男,19岁)、崔某(男,15岁)预谋绑架某县中学生山某、付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现金。于20_年4月2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高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绳子三根,铁棍一根,胶带一卷,预先到达某县大桥东头第三泻洪口处,另一犯罪嫌疑人崔以去河西玩电脑游戏为由将山某(男,16岁)、付某(男,15岁)从家中骗出,当三人走到西大桥东头时,崔借口说去桥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钱,将被害人骗至西大桥东头第三个桥墩处,这时躲在桥墩处的刘、高手持卡簧刀将二被害人逼住,刘用铁棍猛击刘头部数下,山倒地后高、崔又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山的脖子勒住,约一分钟后见山不动了,又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付打倒,认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离现场。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给山某家打电话索款,要人民币五万元。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五篇

【摘要】论文写作能力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目前论文写作能力现状不容乐观,文章从教学方式、考核方式、课下作业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建议。

【关键词】法学专业 论文写作能力 培养

一、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论文是指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所谓讨论是针对某一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辩论,研究则指探求事物的真相与规律。法学专业论文写作一般包括课程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形式的写作训练,其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学习基础知识的效果,培养和考察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提高学生调查研究、搜集整理资料,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学论文写作是法学教学的重要环节。然也有学者主张取消毕业论文这一实践环节,如《中国青年报》记者周凯曾撰写的题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文章就引起了高教界的大讨论。[1]笔者对此并不赞成。在法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法律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对法学专业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富有创造性、能站在法学专业知识发展前沿的人才将在新世纪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在这种形势下,负有培养高水平研究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本科教育将会倍受社会关注。而论文写作能力作为专门对某一学问进行系统的哲理或理论研究的能力,对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现状

从笔者多年担任学生论文写作指导工作及对学生、同事的走访、座谈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在论文选题方面失当,即选题欠新意与选题或大或小;文献的收集与整理方面,有的同学持应付心理,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参考书就想完成论文的写作;有的同学收集了较丰富的参考资料,却不会整理利用,不懂取舍,造成材料堆砌、文不对题,甚至引用了错误的观点和理论;语言表达方面口语化现象严重,有的同学对概念界定不清,造成相关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的混乱,甚至得出错误的结论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论文的质量。而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传统的“灌输式”课堂教学模式限制了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应当予以改革。

三、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的建议

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着力推动基于问题、基于案例的学习等多种研究性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主动探索和发现创新的精神,使学生形成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具体而言:

(一)通过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培养学生发现与提出问题的能力

首先,教师应针对授课内容不断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所提问题难易要适度,问题要具有启发性,激发学生固有的好奇心,培养兴趣,增强求知欲,同时要创设融洽的课堂环境即营造民主、宽松、和谐的课堂氛围,以引发学生积极的探索与大胆的回答。其次,培养学生树立问题意识。问题是思维的起点。引导学生不断进行自我提问或者生生之间互问、互辩,由问题生成更多的新问题。第三,使学生掌握一些发现和提出问题的思考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掌握了方法,也就形成了能力或者说促进了能力的形成。比如提倡学生提出质疑,敢于持批判的态度,敢于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再如针对理论争议,应展现出教师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及理论依据,与学生展开探讨,鼓励学生归纳出自己的观点。

(二)针对课堂教学中的问题锻炼学生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的能力

(三)针对课堂教学中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概念的生成与厘定的能力

在发现与提出问题并掌握了大量文献资料基础上,通过对材料分析整合并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如何将解决方案以规范明确的语言加以表达?就涉及概念的生成与厘定的能力问题。授课过程中在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与查找整理相关参考资料基础上应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及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实践能力,从而锻炼学生概念的生成与厘定的能力。

(四)针对课下作业方式的改革培养学生设计研究过程和把握学术前沿的能力,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重点章节课后留一些典型案例分析作业。典型案例分析作业可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也可发现学生对知识掌握所在的问题。通过选用短小精悍、针对性强的案例,来印证有关原理或原则。主要用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系统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通过对作业的点评组织学生开展对疑难案例的讨论,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的难点,消除错误认识,融会贯通所学法学知识。

第二,课程论文或专题论文。授课过程中在组织对当前法学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后,让学生写一篇字数在2500字左右论文,谈谈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一般从大学二年级起,有的法学课程就开始课程论文写作的训练,为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顺利完成打下扎实的基础。

(五)针对考核方式的改革培养学生做出学术命题的能力

法学课程考试方式的改革方面可以提高平时课堂表现在期末成绩考核中的比重,将课程作文纳入期末总评成绩,增加期末考试学术论文比重,重点锻炼学生做出学术命题的能力。

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的长期工作,既需要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予以切实的重视,也需要学生自觉地锻炼自己的相关能力。

本文是唐山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基于环境法学课程教学的法学专业论文写作能力培养研究”项目编号:(110155)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顾东东.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争议应对机制[J].科教文汇,20_(8)

[2]向佐群.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_(2)

刘淑华,女,唐山学院文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六篇

本科毕业论文是系统全面检验高校本科生通过四年专业学习(某些进行试点改革和允许提前毕业的高校为三年)所获得之各种学习成果、思维能力、综合素质及独立从事科研调查水准高低的主要依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由单一专才型向宽口径复合通才型转变,兼之“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不但各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了数量庞大的法学毕业论文,许多非法学专业①的本科生也纷纷结合本专业实际,从个人兴趣、教师引导以及就业需要②等方面出发选择撰写同本专业相关的法学毕业论文。譬如诸多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撰写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毕业论文,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信息安全法类的毕业论文,哲学专业本科生选择法哲学、xxx理学类的毕业论文……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平心而论,这可谓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它既反映了目前我国本科教育的宽口径培养模式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彰显,又折射出年轻一代法治理念质的飞跃。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①这里笔者出于叙述和研究方便,将非法学专业作最广义解释,即除了传统法律专业外包括授予法学学位的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学等一律统称为非法学专业,下文均同。②由于很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通过招聘、报考公务员及对某些社会资源的利用也即将迈入或打算走上同法学相关的工作岗位,那么为对法学专业更加了解以满足就业需要自然亦成为选择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动机之一。③这种问题出现在研究生身上的概率就要小许多。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终究进行过多年较深入的理论学习与研究,又能时常获得导师诸多方面启发和教诲,其复合型学术分析视野显然非普通本科生可同日而语。④当然,此等尴尬局面的存在还有着客观原因,如一些理工科高校图书馆法律类藏书较少且日趋陈旧,学生即便有心想接触相关法学前沿理论也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罢了。⑤不过,由于现阶段我国高校大多采用指导毕业生论文数量和教师指导津贴挂钩的薪酬支付方式,一些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所在院系教师未必会乐意推行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模式降低他们的论文指导津贴收入,所以高校有关行政部门还需对该模式下的劳动报酬分配做出合理规划。

专科法学案例分析范文 第七篇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情况总结

教务处: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两个班93人已顺利毕业,现将有关毕业论文的情况汇报你处。

一、 法学院99级法学专业03届毕业班为两个班(1班49人,2班44人),共93人,全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论文,论文的规格、标准按照学校的要求执行。由于xxx非典xxx的原因,参加答辩的同学只有13人。参与论文指导的教师为23人,其中高级职称14人,中级职称9人,每位老师最多指导学生5人,最少1人,平均4人。

二、 学生论文的内容全部在法律学科的范围内,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婚姻法、税法以及国际法等内容,覆盖面较广。论文题目除极个别外没有相同的题目。通过老师的评阅,最终共有4位同学的论文获得优秀,83位同学的论文获得良,6位同学的论文获得中,1位同学的论文为及格,没有不及格的情况。

三、 存在的问题

1、 由于现在学生择业比较难,论文的写作时间正与找工作相冲突,因此,势必会影响学生安心写作论文。

2、 由于学生忙于找工作,特别是外地同学常不在学校,影响了老师按照规定对其论文写作过程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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