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5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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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202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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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和《xxx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四个特征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而不可分割,组织特征是构成基础,经济特征是保障,行为特征是表现方式,非法控制特征是前三项特征的延伸结果,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目标和现实社会危害性,也是最本质的特征。任何一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只要不具备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一审认定的刘某某等人实施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行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特征,因此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意见。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具备的组织特征,重点论述了本案指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绝大部分都发生在一审认定的20_年才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前的近十年时间里,而20_年之后的行为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特征,本案被告人人数达不到黑社会组织的规模,被告人之间关系松散,远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紧密程度和层级结构,同时也不具备有组织犯罪的规则、议事场所等条件。
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具备的经济特征,重点论述了刘某某等人没有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一审认定刘某某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不仅都事出有因,而且都归各行为人所有,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刘某某等人获取的经济利益并没有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着重论证刘某某等人行为无论人数多少,都属于个人偶发性、突发性的行为,没有事前预谋,更不体现组织意志,暴力程度有限,后果并不严重,不属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的非法控制特征,着重强调本案并不具有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不敢报案给当地群众造成了恐慌的事实和情况,被告人刘某某不是无故惹事生非,为炫耀势力、强化地位,任意选择侵害对象。且本案中的被害人基本都和刘某某相识、甚至私交甚好,本案不具有“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的特点。
网络媒体经常说“内容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即,所谓的“内容为王”。辩护词与此相似,内容直接决定着是否能够实现其功能。
因为辩护词是法律文书,具有明显的功能性特点,其目的是为表达辩护律师观点,说服裁判者。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辩护意见本身。
要形成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则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充分、细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
有意思的是,律师提交辩护词的时间,一般是在庭审时或庭审后,但辩护词的形成过程却是从第一次会见、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开始的。
自接手案件时始,辩护律师的工作无不围绕着形成辩护意见进行。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调查、阅卷、研究证据、检索法律法规等工作,不断了解案情,掌握事实全貌,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点、法律适用问题,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如果把辩护词比作一座房屋,辩护律师在对案件不断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观点,正是这座房屋的构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稳,就在于这些构件是否可靠,这些构件就是辩护词的“内容”。
因此,辩护律师写好辩护词的核心和基础,在于对案件本身的研究。这需要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时起,就高度关注、全力以赴,认真对待案件办理的每一个过程,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每一项信息,仔细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深入研究案件相关的每一条法律规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实把握准确,才可能写出好的辩护词。
请注意,辩护词不是文学创作,没法靠想像、假设、虚构来分析,也不能脱离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去空谈。仅仅依靠精美的文字、华丽的词藻,是无法说服法官的。
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理解高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确凿,定性准确,但使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①从本案事实经过看,被告人实施伤害事出有因,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叙述情节略)
分析以上事实经过,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这一伤害案件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一方追打直接引起的。被告等二人来到春光饭店拿出10元钱要吃饭,遭到老板拒绝,这时如果放被告人走,不去追打,也不能发生这次伤害行为的实施。
第二,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如上所述,被告等二人到春光饭店准备吃饭,遭到老板拒绝,更甚至,遭到刘xx手持木棒勒令“把钱留下”的喝斥,即使在这种状况下,被告也没有任何不轨行为,而是想一走了之。当同伙孙xx遭到无故毒打时,被告高xx为了救孙xx,使其免受不法侵害,才又回到,但见孙xx已经逃走,即终止了自己的行为。无论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动机目的上看,还是从行为本身的实施过程看,被告人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
②在适用法律上,书认定使用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实属不当。
xxx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的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能够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接判处死刑,”本规定告诉我们,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才适用该《决定》:如果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一般,就不能使用该《规定》,而只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要适用本《决定》的规定,务必首先认定属于“情节恶劣”。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呢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报复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酷,摧残致人死亡等等。那么,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我认为,被告人高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情节一般”。
第一,从本案伤害行为的起因来看,是由于被害一方故意追打直接引起的。这同那些被告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由此加害对方,在情节上是显然不同的。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观恶性较小。这同那些故意报复行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大,也是不同的。
第三,是被害一方首先手执凶器实施非法侵害的。虽然双方都有侵害双方之意,而被告在势力上处于劣势,这与那手执凶器,对手无寸铁、孤立无援的被害人实施伤害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有差别的。
第四,被告人临时起意伤害他人,这同那些早有预谋,备好凶器,报复行凶致人死亡的,在情节上也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高xx的伤害行为,一是由被害人直接引起的,二具有防卫的.性质,三是属于“情节一般”,因此,对被告人高xx的量刑应适用《刑法》第134条第2宽之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思考和足够的重视。
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二审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接受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XXX故意伤害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XXX本人、阅读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希法庭予以明鉴。
一、本案中被害人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本案纠纷的起因,是由被害人一方所引起的。据卷宗材料中反映,20XX年X月X日凌晨一时许,上诉人将牌号为XXX的半挂车停放于XX区XX公路X号边上的路边上。到了下午X时XX分许,一名男子找上诉人要求将其车子挪动一下,以便他们的货车进厂,此时上诉人正因为身体不好在家里打点滴,即使这样,上诉人也尽快地赶到了现场。但是,现场的一位老头,即被害人见到XXX之后就骂:“xxx,你怎么停车的?!xxx上诉人也有点生气了,回骂了一句,这时,戴眼镜的男子仗着自己人多势众,挑衅地说:“你一个人不要那么狠!”被害人也带着挑衅的语气说:“你是不是想打人啊?!”上诉人很生气地回答:“是啊!”接着,一光头的男子和被害人就开始用拳头打上诉人,将上诉人打倒在路边的沟里,并使其脚受伤。当上诉人打电话向XX求救,其目的是要向被害人讨一个说法,被害人对XX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再次发生相互撕打。接着才发生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等人与上诉人本因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一开始就出言不逊,并动手打人。事发的诱因是由于被害人等人引起的,被害人等人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对犯罪人的量刑,可以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并且上诉人也不是主犯。第一、XX带人来到现场之后,上诉人与一位姓z的司机和对方的几名男子发生了正面的冲突,并被对方的胖子按到在地上,爬起来之后,看到被害人躺在距离自己四、五米远的地上(XXX询问笔录第X次,第X页)。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的询问笔录(第X次),“几个人混打在一起,谁打被害人的没看到”,也没有看到被害人是如何倒地的。根据警方对参与打斗的XXX(被害人的女婿)的询问笔录(第X次),“当时被三个人围起来,看不到岳父那边的情况,不知道是如何殴打我岳父的”。根据警方对现场目击证人XXX的询问笔录,XXX称,X老板的岳父正准备从巷子东侧帮他女婿打架时,那摩托车边上的第三名男子就对X老板的岳父的头部打了一拳,X老板的岳父往后一仰,就当场倒在地上,倒地后,流了很多血,地是水泥地,就打了一拳。公安人员问XXX:“其他人是否打了X老板的岳父?”XXX回答:“没有。”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肢体冲突,导致被害人受伤倒地的并不是上诉人,而是参与打斗的其他人。第二,s市公安局X分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第一页表明,“XX等人赶到后,XXX、XXX同XXX、XXX等人扭打起来,XX则动手殴打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第X页也表明,“对方三名男子到场后,二人与XXX一起殴打XXX、XXX”;“对方三名男子至现场后,其中一人殴打XXX头部致使其受伤倒地”。上述两点均充分证明,上诉人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正面的打斗与冲突。第三、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确定适当的刑罚,体现刑罚轻重的相对合理性与协调性。一般情况下,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所受的刑罚要轻于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轻于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量刑时,应当考虑具体犯罪情节所对应的实际量刑幅度的差异。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在遭到对方殴打后,打电话找人来到现场,但是在接下来的打斗过程中,上诉人并未与被害人正面冲突,而是离被害人有四、五米远。所以,上诉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同时,上诉人打电话的内容是:“你过来,我被人打了。”并没有授意他人参与打斗的意思,只是因为自己的脚受伤了,叫人过来帮忙处理一下的,上诉人也并未授意XX带人过来。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通过认证,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具有排他性。在一般的犯罪现象中,因果关系表现为简单的一因一果,可由于社会生活中各种情况往往穿插、交织在一起,有时也会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于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上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最终死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不宜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可以比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直接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恳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三、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复杂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一,伤害程度与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害人生前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伤。但是根据公安人员的笔录,上诉人一方没有携带任何凶器,根据上述事实,上诉人一方(并不是上诉人)只是用拳头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根据常理,这并不足以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第二,伤害的行为并不直接引出损害结果,即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结果加重犯加以认定处罚。首先,本案被害人的死因存在疑点,不排除其是其它综合因素所导致,据XX医院《出院小结》的记录,被害人在术后出现了急性肾功能不全、血糖升高、电解质紊乱、2-糖尿病等症状,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是这些病理原因的综合所致。其次,被害人生前脑部也患有疾病。根据医院对被害人的入院诊断,被害人为脑疝晚期患者。从常理上讲,晚期疾病是疾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不可能没有任何的先兆直接进入晚期,如前所述,加害行为人只是打了被害人头部一拳,不可能引起脑疝晚期。再次,治疗的时间也被耽误了。被害人与20XX年X月X日X午X点X分被打伤,现场当即有人报警并拨打了120,但是被送进XX医院的时间是16点30分,时间过去了一个小时,120为什么没有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同时,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的运输工具并同时采取的急救措施是否得当?不仅如此,医院对被害人的检查时间是X点X分,这又耽误了一个多小时,而手术时间是晚上X点X分。上述时间均有医院的记录作为根据。最后,医院对被害人的救护过程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根据辩护人走访相关的医学专家,即便是脑疝晚期,其治愈率也达到百分之XX,常见的治疗方式是联合减压术,之后进入高压氧舱,经过严格精心的护理。然而,XX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进行比较常规的手术和比较常规的护理,更没有将病人送入高压氧舱,其治疗过程也是存有瑕疵的。综上所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也是存有诸多疑点的。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能也是不同的,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尚未查明,在与被害人打斗过程中致使其倒地,只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且直接原因强于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很弱。故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恳请法庭查明事实,对上诉人作出公正的处罚。
四、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当得知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诉人也本想打110报警,后发现手机丢了。当有人报警之后,上诉人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当公安人员到场后,上诉人主动随公安人员到派出所,并随即如实供述了案发的事实经过,而所供述的事实都是公安人员尚未掌握的全部事实,并且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所以被告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参照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对上诉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上诉人对于自己因一时的冲动,而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感到追悔莫及,并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的家属做出经济赔偿,以求得被害人的家属的原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上诉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上诉人一贯变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也无什么一技之长,靠在外打工养家糊口,收入甚微,妻子同样如此,且体弱多病,同时还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父母年迈,体弱多病。上诉人以往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行政处罚,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_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注重教育感化,对于自首、情节较轻的,应该结合家庭、社会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宽”,让犯罪人受到感化教育,从而改造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上诉人犯罪行为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还存在着诸多疑点,并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对本案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的查明。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决定刑罚,既要考虑上诉人所犯的罪行轻重,又要考虑上诉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做到宽严相济。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在原量刑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市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
20XX年X月X日
1、刘某某为了妻子的正当利益向赵林主张赔偿的行为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且已经调解处理,该行为不具有敲砸勒索最所必需的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
本起事件起因是赵林出售药品致刘某某之妻身体严重不适,赵林又拒不提供购药发票,也不提供同类药品供药监局检验的情形下发生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找赵林主张赔偿前,曾经向峰峰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当地药监部门反映情况,刘某某后来找来的一些朋友一起去赵林诊所讨说法时,这些人都只是站在诊所马路对面,也没有接近过赵林,更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张向东在《
2、刘某某等人没有对赵林实施任何威胁行为
通过在案证据分析,本起事实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言语过激的威胁行为,更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双方通过张新义等人在中间调解,赵林在咨询律师后与刘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业已得到了妥善解决。
综上,在本起事实中,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威胁赵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xxx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1、首部 (1)标题。
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xxx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扩展资料: “认罪态度”作为悔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态度的优劣是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刑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动的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认罪;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悔罪形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等; 第四,从结构上看,它包括“认罪”和“悔改”两个部分。
“认罪”是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悔改”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并作出的行为反应,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第五,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之中,虽然可能涉及到认罪态度问题,但那只是属于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轻考虑的因素,而不属于量刑情节中所考虑的范畴,所以应将其排除在外; 第六,从性质上看,它包括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积极姿态和消极姿态,但本文重点围绕积极的认罪态度展开阐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认罪。
被告人王某与自诉人李某系表姐妹关系,曾于20_年4月20日、10月11日二次为A县W专业合作社借李某股金125万元出具抵押担保承诺。20_年12月21日,自诉人李某及其丈夫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先后在被告人王某单位、孩子幼儿园要求还钱未果,于当晚22时许又随被告人王某回到位于G市H区XX路XX室的家中,随即二人发生冲突厮打,被告人王某咬伤自诉人李某左耳。后被告人王某的哥哥王某伟及王某甲将李某送医院救治,被告人家属垫付3万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自诉人李某左耳廓处疤痕累计长,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另查,案发当日自诉人李某报案后撤案。20_年1月23日再次报案。20_年4月12日,G市H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李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经派出所办案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自行前往该派出所投案。次日,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3万元并一次性补偿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十七万元整;调解书签署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及其他纠纷,李某不得再向王某主张任何费用,不再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等其他相关责任。同日,李某出具谅解书,并于同年4月15日向公安机关递交撤诉申请书,4月17日,自诉人收到被告人委托王某明、王某强转交的10万元赔偿款,4月21日,G市H区公安分局以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向自诉人李某和被告人王某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20_年11月29日自诉人与被告人共同的亲属王某丁、王某戊受被告人母亲王某丙委托将10万元赔偿款转交自诉人李某,自诉人出具收条,经办人王某戊在收条上备注该款为王某的赔偿款。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1、 主观态度
事实陈述: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即主动到案,在公安机关和庭审中均承认伤害自诉人的犯罪事实,多次供述一致。案发后,家属将自诉人送往医院救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积极与自诉人达成赔偿20万元的调解协议。
根据上述事实,我所辩护律师由此出发,认为当事人具有认罪伏法、积极悔罪的表现,可以认为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沟通法官,提出可以从宽处理或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
2、 积极赔偿
事实陈述:被告人积极与自诉人达成赔偿20万元的调解协议。截止自诉人提起控诉前,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的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我所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和自诉人有达成一份调解协议,且同日,自诉人也出具了谅解书。此项也属于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提出从宽处理或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
3、 自首
事实陈述:被告人王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刑法关于自首的表述:我所辩护律师主张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于可以免除处罚。
4、 被害人过错&亲属关系
事实陈述:自诉人与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虽有经济纠纷,但未采用法律手段主张权利,有引起该案发生的一定责任。
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很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把这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没有任何补正和合理解释,而且还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在开庭前、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对非法证据问题提出了严重质疑和法律意见,陈述了本案非法证据主要包括的以下几种情形:(1)讯(询)问笔录中没有侦查员签字;(2)讯(询)问笔录没有记录人签字;(3)同一侦查人员签字不一致;(4)侦查员签字系后补上去的;(5)一份笔录仅有一名侦查员进行询问证人;(6)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7)针对不同调查对象出现了内容完全雷同的笔录,甚至连错别字都一样(具体详见辩护人质证意见)。恳请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由办案人员补正并作出合理解释。
纵观全案,所有证据都无法证实刘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一审认定刘某某同时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窝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正确认定本案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究的勇气,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撤销(20_)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一审认定上诉人的上述罪名无法成立、宣告刘某某涉嫌上述行为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予以高度关注并采纳。
附:1、质证意见(略)
2、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所涉及人员关系表(略)
3、相关法律法规(略)
辩护词虽然是法律文书,但不代表辩护词只能是冰冷的法条和证据。辩护词同样可以感人肺腑、饱含深情。
有许多案件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历史原因。即便是作有罪罪轻辩护的案件,被告人也不一定全是十恶不赦的坏人。特别是在这样的案件中,除了引用证据和法律对案件中的量刑情节进行论证说明外,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辩护词,提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引起法官、检察官的关注。
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砍死一人、砍伤一人。对于这一案件,我们在辩护词中除了提出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观点外,也对案发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说明,使法官注意到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有着重大的过错,其如何通过各种方法不断给被告人施压,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血案。
在这样的辩护意见写作过程中,就需要充分进行情与理的描述,充分体现出案件中感性的一面,以引起法官的同情,争取给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再比如还有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或是与案发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相关,或是当前的国家政策有所变化。此时,也需要辩护律师善于运用这些有利的背景情况、宏观政策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在辩护词中我们引用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并通过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的例证,来说明某些经济行为可能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而被重新评判,甚至会成为先行先试的创举。
这正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充分分析基础上,从案件的社会影响、法律正确实施的效果等方面,从政策、情理等角度,对辩护词进行升华和提高,从感性认识方面进一步引起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重视与关注,从而更好地为实现辩护目的服务。
总的来说,没有最好的辩护词,只有更好的辩护词,辩护词的写作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刑辩律师的不断研究、反复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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