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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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更新时间:2024-04-14 16:05: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作者: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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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是供读者学习的公共场所,为了给读者创造一个优美、文明、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特制定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负责本部办公室、工作区域的清洁卫生。
(二)坚持每天清扫制度,每周大扫除一次,把环境保护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三)馆内卫生标准:
1、地面:每天清扫,无灰尘、痰迹、纸屑、烟蒂。垃圾应及时清除,不得在室内堆放。
2、书架:图书排列整齐,书架无灰尘。
3、工作台、桌:保持干净整齐,陈放物品有序,不乱放杂物。
4、家具、设备、消防器材:排放整齐、无灰尘、无损坏。
5、门窗、玻璃:保持清洁明亮、无污痕。
一、建立图书馆爱卫会,由图书馆馆长任主任,各职能处室卫生负责人担任委员,不定期对全馆卫生进行检查。
二、日常卫生工作及清洁工由物业办公室负责管理,总务干事具体组织实施。
三、自习室、走廊、厕所、门厅、大面积玻璃等公共区域由专职清扫工负责,应天天清扫。
四、各部室内部及所属阅览室卫生由各处室负责,由所在房间的人员清扫,包括书库、阅览室、书架、书刊、桌椅、墙壁、门窗及各种设备等,书刊资料、光盘等要定期除尘防潮。
五、图书馆楼周围环境卫生由物业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清扫。
六、严禁在馆内吸烟、吐痰、吃零食及乱扔纸屑、废弃物等,违者必须清扫现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七、严禁在墙壁、桌、椅、书架、门窗等公物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按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论处,同时报学院处理。
为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保持图书馆的卫生清洁,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卫生守则
(一)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痰迹及口香糖残渣;桌面无碎纸杂物等,桌面、墙面、门窗清洁,无乱涂画的痕迹。
(二)家具、设备、书籍及办公用品等放置整齐,保持干净整洁。
(三)定时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管理区环境整洁。
(四)严禁入馆人员在馆内进餐、吃零食和嚼口香糖。
(五)及时责任制止图书馆中的不卫生、不文明行为。
二、卫生标准
(一)室内每天至少清扫一次门窗、桌椅,要特别注意边角地带的打扫。要求地面无口香糖残留物,无灰尘、无废纸,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二)室内垃圾篓每天至少清倒两次,篓体内外清洁、周围地面干净。
(四)清扫工具不得随处乱放,必须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三、检查与奖罚
(一)办公室将负责检查馆内外的环境卫生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二)卫生工作的好坏将作为各库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凡检查发现未达到要求者,将按照“系为核心”考核办法考核。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
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消间(区)。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做好楼梯扶手、购物车(篮)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同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六、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蝇、蚊、蟑螂、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
七、场所内做好新风供应,将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换。如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确保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八、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九、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设有单独售货室。
十、厕所要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确保良好通风。
理发、美容用具消毒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为加强本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xxx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及药物准备
1、消毒柜或臭氧消毒柜:用于理发用刀、剪、梳子等的消毒;
2、蒸汽消毒柜或含氯消毒制剂:用于毛巾、面巾等的消毒;
3、医用戊二醛消毒药: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浸泡消毒痤疮针、眉夹等美容工具。
二、操作程序
1、消毒顺序:消毒前洗净→消毒→保洁
2、消毒方法:
(1)理发工具消毒:将理发工具放入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柜内消毒,消毒时间为20分钟2剪刀应打平放,双面消毒。
(2)毛巾消毒:用蒸汽消毒柜热力消毒,80℃蒸10分钟以上或用100-500mg/L含氯制剂浸泡15分钟以上。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毛巾。
(3)痤疮针、眉夹美容工具:用2%戊二醛在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内浸泡30分钟,2%戊二醛14天更换一次。
(4)美容用盆: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消毒或使用一次性卫生塑料袋。
(5)美容师手部:洗净后用酒精擦拭或用10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2分钟。
3.保洁:
(1)采用高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干爽清洁,可直接放入保洁柜内。
(2)采用药物消毒:消毒后的工具应放置10至15分钟后才放入保洁柜内。
(3)消毒柜兼作保洁柜:消毒后可直接留置柜中,但该柜的容量应不少于日常最高用量的2倍。凡新置入的工具应消毒后使用。
图书馆的卫生状况是衡量图书馆办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校园文明建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加强图书馆的卫生管理,使图书馆的环境得到美化,保持安静与整洁,营造良好的服务、学习、育人环境,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读者卫生守则
1、读者进馆必须注意维护图书馆的`卫生,禁止乱丢杂物。
2、馆内禁止随地吐痰、吸烟等不文明行为。
3、衣冠不整、手持食物者谢绝入馆。
(二)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2、设备、书刊及办公用品等放置整齐,保持整洁的工作环境。
3、禁止向窗外抛物、倒水。
4、禁止向窗外、水池和便池中倒茶叶。
5、各部(室)要定期打扫馆内外的卫生包干区,保持环境整洁。
6、全体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
(三)清洁工管理
1、清洁工负责打扫馆内各阅览室、走廓、大厅、楼梯、公共厕所及馆门口一定区域等场所的卫生。
2、负责区域要保持地面清洁,无杂物,无痰迹;墙围无污迹;厕所便池无杂物和积垢,下水通畅;纸篓随时清理,保持干净。
3、清洁工所使用的各种工具不得随处乱放,须放置在指定位置。
4、服从图书馆的管理。
(四)检查与奖罚
1、馆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检查馆内外的环境卫生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2、卫生工作搞得好坏将作为部(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对卫生工作搞得好的部(室)和个人,将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对卫生工作搞得差的部(室)和个人,将提出批评,直到给予经济处罚。
3、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清洁工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xxx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xxx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xxx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xxx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xxx门按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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