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2023-07-05
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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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部分,辩护人做独立的辩护,只是提请法庭能实事求是地对该部分指控作出认定,真正地做到罚当其罪。辩护人的辩护并不能影响被告人林某一认罪认罚的态度。
一、起诉书指控施某三等人根据林某一的安排,到学校寻找舒某光儿子舒傲某,欲通过滋扰舒傲某逼迫舒某光还款, 该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施某三等人去学校找舒傲某不假,但是去学校找他干什么呢,而且并没有在学校遇见了舒傲某这是铁的事实。如果施某三等人只是去学校问问舒傲某他父亲现在在哪了,这也违法吗?显然将该起行为列入寻衅滋事打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或刑罚的补充性。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起诉书对于“20_年底的一天,施某三、张四、肖某某、林某伟根据林某一的安排,到王某保家中索债,欲强行带走王某保之妻陈某钗,被王某保父母拦下”的指控。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在各被告人均一致认为没有带走要强行带走王某保之妻陈某钗的想法的情况,不能仅仅凭借所谓被害人陈某钗和利害关系证人王某保父母的证言来定案,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出发,对其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
三、对于“被告人朱某二、林某一、张四、王小某在316国道碰到王某保,欲强行带走王某保的”同样不能成立。本案各涉案被告人均清晰一致认为,他们在316国道上相反是受到王某保和王某保家人的暴力侵害;视频录像显示的内容正好与各被告人的陈述相符合,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词的虚假性已得到了有效地证明。
四、指控林某一对周某学构成寻衅滋事,明显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一方面张四在庭审时也很清楚地讲到并没有打过周某学;另外张四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也多从稳定地供述:周某学让了一下,没有打到周某学(案卷80卷33页),没有人安排我打他,是我自己要打他的(案卷80卷33页)。
二审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接受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XXX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XXX本人、阅读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希法庭予以明鉴。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据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时许,上诉人将牌号为XXX的半挂车停放于XX区XX公路X号边上的路边上。到了下午X时XX分许,一名男子找上诉人要求将其车子挪动一下,以便他们的货车进厂,此时上诉人正因为身体不好在家里打点滴,即使这样,上诉人也尽快地赶到了现场。但是,现场的一位老头,即被害人见到XXX之后就骂:“xxx,你怎么停车的?!xxx上诉人也有点生气了,回骂了一句,这时,戴眼镜的男子仗着自己人多势众,挑衅地说:“你一个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带着挑衅的语气说:“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诉人很生气地回答:“是啊!”接着,一光头的男子和被害人就开始用拳头打上诉人,将上诉人打倒在路边的沟里,并使其脚受伤。当上诉人打电话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讨一个说法,被害人对XX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再次发生相互撕打。接着才发生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与上诉人本因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一开始就出言不逊,并动手打人。事发的诱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对犯罪人的量刑,可以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且上诉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带人来到现场之后,上诉人与一位姓z的司机和对方的几名男子发生了正面的冲突,并被对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来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离自己四、五米远的地上(XXX询问笔录第X次,第X页)。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的询问笔录(第X次),“几个人混打在一起,谁打被害人的没看到”,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询问笔录(第X次),“当时被三个人围起来,看不到岳父那边的情况,不知道是如何殴打我岳父的”。根据警方对现场目击证人XXX的询问笔录,XXX称,X老板的岳父正准备从巷子东侧帮他女婿打架时,那摩托车边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对X老板的岳父的头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当场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员问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没有。”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倒地的并不是上诉人,而是参与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第一页表明,“XX等人赶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来,XX则动手殴打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第X页也表明,“对方三名男子到场后,二人与XXX一起殴打XXX、XXX”;“对方三名男子至现场后,其中一人殴打XXX头部致使其受伤倒地”。上述两点均充分证明,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打斗与冲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确定适当的刑罚,体现刑罚轻重的相对合理性与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受的刑罚要轻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时,应当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遭到对方殴打后,打电话找人来到现场,但是在接下来的打斗过程中,上诉人并未与被害人正面冲突,而是离被害人有四、五米远。所以,上诉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上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你过来,我被人打了。”并没有授意他人参与打斗的意思,只是因为自己的脚受伤了,叫人过来帮忙处理一下的,上诉人也并未授意XX带人过来。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通过认证,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况往往穿插、交织在一起,有时也会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上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复杂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伤害程度与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生前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伤。但是根据公安人员的笔录,上诉人一方没有携带任何凶器,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一方(并不是上诉人)只是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根据常理,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第二,伤害的行为并不直接引出损害结果,即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结果加重犯加以认定处罚。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点,不排除其是其它综合因素所导致,据XX医院《出院小结》的记录,被害人在术后出现了急性肾功能不全、血糖升高、电解质紊乱、2-糖尿病等症状,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这些病理原因的综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脑部也患有疾病。根据医院对被害人的入院诊断,被害人为脑疝晚期患者。从常理上讲,晚期疾病是疾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不可能没有任何的先兆直接进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脑疝晚期。再次,治疗的时间也被耽误了。被害人与20XX年X月X日X午X点X分被打伤,现场当即有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但是被送进XX医院的时间是16点30分,时间过去了一个小时,120为什么没有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的运输工具并同时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当?不仅如此,医院对被害人的检查时间是X点X分,这又耽误了一个多小时,而手术时间是晚上X点X分。上述时间均有医院的记录作为根据。最后,医院对被害人的救护过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辩护人走访相关的医学专家,即便是脑疝晚期,其治愈率也达到百分之XX,常见的治疗方式是联合减压术,之后进入高压氧舱,经过严格精心的护理。然而,XX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进行比较常规的手术和比较常规的护理,更没有将病人送入高压氧舱,其治疗过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综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诸多疑点的。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与被害人打斗过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强于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处罚。
四、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当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诉人也本想打110报警,后发现手机丢了。当有人报警之后,上诉人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当公安人员到场后,上诉人主动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并随即如实供述了案发的事实经过,而所供述的事实都是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实,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所以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参照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对上诉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上诉人对于自己因一时的冲动,而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做出经济赔偿,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属的原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一贯变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无什么一技之长,靠在外打工养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样如此,且体弱多病,同时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父母年迈,体弱多病。上诉人以往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行政处罚,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_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注重教育感化,对于自首、情节较轻的,应该结合家庭、社会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宽”,让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从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上诉人犯罪行为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还存在着诸多疑点,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对本案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的查明。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刑罚,既要考虑上诉人所犯的罪行轻重,又要考虑上诉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宽严相济。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在原量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们接受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的被告人黄某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黄某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并会见了被告人黄某,对本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工作,又经过刚才的法庭...
赌博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某某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x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xxx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_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xxx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
(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来源: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_)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高度关注并采纳。
附:1、质证意见(略)
2、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所涉及人员关系表(略)
3、相关法律法规(略)
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xxx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辩护人:刘
小学试卷家长意见A.试卷已阅,感谢教师平日对我孩子的培养,但是孩子还是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有劳老师以后继续费心教育孩子。我们家长一定会鼎力支持,配合老师!B.由于其学习基础不是很好,尽管努力了,但成绩还是不是很满意。...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
2.案件的性质、名称。
3.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
4.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5.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
【 】第 号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
案件 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时光荏苒,犹如白驹过隙,转眼之间一年已经过去,从大学校门到律所接触社会,角色的转换也渐渐适应,经过一年多的学习、锻炼与积累,除了逐渐掌握了执业技能、办案技巧,我也渐渐对律师行业有了深入的认识,虽然道路布满荆棘,但这也坚定了我努力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信念。
我要借此机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他一直以来对我的教导和教诲,感谢他让我坚定了将我的律师之路走到底的决心。我坚信,只要我不断努力,在不远的未来,我也将翻越我人生的一个又一个高峰,欣赏那美丽而动人心弦的风景。
而回望过去一年多的实习生涯,就像打破了五味瓶,酸甜苦辣咸交织其中,感受颇多。总结自己自实习以来的成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律师的认识
首先,我认为律师职业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一名律师,最起码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公正不阿这样的原则,时时刻刻以这样的信条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之前,在我们的心中就要有这样的信念与精神来做支撑,律师从业人员有着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律师职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保障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律师职业对我国的立法建设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健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渗透到我国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并涉及到民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职业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得到更大的壮大,我国将会涌现出众多的优秀律师,从而服务于我国社会方方面面!
其次律师要有自己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律师,永远也不会成为一流的律师。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了解商业运作的归则,理解法官裁判风格,体会客户真正需求。同时,思想上还要注意遵守执业操守,保护好律所和律师自身利益。如果要很好平衡这些复杂的关系,需要律师将具体的工作逐步提炼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工作中去。这样,有了思想作为指导,律师才能逐步形成成熟、稳健的执业风格。
二、业务水平的提升
实习期间,我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以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每一个案件最先锻炼的是我的独立分析案情的能力。案情的分析是对整个案件的把握,我们要找出对我们有利和不利的情节,选定辩护思路。接着就是写质证意见,它是我们对对方的证据的意见和反驳,如果还没有选定辩护思路而直接写质证意见,就会无从下手或者写出的质证意见非常杂乱甚至会全部没有意义。我因为经验不足,会发现不了很多很重要的东西。所以之后我学会自己先写然后与指导老师的作比较,这会然我发现自己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其次,提高了我的庭审能力。法庭是律师的战场,是律师价值的体现。经过多次庭审的参加,我认为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对于新律师来说,由于出庭少,在开庭时难免会紧张,所以我们要首先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开庭时不能怕丢脸;第二、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听、多想,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才可以提高自己的能力;第三、庭审过程中一定要专心,时时刻刻把心思放在案件上,放在法官的发问和对方的观点上,这样我们才能做出正确适当的回答与反驳。
最后,我撰写代理词和辩护词的能力提高。在对文案工作进一步熟练后,我的指导老师开始要求我独立的做出一个案件庭前所需的整套方案,包括摘卷、案情分析报告、证据目录、质证意见表、和庭前的辩护词或代理词;然后和他的方案作比较,以对比的方式来提高我把握案件的能力。在独立的完成几篇代理词和辩护词之后,我认为写辩护词或代理词,首先要有条理,层次分明,要用简练的语言将自己的观点完全表达出来;其次要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也尊重对方的基础上,注意自己的措辞。再次要注重证据链,要学会用证据规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反驳对方的观点。
三、提升自身内功
必须要不断学习,加强理论知识,用理论来指导实践。虽然经过几年的学习,但是法学体系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领域宽广。现在的法学知识相对于整个体系还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尤其是实践操作所用与学校教育的内容有着天壤之别,经过一年的实习操作,正好较好的弥补了学校教育中所缺乏的具体实践知识的缺口,此外,理论学习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只有掌握了更加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用于具体案件中,替当事人排忧解难,比如,碰到当事人咨询,但因自己法律水平不够,无法解答,岂不尴尬?
四、职业道德、品德
在这一年的实习中,收获的便是师傅对我的言传身教,不断给我灌输的思想和律师执业需要培养和具备的道德、品格。
(1)面对任何人、任何事要包容、大气,不要斤斤计较;
(2)开庭时,不要去针对任何人,也不要锋芒毕露,学会宽容和忍让,可以在法律观点和见解上驳斥对方,但一定不能有任何针对性,做到有锋芒但内敛;
(3)面对任何当事人,不必藏着掖着,把案件分析清楚,把自己的想法和办案方法全盘说出,当事人能做就自己做,不能做再进行委托,不坑不蒙;
(4)做一个让当事人不打官司的律师,为每一位当事人筹划、最适合他们的方案,去尽量解决纠纷;
(5)办案实事求是,不骗、不蒙、不送钱、不走歪门邪道。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领会了最根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在这一年的实习其中,我掌握了最根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在这一年的实习期中,我还深刻的认识到,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要成长为一名合格执业律师,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律师这条路并不适合每个人,但我坚信不管风雨再大,我也会日夜兼程!
具体理由如下:本案林某一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诈骗罪。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骗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可。本案中,公诉机关以袁荣某作为林某一诈骗的被害人。本案中,袁荣某已经归还了刘某安、杨某荣夫妇480万的事,刘某安、杨某荣夫妇是认可的,这当中袁荣某也成不了被害人,因为其并没有损失,他损失的只是失去继续占用刘某安、杨某荣夫妇480万借款的利益,对于这部分款项,刘某安、杨某荣早就想着向袁荣某要回,否则杨某荣夫妇不会同意由林某一帮助他们向袁荣某要债;而袁荣某借用刘某安、杨某荣夫妇480万这个钱,在情理上、法理上,袁荣某都理应早就归还刘某安、杨某荣。本案中林某一自始至终没有以骗取袁荣某财物的目的。即使承认林某一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但是欺诈跟“诈骗”是不同的,成立诈骗罪要满足上述的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林某一在将钱借给袁荣某的时候,也不存在“套路贷”指导意见中的指出的“恶意垒高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行为,合同上也清楚地表明“以实际到帐为准”字样,其用软暴力催讨的行为也已经被公诉机关评价为寻衅滋事犯罪,再给其扣上诈骗犯罪显然是重复评价。辩护人认为涉案被告人对袁荣某的侵害,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请合议庭注意,本案中经与林某一、杨某荣夫妇共同商议、决定对袁荣某经济欺诈行为不等于诈骗,对于欺诈的行为,当时袁荣某可以“合同撤销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被起诉书视为的“套路”就是以1600万的借款合同引诱袁荣某向被告人林某一借款,然而公诉机关却忽略了黑纸白纸写在上面的“借款合同”上的“以实际到账为准”字样,一味地以所谓的被害人袁荣某的陈述以及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来主观入罪,显然是不恰当的。刑事证据法的证据认定规则是,客观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应大于主观言词证据。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注意到一点,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该起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地、科学的、合法的认定。该起案件,现在以诈骗罪追究其林某一不具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显然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案中公安办案人员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也违背了中央的精神。
经过了法庭调查,可以明确的是,经过了林某一采用了一系列帮助讨债的行为,虽然这一系列行为,在道德层面上可能是该作出否定评价的,但却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诈骗罪的刑事违法性,
本案中,刘某安、杨某荣夫妇更加是谈不上有经济损失,相反,得到了林某一的帮助行为后,杨某荣夫妇相反已经得到了92,5万元。本辩护人刚经手本案时,咋一看起诉书,也觉得被告人林某一怎么这么坏啊,可是后来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林某一,并通过收集相关证据、经过调查后发现,其实事实并不是像起诉书指控的那样:在袁荣某同意向林某一借款前,杨某荣夫妇就已经与林某一达成帮助讨债的协议,从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林某一与杨某荣夫妇微信语音的聊天内容)中也可以看到,林某一与刘某安夫妇之间达成讨债协议是确实存在的。后来在林某一的姐姐林巧某与刘某安夫妇交涉的过程中,刚开始刘某安夫妇也回复说是有这么个协议,等过几天他们回武某后去找(当时他们不在武某),但是后来又改口说“协议已经被他们烧掉了”,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把该协议烧掉呢,其目的耐人寻味、不可告人。从辩护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这么一段,时间为20_年1月2日下午12:22分,杨某荣:“林总,您好,元旦节快乐,过元旦之后,老袁没有反应吗”,林某一:“杨老师,杨老师,没有反应,我昨天还打电话,我等会就要过去看一下,我下午再过去瞄一眼”,杨某荣:好的,好的,谢谢啊,辛苦了。杨某荣:林总,你下午去把他办公室占着,他就有反应了,你不把他办公室占着他没有反应。20_年1月4日下午12点36分:林某一:好的,好的,杨老师,就这两天派人过去入住。从这个聊天对话的内容可以看到,林某一确实是为杨某荣在讨债,而且杨某荣还教唆林某一把袁荣某的办公室占着。如果他们之间不是存在某种协议,杨某荣不可能这么做的——因为教唆林某一去实施占领袁荣某办公室的行为,是一种软暴力寻衅滋事行为。另外,从杨某荣和林某一的微信聊天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很多时候杨某荣都会对林某一说“谢谢”,可以看出林某一与杨某荣夫妇之间的关系非常和谐。
综上,本案其实质即为民事纠纷。林某一根本就不存在诈骗他人财物目的的行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应为林某一与杨某荣夫妇委托债务催讨的关系,不应将这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本案林某一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请求合议庭本着尊重事实的精神,对此作出正确的认定。
法院辩护委托书
你院受理的我诉被告_______________(或者被告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为我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其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特别代理或者一般代理(根据你的需要由你自己决定给予什么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为本审判决终结为止。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盖指印)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虽然本案侦查活动发生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之前,并不绝对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辩护人通过仔细阅览侦查机关选择性地录制的录像,却发现了很多问题,该证据不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而且有欲盖弥彰之嫌。诸如被告人刘某某神态怪异,眼神漂移不定,有侦查人员翻纸提示的声音,还伴随着侦查人员的提示本能的“哦”的回应声音。这与被告人刘某某庭审陈述的录制影像时有办案人员在后面举着提示板的情景能够印证。另外,侦查机关制作的侦查卷宗未附有录像资料录制时间、讯问人、制作说明等,不能排除剪接、删减的违法可能,也无法辨别其真伪,因此侦查机关制作的录音录像不仅不能证明其讯问程序的合法性,相反却通过录像资料反映出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
网络媒体经常说“内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即,所谓的“内容为王”。辩护词与此相似,内容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够实现其功能。
因为辩护词是法律文书,具有明显的功能性特点,其目的是为表达辩护律师观点,说服裁判者。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辩护意见本身。
要形成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则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充分、细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
有意思的是,律师提交辩护词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时或庭审后,但辩护词的形成过程却是从第一次会见、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开始的。
自接手案件时始,辩护律师的工作无不围绕着形成辩护意见进行。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调查、阅卷、研究证据、检索法律法规等工作,不断了解案情,掌握事实全貌,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点、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如果把辩护词比作一座房屋,辩护律师在对案件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观点,正是这座房屋的构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稳,就在于这些构件是否可靠,这些构件就是辩护词的“内容”。
因此,辩护律师写好辩护词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对案件本身的研究。这需要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时起,就高度关注、全力以赴,认真对待案件办理的每一个过程,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每一项信息,仔细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深入研究案件相关的每一条法律规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实把握准确,才可能写出好的辩护词。
请注意,辩护词不是文学创作,没法靠想像、假设、虚构来分析,也不能脱离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去空谈。仅仅依靠精美的文字、华丽的词藻,是无法说服法官的。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林某一为首要分子,朱某二、施某三、张四为重要成员,张某英、王小某、肖某某、郝某六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认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造成多名欠款人及其亲友、公司员工等群众产生恐惧心理,致武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此的指控,并不客观,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的各项证据显示,该案中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被告人林某一从没因为催收债务,而发令某某员工去管理某某员工,出去催收时,也是看着谁在公司,就喊谁去办理催收款项,根本就不存在分工明确一说,譬如朱某二有时会处理签订合同事项,有时也去催收款项,还具体参与到法院起诉的活动。
二、本案完全没有达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概念所要求的暴力性特征。林某一作为所谓的恶势力纠集者,其本人在所有的被控违法犯罪案件中没有实施过任何暴力行为。而且他也经常跟员工强调,不能采用暴力行为去要债。起诉书中指控的“采用殴打”手段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存在主观入罪思维。辩护人认为软暴力这个概念只有在对其以暴力论处的情况下,才具有实质意义。辩护人在这里要指出,无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恶势力犯罪,都必须具有暴力犯罪的性质,软暴力手段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恶势力犯罪表现,不可能完全利用所谓的软暴力达成。没有采用较多暴力手段的犯罪组织,它达不到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和恶势力定案的标准;如果将这样的案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显然是违反了刑法或刑罚的谦抑性,罚不当其罪,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被指控的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均缺乏暴力手段犯罪的证据,唯一的证据也就是两起非法拘禁案中被害人的片面之言,不足以认定本案指控组织的暴力性,辩护人不否认本案中各被告人采用较多的软暴力违法行为,但是本案中手段行为基本上均为软暴力的情况下,将该共同犯罪组织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实属不合情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其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
三、本案中被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和社会地位,也决定不宜将本案认定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本案与那些校园贷、村霸等案件区别很大,并没有达到那些案件一样的社会危害性,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是由欠债者没有按时归还借款,从而引起了被告人林某一等人过度讨债的行为,其动机是就是要回借出去的钱及合同约定的利息,这个动机是合法的,虽然他们的部分讨债行为是违法的,但也不至于将他们认定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2、何为百姓,本案中,像施某这样的公安局前政委、施某伟、肖运某这样的在职警察,能算百姓吗?作为国家政法干部,欠债不按时归还,面对讨债者,他们理应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们却没有这么做,这其中的原因令人深思。何为百姓,在我国的语境下,“百姓”应当是与“干部”相对的一概念。
3、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一等人收款的一部分对象是大型企业主体以及这些企业的老总、高管,这些企业和企业家的经济实力都比被告人林某一经营的公司和林某一要强大得多,其社会地位也远远
超过被告人林某一;另一部分收款对象是肖运某、施某、施某伟等公安政法干部,还有一部分是师长转业的企业家、政协委员等等,这些人的社会地位哪个不比林某一等九位被告人高。
辩护人从全国企业信用系统查到武某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又如湖北某家具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也达到990万元人民币、武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高达4000万元人民币等等。从这些注册资本就可以看出,这些企业和经营这些企业的企业家的经济实力要比林某一和他经营的皮包公司高得多。
何为“欺压百姓”?弱的人欺负强的人,那不等于鸡蛋碰石头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在解释刑法及司法解释、刑事政策性文件时,一定要先从字面意义出发,也就是要先运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离开了文理解释这基础,做出的幅度很大的解释必将是类推解释,严重违法罪刑法定原则。“欺压”中“压”字的含义是从上面用力的意思,也就是要从上往下用力才能算得上欺压,而作为林某一等9位被告人与袁荣某、卓某新、聂某、施某、施某伟等人相比,“到底谁是在上面的”,这个点毋庸置疑,一目了然。
从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完全不符合“欺压百姓”的特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xx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人。xx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xx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xxx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xx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xx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xx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xx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xxx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xxx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xx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xx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xx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xx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xx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xxx年1月11 日
关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某一能够认罪认罚。合议庭要查清楚各被告人,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综合考虑量刑。
一、非法拘禁案件。在这二起非法拘禁案件中,林某一并不是这三起案件的主犯。主犯的责任应当由“殴打”张某海、“烟头烫魏某艳脚”的人承担。即使“将张某海、魏某艳”带至林某一位于武某市武某航域A2地下室是林某一授意的,但是林某一并没有授意涉案人员可以殴打张某海、可以用烟头烫魏某艳脚,从本案中的各种证据可以看出林某一本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暴力性,其也经常跟员工说要依法讨债,不要使用过激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拘禁张某海的案件中,如果涉案人员遵守林某一的“吩咐”,不采用殴打行为、强行带人的手段的话,而且张某海被控制的时间也只有7个小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林某一作为授意“将张某海”带到其办公区域地下室的人,但在该起案件的量刑时,林某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低于积极实施正犯行为的被告人。同样,在拘禁魏某艳的案子也是如此,正因为朱某二或朱某彬用烟头烫脚的行为使案件的性质成为了“非法拘禁”,对林某一的量刑不应高于“朱某二和朱某彬”。另外,辩护人不认为因为讨债行为,就可以使用“非法拘禁”的行为,辩护人也不赞成被告人采用非法拘禁的手段去讨债,但是在量刑的时候,还是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本两起案件确为因讨债引起的,可谓事出有因,提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林某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于这一起指控,辩护人同样做独立的辩护。本案的起因为:林某一与帅某权在谈判缔结借贷合同和履行合同时产生了一个扮演“债务担保”功能的“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的产生并不存在暴力、威胁手段,而是双方自愿的行为。那么林某一基于“租赁合同”而派人去入住帅某权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呢?辩护人认为该“租赁合同”应当阻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根据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没有违法性的不应当认为是犯罪行为。各被告人私自换掉帅某权门锁的行为,顶多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其处以相应的治安处罚足以,无需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刑罚具有补充性的功能,一味地打击并不能起到治本的一般预防作用。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谨慎地对该起案件作出合理的认定。
第六部分,指控被告人林某一构成虚假诉讼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首先对于劲某公司的那两起房屋买卖的诉讼,同意林某一本人的意见。另外,本案中,艺术品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民法上是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本案中,林某一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不成立虚假诉讼。劲某这么大的企业,有其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有法律顾问,对于能不能随便签合同这一点民事风险防范意识是应该有的,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林某一起诉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刑法规定。另外,至于艺术品买卖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对此合同,劲某公司也可以要求被告人及他的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退一步讲,劲某公司也可以在无法履行艺术品合同的时候,向林某一一样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艺术品购货合同,要求返还购货款。辩护人认为,考察一行为有没有刑事违法性,不光要从形式来看,而且还要考察其实质违法性,本案中,对于民事法律程序可以解决的问题,刑事手段不应介入。就如“印度抗癌药”案件一样,虽然其违反国家关于药品的管理制度,但是该案件的当事人的行为却不具有实质的、具体的、危害个人的法益,没有具体地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本案亦是如此,虽然林某一动用了司法资源,但是在林某一同意退还购买艺术品款项的情形下,不存在危害劲某公司的具体法益,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具体危害到具体的、个体的法益的前提下,无需动用刑罚对其予以惩处。
二、将20_年1月8日,张某英、林某一以210万元的借款向武某东某高新科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起定性为虚假诉讼是完完全全错误的。本案中行为人张某英、林某一在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了在起诉状虚假陈述的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即所谓“部分篡改型”行为。“部分篡改型”的诉讼行为,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符合立法原意。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即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捏造案由事实的行为。案由是诉权的载体,行为人捏造案由事实的目的,是意图制造自己具有合法诉权的假象。因此,从立法原意来看,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案由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换句话说,对于虚假诉讼中的“诉讼”一词而言,行为人行使诉权、提交诉状为“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为“讼”,而“讼”是“诉”的逻辑结果。所谓虚假诉讼,重点是其中“诉”的虚假性,刑法惩治的对象是行为人行使虚假诉权的行为,即原本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而行为人予以虚构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型”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则其依法享有诉权,即使其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亦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否则不符合立法原意。综上本案中张某英、林某一以210万员的借款合同向武某东某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事实上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情形也证明:不应以虚假诉讼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_年9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并不具备管辖权。
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_年4月21日那起案件,本辩护人的意见同林某一另一辩护人付律师的意见,同时需要指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_年9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院对该起案件没有管辖权。关于公诉机关指出的,经湖某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说法,辩护人认为其是不当的,在有特别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另行报请指定管辖。譬如说,林某一另有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这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由国家安全部门侦查,仅凭借湖某省公安厅“对林某一违法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决定书,显然是不够的。
四、关于补充起诉的那起虚假诉讼,本辩护人的意见同另一律师付律师的意见,这里不再重复。本人想指出的一点是:如果本起诉讼行为没有其他人“赤裸裸”帮助行为的话(由他人伪造证据、由同一人去办理诉前保全手续,这个人难道对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帮助犯没有思考吗,没有思考肯定是不符合常理的)。没有这些帮助,林某一本人在本案中是不可能完成诉讼行为的,本案在不认定其他正犯的情形下,单单判决被告人林某一构成本起虚假诉讼将会是完完全全的错案,是经不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该起案件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一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虚假诉讼罪、非法入侵住宅罪、部分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被控的非法拘禁、部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认为林某一等被告人并不符合恶势力集团犯罪的特征,不应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贵院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本案,不拔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刑罚的谦抑性,使被告人林某一能得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最后,本辩护人恳请贵院能认真考虑并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林某一作出公正的判决。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杨军军
二0二0年十月 日
1、首部 (1)标题。
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xxx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扩展资料: “认罪态度”作为悔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态度的优劣是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刑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动的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认罪;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悔罪形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等; 第四,从结构上看,它包括“认罪”和“悔改”两个部分。
“认罪”是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悔改”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并作出的行为反应,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第五,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之中,虽然可能涉及到认罪态度问题,但那只是属于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轻考虑的因素,而不属于量刑情节中所考虑的范畴,所以应将其排除在外; 第六,从性质上看,它包括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积极姿态和消极姿态,但本文重点围绕积极的认罪态度展开阐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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