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4-14 09:27:1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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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号:26
案由:关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提案人:
内容: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人民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创业创新,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社会经济建设突飞猛进,尤其是工业的异军突起,使我县人口、产业得到了快速集聚,大批省内外务工农民涌入我县就业,在为我县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难等问题。虽然,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让外来务工子女同样享受到城区优质的教育资源,尽最大努力促进教育起点公平,出台了《青田县城区暂住人员子女就学招生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享受同城同待遇。但就青田目前情况来看,还需进一步去研究和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城区校舍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所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具体表现在:
1、城区校舍不足,乡级校舍闲臵。我县农村学校学生逐渐减少,逐步流向县城或集镇,给县城或集镇学校带来很大的招生压力,同时也产生乡校闲臵的现象。如吴坑乡、贵岙乡、小舟山乡三乡最多学生总数达1600余人,而今年吴坑乡等三乡学生总数不足200人。
2、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人数急剧增加,小学生就学难尤其突出。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剧增,如意尔康集团就有6000多务工人员,他们子女的教育问题自然就落在城区、集镇学校的肩上。目前,青田共有在校小学生29432人,其中外来务工子女有12679人。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县城或集镇。例如今年县实验小学、东山校区、城东小学、塔山小学、城西小学、水南小学共有学生7887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有5099人,占总人数的。温溪镇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洲头校区、沙埠校区共有学生4848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有3268人,占总人数的。
(二)学生人均用地、绿化面积等指标低下,未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在《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三类中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指标36个班级为平方米/生,18班级为平方米/生”。青田县城实验学校校园用地面积11552平方米,36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生;城东小学校园用地面积7453平方米,36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生;温溪镇第二小学校园用地面积是2658平方米,18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温溪高中洲头校区校园用地面积675平方米,10个班级,学生人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上述数字表明,我县部分学校硬件设施未能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要求。
(三)学校专用教室严重不足,跟新课程背景下的素质教育不相符
部分学校因缺少多媒体、音、体、美、计算机房等专用教室,无法开设最基本的课程,基本的课外活动得不到保证。到目前为止,部分学校的上课模式还停留在一支粉笔,一本教科书。学生一天六节课,除了教室上课,还是教室。多媒体、音、体、美教室、计算机房、400米环形跑道,这些本来是学校必备的,可对他们来说,却成了难能实现的美好愿望。就目前青田县各小学情况看,还有大部分学校专用教室严重不足,跟新课程背景下的素质教育不相符。
二、几点建议
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尽管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明显,但要让每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书读、读好书,相关部门还须进一步调查研究,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协调发展,统筹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使他们安心在我县工作,为我县的经济腾飞注入新的活力。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
1、科学规划,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工作。根据经济发展行政区划调整的趋势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和谐、两化一新等新理念融入同时,建议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人口增减、城市发展、产业升级后外来务工人员流动趋势,较为准确预测每年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及时调整我县教育规划,适时新建、扩建校舍,合理配臵教育资源,从更高层面、更宽视野来考虑城乡架构、产业的分布、功能配套及教育布局。
2、充分利用闲臵教育资源,缓解城区、集镇学校的招生压力。我县部分乡校校舍闲臵,教育资源未能有效利用,建议将这些闲臵学校可以由城区学校实行“一拖一”的管理模式,统一招生,统筹安排教师和学生,以达到教育资源的共享。如杭州、衢州均有成功的办学经验,值得鉴赏。
(二)规范管理,因人施教,让务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
1、规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实行“入学绿卡”制度,阳光招生,保证农民工子女方便入学。为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管理,建议申办农民工子女“入学绿卡”,有计划的接收农民工子女,如凡在本县务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根据暂住地和施教区域,凭暂住证、劳动用工合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材料,到就近学校为子女申领“入学绿卡”。只要持有“入学绿卡”孩子,就能跟本学区的孩子同等待遇地到规定学校入学。为了保证学校接收外来学生的积极性,政府可设立相应的补助制度,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除了政府按学生实际人数拨足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外,还实行一定数额的经费奖励性补助。学校凭“入学绿卡”结算。2、民工子女评优考学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实行混合编班教学。混合编班是“和谐共进”的基础。首先,我们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混合、统一编班,这是实现“和谐共进”的第一步,这同一个班级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朝夕相处,在生活和学习上相互照应,使外来民工子女在短时间内融入主流,让其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1、在发展工业的同时,有计划的预留标准化的学校教学用地,参照浙江省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标准建设高标准校园。把学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到了全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教育建设投入,通过完善教育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臵等途径进一步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进度。
2、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学校布局新的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建设标准化校园: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一定比例的绿化场地。3、随着我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民工子女就读的人数将会越来越多,其义务教育问题将会日益突出,为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解决好外来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并按照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丰富教育内涵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学校内涵发展,扎实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优质化进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xxx:
申 请 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级伤残,平均工资为×元/月,申请人住院×天,停工留薪×月,×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x×元/月=×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月x×元/月=×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月x×元/月=×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天x×元/天=×元
6.住院护理费为:×天x×元/天=×元
7.停工留薪为:×月x×元/月=×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月x×元/月=×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分左右,员工×××在××工作时,不慎×××××××××××××。当天送入××××××医院进行救治,×年×月×日办理了,共住院×天。出院诊断为:×××××××××××××××××××××。
×年×月×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年×月×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保安公司称其与殷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订的协议书,称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培训学校述称,殷某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学习。为证明其主张,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保安公司未提交证据。培训学校提交协议书2份,证明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殷某银行账户相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询函(回执)显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转账十笔,金额相对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认可该查询结果,但主张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发放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判决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
xxx:
申诉申请人:××(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电话:××××××××
被申诉人:张××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35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1998年10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20xx年10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35万元的损失。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8日
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xx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xxx:
申请人:xx
女,汉族
出生 年月日
住址被申请人:xxx
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xx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xx元(20xx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频次在学校安全事故中位列第二,主要原因是部分学校责任心不强,理不到位。
一、存在的问题
(一)校领导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食堂运作恶性循环。部分学校食堂硬件符合规范要求,但由于管理不善,食堂经营难以为继。海口秀英区石山中学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都不次于市内学校,该校学生300余人,住校生80余人,由于管理混乱,食堂伙食费太高,就餐学生仅35人,学校食堂无法经营难以为继,只有对外承包负责,承包人为降低成本,舍弃原煤气灶不用而另砌烧柴的炉灶,不符合环保要求,面对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整改的要求,学校无动于衷;对于学生的吃饭大事,校领导漠不关心。
(二)硬件设施滞后。一是全省学校当中有没有食堂,学生到校外小吃店或“小餐桌”就餐,食品安全风险难以防控。二是硬件的缺失,导致有学校食堂无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的学校食堂监督量化等级达不到良好的规定要求,学生饮食安全难以保障。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现象普遍。一是个别学校食堂采购“三无”或来源不明的冻品原料;二是学校食堂对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达不到要求;三是食品不按要求存储。四是部分学校食堂索证索票不全,验收走形式,记录不规范。
(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低。部分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质较低,责任意识不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意识匮乏。
二、建议
(一)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考核指标。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学校领导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大学校食堂建设力度。将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学校总体建设规划以及办学条件评估指标体系中,使学校食堂设施的改善与其他教学设施改善同步。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校长、分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同时让食品安全知识科普进校园、进课堂,使学生养成安全的饮食习惯。
(四)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互通的食品原料采购信息管理查询系统,学校食堂重点部位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必须执行事项和禁止执行事项,制定监管人员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实行“中央厨房”配餐制。政府引导餐饮企业在城市分区域建立若干个“中央厨房”(或称中心厨房、午餐配送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中央厨房”负责配送、供应在校中小学学生及幼儿园的餐饮,以降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
一、案由
母乳是公认的婴儿最好食品。早在20xx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就向全球倡议:最初六个月纯母乳喂养,是哺育婴儿的最理想方式。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确定每年8月1日至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每年的5月20日是我国母乳喂养宣传日,这些都在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并由此创造一种爱婴爱母的社会氛围。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母婴室的缺乏或形同虚设,这使得许多带着婴儿外出的母亲经常遭遇哺乳的尴尬,有的母亲甚至不得不躲进厕所或在大庭广众之下撩起衣服为婴儿喂奶。
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体现的不仅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更是公共服务理念人性化的彰显,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于母婴室的设置,我国的法律法规上并无硬性规定,母婴室哺乳室等字样只在个别文件中提及。如20xx年4月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中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在此背景下,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不仅是对二孩政策的积极相应,也是对育龄妇女和婴幼儿关爱的重要方式。因此,建议国家积极推进母婴室的建设,在国家层面上出台关于母婴室规划建设的标准,让母婴室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
二、案据
1、近年来,随着母乳喂养意识的提高,以及公共设施建设的日渐完善,国内一些城市和一些机构在推动母婴室的建设。
20xx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了“母爱10平方”活动,倡导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建立母乳喂养室。至20xx年底,全国已有超过1500家这样的母乳喂养室。这说明,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期盼。为方便在职女工哺乳,20xx年初北京市总工会启动“妈咪屋”(即“母婴关爱室”)建设项目,目标是3年内将建成1000间“妈咪屋”。这些“妈咪屋”将会出现在写字楼、大型商场、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和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基本设施包括:桌子、沙发或椅子、电源插座和冰箱等。
在广东省惠州市,20xx年也开始在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非公企业试点建设“妈咪小屋”。惠州市总工会下拨每家企业工会1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妈咪小屋”建设,为在职女工在孕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提供一个温馨、私密、干净、安全的休息场所。截至20xx年底,惠州市包括各县区已建成这样的“妈咪小屋”共有60多间。
2、虽然近些年,母婴室、妈咪小屋等建设在国内许多城市都有,但覆盖面仍不够广,建设标准也不尽相同。
据媒体报道,虽然一些地方设置了母婴室或哺乳室,但条件大多参差不齐。如有的大型商超和妇幼保健医院的母婴室设施齐全环境温馨,有热水、洗手池、垃圾桶、儿童厕所、私密的哺乳室、尿布台、婴儿床、还有供孕妇休闲的沙发等。有的综合医院的哺乳室则非常简陋,只有几张椅子,连垃圾桶都没有,更别说洗手台、热水壶等的设施。也有的景区的母婴室上锁了,工作人员称是有需要才打开,以前没锁里面的设备被人损坏了。在有些火车站的母婴室甚至成为了老太太的休息室。
3、而在国外,母婴室已经成为普遍的公共设施。
如法国,有公厕的地方几乎都能找到母婴室,甚至在高铁上,每节车厢之间的厕所都设有专门的母婴室。英国的母婴室功能齐全,防滑地面,有温控,有的还有出售纸尿布的售货机以及婴儿车停放处等。日本则将设立母婴室写进法律,明确规定婴儿会逗留而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场地必须提供母婴室。
小小母婴室,体现的是社会对妇女儿童的关爱。在公共场所建设标准化“母婴室”已经成为检验城市文明的标尺,城市的基本生活设施,应该让所有市民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只有政府成为建设母婴室的主体,出台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的标准,并扶持和鼓励全社会参与,才能尽快普及设施完善的母婴室。
三、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让母婴室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目前,国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建议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母婴室设置提出相应规定。将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作为公共服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和文明城市检查的考核范畴,在建设公共交通、审批商场酒店写字楼、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市,拓展城市公共服务空间时,明确母婴室、无障碍设施等人性化建设的内容,从而推动公共服务向更加人性化和温情化的方向发展。
2、设立最低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议由卫生、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明确的建设标准,统一标识。
3、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建设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作为建设主体,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母婴室。同时向各类企业发出加强母婴室建设的倡议书,改善育龄妇女工作条件,创新落实《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对于女职工较为集中企业,督促其建设母婴室,并把企业建设母婴室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企业、精神文明单位和先进工会组织的标准之一,引导企业自觉加强母婴室建设。
奥巴马议案被美国国会否决,或将影响美国全球战略
美国的立法权主要掌握在国会手中,但国会通过的议案都要总统签字才能生效成为法律。美国总统可以否决国会提出的议案。这时,议案要回国会参众两院重新表决,两院都以2/3以上票数通过,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使议案自动成为法律,否则该议案作废。报道说,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频繁动用否决权,被人们称为“帝王总统”。但大多数美国总统都谨慎使用这一容易导致国会和政府矛盾的权力。而在法案遭总统否决后,参众两院重新表决强行通过法案的例子更少。美国国会20xx年11月曾推翻总统小布什的否决,通过一份水资源管理法案,但这一法案的重大程度显然比不上“9·11”法案。
“这将是一个没有总统签名的法案。”陈力简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在历史上,美国总统否决法案有大约1500次,其中约有100次后来被反否决,所以不算很罕见,罕见的是大批民主党议员投自己党总统的反对票,这是对奥巴马和民主党政府的重大打击。
为什么大部分民主党议员不支持奥巴马?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授朱威烈29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9·11”法案允许美国人起诉沙特政府,这对美国人来说是“正义”的。民主共和两党“都不想站在民众的对立面”。
根据相关报道,“9·11”法案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也非常深入。它介绍了“基地”组织最初如何出现,到后来美国“9·11”发生的过程,甚至IS形成的基础。内容涉及沙特王室成员介入了恐怖活动,当时的背景是美国、沙特为了反对苏联介入阿富汗,在阿富汗当地扶植极端组织,包括给予资金和武器。
朱威烈对《环球时报》说,“美沙反恐也‘用恐’,利用他们来反对什叶派,这其实是‘基地’组织和IS壮大的基础”。他表示,作为法案直接针对的对象,沙特政府已经表态,如果这个法案通过,他们要从美国撤资。现在参众两院都已经通过,就看奥巴马还有什么手段了。如果没办法挽回,那么沙特政府应该会有行动,而且沙特是海湾国家的老大,如果沙特与美国搞翻了,美国与那些海湾国家的关系也会受到影响。
“在未遂xxx和居伦事件后,土耳其与美国的关系已渐行渐远,现在在中东,美国就剩下与沙特的关系了,如果这最后一个支柱也塌了,那么美国在中东的盟国体系将受到几十年来最严重的影响。”朱威烈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还有一个背景不能忽略,即当今世界格局处于剧烈变化之中,从亚太、欧洲到中东,客观上美国的影响力都在削弱,因此,美国国会的这个否决意味着美国在中东的影响力已受到根本性影响,这会触及美国对全球的主导战略,“对美国政府而言是非常糟糕的消息。”
20xx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xx)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xx)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xx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xx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xx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xx年10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xx)32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xx)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姑沙路是贯穿我县黄店镇、孟海镇到菏泽沙土镇的一条县级公路,是我县东部乡镇间南北交通要道,它辐射黄店镇东部16个村庄、孟海镇10个村庄,受益人口4万多人。它于1997年建成使用,目前已严重超限服役,年久失修,严重影响了沿线群众出行和乡镇经济发展。因此,加快姑沙路建设已刻不容缓。近几年,在每次县“两会“期间,县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都多次提出提案和议案,呼吁尽快翻修姑沙路,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多次答复尽快修建,但始终未能修建。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县有关部门对姑沙路进行一次全面调研,真正掌握道路目前现状。
二是列入20xx年公路翻修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公路立项、招标、施工等工作。
三是在实施公路建设时,适当加宽路面,以便解决车辆安全行驶及会车难问题。
四是建好安全防护设施,把好公路安全防护关。
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xxx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xxx:
请求事项:
1、写明完整、具体、明确的请求,请求支付加工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等需写明计算过程(时间段×计算基数);
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3、请注意以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劳动者何时入职,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1、申请书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印刷;
2、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3、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劳动(人事)关系建立时间、争议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以及按照本委《调解建议书》的建议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情况,或者通过向劳动xxx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情况等;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应在《申请人提交证据清单》上列明。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贸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长。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的解决,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申请贵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欠货款。根据申请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证实,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出现变卖车辆、转移资产,试图逃避债务的动向。
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则本申请人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市____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刘某于20_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某村。20_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河北。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模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模型公司主张,变更地址的背景是公司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到期,并不是主观上故意迁址,且作为变更地址的补救措施,公司给员工提供了班车、住宿等条件,让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不存在障碍,但是刘某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公司不得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且已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模型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将办公地点从北京昌平迁至河北,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形。模型公司已经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刘某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于是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
xxx: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X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被申请人:XX市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0731—X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XX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XXX》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规定,特依法提起,请予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彭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案情简介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现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张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久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xxx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诉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20xx年10月22日,张某某与宁波某某汽车部件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某某汽车部件公司聘用张某某担任设备管理员兼电工,为期3年,……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20xx年11月10日,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张某某在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7日起至20xx年10月16日止,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作为该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合同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张某某遂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某汽车部件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判: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0月17日至20xx年10月16日。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张某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构成违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与张某某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该约定对张某某无效,但对某某汽车部件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系双方对违约金进行了重新约定,应以双方最后的合意为准,故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违约金5000元。
裁判要旨: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该违约金条款对用人单位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x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xxxxxxx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xxx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xxx。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元,合计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xxx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xxx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xxx。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xxx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xxx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xxx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xxx《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xxx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xxx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当天就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八级。20xx年10月12日,该劳务派遣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均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xx年3月8日,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蔡先生诉至本院,要求陈某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并要求家具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其公司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因公司注销前并未支付蔡先生相关款项,故其应对相关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蔡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基于该工伤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该家具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李某于20_年5月到某酒店担任项目经理,双方于20_年1月31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_年1月31日解除,酒店于20_年2月15日前向李某支付各类款项9万余元,前述款项清偿了双方因用工关系、劳动关系履行及其解除而应向李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补偿,自该协议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酒店实际支付约定款项的时间是2月28日。
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是酒店没按约定履行协议书,是以行动表明不履行协议了,因此他本人也没有履行协议的义务,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酒店承认确实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是强调是因为酒店惯例为月底支付职工工资,所以也就依照惯例执行了,不同意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_年1月31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酒店虽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关款项,但是迟延支付的时间较短,只有十几天,且在李某提出仲裁申请前已经支付,综合分析酒店并没有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陶某于20xx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xx年2月20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20xx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生活费33 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7 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陶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陶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陶某于20xx年8月27日以工贸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贸公司应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工贸公司应当支付陶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贸公司未给陶某安排工作,应当支付陶某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最终,法院判决工贸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20余万元。
xxx: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企业登记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元。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部分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日通过应聘或朋友介绍的方式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工作,月工资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是否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注明离职原因。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江苏xx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
事实与理由:
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白露洲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仲裁中。
白露洲公司的仲裁请求:责令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未能按约于20xx年7月30日前支付609231元货款。
客观事实上,虽然《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拆迁队伍20xx年7月25日左右(不能超过7月30日)进场前再付609231元,余款25万元拆卸结束前一次性支付”。但由于白露洲公司长期拖欠盐城港口集团的租金,港口集团在申请人与白露洲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告知申请人:该起重机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基于上述白露洲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协议的事实,申请人要求白露洲公司尽快解决其与港口集团的矛盾。然而直至今年元月份,申请人才得以根据其与港口集团达成的协议,将第二笔货款609231元化为601160元和8071元的两张汇票给白露洲,由白露洲公司将其中一笔601160元的汇票在白露洲账上入一下的同时直接汇到港口集团,港口集团在收到该款项后解除对起重机的扣压。谁知白露洲公司言而无信,601160万元货款入账后却不转汇给港口集团。为避免钱、物两空,申请人不得已之下于20xx年2月18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起重机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xx年2月20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港口集团对申请人拆除起重机的防碍(案号为[20xx]亭民一初字第0886号)。紧接着,港口集团以租赁合同纠纷对白露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亦向法院申请对白露洲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案号为[20xx]亭民一初字第1016号)。
上述白露洲公司对申请人恶意隐瞒起重机被港口集团扣留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拆除起重机而依法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协议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该节事实必须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防碍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鉴于另一案尚未审结,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如上中止本案仲裁的请求,望予批准。
南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
20xx年xx月xx日
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元(月平均工资xx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加班费共xxx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
2、休息日加班费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xx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xx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xx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xx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xx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倍x3个小时x4周x12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倍x8个小时x3天x12个月x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赵某主张自己儿子赵小某于20_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_年7月10日,赵小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为确认赵小某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赵某提出仲裁申请,清洁公司否认赵小某系该公司的员工。根据赵某的申请,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赵小某死亡案的卷宗材料。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李伟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赵小某是20_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张红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赵小某是20_年7月来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李伟、张红是该公司的职工,李伟系清洁队队长。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参照清洁公司员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赵小某在该公司工作,清洁公司缺乏证据反驳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仲裁委对赵小某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教育目的,师生安全工作应是第一位的。为此特制定春游安全预案。
一、学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张永梅
副组长:韩永继、浦 玉、丁汝玉
组员:陈 阳、吴正山、杨芳
二、负责人分工:
总指挥:张永梅
副总指挥:韩永继、浦 玉、丁汝玉
后勤安全负责人:韩永继、吴正山、杨芳
通信联络负责人:各年级负责人
各年级负责人:
一年级 :刘戎蕾 二年级 :杨 芳 三年级:陈 阳
四年级 :洪 健 五年级:吴正山 六年级:许咏梅
三、工作职责:
1.后勤安全负责人职责:(1)全面负责本次活动的安全工作,并为本次活动做好后勤服务工作;(2)全面关注师生的安全;(3)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2.各年级负责人职责:(1)做好协调工作,督促带队教师按时到岗;(2)全面关注学生的安全;(3)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4)严格执行导游的安排;(5)通讯设备保持畅通,随时和总指挥保持联系;(6)出发和回校必须听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3.带班老师职责:(1)活动前要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内容:乘车安全、活动安全、饮食安全。(2)和家长做好沟通,了解有特异体质的学生;(3)组织学生带些常用药品;(4)精心设计、安排学生的活动;(5)活动中指导学生的活动,并维护活动、乘车秩序,做好疏散工作,到非遗园应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规则,有秩序地参加各种活动,不互相推搡,文明观看演出,演出结束要鼓掌欢迎,;(6)关心每一位学生的身体状况;(7)要密切关注学生,不让学生走出自己的视野,离开活动目的地必须清点人数;(8)关注学生用餐安全卫生情况;(9)要求所有学生在活动过程中注意卫生,不得随意乱扔纸屑和零食皮,将垃圾装袋带走!(10)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偶发事件;(11)活动中途任何人不得擅自离队, 教育学生要有团队意识,互相帮助。活动后所有班级必须先到班级清点人数后方可让学生排队走出校园,并随时关注孩子的接送、回家情况。
四、附:各班级人数、带班教师及车次安排
五、春游活动地点及车辆安排
活动地点:非遗园
车辆安排:本次春游活动安排 辆客车。
年月日
经仲裁委庭前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20_年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_年3月20日至20_年3月19日的劳动合同,张某撤回了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共享用工协议,借入企业继续用工的,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企业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借调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借入企业与借出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共享用工协议xxx的履行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享用工xxx的用工模式自借出企业宣告破产时被打破。借入企业明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继续用工,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刘某于20_年3月10日到某自动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刘某于20_年6月9日向自动门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1.达不到岗位要求;2.适应不了公司的流程。”双方劳动合同于20_年6月21日解除,但自动门公司未支付刘某20_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刘某依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再支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20_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刘某为自动门公司提供了劳动,自动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自动门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会主任会议委托,根据樊国玺等十位市人大代表在今年3月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的“关于重视贫困山区发展加快群众脱贫步伐的议案”,3月23日在市人大会副主任石海钦的带领下,由市人大会农工委、市委农工委、市政府七科、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水务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调研组,深入栾川县的潭头镇张村谢凹自然村、狮子庙乡的许沟村东沟自然村等地,就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栾川县的专题汇报,并与提议案的部分代表进行了座谈了解。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议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重视贫困山区发展加快群众脱贫步伐的议案”涉及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20xx年7月24日栾川县遭遇特大洪灾加大救灾支持力度问题;二是继续确保栾川县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问题;三是加大产业扶持,变输血为造血,带动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四是争取全市50强企业尽力帮扶伏牛山区贫困县的县域经济发展问题。
一、关于加大救灾支持力度的有关情况
去年7月24日的特大洪灾,导致栾川县14个乡镇、213个村1953个村(居)民组受到不同程度的灾害,受灾群众达万户万人,因灾返贫万户万人。倒塌房屋5240间,形成危房19917间。全县农作物受灾50586亩、绝收17987亩、冲毁农田13896亩; 桥梁有98座损坏;村村通公路、乡公路及干线公路多处损坏严重;吃水工程360处被水冲毁,饮水管道万米遭到毁坏,造成12万人饮水困难;通讯和光缆及多个变电站也受到严重损坏。此次洪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达亿元。面对洪灾,栾川县委、县政府积极应对,采取强有力措施,争取各项救灾资金,科学划分灾民类型,及时发放救灾物资,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市民政局共下拨救灾及灾民生活补助资金820万元,倒房重建资金万元。栾川县已下拨全县14个乡镇生活补助资金和租房补贴资金万元。下拨各类救灾物资折款余万元。拨付受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11万元。为了加快倒房重建工作,栾川县充分利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万元,县级匹配资金万元,圆满完成了1494户倒房重建任务。但从实地调研情况看,栾川县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自然灾害,基础设施损坏严重,特别是公路、水利、通讯等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设施急需修复,以上拨款只是杯水车薪。恢复重建工作仅凭栾川的财政,难度很大,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关于继续确立栾川县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有关情况
栾川县属深山区县,由于山区气候条件恶劣,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严重制约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新世纪扶贫开发20xx年来,国家加大了扶贫开发力度,贫困乡村面貌有了较大改变,各项社会事业也有了较快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xx年的1690元增长到20xx年的4090元。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栾川县山多地少,贫富发展不平衡,加上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贫困人口占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民收入还很低,全县人均纯收入在1196元以下的还有万户万人,占总农业人口的41%。 96个自然村不通机动车,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往往是晴通雨阻,通行不便。用上自来水的农户不到50%;仍有约11万农户靠担水吃,人畜用水条件非常困难;医疗卫生条件差,特别是深山区缺医少药,农民就医困难;有61个深山村民组缺乏基本的生存条件,需要搬迁才能改变贫困现状。从整体情况看,目前,栾川县仍处于比较贫困的状况。
三、关于重视产业扶持,变输血为造血的有关情况
近几年,栾川县充分利用自身矿产、旅游、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扩大采矿规模,开发旅游项目,加大农副产品深加工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仅矿业产值已占全县GDP80%,上缴税金占全县财政收入的70%以上。旅游业也成为栾川县域经济发展中最具潜力和活力的产业。同时,建立了经济林、药用林基地,食用菌小区以及各类种植、养殖专业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产业化发展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主体。但产业化发展投入不足,农、贸、工一体化经营体系不尽完善,龙头企业和专业市场的消化和吸收能力有限,使农副产品不能快速进入市场,农副产品难卖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四、关于将伏牛山区贫困县作为全市前50强企业帮扶对象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栾川县委、县政府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旅游强县、生态立县”的发展战略,保持了经济平稳发展,以单一的矿业经济发展带动了财政收入较高。但是贫富差距较大,占农业人口32%的低收入农户,抵抗自然灾害能力还相当脆弱。代表们希望市大企业能在资金、专业技术等方面给予帮扶支持,推进县域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几点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议案内容关乎民生,关乎发展。议案的切实落实,对于加快恢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活,发展农业生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救灾支持力度。针对栾川县发生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单凭栾川县财力恢复重建工作难度很大,市政府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加大扶持力度,在资金上给予倾斜。
二、扶持产业做大做强。栾川县的各类产业化发展已初具规模,为促使产业化尽快发展,带动县域经济的快速增长,市政府应加大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推动产业做大做强。
三、重点扶持贫困农户。市政府应在政策范围内尽量协调好的企业帮扶贫困山区经济发展,扶持贫困山区群众生产生活,安置就业岗位,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四、鉴于该议案涉及面广,且有些内容超出会职权范围,根据洛阳市第十三届xxx第三次会议议案处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将该议案作为重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转交市政府逐步落实。
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伤亡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基本案情
20xx年7月5日,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开县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县中医院将开县中医院住院医技楼工程交由某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20xx年5月9日,某某建设公司与钟某某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钟某某。后钟某某招用蒋某某到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xx年8月9日,蒋某某不慎被台锯锯伤左手。20xx年5月2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某某受伤性质为工伤。某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20xx年7月17日,重庆市万州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蒋某某伤残等级为陆级,无护理依赖。20xx年2月10日,蒋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某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因某某建设公司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钟某某,钟某某又招用蒋某某从事木工工作,蒋某某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某某建设公司与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银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xx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xx年2月23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xx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自20_年5月20日至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跑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跑哥公司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并发放工资,能够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20_年7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于加强北京城区河道污染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的提案
北京的水资源问题是一项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既涉及水源安全、供水安全,又涉及水环境安全、防洪排水安全,既有地下水的问题,又有地表水的问题,既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又面临水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并且这些问题相互影响、相互转化。其中,城区河道是北京城市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生产生活用水、防洪排涝、调节小气候、维持生态平衡、改善城市景观等多方面的功能。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重视,河道污染治理情况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各级政府也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区河道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水环境的治理力度。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20xx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称,20xx年,北京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略有改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河流、湖泊、水库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进一步认识到,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长期累计效应,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当前北京市面临的水环境安全风险在加大,威胁在加大。加强河道污染治理,特别是城区河道污染治理,改善区域水环境,是未来几年首都水资源问题的重要任务之一。
水环境安全是影响北京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直接关系首都安全的经济和政治问题。目前,分属于海河流域的永定河、蓟运河、北运河、大清河、潮白河等北京五大水系100余条河流面临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在城区,东南地区的河流水质几乎都是劣V类,东部和东北部的河流水质也不容乐观。综合来看,北京城区河道污染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工业废水仍在直排河道,生活污水成为污染主要源头。经过北京奥运会,一批重工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逐步迁出北京,工业污水、工业废水对河道水体污染的情况有所改善。但工业污水、工业废水直排河道情况依然存在,北小河、坝河、亮马河、通惠河等都存在直排问题,使得河水水质受到污染,这些地区的河道大多为劣V类水质。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北京的人口已经达到20xx多万,污水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生活污水已经成为北京市水体污染的主要来源。城区部分雨污合流,致使汛期污水随雨水排入河道,也是导致城区河流水质差且极不稳定的一个原因。
第二,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在全国来说,北京市的污水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再生水利用率等都是走在前列的。但即使如此,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不足,依然是北京水环境体系脆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初期,设计能力不足,城市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增加导致污水排放量增加,城区污水处理率为94%,郊区污水处理率仅为。五环路外大部分地区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线尚未实施到位,污水直接排入河道而导致河道污染。
第三,“水少水脏”并存,水资源紧缺恶化城市水环境。水资源的紧缺状况加剧了北京生态环境、水环境安全的风险。对于人口和经济活动高度集中在城区,城区水资源紧缺的状况更加突出。由于将有限的水资源用于更急需的生活、工业用水,河湖几乎无清水补充,城市水体自净能力降低,水和水生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水生态系统自我修复的能力消失,进一步加剧了水生态平衡的失调,造成了水环境的日趋恶化。
1.强化源头治理。河道作为水资源、水环境的重要载体,既珍贵又脆弱,既依赖本地区的保护又极易受上游水质的影响,因此源头治理是做好河道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重要保障。以北小河、坝河、亮马河为例,朝阳区下了很大决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境内河道进行治理,但是朝阳区是下游,东城西城是上游,下游治,上游排,河道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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